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úmero 10
II
SÉRIE

Quarta-feira, 6 de Março de 2019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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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施家宗慈善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13/2019號。

施家宗慈善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中文名為:“施家宗慈善會”。

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de Caridade Si Ka Chong”,葡文簡稱為:“ACSKC”。

英文名為:“Si Ka Chong Charity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SKCCA”。

第二條——會址:設於澳門祐漢市場街88號康樂新村第五座地下AR,在適當時得按照會員大會決議將會址搬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點。

第三條——組織性質:本會乃非牟利慈善組織,其存續不設期限。

第二章

宗旨

第四條——宗旨:愛國愛澳,團結海內外家族成員,秉承施家宗先生扶貧助弱之精神於各界有需要人士,推動社會慈善活動,關懷社群,不分宗教、種族,參與社會服務。

第五條——內部章程:本會另設內部章程,規範理事會轄下的各部門組織。

第六條——會員權利與義務:會員享有法定之各項權利及義務,享有選舉權及被選權,出席會員大會會議,對大會提出意見,參加本會活動等權利。以及遵守會章,繳付入會費、基金及為本會的發展和聲譽作出貢獻等義務。未履行上述義務、違反會章或損害聲譽者,經理事會討論,可喪失會員資格。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會員:凡施家宗先生直系及旁系之家族成員均可成為會員。非施家宗先生家族直系及旁系成員但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經申請獲得理事會批准,並繳納入會費後,方可成為會員。

第八條——會員大會: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每三年進行換屆選舉,本會主席團設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若干人、副會長若干人,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為三年,經選舉可連任。會長對內領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會長缺席時,由理事長或副會長依次代其職務。會長卸任後授予永遠榮譽會長。

第九條——理事會以單數成員組成,有理事長一人,常務副理事長若干名、副理事長若干名、常務理事若干名及理事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任期三年,經選舉可連任。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每年召開若干次理事會,負責研究制定及執行有關會務活動計劃。會議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票贊同方為有效。

二、每屆理事會人數由現屆理事會最後一次會議議決。

第十條——監事會以單數成員組成,有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及若干名監事,任期三年,經選舉可連任,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負責審計監督本會財務及會務活動等有關事務。會議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票贊同方為有效。

第十一條——經費來源:會費及會員基金,接受澳門政府資助及本會成員和社會各界人士的合法捐助。

第十二條——其他名銜:設創會會長、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永遠名譽會長、名譽會長,榮譽顧問、名譽顧問、顧問若干人。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的召集:每年至少召開一次,並須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形式通知,召集書上須載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會議之議程;有五分之一的會員為合法的目的有權要求召集會員大會。如會議當日出席人數不足,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亦可召開會議。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決議及權限:決議由絕對多數票通過方能生效,其權限:

一、修訂和通過章程修改案(修改會章應有四分之三出席之會員通過方能生效);

二、選舉和通過本會的一切重要決議;

三、審議通過每年的工作報告、財務報告、明年預算;

四、解散應有四分之三的全體會員通過視為有效。

第四章

代表權

第十五條——代表權:本會屬具法人資格之組織,凡需與澳門特別行政區及有關政府部門或私人機構簽署合同或文件,尤其是買賣或租賃物業的契約,與銀行業務往來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所有文件,或涉及訴訟等法律事務時,得由本會會長獨立一人代表;或經由理事會會議決議委派代表執行。

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粵港澳大灣區青年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12/2019號。

澳門粵港澳大灣區青年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澳門粵港澳大灣區青年協會”(簡稱:“灣區青協”);

葡文:“Associação de Juventude da Zona de Grande Baía Guangdong- -Hong Kong-Macau em Macau”;

英文:“Guangdong-Hong Kong-Macao Greater Bay Area Youth Association, Macao ”(以下稱本會)。

第二條——會址:會址設於澳門黑沙環第二街26號錦興大廈一樓A座,經會員大會決議,會址得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第三條——本會性質:本會是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批准成立,經澳門特區政府核准登記註冊的合法組織,創立於澳門的非牟利的社團,由一班努力奮鬥的青年企業家牽頭,自願組成富有活力、熱誠務實的隊伍。

第四條——本會宗旨如下:以粵港澳大灣區的發展規劃為藍圖,探索拓展三地青年之間的人文交流、創新創業、實習就業、經貿往來的合作路徑。致力於凝聚粵港澳三地社區青年的力量,共同發揮互動、互助、互補的精神,推動普及港澳社區青年對國情、商情、民情的認識,積極協助三地高校的青年師生以及海外留學生實踐理想,尋找商機、發揮所長。充分利用澳門獨特優勢,打造人才合作與交流的視窗、促進粵港澳深度合作發展的樞紐和載體。

第五條——本會目標:

一、通過協會,聯結三地創業孵化中心;

二、為青年融入粵港澳大灣區發展創造機遇,協助業務連接;

三、促進三地青年經濟、文化、社會藝術之間的交流。

第二章

會員

第六條——本會會員申請資格:

凡粵港澳大灣區的愛國青年,年齡由18歲至45歲(特殊情況除外),承認本會章程、維護本會權益、執行本會決議,通過理、監事會批准者均可成為本會會員。不符合上述條件之人士,經會員大會通過亦得成為本會會員。若自行退出本會,應最少提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向本會理、監事會提出申請;會員若違反本會章程,損害本會利益,或違背本會所依循的原則,經理、監事會通過,可被撤銷會籍。

第七條——會員權利

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有權參與本會的活動、享受本會所有福利和參加康樂活動之權利。

第八條——會員義務

會員有義務:會員必須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本會決議,按時繳付入會費、年費;維護本會聲譽及權益;積極參與本會活動及支持會務工作。獲選為本會各機關的成員後,必須履行任期內獲本會授予之工作,推動本會會務發展。

會費:

普通會員之會費應於本會該財政年度(本會財政年度訂公曆十二月三十一日為結算日)內繳交,逾期時,本會得以掛號函催繳之。再三十天後,倘仍未清繳者,則作自動退會論。

自動退會,或停止會籍,或被開除會籍,或會員資格喪失者,除不得再享受本會一切權利之外,其所交之會費及年費概不退還。

第九條——本會組織

本會組織為:

1. 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總人數為單數,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會長職責:依照會的宗旨,決定工作方針路線、工作任務及工作計劃,對外代表本會推廣本會宗旨,加強對外的友誼與交流,審議理、監事會之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及意見書。

2. 理事會:理事會設有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及理事若干名,總人數為單數,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會職責:理事會為本會的執行機關,召開會員大會,並執行本會的決議,向本會作工作及財務報告,並提出年度工作方針及建議,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批核入會申請,協同監事會進行換屆選舉工作。

3. 監事會: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不少於四名,總人數為單數,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會職責: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監察機關,監察及審議理事會之工作及財務報告,查核本會之財產,就監察活動編寫年度報告,協同理事會進行換屆選舉工作。

4. 創會會長一人,由首屆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創會會長參與理監事會的會議。

5.本會設榮譽會長、顧問各若干人,由理、監事會推薦、聘請社會各界有聲望的知名人士擔任。

6.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或者在必要的情況下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開及由會長主持,但必須於會議八日前以掛號信方式或透過簽收方式通知(通知須列明開會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會員大會之出席人數,於指定之時間若有過半數會員出席,又或不及半數會員出席將於60分鐘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少,會員大會均得開會,議決從絕對多數贊成票生效,但法律另有規定除外。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時,會員如因事不能到場,可委託其他會員代為投票。

第十條——本會責任之承擔

本會一切責任之承擔,包括法庭內外,均由會長或其授權人以及理事長聯名簽署方為有效。

第十一條——收入:會費及年費

1. 本會的經費來源採取集腋成裘的原則,主要收入來自會費和年費,以及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的收入和收益。

2. 本會得接受政府、機構及社會人士捐贈,將來置有物業的租金和相關利潤等方面的所得,但該等捐助不附帶任何與本會宗旨不符的條件。

3. 設立本會專門賬戶,以公開、透明的形式處理本會財務,全部收支賬目由理事會每年向會員大會公佈。

第十二條——章程修改

章程若有遺漏之處必須由會員大會修訂解決。如須修訂任何章程,必需擁有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如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之決議,必需取得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三條——附則

1、本會受澳門福建同鄉會指導;

2、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洪氏婦女聯誼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15/2019號。

澳門洪氏婦女聯誼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

本會定名為“澳門洪氏婦女聯誼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Amizade das Mulheres do Clã Hong de Macau”。

英文名稱為“Hong Clan Women Friendship Association of Macao”。

第二條

組織性質

本會是在澳門洪氏宗親會直接領導下之屬會,自願組成為非牟利團體,其存續不設期限。

第三條

宗旨

本會宗旨為愛祖國、愛澳門;團結於澳門定居、工作或經商的洪氏婦女關心澳門社會婦女發展及服務宗親,加強聯繫海內外同宗婦女團體,促進本澳及外地同宗婦女交流,推動愛國愛澳精神,共建繁榮澳門。

