茲聲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許仲泉於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七日因達到擔任公職的最高年齡限制,其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第六職階輕型車輛司機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於同日失效。
二零一九年七月十七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摘錄自審計局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七月一日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陳紫嫣、許子峰、許子豪、楊麗敏、楊婉珊、關志朗及陸艷琳在本署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八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潘亦廣在本署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八日起續期三年。
摘錄自審計長於二零一九年七月十五日的批示:
根據第11/1999號法律第二十五條,第12/2007號行政法規第十條、第二十八條及第二十九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黃振方擔任綜合支援廳廳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一九年七月十七日於審計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慧卿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七月四日所作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之規定,本部門第二職階勤雜人員編號170070——黃彩燕的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一九年六月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七月八日所作之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三十四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以及經第25/2008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之第21/2001號行政法規第十五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鑑於海關海島關檢處處長副關務總長劉沛德,編號01891,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九年八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一九年七月十七日於海關
關長 黃有力
按照立法會主席二零一九年七月四日批示:
本會輔助部門人員鄭秀賢於二零一九年七月五日起終止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主席秘書的職務。
二零一九年七月十八日於立法會輔助部門
秘書長 楊瑞茹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九年七月十五日的批示:
陳樂其——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九年七月七日起晉階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
摘錄自檢察長於二零一九年七月十七日的批示:
陳美顏——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公佈日起獲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茲聲明,本辦公室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的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何洛恆,現應其本人要求,自二零一九年七月十五日起終止在本辦公室擔任的職務。
二零一九年七月十八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炳棠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九年七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柯啓業——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的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輕型車輛司機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由二零一九年四月三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七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陳麗卿,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5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七月十五日於新聞局
局長 陳致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九)款項轉移:
分類 | 名稱 | 追加/登錄 | 註銷 | ||
組織 | 職能 | 經濟 | |||
813001 | 大熊貓基金 | ||||
9-99-0 | 32-01-04-00-00 | 辦事處消耗品 | $ 30,000.00 | ||
9-99-0 | 32-01-07-01-00 | 藥物 | $ 80,000.00 | ||
9-99-0 | 32-01-10-00-00 | 禮品 | $ 25,000.00 | ||
9-99-0 | 32-02-01-01-00 | 設施及設備 | $ 120,000.00 | ||
9-99-0 | 32-02-01-02-00 | 軟件及資訊網絡 | $ 35,000.00 | ||
9-99-0 | 32-02-08-01-00 | 不動產 | $ 15,000.00 | ||
9-99-0 | 32-02-09-01-00 | 公幹交通費 | $ 20,000.00 | ||
9-99-0 | 32-02-10-00-00 | 招待費 | $ 20,000.00 | ||
9-99-0 | 32-02-11-01-00 | 廣告費用 | $ 132,000.00 | ||
9-99-0 | 32-02-11-02-00 | 宣傳活動 | $ 200,000.00 | ||
9-99-0 | 32-02-13-00-00 | 刊物製作 | $ 50,000.00 | ||
9-99-0 | 32-02-14-00-00 | 會議 | $ 10,000.00 | ||
9-99-0 | 32-02-17-00-00 | 財務手續費 | $ 3,000.00 | ||
9-99-0 | 32-02-18-00-00 | 公務訪問及交流活動 | $ 20,000.00 | ||
9-99-0 | 32-02-19-00-00 | 研究及顧問 | $ 740,000.00 | ||
9-99-0 | 32-05-01-99-00 | 其他——返還 | $ 1,500.00 | ||
9-99-0 | 32-05-04-00-00 | 會費及分擔 | $ 15,000.00 | ||
9-99-0 | 32-05-05-00-00 | 兌換差額 | $ 1,500.00 | ||
9-99-0 | 32-99-00-00-00 | 其他 | $ 2,000.00 | ||
9-99-0 | 38-02-01-99-00 | 其他——財團、社團及組織 | $ 80,000.00 | ||
9-99-0 | 38-02-03-99-00 | 其他——家庭及個人 | $ 10,000.00 | ||
9-99-0 | 39-01-00-00-00 | 備用撥款 | $ 190,000.00 | ||
9-99-0 | 41-02-10-00-00 | 資訊及系統設備 | $ 100,000.00 | ||
9-99-0 | 41-02-99-00-00 | 其他——動產 | $ 120,000.00 | ||
9-99-0 | 41-03-01-00-00 | 軟件及版權 | $ 20,000.00 | ||
總額 | $ 1,020,000.00 | $ 1,020,000.00 | |||
核准依據: | 09/07/2019之行政長官批示 |
二零一九年七月十二日於大熊貓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戴祖義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56/2016號行政命令第十五條第一款六項、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二十七條第二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陳志強、李茜婷、賈添夏、鄺子嫣、余志宏、麥潔欣、古文樂、李浩邦、胡楷琦、蕭麗嫦、李嘉明及施丁麗為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中葡文),為期兩年,薪俸點為440,自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第56/2016號行政命令第十五條第一款六項、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二十七條第二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陳詠龍為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中葡文),薪俸點為440,自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第56/2016號行政命令第十五條第一款六項、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二十七條第二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蕭鳳怡為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中葡文),為期兩年,薪俸點為440,自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七月八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高炳坤
按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二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朱皓欣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三職階,薪俸點430,自二零一九年六月四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之規定,第一職階勤雜人員葉玉華,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任用,自二零一九年七月十五日起終止在本局的職務。
特此聲明
二零一九年七月十七日於法務局
局長 劉德學
因刊登於二零一九年七月十七日第二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第12709頁之“澳門洗衣業工會”的修改章程第八條有不正確之處,現更正如下:
原文為:“第八條——會員大會設主席團設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秘書一名,任期三年,連選連任。”
應改為:“第八條——會員大會主席團設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秘書一名,任期三年,連選連任。”。
二零一九年七月十九日於印務局
