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行政長官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批示:
黎鳳媚——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的規定,其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第三職階勤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一九年二月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政府總部輔助部門下列人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下述日期起生效:
第三職階勤雜人員梁平珍及姚何柳英,自二零一九年二月十四日;
第三職階勤雜人員梁禮煥,自二零一九年二月四日。
透過行政長官二零一九年四月一日批示: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第二款的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唐淑敏擔任政府總部輔助部門預算管理暨會計處會計科科長的定期委任,自本年六月十五日起,續期兩年。
透過簽署人二零一九年四月二日批示:
莫塏煒——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其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三年,自二零一九年六月十六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日批示如下:
譚健文——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第一款及第六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一九年四月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日批示如下:
陳逸雯——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第一款及第六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批示如下:
盧惠泉——應其本人的請求,其在本公署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起予以終止。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一九年四月十六日批示如下:
張寄議——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的規定,其在本公署擔任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四月十三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於廉政公署
辦公室主任 沈偉強
摘錄自審計長於二零一九年四月十七日的批示:
根據第11/1999號法律第二十五條,第12/2007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梁意敏擔任審計局審計師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起續期兩年。
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於審計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慧卿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四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1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第5/200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十四條第三款及第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陳耀宗碩士在本局擔任顧問職務的定期委任獲續任,自二零一九年七月一日起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止。
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於警察總局
局長辦公室協調員 趙汝民
摘錄自海關關長於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所作的批示:
何錦麗,一等關員編號107920和洪倩碧,一等關員編號37930,根據經第25/2008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1/2001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二款(五)項及第十一條第三款至第五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海關關長秘書,由二零一九年五月十六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一九年四月十七日於海關
代副關長 黃文忠
茲聲明,本辦公室第九職階輕型車輛司機劉樹偉,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之規定,由二零一九年五月七日起終止職務。
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玉蓮
摘錄自檢察長於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的批示:
鍾英祥——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九年四月三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及自公佈日起獲晉級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
茲聲明,本辦公室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五職階輕型車輛司機羅起強,自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終止其在本辦公室之職務。
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炳棠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二款及第十七條,並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下列人員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195點,試用期六個月:
黃趣芳,自二零一九年四月九日起;
冼家俊,自二零一九年四月十六日起。
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於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
主任 楊崇蔚
按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四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陳智恆、陳志豪、葉家輝、高子毅、林頴、梁少明和黃啓明,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薪俸點54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四月十七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高炳坤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三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因具備合適的專業能力及才幹履行職務,本局第四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梁葆瑩在本局擔任副局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九年五月八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於法務局
局長 劉德學
按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陳錫康、周錦華、程嘉茵、程月珍、崔璞雯、周敏儀、葉靜雯、李鳳鳴、盧偉泉、吳麗貞、吳美儀、蘇嘉輝、譚玉儀、譚永妍及黃國鵬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15點,自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七日起生效。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副局長羅翩卿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起獲續期兩年。
按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高建文、高學荀、呂德宏、倪美英、顏偉鴻、譚國威及胡世源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資訊範疇),薪俸點415點,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四月十七日於身份證明局
局長 歐陽瑜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四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一)衛生局第九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施路華,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5199,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九年三月十六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4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七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海關退休關員盧志輝之遺孀羅國花及女兒盧心悅,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91251,每月的撫卹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十款規定,由二零一九年二月六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145點訂出,該撫卹金為死者所收取退休金的百分之五十金額,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九條所指的年資獎金之百分之五十。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三職階一等警員鄧仲華,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22840,須按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d)項規定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二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九年三月九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1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百一十條第二款規定,僅在收到處分通知之日起十八個月後,方得收取退休金,故有關金額將於二零二零年九月九日起始獲發放。
(三)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衛生局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鄭玉群,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38474,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二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九年四月二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3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行政公職局第四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楊潤貴,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238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九年四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8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七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司法警察局第四職階首席刑事偵查員劉漢良,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98787,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九年四月八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0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地圖繪製暨地籍局第四職階首席特級地形測量員杜奕堅,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98035,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九年三月十八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9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