第四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在澳門慕拉士大馬路201-207號泉福工業大廈14樓G座。在需要時可遷往其他地方,及設立分區辦事處。

第二章

會員、會員權利和義務

第五條

資格

凡同意本會章程之洪氏婦女,均可申請加入本會。經理事會批准,即成為本會會員。

第六條

權利

本會會員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向本會會務提出批評建議之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和享受本會福利之權。

第七條

義務

會員有遵守會章、服從決議、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架構及職權

第八條

本會組織架構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九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

(二)會長為本會最高負責人。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督促理事會、監事會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負責召開。大會之召集須至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各會員,召集書內應載明開會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應理事會要求或有超過一半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每次會員大會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超過通知書上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得開會。所決議之事項須有過半數出席會員通過方為有效,但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五)會員大會之職權為: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決定本會會務方針;審議理事會及監事會之報告和提案;審議/通過理事會(首屆由籌委會)提交之會長/副會長人選;選舉理監事會成員。

(六)會長/副會長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

(七)會長/副會長可出席理事會、監事會任何會議,有發言權。

第十條

理事會

(一)會員大會休會期間,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構。

(二)理事會職權為:執行會員大會決議;處理各項會務;向會員大會提交工作(會務)報告。

(三)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常務理事若干人,理事若干人,均由全體理事互選產生。理事會總人數為單數。

(四)理事會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

(五)理事會可設若干部門,負責處理各有關會務。

(六)理事會可根據會務發展需要,敦聘社會人士擔任榮譽會長、名譽會長、顧問等職務。

第十一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之會務工作;稽核本會之財產及財務收支。並向會員大會提交工作報告。

(二)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監事若干人,均由全體監事互選產生。監事會總人數為單數。

(三)監事會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二條

經費

本會日常經費是:會員繳納會費;會內及會外熱心人士、公共或私人實體的捐獻及贊助。如有須要,可向會員或社會進行募捐。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三條

章程修改

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於會員大會;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方可通過。

第十四條

解散

本會解散權屬於會員大會;解散法人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方可通過。

第十五條

章程解釋

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旅遊及文化產品協會

Associação de Turismo e Produtos Culturais de Macau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19/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43。

第一章

名稱,地址及宗旨

第一條

名稱

中文名為:澳門旅遊及文化產品協會;

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de Turismo e Produtos Culturais de Macau;

英文名為:Macao Tourism and Cultural Products Association。

第二條

地址

1.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卑第圍1號地下;

2. 經會員大會批准,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地方。

第三條

宗旨

1. 構建具有本地特色的旅遊及商業品牌設計產業。推動合作及展示本澳旅遊文創設計實力的作用;加強本地與外地旅遊文創設計業界之產業合作及聯繫;積極團結澳門本土文創工作者,關注、研究、推廣澳門旅遊品牌設計產業,培養本土文化藝術設計人才,宣傳澳門旅遊文化創意設計品牌。

2. 使用“澳門旅遊及文化產品協會”的宣傳平臺;以配合政府推行的多元化政策,加強青年旅遊設計創意興趣,從而促進旅遊創意產業的發展。

第二章

會員資格,權利及義務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熱愛書畫、設計、策劃等本澳市民,贊同本會章程均可申請入會,經本會理事會核對資格通過方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之權利

1. 有選舉權及被選權;

2. 批評、建議、質詢有關本會事宜;

3. 出席會員大會及享受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

第六條

會員之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及執行本會理事會之決議;

2. 維護本會名譽及合法權益;

3. 積極參與及協助支持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4. 會員必須繳交每年的會費。

第七條

會員資格之喪失

1. 其本人書面向理事會通知退會;

2. 違反章程而嚴重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者,經會員大會通過即被開除會籍;

3. 除理事會接受其解釋,任何會員欠繳或拒繳年費兩次或以上者。

第三章

本會之組織架構

第八條

本會組織架構

1. 會員大會;

2. 理事會;

3. 監事會。

第九條

組織架構之產生

理、監事會全體成員經會員大會通過投票選舉產生。

第十條

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的最高權力組織,其職權如下:

1. 選出理監事架構成員;

2. 討論及通過理事會之會務報告及財政報告;

3. 對修改會章建議作出決議;

4. 對本會之解散作出決議;

5. 本會一年一度召開一次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會員大會提前十日以掛號信或提前十日透過簽收方式召集,召集書內會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6. 章程之修改權屬會員大會,需要出席會員四分之三通過方為有效;

7. 解散本會的決議,必須經本會所有會員的四分之三多數票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一條

理事會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人,其中一名理事兼任財政,總人數為單數,其職權如下:

1.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處理日常會務;

2. 於每年召開之會員大會出示週年會務報告、財政報告及下年度之活動計劃,按會務需要向會員大會建議修改會章。

第十二條

監事會

監事會由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二人,監事二人組成,總人數為單數,其職權如下:

1. 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2. 審查賬目,核對本會財產;

3. 審核有關年報及制定意見書呈交會員大會。

第十三條

任期

理監事會全體成員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四章

財政

第十四條

經費來源

1. 會員入會費及每年年費;

2. 會員及熱心人士之捐贈或其他收入;

3. 接受政府之資助。

第十五條

經費支出

1. 本會的日常開支及舉辦活動之一切開支,須經理事長或副理事長簽署;

2. 理事會須以本會名義在銀行開設戶口,戶口之使用須最少二名理事簽署,而該兩名理事必須一名為財政,而另一名為理事長或副理事長。

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 Wong Wai Wa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柬埔寨文化經貿商會

簡稱:(澳柬文經商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19/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46。

“澳門柬埔寨文化經貿商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柬埔寨文化經貿商會”,中文簡稱為“澳柬文經商會”,英文名稱為“Macao Cambodia Culture Economic and Trade Chamber of Commerce”。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1. 愛國愛澳;2. 推動澳門與柬埔寨文化發展;3. 加強澳門與柬埔寨經貿活動;4. 舉辦澳門與柬埔寨文化經貿活動;5. 關心社群,參與澳門與柬埔寨各項公益及社會活動。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新雅馬路22-26號福海花園福寧閣地下。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有選舉和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大會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負責制定或修改章程,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秘書長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理事長擔任法庭內外相關事務的代表。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理事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以上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監事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以上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

使本會負責之方式

本會所有行為、合約及文件須理事長和副理事長共同簽署。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馬來西亞文化經貿商會

簡稱:(澳馬文經商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19/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47。

澳門馬來西亞文化經貿商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馬來西亞文化經貿商會”,中文簡稱為“澳馬文經商會”,英文名稱為“Macao Malaysia Culture Economic and Trade Chamber of Commerce”。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1. 愛國愛澳;2. 推動馬來西亞文化發展;3. 加強澳門與馬來西亞經貿活動;4. 舉辦澳門與馬來西亞文化經貿活動;5. 關心社群,參與澳門與馬來西亞各項公益及社會活動。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新雅馬路22-26號福海花園福寧閣地下。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有選舉和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大會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負責制定或修改章程,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秘書長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理事長擔任法庭內外相關事務的代表。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理事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以上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監事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以上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

使本會負責之方式

本會所有行為、合約及文件須理事長和副理事長共同簽署。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八達商場業主聯誼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19/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49。

八達商場業主聯誼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八達商場業主聯誼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是保障商場之經營運作,團結業主及租戶,促進睦鄰互助關係。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區神父街217號八達新村地下BY-EQ舖。經會員大會決議,本會會址可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可參與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和享受本會提供的一切福利。

(二)會員有義務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主席、副主席和秘書以及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團,由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組成,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

使本會負責之方式

本會所有行為、合約及文件須理事長和副理事長共同簽署。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議籌募之。

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梁族青年協會

Associação dos Jovens de Apelido Leong, Residentes em Macau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19/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51。

澳門梁族青年協會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梁族青年協會」,

葡文為“Associação dos Jovens de Apelido Leong, Residentes em Macau”。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南灣大馬路六十三號恆昌大廈四字樓A座。

第三條——發揚愛國愛澳、敦親睦族、發揚忠孝傳家及服務宗親精神,加強聯繫海內外同宗青年社團以共創澳門繁榮為本會宗旨。

第四條——本會屬非牟利團體,附屬於澳門梁族聯誼會(梁長壽堂),輔助該會辦好會務工作。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凡澳門梁族聯誼會梁姓會員,年齡由18歲至44歲,承認本會章程,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若自行退出本會,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本會理事會;會員若違反本會章程、損害本會利益,或違背本會所依循的原則,按嚴重程度,會員大會可決議撤銷其會籍。

第六條——會員權利

本會會員:

(1)有權出席會員大會及表決(按內部規章規定);

(2)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按內部規章規定);

(3)會員有權參與本會的活動及享受本會所提供之福利和康樂活動。

第七條——會員必須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則及會員大會決議,維護本會聲譽及權益;積極參與本會活動及支持會務工作。當獲選為本會各機關的成員,必須履行任期內獲本會授予之工作,推動本會會務發展,維護本會聲譽。

