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四十三條第二款a)項、第一百零五條第一款b)項、第一百零七條及第一百五十條第二款,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二款(二)項、第五條,第14/2018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十六條,以及第34/2018號行政法規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結合第111/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聽取司法暨紀律委員會意見,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治安警察局警務總長(編號163881)黃偉鴻為治安警察局副局長,自二零一九年四月八日起,為期一年。
二、被委任者獲賦予副警務總監職能職位的警銜等級。
三、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的依據及被委任者的學歷和專業簡歷。
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保安司司長 黃少澤
委任警務總長(編號163881)黃偉鴻擔任治安警察局副局長一職的理由如下:
學歷:
專業簡歷:
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玉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