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九年二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在行政會秘書處擔任第四職階勤雜人員吳嬋秋之行政任用合同第二條款,轉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於行政會秘書處
秘書長 柯嵐
透過簽署人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批示:
梁燕霞——按照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第三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200點,自二零一九年二月十六日起生效。
為有關效力,茲聲明政府總部輔助部門編制內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Josefina Helena das Dores,因辭世,於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五日終止職務。
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透過行政長官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1999號行政法規《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條第一款(六)項、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款、第五款、第十九條第十款及第十一款的規定,以及按照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十七條的規定,本辦公室以個人勞動合同制度聘用趙遠擔任第三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合同自二零一九年三月四日起生效,為期一年。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鄒家昌副消防總監(編號400871)擔任消防局副局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許少勇消防總監(編號412851)擔任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校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二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玉英
透過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六年八月十九日批示:
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的規定,修改社會工作局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鄭愛敏徵用到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服務之狀況,新職級為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305點,自二零一九年一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蘇朝暉擔任高等教育局局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九日起續期兩年。
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葉炳權
透過運輸工務司司長二零一九年一月十七日之批示:
王豪——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九條第十二款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之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至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450點,由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林智明——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九條第十二款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之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25點,由二零一九年二月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二月四日第10/91/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民用航空局章程》第三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陳穎雄擔任民航局局長的委任,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翠玲
摘錄自審計長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的批示:
根據第11/1999號法律第二十五條、第12/2007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鄧卓輝在本署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審計長於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二日的批示:
根據第11/1999號法律第二十五條、第12/2007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何嘉敏、何婉筠及黃思雅在本署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於審計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慧卿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9/2004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6/94/M號法令所通過的《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第七十五條第一款a)項、第九十八條h)項、經第1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5/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及第十三條的規定,以及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並結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七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治安警察局副警務總長連興池為本局警務聯絡及公共關係處處長,自二零一九年三月六日起,為期二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
委任治安警察局副警務總長連興池(編號178941),擔任警察總局警務聯絡及公共關係處處長一職的理由如下:
學歷:
專業簡歷:
嘉獎:
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於警察總局
局長辦公室協調員 趙汝民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四款,以及第3/GPTU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七)項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三職階勤雜人員鍾平金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准續期三年,由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經五月二十二日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二十七條第四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二職階一等翻譯員陸娟娟,獲確定委任為本辦公室人員編制內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翻譯員。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一款,以及第3/GPTU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七)項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蔡銳倫及曾霆的行政任用合同獲准續期一年,由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一款,以及第3/GPTU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七)項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余哲耀的行政任用合同獲准續期一年,由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一款,以及第3/GPTU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七)項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一職階勤雜人員黃貴賢的行政任用合同獲准續期一年,由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經五月二十二日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林海濱(身份證編號:1267XXXX)及林海濱(身份證編號:1302XXXX),獲確定委任為本辦公室人員編制內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
二零一九年三月一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玉蓮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日的批示:
劉潤光——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三十日起晉階為第四職階輕型車輛司機。
鍾妙儀——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三十日起晉階為第四職階勤雜人員。
張錦榮——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及第三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起晉階為第六職階輕型車輛司機。
