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行政長官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七日批示:
莫塏煒——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其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六月十六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七月一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盧麗卿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批示如下:
張達民——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二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委任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為期一年。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一九年七月一日批示如下:
邱蕊杏——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款及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七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將其職位調整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黃翠瑜——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第二十七條第四款,以及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款及第五條之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為第一職階主任翻譯員,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陳嘉雪、李駿豪及彭茜欣——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的規定,其在本公署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七月四日於廉政公署
辦公室主任 沈偉強
摘錄自審計長於二零一九年七月一日的批示:
根據第11/1999號法律第二十五條、第12/2007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李振鵬在本署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一九年七月十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七月四日於審計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慧卿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六月四日所作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一條、第11/2001號法律第八條第三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在二零一八年八月一日第三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公佈的統一管理對外開考專業能力評估程序的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三位及第五位之合格投考人梁滌纓及廖偉傑,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澳門海關文職人員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機電工程範疇)之職務,試用期六個月,薪俸為現行薪俸表之430點。
摘錄自代副關長於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所作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下述所指人員自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起續任一年:
關員編號 | 02180 | 曾玉娜 |
" | 03180 | 黃淑敏 |
" | 04180 | 吳思晴 |
" | 05180 | 邱美霞 |
" | 06180 | 鄧婉琪 |
" | 07180 | 趙雅仙 |
" | 08181 | 馮健豪 |
" | 09181 | 李忠漢 |
" | 10181 | 關健輝 |
" | 11181 | 歐陽家明 |
" | 12181 | 陳祖正 |
" | 13180 | 陳加盈 |
" | 14181 | 蘇志榮 |
" | 15180 | 林樹盈 |
" | 16180 | 廖詠詩 |
" | 17181 | 蘇智豪 |
" | 18181 | 李小明 |
" | 19181 | 陳柏豪 |
" | 20181 | 李詠強 |
" | 21181 | 黃永輝 |
" | 23181 | 李翊豪 |
" | 24181 | 梁偉德 |
" | 25181 | 林世傑 |
" | 26180 | 伍麗峰 |
" | 27181 | 李浩軒 |
" | 28181 | 劉嘉興 |
" | 29181 | 馬世臻 |
" | 30181 | 邱恆洲 |
" | 31180 | 黃梓瀅 |
" | 32181 | 陳兆培 |
" | 33181 | 葉健忠 |
" | 34181 | 余健樂 |
" | 35181 | 傅永盈 |
" | 36180 | 陳慧儀 |
" | 37181 | 李傑永 |
" | 38181 | 蘇建豐 |
" | 39181 | 古嘉豪 |
" | 40181 | 王民貴 |
" | 41181 | 林均昌 |
" | 42181 | 梁嘉輝 |
" | 43181 | 蘇川輝 |
" | 44180 | 傅嘉韻 |
" | 45181 | 陳浪寬 |
" | 46180 | 歐嘉敏 |
" | 47181 | 張小龍 |
" | 48181 | 黃逸聰 |
" | 49181 | 陳錦榮 |
" | 50181 | 曹啓豪 |
" | 51181 | 方曉基 |
" | 52181 | 梁俊豪 |
" | 53181 | 樊榮燊 |
" | 54181 | 羅國成 |
" | 55181 | 鄭傲 |
" | 56181 | 祁紹隆 |
" | 57181 | 黃文鋒 |
" | 58180 | 鄭詩穎 |
" | 59181 | 鄭豪杰 |
" | 60181 | 洪杰維 |
" | 61180 | 黎玉儀 |
" | 62181 | 鄭子維 |
" | 63181 | 鄭偉斌 |
" | 64181 | 阮穎凱 |
" | 65181 | 歐陽家豪 |
" | 66181 | 盧健一 |
" | 67181 | 林家威 |
" | 68181 | 楊希 |
" | 69181 | 李輝 |
" | 70181 | 張傑棠 |
" | 71181 | 黃懷藝 |
" | 72181 | 黃俊杰 |
" | 73181 | 尹家強 |
" | 74180 | 張美玲 |
" | 75180 | 梁婉玲 |
" | 76180 | 陳莉莉 |
" | 77181 | 吳小豪 |
" | 78181 | 蘇嘉樂 |
" | 79181 | 黃清俊 |
" | 80181 | 歐陽智豪 |
" | 81181 | 陳永康 |
" | 82181 | 梁延偉 |
" | 83180 | 趙家賢 |
" | 84181 | 何華亮 |
" | 85181 | 曾富駒 |
" | 86181 | 吳國勝 |
" | 87181 | 方晉賢 |
" | 88181 | 文博業 |
" | 89181 | 張越炯 |
" | 90181 | 蘇友財 |
" | 91181 | 馬俊龍 |
" | 92181 | 廖寶榮 |
" | 93181 | 施子楓 |
" | 94181 | 唐偉泉 |
" | 95180 | 黃詩詠 |
" | 96181 | 梁健朗 |
" | 97180 | 阮結文 |
" | 98181 | 戴德明 |
" | 99181 | 黃富康 |
摘錄自代副關長於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所作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11/2001號法律第八條第三款及經第25/2008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之第21/2001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規定,在二零一八年八月一日第三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公佈的統一管理對外開考專業能力評估程序的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三位及第四位之合格投考人鄭敏雅及歐艷冰,以臨時委任方式,委任為海關文職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法律範疇),為期一年,薪俸為現行薪俸表之430點。
二零一九年七月三日於海關
關長 黃有力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3/GPTU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六)項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梁家意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獲更改為第三職階,薪俸點430,自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第四款、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3/GPTU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六)項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阮國興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獲更改為第三職階,薪俸點170,自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九年七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一)項、第四款、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3/GPTU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六)項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一職階勤雜人員馮黃婉志的行政任用合同獲更改為第二職階,薪俸點120,自二零一九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一款,以及第3/GPTU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七)項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李沐軒的行政任用合同獲准續期一年,由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七月三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玉蓮
摘錄自辦公室代主任於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的批示:
甘艷霞——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二職階勤雜人員之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辦公室代主任於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的批示:
葛建軍——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起晉階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
摘錄自檢察長於二零一九年七月一日的批示:
余詠嫻——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公佈日起獲晉級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九年七月一日的批示:
卓關田——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及第三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九日起晉階為第五職階輕型車輛司機。
二零一九年七月四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炳棠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20/2003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款之規定,林暉學士在澳門駐世界貿易組織經濟貿易辦事處(日內瓦)任職的臨時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九年九月十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一九年七月一日於澳門駐世界貿易組織經濟貿易辦事處(日內瓦)
辦事處主任 馮炳權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三款及第四款的規定,認可“澳門蔡氏教育文化基金會”章程的修改。
二零一九年七月三日於行政公職局
副局長 曹錦俊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b項、第二十二條第八款b項及第二十三條第十二款的規定,在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日第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公佈的統一管理的對外開考專業能力評估程序的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三位之合格應考人何振東,獲定期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人員組別公共行政管理範疇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為期一年,以填補第26/2015號行政法規所設立而尚未填補之職位空缺。
按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李嘉慧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505,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七月二日於法務局
局長 劉德學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的批示:
邵文錦——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二條,以及第12/2015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點,試用期六個月,由二零一九年七月二日起生效。
按照代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的批示:
本局第七職階勤雜人員何日明,屬行政任用合同人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有關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本局第二職階勤雜人員管燕娥,屬行政任用合同人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有關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七月二日於印務局
局長 陳日鴻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會議所作之決議: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陳素盈獲確定委任為市政署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七月一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杜淑儀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一)治安警察局第二職階首席警員陳偉基,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57759,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一百零七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b)項之規定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二十一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18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四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一)社會工作局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劉寶倫,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60865,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二十一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九年六月六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3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四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市政署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王凱紅,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91361,須按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d)項規定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十五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2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三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百一十條第二款規定,僅在收到處分通知之日起十八個月後,方得收取退休金,故有關金額將於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始獲發放。
(三)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衛生局技術工人梁汝強,供款人編號6155179,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三)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六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下列勞工事務局技術輔導員,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註銷其等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等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等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供款人編號 | 姓名 | 供款人編號 | 姓名 |
6184705 | 區馨雲 | 6236349 | 范冬兒 |
6236276 | 陳迪鋒 | 6236357 | 何雄業 |
6236284 | 徐永豪 | 6236365 | 陳結儀 |
6236306 | 任雪華 | 6236438 | 蔡敏儀 |
6236322 | 鍾富添 | 6236446 | 黃嘉儀 |
6236330 | 劉柯健 | 6236462 | 黃煌 |
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技術員呂德傑,供款人編號6235741,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按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本會下列人員在本會擔任職務之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和薪俸點分別如下:
林雪玲、李燕華及吳珊珊,自二零一九年六月十六日起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
林瑞琼,自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15;
李偉坤,自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九日起轉為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160。
二零一九年七月五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沙蓮達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七日之批示:
陳子慧——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經濟局擔任副局長之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九年八月十七日起生效。
方偉雄——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經濟局擔任對外貿易處處長之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九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按照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七月一日之批示:
葉欣然——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並聯同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翻譯員(中英翻譯),薪俸點為460。
二零一九年七月四日於經濟局
代局長 劉偉明
按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四、第五及第三十一條,並結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五條、第七條及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倫一鳴為本局總備用檔案室主管(等同組長),自二零一九年七月十一日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2. 學歷:
3. 專業簡歷:
按照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五月十日之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陳慧民及蔣素華——自二零一九年五月十六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25點;
司徒妙儀——自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5點;
陳玫瑰——自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點;
陳紹禹、陳定邦及許達安——自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25點;
