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02號行政法規《澳門特別行政區車輛的取得、管理及使用》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14/2002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的公共車輛委員會,由以下人員組成:
(一)主席——馮小萍,及候補主席張秀俊,代表財政局;
(二)委員——陳惠貞,及候補委員陳詩韻,代表財政局;
(三)委員——洪振昌,及候補委員楊光明,代表海事及水務局;
(四)委員——羅家明,及候補委員Carlos Gonçalves Mendonça Barreto,代表交通事務局;
(五)委員——何志輝,及候補委員余業強,代表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二、廢止經第343/2014號、第248/2016號及第360/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24/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9/2003號行政法規《中小企業援助計劃》第八條第三款、第四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下列人士為中小企業援助計劃評審委員會成員:
(一)主席——劉偉明,並因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委員孫家雄代任;
(二)委員——孫家雄;
(三)委員——楊志光;
(四)委員——呂開顏;
(五)委員——尉東君;
(六)委員——馬健華。
二、委任下列人士為中小企業援助計劃評審委員會成員:
(一)委員——莫志偉。
三、委員會成員的任期自二零一九年五月十五日起為期一年。
四、委員會成員有權每月收取金額相當於公共行政薪俸表100點的50%作為報酬。
二零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8/2003號行政法規《工商業發展基金》第五條第二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下列人士為工商業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成員:
(一)委員——陳詠達;代任人——方偉雄;
(二)委員——邱潤華;代任人——陳凱詩;
(三)委員——梁仕仁;代任人——趙詠瑩;
(四)委員(財政局代表)——鄧世杰;代任人——雲大衛。
二、管理委員會成員的任期自二零一九年五月十三日起為期一年。
二零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04號行政法規第十條第一款及《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以下人士為科學技術發展基金項目顧問委員會成員,為期兩年:
(一)黃聲揚,任期由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一日至二零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二)鄭建成。
* 請查閱:第181/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
二、委任以下人士為科學技術發展基金項目顧問委員會成員,為期兩年:
(一)王庭槐;
(二)王志華;
(三)宋靖雁。
三、本批示自二零一九年六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17/2005號、第10/2009號、第11/2015號及第15/201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6/2001號行政法規《科技委員會》第三條第一款(十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杜文才為科技委員會委員,任期至二零二零年八月七日。
二、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九年四月十五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