地圖繪製暨地籍局第三職階首席特級地形測量員陳兆昌,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9806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九年三月十八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7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交通事務局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戴國權,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28376,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二十四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0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四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衛生局第九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黃啓光,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9267,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九年三月十八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4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七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海關第四職階首席關員黃敬華,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1826,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九年四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7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一)治安警察局第二職階首席警員張卓鑫,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36352,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一百零七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b)項之規定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二十三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九年二月五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0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四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社會工作局第四職階高級護士梁惠萍,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0455,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二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四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5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四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司法警察局第二職階一等督察張新祥,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98965,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九年四月十二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77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四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教育暨青年局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葉漢基,供款人編號605357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二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衛生局護理助理員黃艷芳,供款人編號6076767,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三月十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一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五十。
旅遊學院技術員陳志強,供款人編號6236136,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四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四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衛生局一級護士李可斌,供款人編號3006378,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三月十八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九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警察總局勤雜人員黃貴寶,供款人編號6014605,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三十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市政署技術工人李永開,供款人編號6058653,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三)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三月十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以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四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旅遊學院特邀副教授Choi Suh Hee,供款人編號6165301,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三十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市政署技術輔導員陳海琪,供款人編號6242934,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四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文化局處長林俊強,供款人編號300023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七十三。
市政署勤雜人員辜秀英,供款人編號6034312,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二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九十一。
市政署技術工人關金祥,供款人編號6036749,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七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七十六。
市政署技術工人陳賢,供款人編號6051128,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二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沙蓮達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一九)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一九)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一九)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一九)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九)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九)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九)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一九)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一九)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一九)款項轉帳:
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於財政局——局長 容光亮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李長明,為本局第三職階勤雜人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有關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40,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七日起生效。
趙健榮,為本局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有關合同獲續期一年,職級及職階不變,自二零一九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局長 楊名就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四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吳文軒原屬行政公職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九條的規定,以相同職級及職階調職至本辦工作,自二零一九年四月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四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劉國慶在本辦擔任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六月九日起續期三年。
為有關效力,茲聲明在本辦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四職階輕型車輛司機何乃富,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之規定,上述合同自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起失效,並於同日起終止在本辦之職務。
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於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
主任 莫苑梨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一日之批示:
應梁偉發之申請,其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重型車輛司機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三月十八日之批示:
應湯美嬋之申請,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四月一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與盧惠泉簽訂為期六個月試用期之行政任用合同,以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之職務,薪俸點為430。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四月三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自二零一九年三月八日起:
黃永怡及陳仲群晉階至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25。
自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五日起:
曾建文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5;
余幻劍晉階至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25;
容韻媛、楊曉慶、潘凱菱、何靜思、梁麗嫻、Mendes Gil Clementino、王冠豪、莫雯潔、梁達均、梁振浩、楊綺君、施祖拿、劉明慧、戴美婷、洪世清、李凱宜、羅劍芬、施少偉、卓學鳴、鄺俊傑、關光義、楊佩儀、林嘉珮、洪小青、連小君、古建平、巫敏安、李吉逢及李小媚晉階至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15;
蕭浩坤、陳燕華及鄭淑婷晉階至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15。
自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七日起:
蘇淑麗晉階至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
方志明晉階至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15。