陳麗斯——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的規定,其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郭振希、盧志偉、陳榮華及張德偉——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之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四月九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的批示:
甘艷霞——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一)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勤雜人員。
摘錄自檢察長於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確定委任羅家輝擔任本辦公室編制內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炳棠
按照行政長官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之批示:
邱志樺——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的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之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一月十日起生效。
高展明——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的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之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二月六日起生效。
按照行政長官二零一九年二月十四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徵用房屋局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趙旅平在本局擔任同一職務,自二零一九年三月四日起生效,為期一年。
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於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
代局長 吳海恩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鄧海星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變更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505點,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黃詠欣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變更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400點,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於禮賓公關外事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李月梅
按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二款及第二十七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首席翻譯員(中葡文)慕錦龍、陳永麟和杜嘉敏,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主任翻譯員(中葡文),薪俸點60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高炳坤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一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一)項、第四條和第五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之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劉芷瑩擔任本局登記及公證事務廳廳長之職位,為期一年,以填補第26/2015號行政法規所設立之職位空缺。
按上述法律第五條第二款,茲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
1. 委任依據:
2. 學歷:
3. 專業簡歷: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五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之規定,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朱河萍的行政任用合同以同一職級及職階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三十日起生效,為期三年。
應張涵的要求,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七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其擔任本局副局長的定期委任於期滿後,即二零一九年三月一日起終止。
特此聲明
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為進入登記官及公證員職程之實習員何泳禧、梁采怡、王玉梅及何嘉威,因實習終止,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起終止在登記及公證機關的職務。
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為進入登記官及公證員職程之實習員戚雪平及梁潔歡,因實習終止,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起終止在登記及公證機關的職務,並返回原部門。
特此聲明。
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於法務局
代局長 鍾頴儀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一)消防局第一職階消防區長李滿棠,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2607,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九年二月三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3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副警長邱志美,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5002,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九年一月二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2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首席警員梁德榮,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0862,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九年一月二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7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六職階警長陳炎明,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87475,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九年一月二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4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三職階警長古永樵,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073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九年一月二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8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海關第四職階首席關員鄧發強,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1753,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7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三職階警長莫敬駒,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0749,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九年一月二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8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消防局第四職階首席消防員鄧柏基,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29645,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九年二月八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7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七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消防局第四職階消防區長陳志明,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9117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九年二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0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消防局第三職階消防區長黃志偉,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91391,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九年二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8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消防局第三職階消防區長馮漢邦,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9103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