姚桂鳳——自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55點。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六月三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在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第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普通對外入職開考評核成績中排名第43的應考人何雅麗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九)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九)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九)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九)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九)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九)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九)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九)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一九)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一九)款項轉帳:
二零一九年七月三日於財政局——局長 容光亮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九年七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區敏華、徐紫欣及林凱濤,為本局第二職階二等普查暨調查員——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批准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技術輔助人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普查暨調查員,薪俸點為230,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確定委任之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蕭衛嫦,因達年齡上限強制退休而脫離公職,自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七月二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局長 楊名就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九)款項轉移:
二零一九年七月三日於汽車及航海保障基金——澳門金融管理局行政委員 李可欣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確定委任余業強擔任本局文職人員編制內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本局與朱嘉韻及陳繼賢簽訂之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00,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本局與梁麗貞簽訂之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本局與李健龍、吳竟成及譚健燊簽訂之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首席技術稽查,薪俸點為305,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七月二日作出之批示:
余麗菊——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以及現行第9/2002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之規定,並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本局行政管理廳廳長,為期一年,自二零一九年七月十六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七月三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郭鳳美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作出的第92/2019號批示:
根據第14/2018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十六條、第34/2018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六條,以及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九十七條及第一百條之規定,治安警察局首席警員編號122971黃俊文,自二零一九年五月三日起,由“附於編制”狀況轉為“編制內”狀況。
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於治安警察局
代局長 劉運嫦副警務總監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九條第三款(四)項、第十二-A條、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聯同第15/2009號法律第一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二條第一款、第三款(二)項、第五條及第三十四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一條、第八條、第九條第二款及第二十一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七款之規定,本局資訊罪案調查處處長蘇兆強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九年七月十七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六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以及公佈於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一日第八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2/DIR-PJ/2018號司法警察局局長批示第一款(二)項第八點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禤鳳儀簽訂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起晉階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50點。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以及公佈於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一日第八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2/DIR-PJ/2018號司法警察局局長批示第一款(二)項第八點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楊少娟簽訂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起晉階為第五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50點。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四款,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以及公佈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第四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23/2018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五)項之規定,鄭瑞通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起續期三年。
摘錄自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以及公佈於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一日第八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2/DIR-PJ/2018號司法警察局局長批示第一款(二)項第八點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鄒喜蓮、關朵姬及歐陽燕飛簽訂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九年六月十八日起晉階為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30點。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張敏儀、張麗影、楊燕玲、李仲良、李淑怡、梁佩琼、盧貴芳、譚瑞紅及曾江萍,司法警察局確定委任之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聯同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以及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七)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之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65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蘇嘉達,司法警察局確定委任之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聯同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以及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七)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之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65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七月四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薛仲明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所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葉映紅在本辦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15點,自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於金融情報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馮婉琪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二月十八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第二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馮志豪、馬永健及黃柳霞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兩年,自二零一九年四月十九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
第二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鍾燕玲、何結容、龔進蘭、賴秀英、林梅婷、梁仲娟、吳家進、歐美嬋及胡春容,自二零一九年四月十九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陳美貞,自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高錦雲及馮衛珍,自二零一九年四月十三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程燕卿,自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三月七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之規定,本局下列行政任用合同人員獲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二條款,將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