第三章

組織

第八條——會員大會

(1)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制定或修改本會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成員、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審議決定會務方針,審議和通過理事會及監事會的管理報告及監察報告。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

(2)會員大會必須於開會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或透過文書簽收方式作出通知,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3)會員大會必須在半數以上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決議。若出席人數不足半數,則可於原定召開會議時間半小時後作第二次會議召集。經第二次召集的會員大會不論人數多寡,皆可決議;

(4)修改章程之決議,須在會員大會上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

(5)社團的解散須獲得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

(6)會員大會由一名會長,若干名副會長組成的主席團主持,主席團總人數須為單數;由會員大會以選舉方式產生,任期為三年,會長不能連選連任;

(7)會長職責:對外代表本會推廣本會宗旨,加強對外的友誼與交流,對內傳達總會(澳門梁族聯誼會)的指示,協調本會與總會的工作。

第九條——理事會

(1)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

(2)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及理事若干名,總人數須為三名或以上單數;理事會任期為三年,理事不能連選連任;

(3)理事長負責管理理事會的日常工作、主持及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會之任何決議,須有出席者絕對多數贊成通過,如表決時票數相同,則由理事長投決定性一票。

理事會職權如下:

1. 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2. 負責本會之行政管理及計劃會務發展;

3. 每年十一月向總會遞交來年的年度支出預算;

4. 向會員大會提交管理報告及提出建議;

5. 依章程召開會員大員;

6. 制定和通過內部規章。

(4)本會有權聘請社會知名人士及資深會員為本會榮譽會長、榮譽顧問或會務顧問等。

(5)凡需要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各有關機構簽署文件時,由理事長代表或經由會員大會或理事會決定指派代表簽署。

第十條——監事會

(1)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

(2)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總人數為單數;監事會任期為三年,監事長不能連選連任。

(3)監事會職權如下:

1. 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2. 定期審查賬目;

3. 對有關年報及賬目,制定意見書提交會員大會。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主席團成員、理、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第十二條——本會財政收入來自總會(澳門梁族聯誼會)年度經費和熱心人士捐贈以及相關機構的資助。

第十三條——本會章程修改權屬會員大會。

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梁族婦女協會

Associação das Mulheres de Apelido Leong, Residentes em Macau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19/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50。

澳門梁族婦女協會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梁族婦女協會」,葡文為“Associação das Mulheres de Apelido Leong, Residentes em Macau”。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南灣大馬路六十三號恆昌大廈四字樓A座。

第三條——宗旨是發揚愛國愛澳、敦親睦族、發揚忠孝傳家、服務宗親精神,增進澳門各界婦女團結,開展婦女文化康體活動,提升婦女素質和地位,促進和諧家庭建設及共建繁榮穩定的特區。

第四條——本會屬非牟利團體,附屬於澳門梁族聯誼會(梁長壽堂),輔助該會辦好會務工作。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凡澳門梁族聯誼會女性會員,承認本會章程,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若自行退出本會,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本會理事會;會員若違反本會章程,損害本會利益,或違背本會所依循的原則,按嚴重程度,會員大會可決議撤銷其會籍。

第六條——會員權利

本會會員

(1)有權出席會員大會及表決(按內部規章規定);

(2)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按內部規章規定);

(3)有權參與本會的活動及享受本會所供之福利和康樂活動。

第七條——會員必須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則及會員大會決議,維護本會聲譽及權益;積極參與本會活動及支持會務工作。當獲選為本會各機關的成員,必須履行任期內獲本會授予之工作,推動本會會務發展,維護本會聲譽。

第三章

組織

第八條——會員大會

(1)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制定或修改本會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成員、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審議決定會務方針,審議和通過理事會及監事會的管理報告及監察報告。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

(2)會員大會必須於開會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或透過文書簽收方式作出通知,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3)會員大會必須在半數以上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決議。若出席人數不足半數,則可於原定召開會議時間半小時後作第二次會議召集。經第二次召集的會員大會不論人數多寡,皆可決議;

(4)修改章程之決議,須在會員大會上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

(5)社團的解散須獲得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

(6)會員大會由一名會長、若干名副會長組成的主席團主持,主席團總人數須為單數;由會員大會以選舉方式產生,任期為三年,會長不能連選連任;

(7)會長職責:對外代表本會推廣本會宗旨,加強對外的友誼與交流,對內傳達總會(澳門梁族聯誼會)的指示,協調本會與總會的工作。

第九條——理事會

(1)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

(2)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及理事若干名,總人數須為三名或以上單數;理事會任期為三年,理事長不能連選連任。

(3)理事長負責管理理事會的日常工作,主持及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會之任何決議,須有出席者絕對多數贊成通過,如表決時票數相同,則由理事長投決定性一票。

理事會職權如下:

1. 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2. 負責本會之行政管理及計劃會務發展;

3. 每年十一月向總會遞交來年的年度支出預算;

4. 向會員大會提交管理報告及提出建議;

5. 依章程召開會員大員;

6. 制定和通過內部規章。

(4)本會有權聘請社會知名人士及資深會員為本會榮譽會長、榮譽顧問或會務顧問等。

(5)凡需要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各有關機構簽署文件時,由理事長代表或經由會員大會或理事會決定指派代表簽署。

第十條——監事會

(1)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

(2)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總人數為單數;監事會任期為三年,監事長不能連選連任;

(3)監事會職權如下:

1. 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2. 定期審查賬目;

3. 對有關年報及賬目,制定意見書提交會員大會。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一條——每屆會員大會主席團成員、理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第十二條——本會財政收入來自總會(澳門梁族聯誼會)年度經費和熱心人士捐贈,以及相關機構的資助。

第十三條——本會章程修改權屬會員大會。

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閩澳經濟促進會

Associação Promotora de Economia de Macau e Fujian em Macau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19/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52。

澳門閩澳經濟促進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閩澳經濟促進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Promotora de Economia de Macau e Fujian em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o Fujian and Macao Economic Promotion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宗旨是促進澳門特別行政區與福建省的經濟往來和合作,為兩地的經濟發展提供服務,作出貢獻。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600E第一國際商業中心607室,經會員大會決議,會址可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任何人如同意本會之宗旨,經本會會員介紹,及經理事會批准得成為正式會員。

第五條——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第六條——會員有遵守本會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八條——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及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第九條——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一人。本會會長在法庭內外代表本會及領導本會會務。

第十條——本會行政管理機關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理事若干人,理事會總人數必須為單數,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策和日常具體會務,提供年度管理報告,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監事若干人,監事會總人數必須為單數,負責監督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查核本會之財產,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及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得連選連任。

第四章

會議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會議,由理事會召集和會長主持會議。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在會議前八天以掛號信或書面簽收方式向會員作出通知,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會議。每次會員大會會議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超過通知書上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得開會。

第十四條——理事會會議最少每年召開一次,如因會務需要可隨時由理事長召集召開特別會議。

第十五條——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會議、理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分別由會員大會會長、理事長、監事長主持。

第十七條——理事會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經半數以上出席成員同意,始得通過決議。

第五章

經費

第十八條——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有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會員大會,由理事會提交修章方案予會員大會審議,同時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二十條——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二十一條——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第二十二條——在本會各機構產生之前,本會的運作由創立會員確保。

第二十三條——本章程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椰子體育會

Clube Desportivo Coco de Macau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19/ASS/M1檔案組內,編號 為48。

澳門椰子體育會章程

第一條

名稱及會址

(一)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椰子體育會”,葡文名稱為“Clube Desportivo Coco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Coconut Sports Club”。

(二)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美副將大馬路愉景花園19樓C座。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的宗旨為促進及發展本澳競技體育文化,為會員提供參與康體活動的機會,推崇藉由運動帶出像椰子般堅毅不屈、乘風破浪之精神。

第三條

會員資格

凡認同本會宗旨之人士,於遞交入會申請並獲理事會審核通過後,可成為會員。

第四條

會員權利

本會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選舉及被選之權;

(二)參加會員大會及表決;

(三)按照會章規定請求召開會員大會;

(四)參與本會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的各項福利。

第五條

會員義務

本會會員有以下義務:

(一)遵守會章及內部規章及執行決議;

(二)貫徹本會宗旨,促進會務發展;

(三)參加會務活動和所屬機關的會議。

第六條

會員資格之取消

凡會員因違反或不遵守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及利益,經會員大會決議後得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七條

任期

獲選為機關成員者,任期三年,並得連選連任。

第八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最高決議機關,決定本會會務,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修訂章程。

(二)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設一主席團,由會長一名、副會長兩名組成。

(三)會長負責主持會員大會和對外代表本會,並負責協調本會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

(四)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討論及通過理事會所提交的工作報告、年度帳目。召開會員大會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並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五)會員大會可在會長、理事會、監事會或不少於四分之一的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召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

(六)第一次召集會議,過半數會員出席方可議決;否則,會議順延半小時召開,屆時不論出席會員數目為何,皆可決議。任何決議需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通過,但法律規定特定多數者除外。