九年二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8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消防局第四職階消防區長陳世幫,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91421,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九年二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0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一等警員李少偉,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6009,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九年一月三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3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海關第四職階副關務督察陳有傑,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99953,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九年二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2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一)根據第16/2018號法律《調整退休金及撫卹金的最低薪俸點》第一條及第三條規定,附表一所載之23名退休會員獲修訂其退休金至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90點,附表二所載之44名撫卹金受領人獲修訂其撫卹金至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60點,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開始生效。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序號 | 退休會員所屬部門名稱 | 會員編號 | 退休會員姓名 |
1 | 博彩監察暨協調局 | 523-1 | 廖奮幹 |
2 | 消防局 | 6696-1 | 周年富 |
3 | 衛生局 | 16730-1 | 劉維明 |
4 |
前澳門教育暨青年司 |
21334-1 | 布惠珍 |
5 | 前澳門社會工作司 | 25666-1 | 譚天 |
6 | 前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司 | 28967-1 | 趙春華 |
7 | 前澳門市政廳 | 58149-1 | 黃振輝 |
8 | 前澳門市政廳 | 58416-1 | 王文 |
9 | 前總督辦公室 | 1481-1 | 陳就寬 |
10 | 政府總部輔助部門 | 1759-1 | 伍惠珍 |
11 | 衛生局 | 15113-1 | Ernesto Francisco Tang |
12 | 衛生局 | 17051-1 | 李雲龍 |
13 | 土地工務運輸局 | 27006-1 | 楊北雄 |
14 | 前水警稽查隊 | 32670-1 | 陳國文 |
15 | 前澳門治安警察廳 | 48569-1 | 李劍文 |
16 | 政府總部輔助部門 | 1406-1 | 法蘭西 |
17 | 政府總部輔助部門 | 1716-1 | 梁錦昌 |
18 | 教育暨青年局 | 20125-1 | 羅惠玲 |
19 | 前郵政局 | 38482-1 | 梁文 |
20 | 治安警察局 | 47953-1 | 黃偉輝 |
21 | 治安警察局 | 104175-1 | 梁錦帶 |
22 | 治安警察局 | 115584-1 | 林勝活 |
23 | 治安警察局 | 116440-1 | 廖寶財 |
序號 | 前退休會員/在職會員所屬部門名稱 | 會員編號 | 撫卹金受領人姓名 |
1 | 前澳門衛生司 | 14486-2 | 梁顏女 |
2 | 衛生局 | 18848-2 | 馮潔冰 |
3 |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 29351-3 | 林明 |
4 | 前澳門市政廳 | 59471-2 | 王桂好 |
5 | 前港務局 | 123170-2 | 馮鳳蓮 |
6 | 前澳門衛生司 | 174483-2 | 胡琼 |
7 | 前港務局 | 22683-2 | 冼妹 |
8 | 前澳門市政廳 | 59633-3 | 梁惠萍 |
9 | 前海島市市政廳 | 60259-2 | 張秀芬 |
10 | 前海島市市政廳 | 60259-3 | 龔倩茹 |
11 | 前民政總署 | 60755-2 | 鍾少蓮 |
12 | 前民政總署 | 60968-2 | 梁嫦金 |
13 | 文化局 | 86428-2 | 伍秋琴 |
14 | 前郵電局 | 4936-2 | 楊燕芬 |
15 | 前土地工務運輸司 | 28070-2 | 關少卿 |
16 | 司法警察局 | 35394-2 | 梁艷齊 |
17 | 前澳門治安警察廳 | 50555-2 | 方芳 |
18 | 前臨時海島市政局 | 60720-2 | 陳煥嫦 |
19 | 衛生局 | 64289-2 | 劉秀影 |
20 | 前澳門文化司署 | 86533-2 | 黃秀琼 |
21 | 前澳門港務局 | 23272-2 | 吳珮珊 |
22 | 社會工作局 | 25461-2 | 招志芬 |
23 | 前澳門土地工務運輸司 | 26549-2 | 黃綺嫻 |
24 | 前民政總署 | 59617-2 | 陳志明 |
25 | 前民政總署 | 60690-2 | 梁佩興 |
26 | 前民政總署 | 60984-2 | 鍾玉珠 |
27 | 前澳門衛生司 | 63800-2 | 陳雪梅 |
28 | 前澳門衛生司 | 63827-2 | 蘇好 |
29 | 前澳門治安警察廳 | 67148-2 |
Maria Rosa Teng da Silva |
30 | 前澳門治安警察廳 | 67857-2 | 溫康蘭 |
31 | 前澳門治安警察廳 | 68632-2 | Tang Iok Cheng |
32 | 文化局 | 165760-2 | 林偉玉 |
33 | 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 5649-2 | 梁金鳳 |
34 | 衛生局 | 18171-2 | 何菲 |
35 | 衛生局 | 18198-2 | 方燕娘 |
36 | 教育暨青年局 | 19887-2 | 盧錦芳 |
37 | 前港務局 | 23655-2 | 呂柳卿 |
38 | 土地工務運輸局 | 26590-2 | 甄錦燕 |
39 |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 28827-2 | 黃惠嬋 |
40 |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 29238-2 | 劉少冰 |
41 | 前民政總署 | 61093-2 | 李粉珍 |
42 | 前澳門衛生司 | 63630-2 | 卓金 |
43 | 前澳門農林廳 | 79138-2 | 閻家琳 |
44 | 前教育司 | 92282-2 | 梁美宋 |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勤雜人員鄧順琼,供款人編號 6041815,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三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九十四。
前民政總署技術工人張沛棠,供款人編號6052078,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八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博彩監察協調局行政技術助理員馬志鋒,供款人編號 617131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三)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治安警察局警員黃家明,供款人編號6202673,根據第 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一月十五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衛生局一般服務助理員謝珍容,供款人編號621034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郵電局技術工人顏玉玲,供款人編號6002461,根據第 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九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另基於該供款人之註銷登記原因並不符合經第5/2007號法律修改之五月二十七日第25/96/M號法令第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無權取得「特別帳戶」的任何結餘。
市政署重型車輛司機李少和,供款人編號6030678,根據第 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三)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一月十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以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懲教管理局勤雜人員周劍紅,供款人編號6098930,根據第 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九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旅遊局重型車輛司機陳錦添,供款人編號6127957,根據第 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八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代主席 沙蓮達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一九)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一九)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一九)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九)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九)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九)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九)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九)款項轉移:
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於財政局——局長 容光亮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盧結豪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職務,薪俸點為330點,由二零一九年一月十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應葉志中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勤雜人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李子俊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五職階勤雜人員職務,薪俸點為150點,由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九年二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王慧芳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470點,由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黃榮輝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職務。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王慧芳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職務。
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黃志雄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幸運博彩監察廳廳長黃志富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一日起獲續期一年。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一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何嘉俊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一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研究調查廳廳長陳玉雪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九年四月八日起獲續期一年。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蔡珊滿、譚德欣、劉穎恩、劉展添、江希文、霍繼昌及李淑屏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的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305,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局長 陳達夫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二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七月五日第29/99/M號法令修改的七月十一日第33/94/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章程》第三條第二款f)項的規定,本局行政管理委員會執行委員劉關華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委任由二零一九年二月三日起獲續期一年。
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於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
代主席 劉關華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二月十四日作出的第20/2019號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批准治安警察局警員編號342091,陳奇,於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結束長期無薪假,並於二零一九年三月一日回任該局。同時根據第14/2018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十六條、第34/2018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六條,以及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九十六條a)項、第九十七條及第一百條之規定,由“附於編制”狀況轉為“編制內”狀況。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作出的第24/2019號批示:
批准下列治安警察局人員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起,延長在法律及司法培訓中的特別委任,直至第四屆“為法院司法文員職程及檢察院司法文員職程的入職而設的任職資格課程”的最後評核名單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止。
職級 | 編號 | 姓名 |
副警長 | 157951 | 柳秉婁 |
警員 | 112041 | 關貴添 |
警員 | 167060 | 黃如笑 |
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於治安警察局
代局長 黃子暉副警務總監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蔡昕暉,司法警察局確定委任之副督察——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第五條及第三十四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五條,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以及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二款(八)項及第四款、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十八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為本局編制內領導及主管人員組別中的國際刑警組織中國國家中心局澳門支局負責人,為期一年。
該被委任人是出任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第二款所指附表設立的職位。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被委任者的學歷和專業簡歷。
委任蔡昕暉為司法警察局國際刑警組織中國國家中心局澳門支局負責人的理由如下:
學歷:
專業簡歷:
嘉獎:
陳煥文,司法警察局確定委任之副督察——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第五條及第三十四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五條,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以及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及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為本局編制內領導及主管人員組別中的犯罪現場勘查處處長,為期一年。
該被委任人是出任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第二款所指附表設立的職位。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被委任者的學歷和專業簡歷。
委任陳煥文為司法警察局犯罪現場勘查處處長的理由如下:
學歷:
——福建華僑大學法學學士。
專業簡歷:
嘉獎:
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薛仲明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六日之批示:
李楚峰,本局確定委任之第四職階顧問醫生——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及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獲批給長期無薪假,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一日至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六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以下人員,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試用期六個月:
麥展莊、張建嬌、湯淑珍、阮雪瑩、毛凱英、林瑞愛、簡君偉、黎文、黎樂雁、文霞、盧敏卿、蔣華瓊、陳立芬、梁敏玲、李悅歡、李秀心、張雪芬和黃梅,從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起;
柯志宏、林善恆、區淑賢、鄧秋嬋、馮曉虹、馮知銀、莫加祺、楊嘉明、曾金麗和卓浩基,從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起。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以下人員,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普通科醫生,試用期六個月:
李韻詩、蔡健興、劉夢、伍家軒、熊淑華、高欣欣和陳志中,從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
李嘉誠,從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三年:
第三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黃悅嬋,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第四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莫子寧及林海,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陳玉安,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一月八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黃一峰、李昆陽、李文靜、關蘊婷及蘇婷珍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普通科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普通科醫生,自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李燕芬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普通科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普通科醫生,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陳立豪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郭婉雯、劉嘉莉及鄭藝珊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一九年二月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梁君澤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按照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三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取消林毅第D-0228號牙科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