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四日起:
馮高泉及陳志榮晉階至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5。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一)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自二零一九年三月八日起:
梁玉文晉階至第二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160。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起:
張云香晉階至第四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40。
自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三日起:
趙健順、林鳳燕及陳桂芳晉階至第四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40。
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起:
郭雪玲晉階至第四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40。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及第三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自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三日起:
關麗嬋、翁林少清、莫秀琼、伍笑英、何才弟及鄺蓮愛晉階至第五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50。
自二零一九年三月十四日起:
廖健昌晉階至第六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20。
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起:
馮明茵晉階至第五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50。
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三十日起:
吳嘉儀晉階至第五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50。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及第三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起:
馮燕玲晉階至第七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40。
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三十日起:
陳潤英晉階至第七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40。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四月九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確定委任鄧榮昌擔任本局文職人員編制內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本局與謝韻儀簽訂之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60,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本局與張安平簽訂之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0,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本局與司徒炳基簽訂之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05,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四月十六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3/2003號法律第三十三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起終止徵用海關首席關員鄧勇泉,並於同日返回海關;另自二零一九年六月一日起再次徵用上述人員為澳門保安部隊提供服務,為期一年。
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代局長 關啓榮副警務總監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四月十一日作出的第46/2019號批示:
根據第14/2018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十六條、第34/2018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六條,以及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九十七條及第一百條的規定,下列治安警察局人員因結束在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的特別委任,自二零一九年四月四日起回任治安警察局,並轉為“編制內”狀況。
職級 | 編號 | 姓名 |
副警長 | 157951 | 柳秉婁 |
警員 | 112041 | 關貴添 |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四月十五日作出的第48/2019號批示:
批准治安警察局警員編號167060,黃如笑自二零一九年四月四日起,延長在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的特別委任,直至其於司法機關就職之日為止。
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於治安警察局
局長 梁文昌警務總監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九年四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陳長喜、劉志超、劉嘉泳、李蘭芳、李山明、梁慧珍、盧國偉、余俊彥、袁詠琴及黃智軒,司法警察局確定委任之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聯同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以及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七)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之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65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薛仲明
摘錄自懲教管理局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三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袁成業——懲教管理局第二職階警員,屬確定委任,應其要求終止於局方之職務,自二零一九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葉綠樑,總警司,屬定期委任——根據現行第7/2006號法律第十條的規定,配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第二款b)項的規定,其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九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王巧清,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六個月,自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二日起生效。
林麗媚,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組織、資訊及資源管理廳廳長於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劉家祥,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經第12/2015號法律及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配合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70點,自二零一九年四月十二日起生效。
鄭冲榮,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經第12/2015號法律及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配合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65點,自二零一九年四月十二日起生效。
林惠娟,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經第12/2015號法律及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配合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點,自二零一九年四月十三日起生效。
麥燦雄及何海源,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經第12/2015號法律及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配合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30點,自二零一九年四月十三日起生效。
張暢,第一職階普通科醫生,屬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及經第12/2015號法律及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配合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普通科醫生,薪俸點為570點,自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懲教管理局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四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黃國榮——根據經第12/2015號法律及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懲教管理局編制內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填補由經第27/2015號行政法規之附件一表一設立及已被其本人填補之整體配備職程之職位,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羅嫦意,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根據經第12/2015號法律及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點,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梁銘均——根據經第12/2015號法律及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懲教管理局編制內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填補由經第27/2015號行政法規之附件一表一設立及已被其本人填補之整體配備職程之職位,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馮景山,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根據經第12/2015號法律及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05點,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四月十七日於懲教管理局
局長 呂錦雲副局長代行
按照二零一九年四月十二日第47/201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九十八條c)項、第一百條及第一百零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批准消防局副一等消防區長編號420041,黃仲勝,由二零一九年五月二日起,以在澳門保安部隊範疇內定期委任之方式,轉入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人員編制內,並轉為處於“附於編制”的狀況。
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於消防局