第九條

代理

會員得授權其他會員作為其代理人出席會員大會;為此目的,受委託者須出示一份由委託人簽署的文書作為憑證。

第十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是本會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處理日常會務。

(二)成員由三名或以上之單數組成,包括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及理事若干名。

(三)理事會在多數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如表決票數相同,以理事長的一票作為決定票。

(四)修改及通過內部規章。

第十一條

榮譽職銜

經會員大會四分之三出席會員通過,理事會可對本會曾作出貢獻之離職領導人授予其榮譽稱號。

第十二條

監事會

監事會是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督行政機關運作,成員由三名或以上之單數組成,包括監事長一名及監事若干名。

第十三條

收入

本會收入包括會員會費、政府資助及任何有助會務之捐助。

第十四條

附則

(一)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二)本章程未能規範之事宜一概按照本澳現行適用之法律規定辦理。

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CARTÓRIO NOTARIAL DAS ILHAS

CERTIFICADO

澳門創意飲食文化商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9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9/ASS檔案組第15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創意飲食文化商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創意飲食文化商會” 。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推動澳門美食業之經濟發展、團結同業、創意創新、保障美食業之經濟權益。發揚愛國家、愛澳門、擁護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提高“美食之都”聲譽,為澳門繁榮富強,作出貢獻。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美副將大馬路新美工業大廈1B。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及秘書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事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一條

會徽

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CARTÓRIO PRIVADO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孔教發展協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九年二月十八日起,存放於本署4/2019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4號,該組織章程內容載於附件之證明書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澳門孔教發展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澳門孔教發展協會”,葡文“Associação de Desenvolvimento de Confucionismo de Macau”,英文“Macao Confucian Development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屬非牟利團體。宗旨為弘揚孔教儒學,提高社會理論及普及孔教儒學教義,讓廣大的人民群眾認識及尊崇孔子,學習孔子的教誨,按孔教儒家思想做人處事,弘揚聖道,匡正人心,興學辦校,培育青年為職志,一本立己立人,樹木樹人之旨。

第三條——本會地址設於澳門氹仔美副將馬路海茵怡居9樓F座,按照會員大會決議,本會可遷往澳門其他地方及設立分區辦事處。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認同本會規章者,經申請入會並獲理事會通過,方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及義務:

1. 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得參加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及享有本會所設的福利;

2.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

第六條——本會組織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七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其組織及職責為:

1. 制定或修改章程;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本會方針;審查及批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2. 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會員大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會議,由理事會召集,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必要時可召開特別會議;

4. 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理事會為本會行政管理機構,其組織及職責為:

1.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2. 理事會由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秘書一人,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九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其組織及職責為:

1. 監察理事會的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2. 監事會由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本會的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各界人士贊助及政府資助。

二零一九年二月十八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林笑雲


CARTÓRIO PRIVADO

MACAU

CERTIFICADO

華僑大學法學院澳門校友會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no Boletim Oficial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que foi constituída 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acima referida, conforme consta do documento, assinado em 20 de Fevereiro de 2019,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sob o n.º 05/2019 a que se refere a alínea f) do n.º 2 do artigo 45.º do Código do Notariado.

華僑大學法學院澳門校友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華僑大學法學院澳門校友會。

第二條——會址:澳門新口岸畢仕達大馬路18號中福商業中心地下K舖。

第三條——宗旨:本會為非牟利之組織,以加強華僑大學法學院校友之間的聯繫,參與本地區社會及文化活動,以及建設澳門的穩定性及文化發展。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曾為華僑大學法學院之學生,均可加入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入會申請均須經本會理事會議通過,方得成為正式會員。

第六條——會員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及有關活動;

(二)會內有表決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三)享受本會提供的服務及福利。

第七條——會員義務:

(一)出席會員大會及有關活動;

(二)遵守會章;

(三)執行決議;

(四)繳納會費。

第三章

組織及功能

第八條——架構:本會由下列機構組成: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會員大會

第九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理事會依法進行召集,會員大會由會長主持。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理事會

第十條——本會最高執行機構為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至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有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或以上、理事一名或以上,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會會議須半數以上理事會成員出席方有效,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按會務發展需要,理事會得聘請名譽會長或顧問。

監事會

第十一條——本會最高監督機構為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至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有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或以上、監事一名或以上,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二條——經費來源:會費收入;接受團體或個人贊助及捐贈;政府資助;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章

運作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之舉行:

(一)會員大會舉行時,出席人數必須有超過全體會員之一半參加方得舉行。如遇不足此數則可依召開時間順延半小時,如仍不足,則可作合法舉行正常討論。

(二)如遇有表決問題,則需有出席人數以絕對多數票通過方為有效。但法律規定須有特定多數票的情況則除外。

(三)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四條——召集會員大會之通知,得用掛號信方式或親自簽收方式通知,最少8天前行之。通知內須載有會議程序、舉行日期、時間及地點。

第十五條——本會各機關成員之選舉:

(一)以普通、直接及不記名投票方式選出;

(二)競選本會各機關成員之名單,應向會員大會會長提交;

(三)在競選名單內得列出候補參選人。倘在職成員喪失或放棄委任,又或因故未能履行委任,則由候補人填補有關職位;

(四)獲多數有效選票的名單,即為獲選名單。

私人公證員 H. Miguel de Senna

Fernandes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20 de Fevereiro de 2019. — O Notário, H. Miguel de Senna Fernandes.


友邦保險(國際)有限公司

澳門分行

開放式退休基金

澳門友邦保險退休基金

管理規章

本管理規章由友邦保險(國際)有限公司澳門分行(下稱澳門友邦保險/「管理公司」)(AIA International Limited Macau Branch, «AIA Macau»)簽訂,其澳門辦事處位於澳門商業大馬路251A-301號友邦廣場1903室(1903 AIA Tower, 251A-301 Avenida Comercial de Macau, Macau),其註冊公司設於29 Richmond Road, Pembroke, Bermuda, HM08,及其公司資本為3,600,000美元。

鑒於:

1. 本管理規章一經簽署後,友邦保險(國際)有限公司澳門分行(下稱澳門友邦保險/「管理公司」)將成立一個名為「澳門友邦保險退休基金」(或管理公司不時決定的其他名稱)的開放式退休基金(下稱「本基金」),供集體加入的參與法人或個別加入的參與人參加。

2. 在有關法律條文之下,管理公司有足夠資格執行本基金在行政、管理和代表人方面的職能。

3. 管理公司將根據本管理規章持有本基金。

本管理規章見證如下:

第一條

(釋義)

1.1 在本管理規章中,下列用語和述語應賦予以下的意義(除非文意另有別的規定):

「申請表」指集體加入的參與法人或個別加入的參與人(按情況而論)填寫並簽署予管理公司為本基金不時訂明的申請表,藉此向管理公司提供有關資料;

「參與法人」指其退休金計劃係由退休基金提供資金之企業;

「參與人」指不論其有否為向退休金計劃提供資金而供款,僅按個人及職業狀況而決定其享有退休金計劃所指之權利之自然人;

「受益人」指不論是否曾為參與人,有權領取退休金計劃所指之金錢給付之自然人;

「營業日」指澳門銀行開門營業(除星期六、日之外)的任何一日;

「供款人」指為向退休金計劃提供資金而供款之自然人或法人;

「受寄人」指管理公司根據本管理規章委任的任何人士;

「澳門」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

「管理公司」指友邦保險(國際)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管理規章」指本管理規章定下的規例;

「月」指公曆月;

「資產淨值」指本基金的資產淨值,或按照第8.4條款條文計算的價值;

「參與計劃」指根據參與協議,或按照本管理規章規定,在本基金下成立的一個退休金計劃;

「參與協議」指一份由管理公司跟參與法人或參與人簽訂的協議,其形式大部分由管理公司訂定,並同意在本管理規章下成立一個參與計劃,而本管理規章及參與協議所載的條款可不時作出修訂;

「永久喪失工作能力」指下列情況:

(a)任何社會保障制度,尤其社會保障基金或澳門退休基金會殘廢金受領人;

(b)根據適用於彌補工作意外或職業病所造成之損害之法律定義,導致永久喪失工作能力之工作意外或職業病而領取補償金之人士;

(c)非處於上述兩項所指之狀況,但因第三人須負責任之行為而致永久喪失工作能力,因而不能賺取相應於正常從事其職業時之報酬之三分之一以上之人士;

「贖回價」指根據第10條款計算作為不時被贖回或將被贖回的每單位贖回價格;

「退休基金」指由有關當局許可設立的退休基金或具有關當局不時賦予的其他意義;

「認購金額」指從另一個退休基金過戶至本基金的任何供款或累算權益,或管理公司收到有關本基金的任何款項;

「單位」指獲本管理規章批准的不能分割的股份,包括任何零碎股份。

1.2 對「本管理規章」或「管理規章」的指稱應指經管理公司不時修訂的本管理規章。

1.3 除文意另有規定,否則對條款、附錄和附件的指稱是指本管理規章中的條款、附錄和附件。附錄和附件應被視為構成本管理規章的一部分。

1.4 標題僅為方便而設,並不影響本管理規章的釋義。

1.5 除文意另有規定,否則含單數的字眼包括雙數,反之亦然;含性別的字眼包括每一性別;含人士的字眼包括公司。

1.6 對任何法規的指稱應被視為對該法規被不時修訂或再制定版本的指稱。

第二條

(退休基金的目的)