徐展智——恢復第W-0366號中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
翁少均——應其要求,中止第W-0426號中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黎嘉怡——獲准許從事治療師(物理治療)職業,牌照編號是:T-0620。
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九日之批示:
核准准照編號為第156號及營業地點為澳門關閘廣場172號信達廣場第一座地下D座(B區)之“愛勤藥房V”准照持有權轉移予鄭洪釗先生,其住址位於澳門海灣南街寶翠花園利輝閣7樓D座。
按照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分別取消袁美鳳第W-0023號及余紹源第W-0039號中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
取消鄭柏慧第T-0362號診療輔助技術員(臨床分析及公共衛生)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
按照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郭錦榮——恢復第M-2326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
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之批示:
應“永寧藥房”(准照編號為第11號以及營業地點為澳門馬場海邊馬路33號地下)的申請,並按照七月十九日第34/99/M號法令第十四條第一款b)項的規定,宣告“永寧藥房”從事七月十九日第34/99/M號法令第一條第二款所指的表一至表四的麻醉品及精神科物質及其製劑之買賣許可失效。
按照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譚坤霖——應其要求,中止第M-2334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按照代副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之批示:
應准照持有人葉雲輝先生的申請,取消編號為第151號以及商號名稱為“大成中藥房”的准照,該商號的登記營業地點為澳門馬大臣街37-A號星輝大廈B座地下及閣樓。
按照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代副局長的批示:
取消廖國強第C-0388號中醫師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
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之批示:
應准照持有人楊慶梅女士的申請,取消編號為第77號以及商號名稱為“盈泰藥行”的准照,該商號的登記營業地點為澳門福隆新街61號地下及一樓。
二零一九年三月一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七日批示:
區嘉寶——以個人勞動合同方式聘用為本局第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中文),自二零一九年二月十八日起至二零一九年七月十九日止。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九年一月十八日批示:
Sara Raquel Bastos Ferreira——以個人勞動合同方式聘用為本局第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幼兒)(葡文),自二零一九年二月十八日起至二零一九年七月十九日止。
摘錄自本局學校管理暨行政廳廳長二零一九年一月三十日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及附件一表二,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日期、職程、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如下:
Ana Rita Loureiro da Mota Pereira、劉少珊及劉偉俊,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三日起轉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50;
陳建華、龍蘭思、張子軒、吳秀珊及王珊珊,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一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5;
張倩韻,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一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20;
鄭子珩、趙寶威、何思明、林君榮及余佩珊,自二零一九年二月六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70;
劉竹君,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40;
鄒採荷,自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一日起轉為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200;
陳麗華及梁麗紅,自二零一九年二月六日起轉為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20。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九年二月一日批示:
江毅——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1/92/M號法令第十一條,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及第九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教育廳廳長的定期委任獲續期二年,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二零一九年二月四日批示:
黃志勇——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編制內文案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文案(中文),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黃彩雲——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附件表六,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其擔任本局第一職階教學助理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六個月,薪俸點為260,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五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三年:
梁嘉琪及潘特賓,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自二零一九年三月十日起生效;
黃麗瓊,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05,自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五日起生效;
莫麗娜,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80,自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
Alfredo Liu do Castro,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25,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七日起生效;
張約翰,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70,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張敏霞、吳玉丹及屈傑豪,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三日起生效;
鄧祁鋒,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自二零一九年三月十日起生效;
陳淑媚、蔡家輝、裴先明及潘嘉莉,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30,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馮賽紅,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20,自二零一九年三月十日起生效;
賴映霞、伍順麗、阮蓉芳及黃偉富,第一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10,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三日起生效;
陳美儀、鄭藹琪、陳清、何解興、何敏詩、許堯仙、黎順琼、梁燕媚、梁甜好、梁惠香、梁艷貞、梅結紅、吳小紅、王燕雅及黃潤柳,第一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10,自二零一九年三月十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六個月:
鄭宇軒及黃美娜,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分別自二零一九年三月四日及二零一九年三月十八日起生效;
潘耀基,第一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10,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三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附件表一及表四,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
