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53/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5/2019

刊登日期:

2019.4.10

版數:

5769

  • 續任“離任行政長官及離任主要官員從事私人業務申請分析委員會”成員。
相關法規 :
  • 第79/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設立隸屬於行政長官的離任行政長官及離任主要官員從事私人業務申請分析委員會。
  •  
    相關類別 :
  • 行政長官 - 行政公職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53/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79/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下列人士為“離任行政長官及離任主要官員從事私人業務申請分析委員會”成員,為期兩年:

    (一)劉焯華,並由其擔任主席;

    (二)林笑雲;

    (三)高炳坤。

    二、本批示自二零一九年五月五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54/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5/2019

    刊登日期:

    2019.4.10

    版數:

    5769

    • 將若干權限授予澳門駐葡萄牙旅遊推廣暨諮詢中心協調員,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在里斯本地區法院里斯本勞動法庭——法官7的第2228/17.5T8LSB號訴訟程序中,作當時人陳述。
    相關類別 :
  • 澳門駐葡萄牙旅遊推廣暨諮詢中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54/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組織結構大綱》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將所需權限授予澳門駐葡萄牙旅遊推廣暨諮詢中心協調員Paula Isabel Désirat Machado,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在里斯本地區法院里斯本勞動法庭——法官7的第2228/17.5T8LSB號訴訟程序中,作當時人陳述。

    二、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九年四月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二零一九年四月二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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