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126/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2/2019

刊登日期:

2019.8.7

版數:

13894

  • 將若干權力授予禮賓公關外事辦公室主任,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與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胡志明市締結友好城市合作諒解備忘錄》。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26/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規定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組織結構大綱》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禮賓公關外事辦公室主任李月梅一切所需權力,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與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胡志明市締結友好城市合作諒解備忘錄》。

二、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127/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2/2019

刊登日期:

2019.8.7

版數:

13894-13895

  • 委任及續任環境諮詢委員會成員。
相關法規 :
  • 第263/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 將若干職權授予環境諮詢委員會及委任其成員。
  •  
    相關類別 :
  • 環境諮詢委員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27/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54/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263/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及第十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環境諮詢委員會成員:

    (一)根據經第54/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263/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三)項的規定,政府部門的代表如下:

    (1)市政署代表杜淑儀;

    (2)教育暨青年局代表黃健武;

    (3)交通事務局代表李頴康;

    (4)土地工務運輸局代表余穎麟;

    (5)海事及水務局代表林純;

    (6)地球物理暨氣象局代表梁永權;

    (7)能源業發展辦公室代表許志樑。

    (二)根據上述批示第二款(四)項的規定,在環境保護方面的社會知名人士如下:

    (1)梁祐堂;

    (2)陳嘉敬;

    (3)黃滋才。

    二、根據上述批示第二款(四)項的規定,續任以下在環境保護方面的社會知名人士為環境諮詢委員會成員:

    (一)高冠鵬;(二)黃樹森;(三)胡祖杰;(四)黃中原;(五)馬志達;(六)梁鴻細;(七)徐家頴;(八)吳少蘭;(九)劉麗妹;(十)關小冰;(十一)岳宗斌;(十二)廖啟承;(十三)卓重賢;(十四)沙鶯。

    三、上述成員的任期為兩年。

    四、本批示自二零一九年八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二零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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