局長 陳日鴻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七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一)衛生局第四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Mirandalinda Rozana Jacinto,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84042,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二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九年七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1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衛生局第四職階護士長袁露比,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96407,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一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九年七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9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七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地球物理暨氣象局氣象技術員蘇潤玲,供款人編號300359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七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四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市政署重型車輛司機蘇東亮,供款人編號6010375,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六月十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根據經第3/2009號法律修改之第8/2006號法律第十五條第四款及前述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體育局勤雜人員周瑞珍,供款人編號6023035,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四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九十七。
市政署勤雜人員何錦波,供款人編號6025682,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六月十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市政署輕型車輛司機林華添,供款人編號6026271,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五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三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教育暨青年局勤雜人員謝觀愛,供款人編號6035025,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七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八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另基於該供款人之註銷登記原因並不符合經第5/2007號法律修改之五月二十七日第25/96/M號法令第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無權取得「特別帳戶」的任何結餘。
教育暨青年局中學教育二級教師Anibal Carlos Castro Ferreira de Mesquita Borges,供款人編號6046736,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九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八十二。
旅遊學院總廚吳子潮,供款人編號6052205,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六月三十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環境保護局勤雜人員庾潤和,供款人編號6060135,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七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七十三。
衛生局一級護士梁潔玲,供款人編號6061581,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另基於該供款人之註銷登記原因並不符合經第5/2007號法律修改之五月二十七日第25/96/M號法令第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無權取得「特別帳戶」的任何結餘。
郵電局行政技術助理員張震龍,供款人編號6209058,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二零一九年七月十九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沙蓮達
按本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七月九日之批示:
吳桂芬——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公關督導員,薪俸點為450。
按照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七月十五日之批示:
何明欣——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公關督導員,薪俸點為450。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一九)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九)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一九)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一九)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一九)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一九)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一九)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一九)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一九)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九)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九)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九)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九)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一九)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一九)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一九)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一九)款項轉帳:
鑑於刊登於二零一九年五月八日第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第8417頁之摘要有不正確之處,現更正如下:
原文為:“二零一九年財政年度第一次預算修改”
應改為:“二零一九年財政年度第二次預算修改”。
二零一九年七月十七日於財政局
局長 容光亮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麥恆珍——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副局長的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九年八月十五日起生效。
古淑珍及黎潔媚,為本局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屬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其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職級及職階不變,自二零一九年六月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區敏華及曾麗雅,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普查暨調查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有關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普查暨調查員,薪俸點為205,自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黃倩明,為本局第五職階勤雜人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有關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六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60,自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徐紫欣及林凱濤,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普查暨調查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有關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普查暨調查員,薪俸點為205,自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七月十八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局長 楊名就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Gonçalo Augusto de Souza、文建昇、郭文富、蘇嘉健、黎家靖、Eduardo do Espírito Santo及麥義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的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275,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一九年五月十八日起生效。
應卓美娜之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督察之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七月十七日起予以解除。
二零一九年七月十七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局長 陳達夫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九)款項轉移:
二零一九年七月十五日於澳門金融管理局——澳門金融管理局行政委員 黃立峰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四月十二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之規定,本局第七職階勤雜人員梁三朱因達擔任公共職務之年齡上限,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七月十日起失效,故自同日起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四月十六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之規定,本局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狄雅士因達擔任公共職務之年齡上限,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七月十三日起失效,故自同日起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之規定,本局第八職階技術工人馮兆華因達擔任公共職務之年齡上限,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七月十三日起失效,故自同日起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之批示:
應何才弟之申請,其在本局擔任第五職階勤雜人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七月十五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七月五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自二零一九年六月一日起:
區泳欣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
區妙雲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文案,薪俸點為455。
自二零一九年六月七日起:
周家樂晉階至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25。
自二零一九年六月九日起:
馮啓明晉階至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50。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一)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自二零一九年六月一日起:
戴偉明晉階至第二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180。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及第三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自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九日起:
梁健勇晉階至第六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20;
鄭偉明及鄭錦堂晉階至第五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00。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及第三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自二零一九年六月七日起:
林瑞梅晉階至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200。
自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九日起:
謝明好晉階至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80。
自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九日起:
黃潔文晉階至第八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60。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七月八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3/2003號法律第三十三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之規定,海關一等關員梁成財自二零一九年八月一日起繼續以徵用方式在澳門保安部隊提供服務,為期一年。
為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第三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鄭凌茜,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七月十三日起因達年齡上限而強制退休。
二零一九年七月十五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郭鳳美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五)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以及公佈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第四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23/2018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三)項之規定,本局臨時委任之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劉雅儀,自二零一九年六月十四日起,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
二零一九年七月十七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薛仲明
按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二日之批示:
根據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所核准之《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二款及第三百條第七款的規定,以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三款d)項的規定,批准將消防局前消防員張光宗,編號424931,科處之撤職處分轉換為強迫退休。
二零一九年七月十日於消防局
局長 梁毓森消防總監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五月六日之批示:
潘穗,本局確定委任之第四職階高級護士——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及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獲批給長期無薪假,自二零一九年八月一日至二零二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按照二零一九年七月十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代副局長的批示:
盧秀敏——應其要求,中止第M-2158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取消劉宇傑第W-0513號中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
按照二零一九年七月十一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代副局長的批示:
庄嘉雯——應其要求,取消第E-2659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
按照二零一九年七月十二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代副局長的批示:
許可准照第AL-0261號,及營業地點位於澳門南灣大馬路599號羅德禮商業大廈9樓B座之原中文名稱為卓滙牙科醫療中心、英文名稱為L&W Dental Medical Center,葡文名稱為Centro Médico Dentário L&W,更改中文名稱為嘉康綜合診所、英文名稱為Ka Hong Polyclinic、葡文名稱為Policlínica Ka Hong,所有權轉移至專業齒科中心有限公司,法人住所位於澳門爹美刁施拿地大馬路18號寶來大廈第2座4樓D座。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七月十五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歐淑芳、梁家祺、駱乾斌、袁景全及黃亞發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馬立華及吳家維,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鄭順強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林詠茵、李皓盈及潘惠詩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郭嘉敏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盧貴珍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張啓斌、黃紫紅、林敏華、梁鞍輝及李笑煥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按照二零一九年七月十五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取消梁翠欣第E-2394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
馮偉業——應其要求,中止第E-2761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黃艷慶——應其要求,取消第M-1139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
按照二零一九年七月十六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吳雅倫——應其要求,取消第E-2745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
盧永慧——應其要求,取消第M-0480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
林毅、蔡淑雅——獲准許從事牙科醫生職業,牌照編號分別:D-0280、D-0281。
吳展飛、黃佩芝、黃淑儀、張曉珠、陳雅文、林浩權——獲准許從事護士職業,牌照編號分別:E-3077、E-3078、E-3079、E-3080、E-3081、E-3082。
馮婉珊——獲准許從事診療輔助技術員(臨床分析及公共衛生)職業,牌照編號是:T-0634。
Juliana de Jesus Paulo Martins Ribeiro——獲准許從事治療師(物理治療)職業,牌照編號是:T-0635。
阮允慧——獲准許從事治療師(言語治療)職業,牌照編號是:T-0636。
黎宏添、譚健豪——獲准許從事中醫生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W-0705、W-0706。
按照二零一九年七月十七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太和醫療中心——獲准許營業,准照編號:AL-0469,其營業地點位於澳門羅白沙街47號昌明花園第一期(金星閣、銀星閣、寶星閣、福星閣)地下I座,持牌人為太和綜合醫療有限公司,法人住所位於澳門羅白沙街47號昌明花園第一期(金星閣、銀星閣、寶星閣、福星閣)地下I座。
二零一九年七月十七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批示:
勞巧綺——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英語傳意範疇),薪俸點為430,為期三年,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一九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九年六月十日批示:
李振祥——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設施管理範疇),薪俸點為430,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一九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陳澤賢——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設施管理範疇),薪俸點為430,為期三年,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一九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二零一九年六月十日批示: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附件表一及表四,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二年,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梁祐澄,第九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薪俸點為680;
陳英倫及楊詠詩,第八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薪俸點為655;
陳盛疇,第六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薪俸點為575;
潘維念,第五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薪俸點為540;
馮素慧及葉惠瑜,第八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薪俸點為625;
陳小儀,第十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幼兒),薪俸點為690;
何艷華,第八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幼兒),薪俸點為625。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附件表四,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二零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Ana Rute Ng Pereira Alves dos Santos,第七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幼兒),薪俸點為590;
胡淑莊,第四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幼兒),薪俸點為505。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批示:
根據九月二十八日第213/98/M號訓令第三條第三款及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陳英倫,本局行政任用合同中學教育一級教師,續任為中葡職業技術學校校長,為期一年,自二零一九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三月六日第13/95/M號法令第二條及第三條的規定,凌永申,本局行政任用合同中學教育一級教師,委任為高美士中葡中學副校長,為期一年,自二零一九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五月八日第20/95/M號法令第三條,以及七月二十七日第41/92/M號法令第一條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委任獲續期二年,自二零一九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梁顯娟,本局確定委任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幼兒)續任為樂富中葡幼稚園校長;
何艷華,本局行政任用合同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 (幼兒) 續任為何東中葡小學校長;
陳燕芬,本局確定委任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續任為路環中葡學校校長;
Felizbina Carmelita Gomes,本局確定委任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及馮素慧,本局行政任用合同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分別續任為二龍喉中葡小學校長及副校長;
葉惠瑜,本局行政任用合同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及何淑芬,本局確定委任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幼兒),分別續任為北區中葡小學校長及副校長;
陳小儀,本局行政任用合同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 (幼兒),續任為氹仔中葡學校副校長。
根據三月六日第13/95/M號法令第二條第三款及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委任獲續期二年,自二零一九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梁祐澄及楊詠詩,本局行政任用合同中學教育一級教師,分別續任為高美士中葡中學校長及副校長。
根據九月二十八日第213/98/M號訓令第三條第三款及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委任獲續期二年,自二零一九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陳盛疇及潘維念,本局行政任用合同中學教育一級教師,續任為中葡職業技術學校副校長。
根據第46/2011號行政命令第二條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委任獲續期二年,自二零一九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Ana Rute Ng Pereira Alves dos Santos及胡淑莊,本局行政任用合同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幼兒),續任為鄭觀應公立學校副校長。
二零一九年七月十九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代局長 龔志明(副局長)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五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三款(二)項、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三款,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請葉玉華及吳小紅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10,為期一年,分別自二零一九年七月十五日及七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二款,以及行政長官第42/CE/2017號批示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請蔡志雄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25,為期一年,自二零一九年七月一日起生效,期間包括六個月的試用期。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七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陳詠琛,本局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與其訂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與本局下列工作人員訂立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下指日期起生效:
區倩茹——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自二零一九年五月十一日起生效;
陳淑美——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自二零一九年六月二日起生效;
古美莉——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九年六月九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七月十八日於文化局
局長 穆欣欣
經本局代局長同意及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一九年四月三日作出的決議:
Ana Maria Dias Feitor、João Manuel de Matos Batista Marques Madrinha及Liliana, Pui Yem Lam——根據二零零五年五月九日第154/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六款(一)項之規定,其個人勞動合同續期,由二零一九年六月十六日起至二零二一年六月十五日止。
Ana Teresa Melo Marcelino Feather及Carla Patrícia Soares Marques Sabino——根據二零零五年五月九日第 154/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六款(一)項之規定,其個人勞動合同續期,由二零一九年六月十六日起至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七日止。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四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Rosa Maria Wank-Nolasco Lamas——根據二零零五年五月九日第154/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六款(一)項之規定,其個人勞動合同續期,由二零一九年六月十六日起至二零二一年六月十五日止。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四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陳力——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結合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規定,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轉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首席特級公關督導員,薪俸點為465。
陳麗香——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結合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三十日起轉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四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40。
郭寶健——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結合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九年四月三日起轉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15。
王庚——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之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七月一日起續期六個月。