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趙碧華,自二零一九年一月十七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級護士陳嘉進,自二零一九年一月十七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級護士陳偉樟、張梓珊、李美怡、梁女寶、董穎欣及黃曉臨,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柳云紅,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級護士歐陽惠娟、楊智煊、李松生、駱燕芬及馮彩霞,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陳加裕,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二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級護士劉敏宜,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二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技術工人林仲賢,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二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級護士葉詠詩,自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三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普通科醫生關蘊婷、李昆陽及蘇婷珍,自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三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普通科醫生李燕芬,自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三日起生效;
專科培訓的實習醫生梁志浩,自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三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鄭鎂玉,自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三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鄭藝珊、郭婉雯及劉嘉莉,自二零一九年二月十六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陳立豪及楊健偉,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之規定,本局下列行政任用合同人員獲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二條款,將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
第二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陸妙潔,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級護士何蔓琪及黃震邦,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楊小玲、馬永健及黃柳霞,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呂湘萍及黃倩勤,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級護士卓靖賢、蔡素文、容超其及羅婉芬,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李灝敏,自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三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譚秀華,自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三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普通科醫生羅金亮,自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三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級護士孫麗敏,自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本局下列行政任用合同人員獲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二條款,將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第二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李祖萍,自二零一九年一月十五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鍾美珠,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林煥枝,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級護士張婉怡、李秀芝、梁文青及吳國華,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陳文詩,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陳超娥、梁嘉和及吳換好,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第七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李玉祥,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陳玉安,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主治醫生劉家駒,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級護士林錦釗,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等高級衛生技術員梁嘯丁,自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三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劉妙顏,自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三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級護士莊嘉麗及黎敏儀,自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三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普通科醫生李嘉華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兩年,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九年一月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三月十八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三年:
第二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陳麗荷,自二零一九年五月十一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柳克玲,自二零一九年五月十七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容雪麗,自二零一九年五月十一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樊灶蓮及陳永年,自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蔡永強及黃景華,自二零一九年五月十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主治醫生梁永權及黎裕忠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兩年,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
第三職階一級護士吳嘉麗,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級護士葉嘉茵,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四月三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陳慧敏、姚萍萍、馮映荷、李健強、鄧柏瑩、李家敏、潘志渝、梁紫程及黃家穎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四月十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主治醫生蕭文傑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兩年,自二零一九年四月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
第一職階主治醫生梁棋,自二零一九年四月十八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級護士鄭嘉儀,自二零一九年四月三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四月十二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兩年:
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黃婉珊及趙美蓮,自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黃偉棋及李麗華,自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陳億達,自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吳佩鳳,自二零一九年五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四月十五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曾寶玲、蔡麗群、甄宇文、容雪麗及吳桂卿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一九年五月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蔡永強、黃景華及黃細屏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一九年五月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鄭鳳玲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一九年五月十九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四)項及第二款的規定,鄭玉英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八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九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一九年五月二起生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陳沛賢及朱樂雁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陳奕婷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五月三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林瑞愛及簡君偉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六個月,自二零一九年六月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關鳳鳴、楊金妹、陳永年、黎會洪、韓妙貞、陳麗芬及呂湘萍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梁少連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一九年五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五月三十日的批示:
崔冠昌、曾淘、唐雪仙、張思亮、何華、郭偉誠、林嘉明、談光濠、楊俊文、侯祖均及胡茵頴——根據經第72/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三月十五日第8/99/M號法令第十八條第二款、第10/2010號法律附件表二、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b)項、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款b)項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本局專科培訓的實習醫生,自二零一九年七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林惠玲及陳文芝——根據經第72/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三月十五日第8/99/M號法令第十八條第二款、第10/2010號法律附件表二、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b)項、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款b)項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本局專科培訓的實習醫生,自二零一九年七月三日起,為期一年。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及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二款以及第6/2010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之規定,在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第二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公佈以考核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以填補衛生局人員編制內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衛生技術員(化驗職務範疇)一缺的最後成績名單唯一名的合格投考人梁婉儀,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衛生技術員。
按照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代副局長的批示:
Rukshana Kelly Pilla——應其要求,中止第T-0526號治療師(物理治療)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簡華興——獲准許從事治療師(職業治療)職業,牌照編號是:T-0632。
羅發蘭——獲准許從事中醫生職業,牌照編號是:W-0703。
按照代副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之批示:
應准照持有人保貝藥業有限公司的申請,取消編號為第239號以及商號名稱為“利達藥房”的准照,該商號的登記營業地點為澳門祐漢新村第二街24-A號黃金商場地下Q座。
核准藥物產品出入口及批發商號准照編號為第127號的“澳門賽馬有限公司”的名稱更改為“澳門賽馬會”。另維持從事七月十九日第34/99/M號法令第一條第二款所指的表一至表四之麻醉品及精神科物質及其製劑之進口、出口及分銷許可。
按照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代副局長的批示:
核准牌照編號第AL-0042/2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氹仔廣東大馬路117號百達花園第1座F舖的康如醫療中心(氹仔)所有權轉移至康賢醫療集團有限公司,法人住所位於澳門殷皇子大馬路澳門廣場10樓H。
核准牌照編號第AL-0189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高士德大馬路91號高士德商業中心3樓D座的康賢醫療中心(高士德)所有權轉移至康賢醫療集團有限公司,法人住所位於澳門殷皇子大馬路澳門廣場10樓H。
核准牌照編號第AL-0372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殷皇子大馬路47號澳門廣場H10的康如醫療中心所有權轉移至康賢醫療集團有限公司,法人住所位於澳門殷皇子大馬路澳門廣場10樓H。
按照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代副局長的批示:
取消黃綺琦第E-1942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
取消黃家穎第E-2453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
徐淑君——應其要求,中止第T-0149號診療輔助技術員(臨床分析及公共衛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健安綜合診所——獲准許營業,准照編號:AL-0467,其營業地點位於澳門長崎街55-L及55-M-55-N號利佳大廈地下J及K座,持牌人為泰安醫療有限公司,法人住所位於澳門長崎街55-L號利佳大廈地下K座。
按照代副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七月一日之批示:
應准照持有人黃文滔先生的申請,取消編號為第197號以及商號名稱為“泰豐中藥房”的准照,該商號的登記營業地點為澳門下環街4-D號寶榮大廈AO座地下及閣樓。
按照二零一九年七月一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代副局長的批示:
張俊青——獲准許從事針灸師職業,牌照編號是:A-0017。
按照二零一九年七月二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代副局長的批示:
黃俊賢——獲准許從事治療師(物理治療)職業,牌照編號是:T-0633。
二零一九年七月四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根據第18/2019號行政法規《修改第4/2014號行政法規《文化遺產委員會》》第二條及第四條的規定,文化遺產委員會秘書處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的人員轉入文化局,其職務的法律狀況維持不變,自二零一九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姓名 |
二零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
二零一九年七月一日 |
任用方式 |
||
職級 |
職階 |
職級 |
職階 |
||
梁善因 |
一等技術員 |
1 |
一等技術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梁鳳鳴 |
一等技術員 |
1 |
一等技術員 |
1 |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
劉凌 |
一等技術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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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等技術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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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
陳堅諾 |
一等技術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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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等技術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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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
楊倩敏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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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等技術輔導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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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
蘇雅智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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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等技術輔導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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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張柏輝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15,並按照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規定,追溯自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Daniela Helena Campos Guerreiro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九年七月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趙子昇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三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80,自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羅晙瑋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十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300,自二零一九年七月三十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至緊接職階,自二零一九年七月十二日起生效:
林繼垣——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25;
余國、何卓鋒及唐重——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5;
陳詠欣及盧志堅——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10;
劉善渝及譚亦峰——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70;
陳淑儀——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20;
張應勤、朱炳輝、關世濠及吳詩婷——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65;
李玉萍——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20;
吳志榮——第二職階首席公關督導員,薪俸點為365;
陳月媚——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15。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鄧少芬,自二零一九年七月十五日,即其到體育局擔任職務之日起,自動終止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在本局擔任之職務。
二零一九年七月四日於文化局
