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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201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71/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金融情報辦公室主任朱婉儀,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與哈薩克斯坦共和國財政部金融監測委員會簽署關於打擊清洗黑錢和恐怖活動融資情報交換諒解備忘錄。

二零一九年四月九日

保安司司長 黃少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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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201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四條第二款、第111/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以及第2/2012號法律《公共地方錄像監視法律制度》第八條、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四款及第六款的規定,且經聽取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具約束力的意見,現作出本批示。

一、批准於下列公共地方(附表)安裝及使用錄像監視系統攝影機,合共19台。

二、治安警察局為負責管理有關錄像監視系統的實體。

三、使用許可期間與第138/2018號保安司司長批示所指之届滿日一致,可續期。為此,須提出維持許可的理由。

四、本批示於公布翌日生效。

五、將本批示通知治安警察局。

二零一九年四月九日

保安司司長 黃少澤

———

附表:

序號

鏡頭編號

安裝位置

監察範圍

1

T054A

關閘廣場地下巴士總站

關閘廣場地下巴士總站

2

T055A

關閘廣場地下巴士總站

關閘廣場地下巴士總站

3

T056A

關閘廣場地下巴士總站

關閘廣場地下巴士總站

4

T057A

關閘廣場地下巴士總站

關閘廣場地下巴士總站

5

T058A

關閘廣場地下巴士總站

關閘廣場地下巴士總站

6

T059A

關閘廣場地下巴士總站

關閘廣場地下巴士總站

7

T060A

關閘廣場地下巴士總站

關閘廣場地下巴士總站

8

T061A

關閘廣場地下巴士總站

關閘廣場地下巴士總站

9

T062A

關閘廣場地下巴士總站

關閘廣場地下巴士總站

10

T063A

關閘廣場地下巴士總站

關閘廣場地下巴士總站

11

T064A

關閘廣場地下巴士總站

關閘廣場地下巴士總站

12

T065A

關閘廣場地下巴士總站

關閘廣場地下巴士總站

13

T066A

關閘廣場地下巴士總站

關閘廣場地下巴士總站

14

T067A

關閘廣場地下巴士總站

關閘廣場地下巴士總站

15

T068A

關閘廣場地下巴士總站

關閘廣場地下巴士總站

16

T069A

關閘廣場地下巴士總站

關閘廣場地下巴士總站

17

T070A

關閘廣場地下巴士總站

關閘廣場地下巴士總站

18

T071A

關閘廣場地下巴士總站

關閘廣場地下巴士總站

19

T072A

關閘廣場地下巴士總站

關閘廣場地下巴士總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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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201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四條第二款、第111/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以及第2/2012號法律《公共地方錄像監視法律制度》第八條、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四款及第六款的規定,且經聽取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具約束力的意見,現作出本批示。

一、批准於交通廳港珠澳大橋分站安裝及使用錄像監視系統攝影機,合共12台。

二、治安警察局為負責管理有關錄像監視系統的實體。

三、使用許可期間為兩年,可續期。為此,須提出維持許可的理由。

四、本批示於公布翌日生效。

五、將本批示通知治安警察局。

二零一九年四月九日

保安司司長 黃少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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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201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四條第二款、第111/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以及第2/2012號法律《公共地方錄像監視法律制度》第八條以及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四款及第六款的規定,且經聽取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具約束力的意見後,作出本批示。

一、批准於治安警察局出入境管制廳陸路管制處港珠澳大橋出入境事務站安裝及使用錄像監視系統攝影機,合共5台。

二、治安警察局為負責管理有關錄像監視系統的實體。

三、本批示的許可期間為兩年。可續期,為此須核實作出許可的依據是否仍然維持。

四、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五、將本批示通知治安警察局。

二零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保安司司長 黃少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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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四月十一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玉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