黎慶偉——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七月十二日起續期三年。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四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高依莉——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在本局擔任商務旅遊及活動處處長之定期委任,由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日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唐向賢——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之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日起續期兩年。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五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João António Valente Torrão——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十八條第四款及第17/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一款(四)及(五)項之規定,其在本局之個人勞動合同,自二零一九年七月一日起續期兩年。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五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徐學君——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結合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九年四月十六日起轉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四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40。
葉九仔——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結合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規定,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九年四月十八日起轉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十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240。
勞慧雯——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結合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轉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5。
李金蓮——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結合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轉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四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40。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以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之規定,在二零一八年十月十日第四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統一管理的對外開考之專業能力評估程序以填補旅遊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人力資源範疇)成績名單中排名第五及第六的合格應考人勞婉妍及駱浩樑,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以填補七月十八日第18/2011號行政法規所設立之職位。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五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霍慧蘭——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在本局擔任旅遊推廣廳廳長之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九年八月十七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李步菁——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之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日起續期六個月。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潘錫楨——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結合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規定,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九年五月三十日起轉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八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280。
林穎姿——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結合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九年六月二日起轉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首席翻譯員,薪俸點為565。
二零一九年七月十六日於旅遊局
代局長 程衛東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作出之批示:
黃祖兒,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及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任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一九年七月三日起生效;
洪綺婷,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及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任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一九年七月三日起生效。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七日作出之批示:
歐陽惠香,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及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任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一九年七月三日起生效。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作出之批示:
劉煥芝、高雪芝及陳雅鳳,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05,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的規定,其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分別自二零一九年六月五日、六月九日及六月十二日起生效。
按照本局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七月二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九年六月三十日起生效,有關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如下:
黎慧明,轉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50;
陳若蘭,轉為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30。
按照本局代副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七月十一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下列人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叁年,自二零一九年八月十日起生效,有關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如下:
許嘉路,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
胡綺雯,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15。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人員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歐陽惠香,自二零一九年七月三日起終止其職務。
二零一九年七月十八日於高等教育局
代局長 曾冠雄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陳嘉輝在本院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一九年七月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七月一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的規定,下列行政任用合同人員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
何慧健,二等技術員,自二零一九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七月十九日於旅遊學院
代院長 甄美娟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21/2017號行政法規《社會保障基金的組織及運作》第十六條(二)項及第二十條第二款,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b)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九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李婕韵擔任本基金公積金帳戶管理處處長,自二零一九年八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2. 學歷:
3. 專業簡歷: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七月一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基金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蘇淑鳳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二條款,轉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並自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七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張淑惠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5點,自二零一九年七月十日起生效。
茲聲明李婕韵因獲定期委任為本基金公積金帳戶管理處處長,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之規定,其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擔任本基金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的職務,自二零一九年八月一日起自動終止。
二零一九年七月十七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容光耀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九)款項轉移:
