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81/2017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23/2017

刊登日期:

2017.6.7

版數:

8026-8027

  • 批准於在氹仔客運碼頭海關站安裝及使用39台錄像監視攝影機,在澳門國際機場海關站安裝及使用3台錄像監視攝影機及在關閘海關站安裝及使用2台錄像監視攝影機。
相關法規 :
  • 第2/2012號法律 - 公共地方錄像監視法律制度。
  • 第51/201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 批准續期使用於氹仔客運碼頭海關站37台,澳門國際機場海關站3台,關閘海關站2台及外港海關站30台錄像監視系統攝影機,以及取消使用氹仔客運碼頭海關站2台錄像監視系統攝影機。
  •  
    相關類別 :
  • 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內部治安 - 海關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81/2017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四條第二款、第111/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以及第2/2012號法律第十一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海關按照第2/2012號法律第十一條第四款的規定提出的申請及依據後,批准如下:

    (一)在氹仔客運碼頭海關站安裝及使用39台錄像監視攝影機;

    (二)在澳門國際機場海關站安裝及使用3台錄像監視攝影機;

    (三)在關閘海關站安裝及使用2台錄像監視攝影機。

    二、上述攝影機的特徵、確實安裝位置及目的,已按第2/2012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載於卷宗並送交予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預先聽取其發表意見。

    三、為適用第2/2012號法律第八條的規定,海關為負責管理有關攝影機的實體。

    四、第2/2012號法律第十一條第六款所指的期間為兩年,可續期。為此,須提出維持作出許可的具理由說明的依據。

    五、本批示於公布翌日生效。

    六、將本批示通知海關。

    二零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保安司司長 黃少澤

    ———

    二零一七年六月一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何浩瀚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
    Get Adobe Read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