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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10/2019號行政命令獨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一切權力予海事及水務局局長黃穗文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人民政府、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及珠海經濟特區對澳門供水有限公司簽署《粵澳供水協議之補充協議(四)》。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羅立文
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Carlos Rangel Fernand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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