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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93/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並經第152/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漁業發展及援助計劃規章》第九條第三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郭趣歡為漁業發展及援助計劃評審委員會成員,任期由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二零二一年五月二日止。
二、委任唐玉萍為漁業發展及援助計劃評審委員會成員,自二零一九年五月三日起為期兩年。
三、續任下列人士為漁業發展及援助計劃評審委員會成員,自二零一九年五月三日起為期兩年:
(一)主席——曹賜德;
(二)委員——李榮勝;
(三)委員——梁帶福;
(四)委員——江銳輝;
(五)委員——陳明金。
四、上三項所指的評審委員會成員有權每月收取金額相當於公職薪俸表100點的50%作為報酬。
五、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起終止郭虔漁業發展及援助計劃評審委員會成員之職務。
六、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九年三月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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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2007號行政法規《漁業發展及援助基金》第五條第二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以下人士為漁業發展及援助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起為期兩年:
正選成員郭虔,代任人朱振威。
二、續任下列人士為漁業發展及援助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起為期兩年:
(一)正選成員鄧應銓,代任人蔡燕萍;
(二)正選成員蕭錦明,代任人陳婷歡;
(三)正選成員財政局代表黃羨虹,代任人余倩文(任期由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九日至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 請查閱:第208/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九年三月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一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盧麗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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