二零一九年七月十九日於體育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潘永權
摘錄自行政委員會於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三日會議作出的決議: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張麗莉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三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陳倩瑩在本基金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兩年,自二零一九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應呂思薇的請求,其在文化產業基金擔任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的不具期限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七月一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行政委員會於二零一九年七月十八日會議作出的決議:
本基金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李嘉傑,屬行政任用合同人員,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收取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的薪俸點400點,自本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李嘉穎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自二零一九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七月十八日於文化產業基金
行政委員會委員 朱妙麗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李多路,獲轉為第二職階首席翻譯員,薪俸點565點;
李蘭蘭,獲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15點。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七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謝偉健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首席地形測量員職級的薪俸點385點,自二零一九年七月三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七月十六日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代局長 雅永健
摘錄自副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侯祥燕,本局臨時委任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應其要求,自二零一九年七月三日起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七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以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批准本局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人員鍾錦成的職級變更至第一職階二等海事人員,薪俸點265點,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七月十七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一)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並配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條第一款、第五條及第七條的規定,自二零一九年八月一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孫君煬為本局郵務廳廳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2. 學歷:
3. 專業簡歷: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七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資訊範疇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容智龍、馮俊業及梁燕輝,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技術員職程資訊範疇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05點。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機電/電機/電訊範疇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蔡偉斌,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技術員職程機電/電機/電訊範疇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05點。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現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和薪俸點如下:
梁金美,職級變更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60點;
孫建平,職級變更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50點;
陳淑華,職級變更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45點。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現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和薪俸點如下:
楊俊榮,職級變更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點;
羅美詩及羅顏枝,職級變更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00點;
鍾雪敏,職級變更為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65點。
二零一九年七月十六日於郵電局
局長 劉惠明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七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黃志龍在本局擔任職務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二條款,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六月十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七月十二日於房屋局
局長 山禮度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七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並自相應之日期開始生效:
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胡紀昕,自二零一九年六月八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重型車輛司機黃文欽,自二零一九年六月八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輕型車輛司機梁金養,自二零一九年六月八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輕型車輛司機Chan Alfredo,自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七月十七日於環境保護局
局長 譚偉文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三月五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兩年:
第二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趙凱欣、鄧向陽、任小麗、賈秀英、梁雪玲、吳少萍、寧桂英、彭子桐及黃少清,自二零一九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蔡綺媚、楊婉儀及柳云紅,自二零一九年五月三十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黎佩雯及盧雲霞,自二零一九年五月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
第二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陳麗明、陳詩靜、張寶珠、周佩儀、葉桂株、林肇芳、盧玉玲、汪咏梅、歐陽婉筠及范嘉惠,自二零一九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張有娣、楊五妹、葉立娟、翁麗芳、李鎮成、鄧金誠、黃潤霞、鍾利芬、殷倩卿及梁浩榮,自二零一九年五月十六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袁玉蘭,自二零一九年五月三十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張靜嬈,自二零一九年五月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四月十二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
第一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蔣華瓊、毛凱英、湯淑珍、麥展莊、梁敏玲及李秀心,自二零一九年六月十四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楊嘉明、莫加祺及區淑賢,自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四月十五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
第二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曹玉長,自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五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楊炳根,自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周杏芳、梁群芳、董素秋、胡惠妹及葉寶嬋,自二零一九年六月九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周婉環、譚佩玲及余惠心,自二零一九年六月七日起生效;
第四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梁玉珊,自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五日起生效;
