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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四條第二款,第111/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以及第2/2012號法律《公共地方錄像監視法律制度》第八條、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四款及第六款的規定,且經聽取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具約束力的意見,作出本批示。
一、取消使用經第111/2018號保安司司長批示許可安裝的2台錄像監視系統攝影機(編號:TD003及TD006)。
二、批准於下列公共地方(附表)安裝及使用2台錄像監視系統攝影機。
三、治安警察局為負責管理有關錄像監視系統的實體。
四、第二款所指的攝影機使用許可期間與第111/2018號保安司司長批示所指的届滿日一致,可續期。為此,須提出維持許可的理由。
五、本批示於公布翌日生效。
六、將本批示通知治安警察局。
二零一九年六月四日
保安司司長 黃少澤
附表:
序號 | 區域 | 鏡頭編號 | 安裝位置 | 監察範圍 |
1. | 路氹 TD區 |
TD003A | 布拉干薩街 | 布拉干薩街,基馬拉斯大馬路 |
2. | 路氹 TD區 |
TD006A | 基馬拉斯 大馬路 |
基馬拉斯大馬路,成都街 |
二零一九年六月四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玉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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