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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19/2009號行政法規及第16/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9/2003號行政法規《中小企業信用保證計劃》第六條第三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下列人士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計劃評審委員會及中小企業專項信用保證計劃評審委員會成員:
(一)主席——戴建業;代任人——羅銳榮;
(二)委員——賀定一;代任人——劉永誠;
(三)委員——陳玉瑩;代任人——張佩萍;
(四)委員——黃善文;代任人——陳炳強。
二、委任梁文雁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計劃評審委員會及中小企業專項信用保證計劃評審委員會委員。
三、委任蔡詠彤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計劃評審委員會及中小企業專項信用保證計劃評審委員會委員梁文雁的代任人。
四、以上所指兩個評審委員會成員有權每月收取金額相當於公共行政薪俸表100點的50%作為報酬。
五、在代任情況下,代任人每次出席會議有權收取的報酬為上款所指金額除以當月會議次數所得的份額,而該份額在被代任成員的報酬中扣除。
六、委員會成員的任期由二零一九年八月十四日起為期一年。
二零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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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2015號法律《都市建築及城市規劃範疇的資格制度》第七條及第13/2015號行政法規《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第二條第四款、第五款及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下列人士為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成員,任期兩年:
(一)公共行政當局的代表︰
(1)Rui Paulo da Silva Martins,並由其任主席;(2)姚偉彬;(3)安棟樑;(4)陳穎雄;(5)鄭冠偉;(6)區炳堅;(7)山禮度。
(二)私營部門的專業人士︰
(1)黃如楷,並由其任副主席;(2)崔世平;(3)梁華權;(4)黃國基;(5)馬若龍;(6)梁頌衍。
二、續任上款第一項第(2)、(3)、(5)至(7)分項成員的候補人:
(一)譚立武,任第一項第(2)分項所指成員之候補;
(二)Joaquim José Cândido de Farinha Lourenço,任第一項第(3)分項所指成員之候補;
(三)Luís Manuel Silva Madeira de Carvalho,任第一項第(5)分項所指成員之候補;
(四)陳鍵賜,任第一項第(6)分項所指成員之候補;
(五)羅志堅,任第一項第(7)分項所指成員之候補。
三、續任第一款第二項第(2)至(6)分項成員的候補人:
(一)陳滿鋒,任第二項第(2)分項所指成員之候補;
(二)Rui Jorge da Silva Cernadas,任第二項第(3)分項所指成員之候補;
(三)關穎,任第二項第(4)分項所指成員之候補;
(四)Nuno Filipe Gonçalves Soares,任第二項第(5)分項所指成員之候補;
(五)黃中原,任第二項第(6)分項所指成員之候補。
四、委任許震邦為第一款第一項第(4)分項所指成員的候補人。
五、本批示自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九年七月十九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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