周逸程,第一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薪俸點為440,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三日起至二零一九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林敏兒,第一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薪俸點為440,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二零一九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李慧玲,第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薪俸點為440,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一日起至二零一九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Inês Pereira Chagas Madeira及Vera Maria Cardoso de Andrade Prata Antunes Gonçalves,第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幼兒),薪俸點為440,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一日起至二零一九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局長 老柏生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研究及計劃處處長蘇建明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獲續期兩年,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澳門文化中心主任黃頴緹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羅雪言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三年,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20/2015號行政法規《文化局的組織及運作》第六條,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款(一)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一款、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九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蔡健龍擔任本局文化遺產廳廳長,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起生效,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委任理由:
2、學歷:
3、專業簡歷: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蔡健龍因獲定期委任為本局文化遺產廳廳長,故其在本局以定期委任擔任文化遺產保護處處長的職務,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自動終止。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陳少文,自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一日,即其到社會工作局擔任職務之日起,自動終止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在本局擔任之職務。
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於文化局
局長 穆欣欣
根據第1/201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轉入同一行政法規附件所載的領導名單:
姓名 | 於二零一九年二月十日狀況 | 於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一日狀況 |
原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領導官職 | 轉入高等教育局領導官職 | |
蘇朝暉 | 主任 | 局長 |
何絲雅 | 副主任 | 副局長 |
曾冠雄 | 副主任 | 副局長 |
根據第1/201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轉入同一行政法規附件所載的編制內人員名單:
編制內人員 | ||||||
人員組別及姓名 | 於二零一九年二月十日狀況 | 於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一日狀況 | 任用方式 | 備註 | ||
職位/職級 | 職階 | 職位/職級 | 職階 | |||
組別:領導及主管 | ||||||
蘇朝暉 | 主任 | — | 局長 | — | 定期委任 | |
何絲雅 | 副主任 | — | 副局長 | — | 定期委任 | |
曾冠雄 | 副主任 | — | 副局長 | — | 定期委任 | |
組別:高級技術員 | ||||||
陳家豪 |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1 |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1 | 確定委任 | a) |
馬靜文 | 首席高級技術員 | 1 | 首席高級技術員 | 1 | 確定委任 | |
洪朝協 | 一等高級技術員 | 1 | 一等高級技術員 | 1 | 確定委任 | |
郭邵文 | 二等高級技術員 | 1 | 二等高級技術員 | 1 | 臨時委任 | |
組別:傳譯及翻譯 | ||||||
李茵茵 | 顧問翻譯員 | 2 | 顧問翻譯員 | 2 | 確定委任 | |
組別:技術員 | ||||||
何可寧 | 首席特級技術員 | 1 | 首席特級技術員 | 1 | 確定委任 | |
組別:技術輔助人員 | ||||||
葉家明 | 二等技術輔導員 | 1 | 二等技術輔導員 | 1 | 臨時委任 | |
鍾志華 | 二等技術輔導員 | 1 | 二等技術輔導員 | 1 | 臨時委任 | |
傅錦坤 | 二等技術輔導員 | 1 | 二等技術輔導員 | 1 | 臨時委任 | |
Cristina Fátima Luís de Almeida Paiva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確定委任 | |
何潤良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確定委任 |
備註:
a)自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一日起以定期委任擔任處長職務。
根據第1/201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聘用的人員,按原職程、職級及職階轉入新架構:
行政任用合同人員 | ||||||
人員組別及姓名 | 於二零一九年二月十日狀況 | 於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一日狀況 | 任用方式 | 備註 | ||
職級 | 職階 | 職級 | 職階 | |||
組別:高級技術員 | ||||||
黃月冰 |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1 |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b) |
姚玉鳳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3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3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林文達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3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3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a) |
侯靜容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3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3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黎慧明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2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2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梁永安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2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2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b) |
洪慧敏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1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徐穎琳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1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丁少雄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1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a) |
許冬梅 | 首席高級技術員 | 1 | 首席高級技術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c) |
關永強 | 首席高級技術員 | 1 | 首席高級技術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林穎君 | 首席高級技術員 | 1 | 首席高級技術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江裕天 | 一等高級技術員 | 1 | 一等高級技術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鄭錦峰 | 二等高級技術員 | 1 | 二等高級技術員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
組別:傳譯及翻譯 | ||||||
方麗華 | 二等翻譯員 | 2 | 二等翻譯員 | 2 |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 |
施利亞 | 二等翻譯員 | 1 | 二等翻譯員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
組別:技術員 | ||||||
馮家健 | 首席特級技術員 | 1 | 首席特級技術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b) |