代局長 陳繼春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七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和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羅雁玲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00點,自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和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容家宏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點,自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和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李祉燁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為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05點,自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和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劉富賢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點,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七月五日於體育局
代局長 劉楚遠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九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陳倩盈在本院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一九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本學院院長於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三日之批示:
馮嘉維,本學院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其合同獲續期三年,並屬同一職級及職階,由二零一九年七月十四日起生效。
麥結勝,本學院第四職階技術工人,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和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五職階技術工人,由二零一九年七月二日起生效。
根據本學院院長於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之批示:
許蔚和呂寶亮,本學院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
黃炎權,本院確定委任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旅遊學院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
二零一九年七月四日於旅遊學院
代院長 甄美娟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七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黃晉賢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公佈日起任用為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05點。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基金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陳志建,因徵用期滿,應其要求終止在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之職務,並自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返回原部門。
二零一九年七月四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容光耀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九)款項轉移:
二零一九年七月一日於文化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穆欣欣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五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應馮笑明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七月一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六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曾玉英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六月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行政暨財政廳廳長於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林梅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一九年六月九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為著應有之效力,茲聲明本局編制內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張嘉倫自二零一九年七月三日起終止於建設發展辦公室之徵用並返回本局。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七月四日起重新被徵用到建設發展辦公室擔任職務,為期一年。
二零一九年七月三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李燦烽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雅永健──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其擔任地圖繪製暨地籍局副局長的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由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七月二日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代局長 雅永健
摘錄自副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五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應劉永福之請求,其於本局擔任第三職階特級海事督導員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七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並結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和第七條,按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b)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批准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蔡燕萍碩士擔任經第30/2018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14/2013號行政法規附件一之領導及主管組別中的處長職位,以填補本局行政處處長之空缺,由二零一九年七月十日起生效,為期一年,可續期。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蔡燕萍擔任行政處處長一職的理由如下:
2. 學歷:
3. 專業簡歷:
衛生局:
——2008年11月24日至2009年7月8日,擔任技術輔導員。
海事及水務局: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五款的規定,譚德智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並結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和第七條,按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b)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批准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薛啓善學士擔任第252/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海事博物館規章》第五條,為其對應經第30/2018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14/2013號行政法規附件一之領導及主管組別中所設立之處長職位,以填補本局海事博物館館長之空缺,由二零一九年七月十日起生效,為期一年,可續期。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薛啓善擔任海事博物館館長一職的理由如下:
2. 學歷:
——美國夏威夷大學機械工程系學士學位。
3. 專業簡歷:
澳門博物館辦公室:
——1996年4月至1998年8月,擔任高級技術員。
文化局:
海事及水務局: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蔡燕萍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因獲定期委任為海事及水務局行政處處長,自二零一九年七月十日起自動終止。
二零一九年七月三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七月一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梁銘峰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的薪俸點370點的薪俸,自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為著應有之效力,茲聲明,應本局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氣象技術員蘇潤玲之請求,自二零一九年七月一日起免職。
二零一九年七月二日於地球物理暨氣象局
代局長 梁永權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68/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二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七條及第九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沈榮臻擔任建設發展辦公室副主任,自二零一九年六月三十日起生效,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委任沈榮臻擔任建設發展辦公室副主任一職的理由如下:
學歷:
專業簡歷:
嘉獎:
——2011年,獲頒「個人表揚」。
根據第68/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二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七條及第九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Luís Manuel Silva Madeira de Carvalho擔任建設發展辦公室副主任,自二零一九年六月三十日起生效,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委任Luís Manuel Silva Madeira de Carvalho擔任建設發展辦公室副主任一職的理由如下:
學歷:
——葡萄牙里斯本技術大學建築學學士。
專業簡歷:
二零一九年七月四日於建設發展辦公室
主任 林煒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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