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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澳門陳族聯誼會”,總辦事處設於澳門水字巷13號地下B,登記於身份證明局第520號,為一幅以租賃方式批出,面積15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其上曾建有河邊新街19A-21號及陳樂巷1-1A號樓宇的土地批給所衍生權利的持有人。
透過載於公鈔暨會計廳102簿冊第88頁和續後數頁的一九五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的公證書,向Chan Kan Fan、Chan Sio Cheong、Chan Iek Tin及Chan Kin Tak批出上述土地,以便河邊新街19號A樓宇的正面外牆與該地點訂定的街道準線一致。上述人士過去以完全所有權制度擁有該樓宇。
該幅以租賃方式批出的土地及另一幅屬完全所有權制度的土地為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25冊第88頁背頁第7749號土地的組成部分,並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發出的第5686/1999號地籍圖中以字母“B1及C3”與“A、B2、C1及C2”定界及標示。
按照該地點訂定的新街道準線,以字母“B1及C3”標示的地塊應納入國家公產作為公共街道。
因此,“澳門陳族聯誼會”於二零一六年八月一日通知放棄上述以租賃制度批出的地塊的批給。
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7749號的土地在該局第227790C號有一個以大西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名義登錄的抵押負擔,故該實體根據法律規定,聲明批准取消將納入公產的“B1及C3”地塊的部分抵押。
基於此;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0/2013號法律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宣告“澳門陳族聯誼會”放棄一幅以租賃方式批出,面積15平方米,於二零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發出的第5686/1999號地籍圖中以字母“B1及C3”定界及標示,將脫離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25冊第88頁背頁第7749號,位於澳門半島河邊新街19A-21號及陳樂巷1-1A號的樓宇的土地。
二、基於上款所述的放棄,將上述無帶任何責任或負擔的土地納入國家公產作為公共街道。
三、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一九年七月二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羅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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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95/2019號行政命令獨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海事及水務局局長黃穗文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中國船級社簽署《澳門特別行政區授權中國船級社為澳門籍船舶進行法定檢驗服務之協議》。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七月二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羅立文
二零一九年七月二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Carlos Rangel Fernand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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