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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79/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下列人士為“離任行政長官及離任主要官員從事私人業務申請分析委員會”成員,為期兩年:
(一)劉焯華,並由其擔任主席;
(二)林笑雲;
(三)高炳坤。
二、本批示自二零一九年五月五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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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組織結構大綱》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將所需權限授予澳門駐葡萄牙旅遊推廣暨諮詢中心協調員Paula Isabel Désirat Machado,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在里斯本地區法院里斯本勞動法庭——法官7的第2228/17.5T8LSB號訴訟程序中,作當時人陳述。
二、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九年四月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九年四月二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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