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50/201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四條第二款、第111/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以及第2/2012號法律《公共地方錄像監視法律制度》第八條、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四款及第六款的規定,且經聽取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具約束力的意見,現作出本批示。

一、批准於澳門警務廳東北區警務處之東區警司處安裝及使用錄像監視系統攝影機,合共12台。

二、治安警察局為負責管理有關錄像監視系統的實體。

三、使用許可期間為兩年,可續期。為此,須提出維持許可的理由。

四、本批示於公布翌日生效。

五、將本批示通知治安警察局。

二零一九年五月六日

保安司司長 黃少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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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201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四條第二款、第111/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以及第2/2012號法律《公共地方錄像監視法律制度》第八條、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四款及第六款的規定,且經聽取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具約束力的意見,現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海關提出的申請及依據後,批准續期及取消使用下列錄像監視系統攝影機:

(一)、續期使用經第81/2017號保安司司長批示許可安裝於氹仔客運碼頭海關站(37台)、澳門國際機場海關站(3台)、關閘海關站(2台),合共42台錄像監視系統攝影機;

(二)、續期使用經第122/2017號保安司司長批示許可使用於外港海關站的30台錄像監視系統攝影機;

(三)、取消使用經第81/2017號保安司司長批示許可安裝於氹仔客運碼頭海關站2台錄像監視系統攝影機。

二、海關為負責管理有關錄像監視系統的實體。

三、本批示的許可期間為兩年,自第81/2017號保安司司長批示所指的期間屆滿日起計算,可續期,為此須核實作出許可的依據是否仍然維持。

四、本批示於公佈翌日生效。

五、將本批示通知海關。

二零一九年五月六日

保安司司長 黃少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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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201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四條第二款、第111/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以及第2/2012號法律《公共地方錄像監視法律制度》第八條以及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四款及第六款的規定,並經聽取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具約束力的意見,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治安警察局提出的申請及依據後,批准續期使用179台錄像監視系統攝影機;有關攝影機的許可安裝批示、續期許可批示及安裝位置載於附表內。

二、治安警察局為負責管理有關錄像監視系統的實體。

三、本批示的許可期間為兩年,自前一許可期間屆滿日起計算。可續期,為此須核實作出許可的依據是否仍然維持。

四、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五、將本批示通知治安警察局。

二零一九年五月六日

保安司司長 黃少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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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安裝位置 錄像監視系統攝影機
(總數)
許可安裝之
保安司司長批示
批准續期使用
之保安司司長批示
出入境事務大樓 4台 第113/2013號 第129/2015號、
第44/2017號
出入境管制廳/陸路管制處/青茂出入境事務站/珠澳跨境工業區出入境事務站 4台 第132/2015號 第45/2017號
出入境管制廳/海空管制處/內港及遊艇碼頭出入境事務站 4台 第103/2015號 第48/2017號
出入境管制廳/海空管制處/氹仔碼頭出入境事務站 150台 第132/2017號 -
海島警務廳/海島警務處/路環警司處 6台 第131/2017號 -
海島警務廳/海島警務處/路環警司處/路環警司處澳門大學分站 1台 第133/2015號 第46/2017號
澳門警務廳/西南區警務處/新口岸警司處 10台 第112/201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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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五月七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玉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