局長 梁毓森消防總監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四月十二日所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林劍鋒在本辦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525點,自二零一九年四月十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四月十五日於金融情報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朱婉儀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José António Correia de Oliveira Miranda,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十八條之規定,由二零一九年一月三十日起,以個人勞動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二職階顧問醫生,為期一年,薪俸點為820點。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José Eduardo Fernandes da Costa Maia,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十八條之規定,由二零一九年一月九日起,以個人勞動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三職階主任醫生,為期一年,薪俸點為900點。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António Fernando Vieira Tapadinhas,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十八條之規定,由二零一九年一月九日起,以個人勞動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二職階顧問醫生,為期一年,薪俸點為820點。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八年九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Da Cunha Martins Pereira, José Carlos,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四職階顧問醫生,自二零一九年一月六日起獲續約一年。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黃漢添,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三職階主任醫生,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日起獲續約一年。
Carlos Manuel Nogueira da Canhota,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三職階主任醫生,自二零一九年一月四日起獲續約一年。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十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范韞明,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四職階顧問醫生,自二零一九年一月六日起獲續約一年。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十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António Fernandes das Neves,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三職階主治醫生,自二零一九年一月十四日起獲續約一年。
José Mário Martins Drogas,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四職階顧問醫生,自二零一九年一月十四日起獲續約一年。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De Jesus Amaral, Hugo Miguel,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九年一月十八日起獲續約一年。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Dos Santos Filipe, António Manuel,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四職階顧問診療技術員,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一日起獲續約六個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Soares de Freitas, Crisália Filipa,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三日起獲續約一年。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王先忠,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十八條之規定,由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起,以個人勞動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三職階主治醫生,為期一年,薪俸點為780點。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Fernando Ramalho Matias,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十八條之規定,由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起,以個人勞動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四職階顧問醫生,為期一年,薪俸點為860點。
Maria Filomena Bártolo da Cruz Coelho,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十八條之規定,由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起,以個人勞動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四職階顧問醫生,為期一年,薪俸點為860點。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房鋒俊,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一職階顧問醫生,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六日起獲續約一年,並更改合同第四條款第一項,轉為第二職階顧問醫生。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Carla Alexandra da Silva Faria,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二職階一等高級衛生技術員,自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起獲續約一年,並更改合同第四條款第一項,轉為第三職階一等高級衛生技術員。
梁剛柱,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十八條之規定,由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三日起,以個人勞動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三職階主治醫生,為期一年,薪俸點為780點。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之批示:
應張敏慧之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五職階一級護士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一日起予以解除。
應馮少萍之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五職階一級護士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一日起予以解除。
應華魯侯之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四職階技術工人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一日起予以解除。
鍾旭,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四職階顧問醫生,自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七日起獲續約一年。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郭歡歡,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三職階主任醫生,自二零一九年二月四日起獲續約一年。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Maia Trindade, Maria Dulce,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三職階主任醫生,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一日起獲續約一年。
Tito Augusto Airosa Lopes Júnior,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三職階主任醫生,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三日起獲續約一年。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日之批示:
應梁玉森之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五職階一級護士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一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之批示:
應馮潔冰之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六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一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兩年:
第二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譚鳳雯,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梁碧霞,自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彭向紅,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二職階顧問醫生,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二日起獲續約一年,並更改合同第四條款第一項,轉為第三職階顧問醫生。
李亞嬋,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十八條之規定,由二零一九年四月三日起,以個人勞動合同方式獲聘用為世界衛生組織傳統醫藥合作中心主任,每月報酬薪俸點為735點,相當於第四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之薪俸點,為期一年。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之批示:
鄧頴怡,本局確定委任第一職階首席高級衛生技術員,應其要求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一日起免職。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二日之批示:
李美紅,本局確定委任第四職階高級護士,應其要求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一日起免職。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Jacinto João Sacoto da Silva,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九年一月十八日起獲續約一年。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九日之批示:
應黃敏靜之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一級護士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一日起予以解除。
應鄧秋嬋之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一月十一日之批示:
伍翠貞,本局確定委任第四職階一級護士,應其要求自二零一九年三月八日起免職。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一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Bettencourt Pinto Nobre de Oliveira, Maria Teresa de Jesus,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三職階主任醫生,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一日起獲續約一年。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一月十八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倫詠芝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張佩琪、薛曜輝、甄綺韻、周頌銘、譚瑞宴及蔡梓燊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二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鄺頴虹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一九年二月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8/2010號法律第八條,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李麗娟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衛生督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衛生督察,自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九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楊健偉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田亞坤,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二職階主治醫生,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起獲續約一年。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之批示:
應羅志驍之要求,其在本局擔任專科培訓的實習醫生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三月四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兩年:
第一職階主治醫生鍾景生,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陳加裕及楊斯惠,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二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張善欣,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級護士蔡素文,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級護士梁詠潔、庄翠紅、馬靜瑜及黃曉臨,自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
第二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鄭學湖及吳麗敏,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級護士蔡娜娜、鄭詠枝、劉櫻敏、王秋容、曾倩怡、區海倫、陳婉欣及魯杰妹,自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五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級護士梁敏燕、李嘉敏、吳麗芳、梁燕萍及彭韞,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級護士梁嘉美及徐衍桐,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級護士李淑僑及何衍瑤,自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一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級護士張丹芝,自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一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級護士陳曼莉及甘嘉莉,自二零一九年二月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之批示:
應李可斌之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五職階一級護士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三月十八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兩年:
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黃潔愉,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三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級護士馮彩霞,自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五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級護士蘇美甄,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
第二職階一級護士黃東婷及盧嘉利,自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五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級護士黃詠欣及周樂彤,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級護士林麗芬,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二月四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的規定,黎瑞旻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技術工人,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技術工人,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七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楊素玲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普通科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普通科醫生,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九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方健彪及張仲嫣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普通科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普通科醫生,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郭麗芳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主治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主治醫生,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二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Bruno Alexandre, Terleira Camacho da Côrte,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二職階首席高級衛生技術員,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一日起獲續約一年。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二日之批示:
應陳立芬之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一日起予以解除。
應阮雪瑩之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二月十八日起予以解除。
應黃艷芳之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四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三月十六日起予以解除。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
第一職階普通科醫生關佩儀及黃俊賢,自二零一九年三月十八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普通科醫生程家雯及黃小琳,自二零一九年二月十四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級護士李卓穎、龐海燕及羅家偉,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王英傑,自二零一九年二月十六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董琪琪,自二零一九年二月十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二月十四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第二職階一級護士李彩瑜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九年一月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二月十八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6/2010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姜波及朱永源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顧問高級衛生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衛生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鄒露斯、張自強、甘俊彬、廖潤輝、羅曉華、沈國斌、蕭巧玲及黃宏耿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冼惠萍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九年一月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陳佩茵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普通科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普通科醫生,自二零一九年三月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鍾家榮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普通科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普通科醫生,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二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譚惠然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普通科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普通科醫生,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九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孫德信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李明麗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四)項及第二款的規定,林美娟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六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七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九年一月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四)項及第二款的規定,梁德輝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七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八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九年一月十九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趙倚紅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二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劉明傑及李樹基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李佩儀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九年一月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6/2010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鄭暉及趙蕙心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顧問高級衛生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衛生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及第三款的規定,謝耀華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四職階技術工人,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五職階技術工人,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張丹芝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一級護士,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三月六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羅偉輝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周燕萍及周文慧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鍾健鴻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九年四月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林曉紅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普通科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普通科醫生,自二零一九年四月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之規定,本局第三職階一級護士何嘉欣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