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根據第3/1999號法律《法規的公佈與格式》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和蒙古國政府就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在澳門簽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與蒙古國關於移交被判刑人的協定》(《協定》),以換文的方式,分別於二零一九年四月十八日和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相互通知對方已完成《協定》生效所需的內部程序。
上述《協定》透過第4/2018號行政長官公告公佈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第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根據《協定》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協定》自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起對雙方生效。
二零一九年六月十四日發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九年六月十四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