2.1 本基金的目的是確保退休基金就提早退休、老年退休、離職和永久喪失工作能力或死亡各方面的執行。

第三條

(受寄人的委任、撤除和退出)

3.1 經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管理公司有權委任或撤換一名或以上的受寄人。

3.2 本基金的受寄人是花旗銀行,其註冊辦公地點位於香港中環花園道三號冠君大廈五十樓。

3.3 在有關法律條文的規限下,受寄人具足夠資格將與本基金有關的證券和文件接收存放或記錄在登記冊上、維持一個將所有進行的交易按時間順序排列的記錄,及每一季度準備一份關於本基金資產的詳細清單。

第四條

(本基金的成員類別)

4.1 本基金的參與人可分為:

(a)個別加入—基金單位由個人供款人初始認購;

(b)集體加入—基金單位由參與法人初始認購。

第五條

(訂立參與協議)

5.1 不論是那一類型參與人,成員身份經簽署了參與協議才產生效力,該份協議包含了法律和規例所要求的資料。

第六條

(管理公司的職能、權利、和義務)

6.1 管理公司負責本基金的設立、行政和管理。管理公司有權限進行對妥善管理本基金為必要或適當之一切行為及活動,尤其:

(a)無須委任而代表本基金之參與法人、參與人、供款人及受益人行使由有關出資所產生之一切權利;

(b)按有關投資政策挑選應組成本基金之有價物;

(c)收取預期供款,然後按有關參與協議向受益人作出應有支付;

(d)整理本身及本基金之會計帳目;

(e)以本基金之名義為屬本基金之不動產進行物業登記。

6.2 在法律和規例及本管理規章的規限下,管理公司應具有並可隨時行使全部或部分以下的職能並行使一切與本基金有直接或間接關係之權利,如同管理公司擁有就本基金作出投資、轉換和更改的絕對權力並享有其實際權益一樣:

(a)在本基金仍是一項存續退休基金的期間,根據本管理規章對本基金作出投資;

(b)於管理公司最終決定認為合適的時候,以本基金之管理人及法定代理人之身分持有作為本基金一部分的任何投資、證券或財產並維持不變;

(c)對於通過出售、收回或轉換等形式把非現金形式的投資、證券和財產變現擁有最終之決定權;

(d)就上述出售、收回或轉換所得之收益及任何構成本基金一部分的其他資本款項,或本基金的任何收入和根據參與協議支付給管理公司的供款,如不需即時作出本管理規章規定的付款,管理公司可於其最終決定認為合適的時候,將上述全部或部分款項作出以下投資或應用:

(i)管理公司擁有最終決定權,可在其認為合適的時候,不論是否享有所有權或復歸權,購買任何基金、證券、債券、公司債券、股票、股份、其他投資或財產,包括包銷或分包銷;

(ii)出於協議所提供權益的目的,與具有良好聲譽的任何保險公司或保險辦事處執行和維持任何年金合約、年金保單或人壽保險保單及其他保單;

(e)以本基金名義作銀行存款。

6.3 在本管理規章條文的限制下,本管理規章無包含任何內容會阻止管理公司作出以下的行為:

(a)為其他人士以其他身份行事;

(b)為自己購買、持有或買賣任何投資項目或貨幣,儘管本基金中可能持有類似的投資專案或貨幣;

(c)為管理公司自己擁有的基金進行投資或為管理公司自己的投資(如適用)而購買本基金組成部分的投資,但條件是不論在哪一個情況下,有關購買條款對於本基金而言絕不會差於同一日正常交易下的購買條款。

管理公司(或任何管理公司的關聯人士)就管理公司(或其關聯人士)進行上文所述行為時而引起的任何報酬、佣金、利潤或任何其他利益,毋須負上要向本基金交代的責任。

6.4 管理公司的義務為:

(a)按照本管理規章行事的義務;

(b)為參與法人或參與人的利益而非為管理公司本身的利益行事的義務;

(c)對為本基金而委任或聘用的服務提供者作出監督及加以恰當控制的義務。

6.5 管理公司沒有向任何參與法人或參與人披露在其代表其他人士以任何身份行事期間獲悉的事情或事項的責任。

6.6 管理公司將時刻遵守法令第6/99/M號適用於管理公司的規定。

第七條

(投資政策)

7.1 本基金投資政策由友邦保險(國際)有限公司澳門分行訂定,其政策將遵照最為合適的法律和規則而訂定。投資工具將會是經澳門金融管理局所允許的投資工具,其中包括但不限於定息工具、股票、單位信託、互惠基金及匯集投資基金。

7.2 本基金的投資目標是在可接受的風險範圍內,將資金投資於一套經過周詳籌劃並均衡的定息工具及股票組合內,從而獲得長線高穩定收益。

第八條

(基金單位價值的計算日和計算形式)

8.1 管理公司將於每一估價日為基金單位價值(計算至小數後兩個位,直至管理公司另行作出修訂)作出計算。計算方法是把本基金的總資產淨值除以流通中的基金單位數目。估價日應是每一個營業日。此外,管理公司有權不時更改估價日的日期。

8.2 於本基金成立當日,基金單位價格將始定為澳門元100元。

8.3 按第8.1條款的規限下,管理公司有權在第11條款所載的例外情況下暫時中止或延遲估價。

8.4 根據公認會計準則和適用法律進行估計,本基金的總資產淨值應相等於參與單位所代表資產組成的基金資產,減去本基金到期和未清付的債項。本基金的債項包括管理公司報酬、受寄人報酬及投資相關費用。投資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於過戶稅、或所屬國家所徵收的其他費用和稅收,及其他有關收費。

8.5 與第8.4條款有關本基金及其所投資基金所承擔並反映於有關基金的每一出資單位價格上的管理公司報酬、受寄人報酬及投資相關費用,請參考本管理規章,參與協議及投資基金詳情。

第九條

(單位的認購)

9.1 參與法人和供款人的認購金額,於扣除按第12.1條款的規限下有關之認購費後,將根據下一個估價日所定基金單位價值,轉換成基金單位(計算至小數後四個位,直至管理公司另行作出修訂)。

9.2 按第9.1條款的規限下,每單位於估價日的單位認購價應按第8.1條款計算。

9.3 當有關資產淨值的計算按第11條款遭到中止,其有關基金單位之認購將順延至不受第11條款限制的第一個估價日進行。

第十條

(單位的贖回)

10.1 參與人或參與法人只可按本基金之參與協議中所定的條款,贖回其所認購的基金單位。

10.2 每單位於估價日的單位贖回價的價值應按第8.1條款計算。

10.3 贖回款項淨值的給付,將相等於所持贖回基金單位之總值(總贖回基金款項),扣除按第12.1條款的規限下須扣除的贖回費用後的淨值。

10.4 當單位之贖回按照本第10條款執行時,管理公司應進行任何必需的售賣以提供支付總贖回款項所需的現金。管理公司然後按有關參與協議向參與人或其他有關人士支付贖回款項淨值,或根據本管理規章條文,運用此贖回款項淨值。管理公司亦應從有關供款戶口扣除贖回單位之數目(並將扣除之數分配到合適的分戶口內)。

10.5 當有關資產淨值的計算按第11條款遭到中止,其有關基金單位之贖回將順延至不受第11條款限制的第一個估價日進行。

10.6 管理公司有最終決定權限制於任何估價日可贖回的單位總數目至發行單位總數量之10%(但不包括於該估價日當日發行的單位數量)。這限制應按比例應用到根據本管理規章條文於同一估價日需要進行單位贖回的所有情形上。因本第10.6條款的應用未能給予贖回的任何單位(在進一步應用本第10.6條款的規限下)將於緊接的下一個估價日獲得贖回。

第十一條

(暫時中止估價和釐定價格)

11.1 鑒於參與人的利益,在發生下列事件的全部或部分期間,管理公司可宣布暫時中止參與計劃的估價及對其資產淨值的計算:

(a)本基金內大部分投資進行交易的任何證券市場關閉、出現限制或暫時中止交易,或管理公司一般採用以確定投資價格的任何途徑出現故障;

(b)於某些原因,管理公司認為不能合理地確定其為本基金持有或承擔任何投資之價格;或

(c)在某些情況下出現緊急事故而導致管理公司認為變賣本基金持有或承擔的任何投資是不可行的或損害參與人利益的;或

(d)變賣或支付任何本基金的投資,認購或贖回本基金的單位而將涉及或可能會涉及的匯款或調回資金受到阻延,或管理公司認為不能夠即時以正常兌換率進行匯款或資金調回。

但條件是有關暫時中止不會引致管理公司違反法律和規例或本管理規章。

11.2 第11.1條款所述的暫時中止應於有關宣布後即時生效,其後應再沒有關於資產淨值的估價和計算,直至管理公司經諮詢受寄人(如有)後宣布解除中止為止,但是暫時中止應於以下情況的營業日隨後之一日予以解除;