第七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李玉燕,自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七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郭鈺雲及蘇漢屏,自二零一九年六月十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四月十八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胡玉婷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兩年,自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劉詩韻、吳敏儀及胡惠敏,自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吳遠愉,自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王純盈,自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三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趙艷芬,自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蔡倩儀,自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陳文浩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五月三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黎樂雁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六個月,自二零一九年六月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三年:
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葉瑞福,自二零一九年六月二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林月玲、彭寶珠及陳子健,自二零一九年六月八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龍少薇,自二零一九年六月三十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陳師擁,自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
第一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馮知銀及馮曉虹,自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七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李悅歡及張雪芬,自二零一九年六月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兩年:
第一職階顧問醫生區曦,自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黃艷紅,自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
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陳健恆,自二零一九年五月十三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普通科醫生蔡健興及劉夢,自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普通科醫生梁文康,自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五月七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本局第二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柳克玲獲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二條款,將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四月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之規定,本局下列行政任用合同人員獲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二條款,將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
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陳靜儀、梁亞弟、吳麗晶、盛啓宏及施森森,自二零一九年四月三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陳雯詩,自二零一九年四月十五日起生效;
第四職階勤雜人員陳錦賢,自二零一九年四月十六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趙凱欣、梁浩榮、梁雪玲及吳少萍,自二零一九年四月十六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級護士陳寶琳,自二零一九年四月十六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林平轉,自二零一九年四月十八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普通科醫生林曉紅,自二零一九年四月十八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張啓斌、黃紫紅、林敏華及梁鞍輝,自二零一九年五月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五月七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三年:
第一職階一等診療技術員劉彩平、葉偉傑、林雨生、蕭錦滔及黎丰慶,自二零一九年五月十一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等診療技術員袁偉德及蔡菁怡,自二零一九年五月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五月八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的規定,張雪文及吳錦淋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技術工人,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技術工人,自二零一九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張德發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九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陳鐘錮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普通科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普通科醫生,自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羅金亮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普通科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普通科醫生,自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梁展雲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主治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主治醫生,自二零一九年六月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李嘉煥及吳家瑩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一九年六月五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黃美美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黃梅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六個月,自二零一九年六月十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五月九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普通科醫生高欣欣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六個月,自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
第二職階一級護士潘敏琪,自二零一九年五月十六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級護士岑偉雄,自二零一九年五月三十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普通科醫生李韻詩,自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普通科醫生李嘉誠,自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重型車輛司機區偉松,自二零一九年五月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五月十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二款(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規定,本局第四職階顧問醫生張德洪的行政任用合同獲以附註形式修改第二條款,將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五月十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普通科醫生伍家軒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六個月,自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五月十五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普通科醫生陳志中及熊淑華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六個月,自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葉瑞福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一九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黃碧霞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一九年六月三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四)項的規定,劉永權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七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八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一九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主治醫生楊筱禕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兩年,自二零一九年六月四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第四職階勤雜人員鄭達超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九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黃麗燕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第四職階勤雜人員陳漢明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九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七月十九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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