三年,自二零一九年三月十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四月十一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陳志傑、蔡奮燊、何強、吳清泉及楊華祐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謝國樑及盧奧利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劉詩敏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陳立豪及楊健偉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鄭妙雲、張美蓉、張偉健、高梓傑、凌寶恩、馬潔盈、吳美霞、鄧一萍、余佩雯、王曉虹及胡瑋欣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鄭藝珊、劉嘉莉及梁君澤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四月十二日之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二款、第6/2010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第一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鄭秋玲、林國華及劉志顯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首席高級衛生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衛生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按照二零一九年四月十五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林思俊——應其要求,中止第E-2620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按照二零一九年四月十七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核准牌照編號第AL-0376號安寶醫療中心的持牌人安寶生物科技一人有限公司更改商業名稱為安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住所位於澳門南灣湖景大馬路810號財神商業中心6樓C、D座。
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四月十八日之批示:
核准向頤和堂藥業科技集團有限公司發給藥物產品出入口及批發商號“頤和堂”准照,編號為第292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花園圍(叢慶坊)6號信盛軒地下C座,法人地址位於澳門花園圍6號信盛軒地下C座。
按照二零一九年四月十八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高小玲——恢復第E-1687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
劉嘉麗——應其要求,中止第E-2362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取消黃慧詩第E-2733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
蘇建宇——應其要求,中止第M-0970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劉耀聰——恢復第M-2042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
取消施文安第T-0483號治療師(心理治療)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
戴芷珊、郭家敏——獲准許從事護士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E-3060、E-3061。
黃添裕、張悅昕——獲准許從事牙科醫生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D-0274、D-0275。
趙煥華、黎志光——獲准許從事中醫生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W-0697、W-0698。
按照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代副局長的批示:
馮上柱——應其要求,中止第C-0242號中醫師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取消馮映荷第E-2512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
取消湯達光第M-2089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
鄭幸宜——應其要求,中止第M-2410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一年。
徐達維、歐陽偉信、李志森、羅志驍——獲准許從事醫生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M-2463、M-2464、M-2465、M-2466。
馮立燊——獲准許從事診療輔助技術員(放射)職業,牌照編號是:T-0624。
取消健恩醫療中心第AL-0383號准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伍潤達,自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一日起,即在社會工作局擔任職務之日起終止於本局的職務。
為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七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高少霞,自二零一九年三月十六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為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前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首席高級衛生技術員帥敬鑣,因辭世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自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七日起生效。
為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七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張裕翔,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五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九年一月七日批示:
盧倩怡——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教育行政範疇),薪俸點為430,為期半年,自二零一九年四月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批示:
應林明波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起予以終止。
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局長 老柏生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請張芮筠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50,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一九年四月十五日起生效,同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於同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四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與本局下列工作人員訂立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下指日期起生效:
潘淑盈——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岑婉清、周子文、葉展鵬及鄒群英——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首位自二零一九年二月十日起生效,第二位自二零一九年二月十六日起生效,第三位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三日起生效及最後一位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梁惠萍——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四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林智綺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70,並按照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規定,追溯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日起生效。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規定,本局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蕭建生,自二零一九年五月六日,即其到教育暨青年局擔任職務之日起,自動終止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在本局擔任之職務。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陳綺璇,自二零一九年五月八日,即其到海事及水務局擔任職務之日起,自動終止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在本局擔任之職務。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姚宗暉,自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日,即其到教育暨青年局擔任職務之日起,自動終止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在本局擔任之職務。
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於文化局
局長 穆欣欣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以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之規定,在二零一八年七月十八日第二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統一管理的對外開考之專業能力評估程序以填補旅遊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建築範疇)成績名單中排名第七的合格應考人梁士艾,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以填補七月十八日第18/2011號行政法規所設立之職位。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三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以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之規定,在二零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第四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統一管理的對外開考之專業能力評估程序以填補旅遊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社會傳播範疇)成績名單中排名第四的合格應考人謝幸芳,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以填補七月十八日第18/2011號行政法規所設立之職位。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四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及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結合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劉宇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6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星級公寓,其中文名稱為“家億賓館”和葡文名稱為“Pensão Familia Bilionária”,在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日獲發第0719/2018號牌照,持牌人為“六發一人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Lok Fat Sociedade Unipessoal Limitada”和英文名稱為“Lok Fat Company Limited”。場所位於澳門龍眼圍5-7號。
一級餐廳,其中文名稱為“松花湖水餃”,葡文名稱為“Dumplings Lago Chong Fa”和英文名稱為“Songhuahu Dumplings”,在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日獲發第0686/2018號牌照,持牌人為“松花湖飲食一人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Estabelecimento de Comidas Lago Chong Fa, Sociedade Unipessoal Limitada”和英文名稱為“Lake Chong Fa Restaurant Company Limited”。場所位於路氹城鄰近路氹連貫公路及澳門科技大學之地段(新濠天地),“迎尚酒店”2樓(L02)8號舖。
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於旅遊局