(a)引致暫時中止的情況已停止存在;及

(b)無存在任何本管理規章可授予暫時中止的其他情況。

第十二條

(管理公司和受寄人的報酬)

12.1 就管理服務的報酬而言,管理公司應有權收取:

(a)不超逾認購金額5%的認購費;

(b)不超逾贖回基金單位總值5%的贖回費;及

(c)不超逾基金資產淨值每年0.3%的投資管理費;

有關費用詳情請參考參與協議。

12.2 就本基金的受寄服務的報酬而言,受寄人應有權收取不超逾資產淨值每年0.1%的受寄人費。本基金的受寄人現時收取的報酬將列載於參與協議內,但管理公司可對其作出任何修訂。

12.3 管理公司和本基金的受寄人已被授權從本基金戶口中扣除前兩段所述的費用和收費。

第十三條

(轉換基金管理和受寄人)

13.1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將本基金的管理轉換至另一間管理公司。管理公司將負責支付因資產管理權轉移而衍生之任何費用。

13.2 如出現以上情況,管理公司應在有關轉換發生之日前最少30日以書面通知有關參與法人或參與人有關之轉換。

13.3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把本基金的資產受寄權轉移至一個或以上的受寄人。管理公司將負責支付因資產受寄權轉移而衍生之任何費用。

第十四條

(管理規章的更改)

14.1 按第14.2條款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隨時修訂或延展本管理規章的任何條文。

14.2 本管理規章不得進行任何更改或延展,除非:

(a)澳門金融管理局已批准有關更改或延展;及

(b)澳門金融管理局要求作出的通知和其他程序(如有)已被遵從。

但條件是在任何建議中的修訂或延展生效前必須向有關參與法人或參與人發出不少於1個月(或經澳門金融管理局同意的較短時間)的通知。

第十五條

(結束本基金)

15.1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就第15.2條規定的任何一項情況下決定結束本基金。

15.2 第15.1條所述的情況為:

(a)若因任何法律的通過而致使本基金成為非法,或管理公司不論出於任何原因認為維持本基金是不切實際或不適宜的;

(b)管理公司認為本基金已無法實現其功能;

(c)管理公司就當時情況認為持續本基金是不能實行;或

(d)法院命令或通過就管理公司的清盤有效的決議。

15.3 在結束本基金前,應向有關參與法人或參與人發出不少1個月(或經澳門金融管理局可能同意的較短時間)的通知。

15.4 如要結束本基金,有關資產及債務應:

(a)按有關參與法人或參與人根據其持有或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單位或金額數量所作出的指示,轉移至其他退休基金中;

(b)被用於購買人壽保單。

15.5 在任何情況下,參與法人、其他供款人或參與人均不得要求結束或分拆本基金。

第十六條

(結束本基金的程序)

16.1 本基金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後才可予以結束,而有關結束必須刊登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中。

第十七條

(資料的提供)

17.1 在法律和規例的規限下,如管理公司或受寄人被任何政府或主管機關的任何部門要求並且遵從其要求,向他們提供關於本基金和/或參與人和/或本基金的投資和收入和/或本管理規章的條文之資料,不論該要求是可強制執行與否,管理公司或受寄人不會因有關遵從而要向參與人或任何其他人士承擔法律責任或向他們承擔因有關遵從所引起的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管轄權)

18.1所有因本管理規章引起的分歧,不論嚴格來說屬於訴訟性質或任何其他性質,如關於有關條款的詮釋、整體性和執行方面,包括條款的更改或修訂,都應透過澳門金融管理局的保險及私人退休基金爭議仲裁中心作出調解,但超過初級法院的法定上訴利益限額除外,在此情況下,有關爭議應由澳門具權限法院審理。

第十九條

(適用法律)

19.1 本管理規章將受澳門法律管轄。

第二十條

(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

20.1 本基金可登記成為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的公積金計劃的投放項目。

20.2 本基金在公積金計劃的運作須符合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其補充法規及執行指引的規定。

[修改管理規章的生效日期: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該修改追溯至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並取代《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期——第二組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所修改之管理規章。)]

友邦保險(國際)有限公司

澳門分行

開放式退休基金

澳門友邦保險穩定資本基金

管理規章

本管理規章由友邦保險(國際)有限公司澳門分行(下稱澳門友邦保險/「管理公司」)(AIA International Limited Macau Branch, «AIA Macau»)簽訂,其澳門辦事處位於澳門商業大馬路251A-301號友邦廣場1903室(1903 AIA Tower, 251A-301 Avenida Comercial de Macau, Macau),其註冊公司設於29 Richmond Road, Pembroke, Bermuda, HM08,及其公司資本為3,600,000美元。

鑒於:

1. 本管理規章一經簽署後,友邦保險(國際)有限公司澳門分行(下稱澳門友邦保險/「管理公司」)將成立一個名為「澳門友邦保險穩定資本基金」(或管理公司不時決定的其他名稱)的開放式退休基金(下稱「本基金」),供集體加入的參與法人或個別加入的參與人參加。

2. 在有關法律條文之下,管理公司有足夠資格執行本基金在行政、管理和代表人方面的職能。

3. 管理公司將根據本管理規章持有本基金。

本管理規章見證如下:

第一條

(釋義)

1.1 在本管理規章中,下列用語和述語應賦予以下的意義(除非文意另有別的規定):

「申請表」指集體加入的參與法人或個別加入的參與人(按情況而論)填寫並簽署予管理公司為本基金不時訂明的申請表,藉此向管理公司提供有關資料;

「參與法人」指其退休金計劃係由退休基金提供資金之企業;

「參與人」指不論其有否為向退休金計劃提供資金而供款,僅按個人及職業狀況而決定其享有退休金計劃所指之權利之自然人;

「受益人」指不論是否曾為參與人,有權領取退休金計劃所指之金錢給付之自然人;

「營業日」指澳門銀行開門營業(除星期六、日之外)的任何一日;

「供款人」指為向退休金計劃提供資金而供款之自然人或法人;

「受寄人」指管理公司根據本管理規章委任的任何人士;

「澳門」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

「管理公司」指友邦保險(國際)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管理規章」指本管理規章定下的規例;

「月」指公曆月;

「資產淨值」指本基金的資產淨值,或按照第8.4條款條文計算的價值;

「參與計劃」指根據參與協議,或按照本管理規章規定,在本基金下成立的一個退休金計劃;

「參與協議」指一份由管理公司跟參與法人或參與人簽訂的協議,其形式大部分由管理公司訂定,並同意在本管理規章下成立一個參與計劃,而本管理規章及參與協議所載的條款可不時作出修訂;

「永久喪失工作能力」指下列情況:

(a)任何社會保障制度,尤其社會保障基金或澳門退休基金會殘廢金受領人;

(b)根據適用於彌補工作意外或職業病所造成之損害之法律定義,導致永久喪失工作能力之工作意外或職業病而領取補償金之人士;

(c)非處於上述兩項所指之狀況,但因第三人須負責任之行為而致永久喪失工作能力,因而不能賺取相應於正常從事其職業時之報酬之三分之一以上之人士;

「贖回價」指根據第10條款計算作為不時被贖回或將被贖回的每單位贖回價格;

「退休基金」指由有關當局許可設立的退休基金或具有關當局不時賦予的其他意義;

「認購金額」指從另一個退休基金過戶至本基金的任何供款或累算權益,或管理公司收到有關本基金的任何款項;

「單位」指獲本管理規章批准的不能分割的股份,包括任何零碎股份。

1.2 對「本管理規章」或「管理規章」的指稱應指經管理公司不時修訂的本管理規章。

1.3 除文意另有規定,否則對條款、附錄和附件的指稱是指本管理規章中的條款、附錄和附件。附錄和附件應被視為構成本管理規章的一部分。

1.4 標題僅為方便而設,並不影響本管理規章的釋義。

1.5 除文意另有規定,否則含單數的字眼包括雙數,反之亦然;含性別的字眼包括每一性別;含人士的字眼包括公司。

1.6 對任何法規的指稱應被視為對該法規被不時修訂或再制定版本的指稱。

第二條

(退休基金的目的)

2.1 本基金的目的是確保退休基金就提早退休、老年退休、離職和永久喪失工作能力或死亡各方面的執行。

第三條

(受寄人的委任、撤除和退出)

3.1 經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管理公司有權委任或撤換一名或以上的受寄人。

3.2 本基金的受寄人是花旗銀行,其註冊辦公地點位於香港中環花園道三號冠君大廈五十樓。

3.3 在有關法律條文的規限下,受寄人具足夠資格將與本基金有關的證券和文件接收存放或記錄在登記冊上、維持一個將所有進行的交易按時間順序排列的記錄,及每一季度準備一份關於本基金資產的詳細清單。

第四條

(本基金的成員類別)

4.1 本基金的參與人可分為:

(a)個別加入—基金單位由個人供款人初始認購;

(b)集體加入—基金單位由參與法人初始認購。

第五條

(訂立參與協議)

5.1 不論是那一類型參與人,成員身份經簽署了參與協議才產生效力,該份協議包含了法律和規例所要求的資料。

第六條

(管理公司的職能、權利、和義務)

6.1 管理公司負責本基金的設立、行政和管理。管理公司有權限進行對妥善管理本基金為必要或適當之一切行為及活動,尤其:

(a)無須委任而代表本基金之參與法人、參與人、供款人及受益人行使由有關出資所產生之一切權利;

(b)按有關投資政策挑選應組成本基金之有價物;

(c)收取預期供款,然後按有關參與協議向受益人作出應有支付;

(d)整理本身及本基金之會計帳目;

(e)以本基金之名義為屬本基金之不動產進行物業登記。

6.2 在法律和規例及本管理規章的規限下,管理公司應具有並可隨時行使全部或部分以下的職能並行使一切與本基金有直接或間接關係之權利,如同管理公司擁有就本基金作出投資、轉換和更改的絕對權力並享有其實際權益一樣:

(a)在本基金仍是一項存續退休基金的期間,根據本管理規章對本基金作出投資;

(b)於管理公司最終決定認為合適的時候,以本基金之管理人及法定代理人之身分持有作為本基金一部分的任何投資、證券或財產並維持不變;

(c)對於通過出售、收回或轉換等形式把非現金形式的投資、證券和財產變現擁有最終之決定權;

(d)就上述出售、收回或轉換所得之收益及任何構成本基金一部分的其他資本款項,或本基金的任何收入和根據參與協議支付給管理公司的供款,如不需即時作出本管理規章規定的付款,管理公司可於其最終決定認為合適的時候,將上述全部或部分款項作出以下投資或應用:

(i)管理公司擁有最終決定權,可在其認為合適的時候,不論是否享有所有權或復歸權,購買任何基金、證券、債券、公司債券、股票、股份、其他投資或財產,包括包銷或分包銷;

(ii)出於協議所提供權益的目的,與具有良好聲譽的任何保險公司或保險辦事處執行和維持任何年金合約、年金保單或人壽保險保單及其他保單;

(e)以本基金名義作銀行存款。

6.3 在本管理規章條文的限制下,本管理規章無包含任何內容會阻止管理公司作出以下的行為:

(a)為其他人士以其他身份行事;

(b)為自己購買、持有或買賣任何投資項目或貨幣,儘管本基金中可能持有類似的投資專案或貨幣;

(c)為管理公司自己擁有的基金進行投資或為管理公司自己的投資(如適用)而購買本基金組成部分的投資,但條件是不論在哪一個情況下,有關購買條款對於本基金而言絕不會差於同一日正常交易下的購買條款。

管理公司(或任何管理公司的關聯人士)就管理公司(或其關聯人士)進行上文所述行為時而引起的任何報酬、佣金、利潤或任何其他利益,毋須負上要向本基金交代的責任。

6.4 管理公司的義務為:

(a)按照本管理規章行事的義務;

(b)為參與法人或參與人的利益而非為管理公司本身的利益行事的義務;

(c)對為本基金而委任或聘用的服務提供者作出監督及加以恰當控制的義務。

6.5 管理公司沒有向任何參與法人或參與人披露在其代表其他人士以任何身份行事期間獲悉的事情或事項的責任。

6.6 管理公司將時刻遵守法令第6/99/M號適用於管理公司的規定。

第七條

(投資政策)

7.1 本基金投資政策由友邦保險(國際)有限公司澳門分行訂定,其政策將遵照最為合適的法律和規則而訂定。投資工具將會是經澳門金融管理局所允許的投資工具,其中包括但不限於定息工具、股票、單位信託、互惠基金及匯集投資基金。

7.2 本基金的首要目標是盡量減低其短期資本風險。第二目標則是透過有限投資於全球股票而提高其長遠回報。

第八條

(基金單位價值的計算日和計算形式)

8.1 管理公司將於每一估價日為基金單位價值(計算至小數後兩個位,直至管理公司另行作出修訂)作出計算。計算方法是把本基金的總資產淨值除以流通中的基金單位數目。估價日應是每一個營業日。此外,管理公司有權不時更改估價日的日期。

8.2 於本基金成立當日,基金單位價格將始定為澳門元100元。

8.3 按第8.1條款的規限下,管理公司有權在第11條款所載的例外情況下暫時中止或延遲估價。

8.4 根據公認會計準則和適用法律進行估計,本基金的總資產淨值應相等於參與單位所代表資產組成的基金資產,減去本基金到期和未清付的債項。本基金的債項包括管理公司報酬、受寄人報酬及投資相關費用。投資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於過戶稅、或所屬國家所徵收的其他費用和稅收,及其他有關收費。

8.5 與第8.4條款有關本基金及其所投資基金所承擔並反映於有關基金的每一出資單位價格上的管理公司報酬、受寄人報酬及投資相關費用,請參考本管理規章,參與協議及投資基金詳情。

第九條

(單位的認購)

9.1 參與法人和供款人的認購金額,於扣除按第12.1條款的規限下有關之認購費後,將根據下一個估價日所定基金單位價值,轉換成基金單位(計算至小數後四個位,直至管理公司另行作出修訂)。

9.2 按第9.1條款的規限下,每單位於估價日的單位認購價應按第8.1條款計算。

9.3 當有關資產淨值的計算按第11條款遭到中止,其有關基金單位之認購將順延至不受第11條款限制的第一個估價日進行。

第十條

(單位的贖回)

10.1 參與人或參與法人只可按本基金之參與協議中所定的條款,贖回其所認購的基金單位。

10.2 每單位於估價日的單位贖回價的價值應按第8.1條款計算。

10.3 贖回款項淨值的給付,將相等於所持贖回基金單位之總值(總贖回基金款項),扣除按第12.1條款的規限下須扣除的贖回費用後的淨值。

10.4 當單位之贖回按照本第10條款執行時,管理公司應進行任何必需的售賣以提供支付總贖回款項所需的現金。管理公司然後按有關參與協議向參與人或其他有關人士支付贖回款項淨值,或根據本管理規章條文,運用此贖回款項淨值。管理公司亦應從有關供款戶口扣除贖回單位之數目(並將扣除之數分配到合適的分戶口內)。

10.5 當有關資產淨值的計算按第11條款遭到中止,其有關基金單位之贖回將順延至不受第11條款限制的第一個估價日進行。

10.6 管理公司有最終決定權限制於任何估價日可贖回的單位總數目至發行單位總數量之10%(但不包括於該估價日當日發行的單位數量)。這限制應按比例應用到根據本管理規章條文於同一估價日需要進行單位贖回的所有情形上。因本第10.6條款的應用未能給予贖回的任何單位(在進一步應用本第10.6條款的規限下)將於緊接的下一個估價日獲得贖回。

第十一條

(暫時中止估價和釐定價格)

11.1 鑒於參與人的利益,在發生下列事件的全部或部分期間,管理公司可宣布暫時中止參與計劃的估價及對其資產淨值的計算:

(a)本基金內大部分投資進行交易的任何證券市場關閉、出現限制或暫時中止交易,或管理公司一般採用以確定投資價格的任何途徑出現故障;

(b)於某些原因,管理公司認為不能合理地確定其為本基金持有或承擔任何投資之價格;或

(c)在某些情況下出現緊急事故而導致管理公司認為變賣本基金持有或承擔的任何投資是不可行的或損害參與人利益的;或

(d)變賣或支付任何本基金的投資,認購或贖回本基金的單位而將涉及或可能會涉及的匯款或調回資金受到阻延,或管理公司認為不能夠即時以正常兌換率進行匯款或資金調回。

但條件是有關暫時中止不會引致管理公司違反法律和規例或本管理規章。

11.2 第11.1條款所述的暫時中止應於有關宣布後即時生效,其後應再沒有關於資產淨值的估價和計算,直至管理公司經諮詢受寄人(如有)後宣布解除中止為止,但是暫時中止應於以下情況的營業日隨後之一日予以解除;

(a)引致暫時中止的情況已停止存在;及

(b)無存在任何本管理規章可授予暫時中止的其他情況。

第十二條

(管理公司和受寄人的報酬)

12.1 就管理服務的報酬而言,管理公司應有權收取:

(a)不超逾認購金額5%的認購費;

(b)不超逾贖回基金單位總值5%的贖回費;及

(c)不超逾基金資產淨值每年0.3%的投資管理費;

有關費用詳情請參考參與協議。

12.2 就本基金的受寄服務的報酬而言,受寄人應有權收取不超逾資產淨值每年0.1%的受寄人費。本基金的受寄人現時收取的報酬將列載於參與協議內,但管理公司可對其作出任何修訂。

12.3 管理公司和本基金的受寄人已被授權從本基金戶口中扣除前兩段所述的費用和收費。

第十三條

(轉換基金管理和受寄人)