梁群英 | 特級技術員 | 3 | 特級技術員 | 3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趙紀文 | 特級技術員 | 3 | 特級技術員 | 3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岑焯賢 | 特級技術員 | 1 | 特級技術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劉煥芝 | 特級技術員 | 1 | 特級技術員 | 1 |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 |
高雪芝 | 特級技術員 | 1 | 特級技術員 | 1 |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 |
陳雅鳳 | 特級技術員 | 1 | 特級技術員 | 1 |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 |
蔡英暉 | 特級技術員 | 1 | 特級技術員 | 1 |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 |
劉理超 | 特級技術員 | 1 | 特級技術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岑曉東 | 特級技術員 | 1 | 特級技術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b) |
陳文根 | 特級技術員 | 1 | 特級技術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馬俊達 | 特級技術員 | 1 | 特級技術員 | 1 |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 |
葉俊雄 | 特級技術員 | 1 | 特級技術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張健華 | 特級技術員 | 1 | 特級技術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黃百美 | 首席技術員 | 2 | 首席技術員 | 2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梁家耀 | 首席技術員 | 2 | 首席技術員 | 2 |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 |
何思敏 | 首席技術員 | 2 | 首席技術員 | 2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林達恆 | 首席技術員 | 2 | 首席技術員 | 2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簡媚挺 | 首席技術員 | 2 | 首席技術員 | 2 |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 |
歐陽惠香 | 首席技術員 | 1 | 首席技術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李詩韻 | 首席技術員 | 1 | 首席技術員 | 1 |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 |
陳曉冬 | 首席技術員 | 1 | 首席技術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洪燕飛 | 首席技術員 | 1 | 首席技術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程靄霖 | 首席技術員 | 1 | 首席技術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周菲凡 | 首席技術員 | 1 | 首席技術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劉淑雯 | 首席技術員 | 1 | 首席技術員 | 1 |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 |
吳璟瀅 | 首席技術員 | 1 | 首席技術員 | 1 |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 |
張寶珊 | 首席技術員 | 1 | 首席技術員 | 1 |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 |
梁麗娟 | 首席技術員 | 1 | 首席技術員 | 1 |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 |
梁競雄 | 首席技術員 | 1 | 首席技術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黃咏 | 首席技術員 | 1 | 首席技術員 | 1 |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 |
許嘉路 | 首席技術員 | 1 | 首席技術員 | 1 |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 |
黃玉瑩 | 首席技術員 | 1 | 首席技術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江靜欣 | 首席技術員 | 1 | 首席技術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李美芳 | 首席技術員 | 1 | 首席技術員 | 1 |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 |
鄺子欣 | 一等技術員 | 2 | 一等技術員 | 2 | 行政任用合同 | |
黃清怡 | 一等技術員 | 2 | 一等技術員 | 2 |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 |
組別:技術輔助人員 | ||||||
林美寶 |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湯頴琪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3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3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林永池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羅嘉慧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劉芷菁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傅婉婷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蔡樺娟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1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1 |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 |
黃健飛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1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1 |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 |
張翎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1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1 |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 |
鄺美茵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1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1 |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 |
黃國詩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1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1 |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 |
陳莉珍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1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
伍嘉頴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1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
何莉莉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陳若蘭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甄池芝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譚巧芝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高綺樺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關嘉俊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胡綺雯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 |
戚秀慧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 |
鄺春榕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 |
吳家慧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馮詩敏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 |
周惠聰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 |
陳志明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
陳詩棋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 |
毛翠雯 | 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行政任用合同 | |
組別:工人 | ||||||
林國倫 | 技術工人 | 3 | 技術工人 | 3 | 行政任用合同 | |
陳美娟 | 勤雜人員 | 6 | 勤雜人員 | 6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呂順意 | 勤雜人員 | 3 | 勤雜人員 | 3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黃玉玲 | 勤雜人員 | 3 | 勤雜人員 | 3 |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 |