代局長 程衛東
摘錄自社會工作局行政及財政廳廳長於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黎長有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的規定:
鄧麗儀、佘婉紅及龍偉雄,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60。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關慧怡,轉為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65;
嚴嘉慧及簡慧媚,轉為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30。
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於社會工作局
局長 黃艷梅
按照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四月十二日作出之批示:
施利亞,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翻譯員,薪俸點為460,自二零一九年四月二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於高等教育局
局長 蘇朝暉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四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彭家欣在本基金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七月一日起續期一年,薪俸點為305點。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四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朱高慧儀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30點,自二零一九年六月三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容光耀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九)款項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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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600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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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8-0 | 32-02-08-0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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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0,000 | ||
8-08-0 | 32-02-1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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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0,000 | ||
8-08-0 | 32-02-11-0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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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636,100 | ||
8-08-0 | 39-01-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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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836,100 | ||
$ 32,836,100 | $ 32,836,1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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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四月十五日於旅遊局——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文綺華——委員:方丹妮,柯超航
摘錄自行政委員會於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會議作出的決議: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張景云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五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三十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Sofia Bento Lo Pistacchini在本基金擔任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三年,自二零一九年四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行政委員會於二零一九年四月八日會議作出的決議: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劉俊傑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九年四月五日起生效。
為適當產生效力,茲聲明,根據第4/2019號行政法規第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下列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在原文化產業委員會秘書處獲任用的工作人員,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三十日起轉入文化產業基金,職務上的法律狀況維持不變:
人員組別及姓名 | 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的狀況 | 二零一九年三月三十日的狀況 | ||
職級 | 職階 | 職級 | 職階 | |
人員組別:高級技術員 | ||||
麥嘉茵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1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1 |
劉俊傑 | 首席高級技術員 | 1 | 首席高級技術員 | 1 |
人員組別:技術員 | ||||
劉少梅 | 特級技術員 | 3 | 特級技術員 | 3 |
人員組別:技術輔助人員 | ||||
呂思薇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黃福森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高嘉文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2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2 |
人員組別:工人 | ||||
黃惠芳 | 勤雜人員 | 2 | 勤雜人員 | 2 |
二零一九年四月十七日於文化產業基金
行政委員會委員 朱妙麗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顏小清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首席技術稽查鍾利炳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六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四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梁曉欣及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葉江福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行政暨財政廳廳長於二零一九年四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黃毓芬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九年三月十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梁美玲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四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三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以確定委任方式委任劉艷玉擔任本局編制內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代局長 劉振滄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四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黃達全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60點,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四月十八日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局長 張紹基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三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本局技術工人邵允聰於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故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亦於同日起失效。
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劉健德,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之行政任用合同獲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四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陳偉東,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45點。
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於郵電局
局長 劉惠明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並配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本局人員編制內氣象技術員職程第三職階特級氣象技術員方淑貞及何國強,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氣象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氣象技術員。
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於地球物理暨氣象局
代局長 梁永權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聶華英在本局擔任法律事務處處長,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故其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九年五月六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四月十六日於房屋局
局長 山禮度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Romina Wong——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一款規定,於本局擔任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九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四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之規定,李汝得於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的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由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四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自下指相應日期起,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
黃小鳳——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420點,自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胡紹蘭——轉為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315點,自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於環境保護局
局長 譚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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