鍾麗珍 | 勤雜人員 | 3 | 勤雜人員 | 3 | 行政任用合同 | |
周玉麗 | 勤雜人員 | 2 | 勤雜人員 | 2 |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 |
組別:輕型車輛司機 | ||||||
趙健敏 | 輕型車輛司機 | 4 | 輕型車輛司機 | 4 | 行政任用合同 | |
李耀發 | 輕型車輛司機 | 4 | 輕型車輛司機 | 4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鄒見雄 | 輕型車輛司機 | 3 | 輕型車輛司機 | 3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鄭炳光 | 輕型車輛司機 | 2 | 輕型車輛司機 | 2 |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 |
馮健雄 | 輕型車輛司機 | 1 | 輕型車輛司機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備註:
a)自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一日起以定期委任擔任廳長職務,合同自動終止;
b)自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一日起以定期委任擔任處長職務,合同自動終止;
c)自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一日起以定期委任擔任中心主任職務(等同於處長),合同自動終止。
根據第1/201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以個人勞動合同聘用的人員,按原職程、職級及職階轉入新架構:
個人勞動合同人員 | ||||||
人員組別及姓名 | 於二零一九年二月十日狀況 | 於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一日狀況 | 任用方式 | 備註 | ||
職級 | 職階 | 職級 | 職階 | |||
組別:高級技術員 | ||||||
José Manuel Bento Ferreira de Almeida |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1 |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1 | 個人勞動合同 | a) |
Maria Isabel da Silva Spínola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3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3 | 個人勞動合同 |
備註:
a)自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一日起擔任代處長。
(經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核准)
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於高等教育局
局長 蘇朝暉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自二零一九年二月十六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劉振滄工程師為本局副局長,為期一年。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吳佩芬及周勇,轉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
潘頌恩及蘇利利,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
李振立及李世權,轉為第一職階特級繪圖員;
郭秋霞及彭婉琪,轉為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
二零一九年三月一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李燦烽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
陳錫潤,擔任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00點,自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九日起生效;
黃年,擔任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65點,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二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吳妙玲及余紫陽在本局擔任第四職階勤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四月四日起獲續期一年,薪俸點140點。
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局長 張紹基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一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本局勤雜人員張初帶於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七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故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亦於同日起失效。
本局勤雜人員梁惠蓮於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故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亦於同日起失效。
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郭淑惠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之行政任用合同第二條款,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謝浩賢及黃少菲在本局擔任職務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二條款,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7/2013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第二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三款(一)項的規定,批准Dâmaso António Pinto de Barros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的個人勞動合同續期一年,薪俸點650,自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於房屋局
局長 山禮度
摘錄自本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九年二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黃文靜——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25,自二零一九年二月八日起生效。
陳威祥及陳國興——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15,自二零一九年二月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李星儒──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00,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於建設發展辦公室
主任 林煒浩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二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梁偉豪──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六條第二款(一)項之規定,其在本辦擔任的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辛福青及譚碧怡──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450點,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謝健朗及程厦緣──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450點,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梁偉豪──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400點,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陳嘉莉──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二十七條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翻譯員,薪俸點490點,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林裕熙──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二十四條第三款第(一)項及第四款之規定,其在本辦擔任的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並自二零一九年二月四日起生效。
袁婷──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二十四條第三款第(一)項及第四款之規定,其在本辦擔任的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並自二零一九年二月四日起生效。
何靈楓──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二十四條第三款第(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其在本辦擔任的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並自二零一九年二月四日起生效。
梁偉鑾──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按照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25,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於運輸基建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蔣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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