13.1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將本基金的管理轉換至另一間管理公司。管理公司將負責支付因資產管理權轉移而衍生之任何費用。

13.2 如出現以上情況,管理公司應在有關轉換發生之日前最少30日以書面通知有關參與法人或參與人有關之轉換。

13.3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把本基金的資產受寄權轉移至一個或以上的受寄人。管理公司將負責支付因資產受寄權轉移而衍生之任何費用。

第十四條

(管理規章的更改)

14.1 按第14.2條款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隨時修訂或延展本管理規章的任何條文。

14.2 本管理規章不得進行任何更改或延展,除非:

(a)澳門金融管理局已批准有關更改或延展;及

(b)澳門金融管理局要求作出的通知和其他程序(如有)已被遵從。

但條件是在任何建議中的修訂或延展生效前必須向有關參與法人或參與人發出不少於1個月(或經澳門金融管理局同意的較短時間)的通知。

第十五條

(結束本基金)

15.1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就第15.2條規定的任何一項情況下決定結束本基金。

15.2 第15.1條所述的情況為:

(a)若因任何法律的通過而致使本基金成為非法,或管理公司不論出於任何原因認為維持本基金是不切實際或不適宜的;

(b)管理公司認為本基金已無法實現其功能;

(c)管理公司就當時情況認為持續本基金是不能實行;或

(d)法院命令或通過就管理公司的清盤有效的決議。

15.3 在結束本基金前,應向有關參與法人或參與人發出不少1個月(或經澳門金融管理局可能同意的較短時間)的通知。

15.4 如要結束本基金,有關資產及債務應:

(a)按有關參與法人或參與人根據其持有或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單位或金額數量所作出的指示,轉移至其他退休基金中;

(b)被用於購買人壽保單。

15.5 在任何情況下,參與法人、其他供款人或參與人均不得要求結束或分拆本基金。

第十六條

(結束本基金的程序)

16.1 本基金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後才可予以結束,而有關結束必須刊登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中。

第十七條

(資料的提供)

17.1 在法律和規例的規限下,如管理公司或受寄人被任何政府或主管機關的任何部門要求並且遵從其要求,向他們提供關於本基金和/或參與人和/或本基金的投資和收入和/或本管理規章的條文之資料,不論該要求是可強制執行與否,管理公司或受寄人不會因有關遵從而要向參與人或任何其他人士承擔法律責任或向他們承擔因有關遵從所引起的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管轄權)

18.1 所有因本管理規章引起的分歧,不論嚴格來說屬於訴訟性質或任何其他性質,如關於有關條款的詮釋、整體性和執行方面,包括條款的更改或修訂,都應透過澳門金融管理局的保險及私人退休基金爭議仲裁中心作出調解,但超過初級法院的法定上訴利益限額除外,在此情況下,有關爭議應由澳門具權限法院審理。

第十九條

(適用法律)

19.1 本管理規章將受澳門法律管轄。

第二十條

(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

20.1 本基金可登記成為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的公積金計劃的投放項目。

20.2 本基金在公積金計劃的運作須符合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其補充法規及執行指引的規定。

[修改管理規章的生效日期: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該修改追溯至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並取代《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期——第二組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所修改之管理規章。)]

友邦保險(國際)有限公司

澳門分行

開放式退休基金

澳門友邦保險均衡基金

管理規章

本管理規章由友邦保險(國際)有限公司澳門分行(下稱澳門友邦保險/「管理公司」)(AIA International Limited Macau Branch, «AIA Macau») 簽訂,其澳門辦事處位於澳門商業大馬路251A-301號友邦廣場1903室(1903 AIA Tower, 251A-301 Avenida Comercial de Macau, Macau),其註冊公司設於29 Richmond Road, Pembroke, Bermuda, HM08,及其公司資本為3,600,000美元。鑒於:

1. 本管理規章一經簽署後,友邦保險(國際)有限公司澳門分行(下稱澳門友邦保險/「管理公司」)將成立一個名為「澳門友邦保險均衡基金」(或管理公司不時決定的其他名稱)的開放式退休基金(下稱「本基金」),供集體加入的參與法人或個別加入的參與人參加。

2. 在有關法律條文之下,管理公司有足夠資格執行本基金在行政、管理和代表人方面的職能。

3.管理公司將根據本管理規章持有本基金。

本管理規章見證如下:

第一條

(釋義)

1.1 在本管理規章中,下列用語和述語應賦予以下的意義(除非文意另有別的規定):

「申請表」指集體加入的參與法人或個別加入的參與人(按情況而論)填寫並簽署予管理公司為本基金不時訂明的申請表,藉此向管理公司提供有關資料;

「參與法人」指其退休金計劃係由退休基金提供資金之企業;

「參與人」指不論其有否為向退休金計劃提供資金而供款,僅按個人及職業狀況而決定其享有退休金計劃所指之權利之自然人;

「受益人」指不論是否曾為參與人,有權領取退休金計劃所指之金錢給付之自然人;

「營業日」指澳門銀行開門營業(除星期六、日之外)的任何一日;

「供款人」指為向退休金計劃提供資金而供款之自然人或法人;

「受寄人」指管理公司根據本管理規章委任的任何人士;

「澳門」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

「管理公司」指友邦保險(國際)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管理規章」指本管理規章定下的規例;

「月」指公曆月;

「資產淨值」指本基金的資產淨值,或按照第8.4條款條文計算的價值;

「參與計劃」指根據參與協議,或按照本管理規章規定,在本基金下成立的一個退休金計劃;

「參與協議」指一份由管理公司跟參與法人或參與人簽訂的協議,其形式大部分由管理公司訂定,並同意在本管理規章下成立一個參與計劃,而本管理規章及參與協議所載的條款可不時作出修訂;

「永久喪失工作能力」指下列情況:

(a)任何社會保障制度,尤其社會保障基金或澳門退休基金會殘廢金受領人;

(b)根據適用於彌補工作意外或職業病所造成之損害之法律定義,導致永久喪失工作能力之工作意外或職業病而領取補償金之人士;

(c)非處於上述兩項所指之狀況,但因第三人須負責任之行為而致永久喪失工作能力,因而不能賺取相應於正常從事其職業時之報酬之三分之一以上之人士;

「贖回價」指根據第10條款計算作為不時被贖回或將被贖回的每單位贖回價格;

「退休基金」指由有關當局許可設立的退休基金或具有關當局不時賦予的其他意義;

「認購金額」指從另一個退休基金過戶至本基金的任何供款或累算權益,或管理公司收到有關本基金的任何款項;

「單位」指獲本管理規章批准的不能分割的股份,包括任何零碎股份。

1.2 對「本管理規章」或「管理規章」的指稱應指經管理公司不時修訂的本管理規章。

1.3 除文意另有規定,否則對條款、附錄和附件的指稱是指本管理規章中的條款、附錄和附件。附錄和附件應被視為構成本管理規章的一部分。

1.4 標題僅為方便而設,並不影響本管理規章的釋義。

1.5 除文意另有規定,否則含單數的字眼包括雙數,反之亦然;含性別的字眼包括每一性別;含人士的字眼包括公司。

1.6 對任何法規的指稱應被視為對該法規被不時修訂或再制定版本的指稱。

第二條

(退休基金的目的)

2.1 本基金的目的是確保退休基金就提早退休、老年退休、離職和永久喪失工作能力或死亡各方面的執行。

第三條

(受寄人的委任、撤除和退出)

3.1 經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管理公司有權委任或撤換一名或以上的受寄人。

3.2 本基金的受寄人是花旗銀行,其註冊辦公地點位於香港中環花園道三號冠君大廈五十樓。

3.3 在有關法律條文的規限下,受寄人具足夠資格將與本基金有關的證券和文件接收存放或記錄在登記冊上、維持一個將所有進行的交易按時間順序排列的記錄,及每一季度準備一份關於本基金資產的詳細清單。

第四條

(本基金的成員類別)

4.1 本基金的參與人可分為:

(a)個別加入—基金單位由個人供款人初始認購;

(b)集體加入—基金單位由參與法人初始認購。

第五條

(訂立參與協議)

5.1 不論是那一類型參與人,成員身份經簽署了參與協議才產生效力,該份協議包含了法律和規例所要求的資料。

第六條

(管理公司的職能、權利、和義務)

6.1 管理公司負責本基金的設立、行政和管理。管理公司有權限進行對妥善管理本基金為必要或適當之一切行為及活動,尤其:

(a)無須委任而代表本基金之參與法人、參與人、供款人及受益人行使由有關出資所產生之一切權利;

(b)按有關投資政策挑選應組成本基金之有價物;

(c)收取預期供款,然後按有關參與協議向受益人作出應有支付;

(d)整理本身及本基金之會計帳目;

(e)以本基金之名義為屬本基金之不動產進行物業登記。

6.2 在法律和規例及本管理規章的規限下,管理公司應具有並可隨時行使全部或部分以下的職能並行使一切與本基金有直接或間接關係之權利,如同管理公司擁有就本基金作出投資、轉換和更改的絕對權力並享有其實際權益一樣:

(a)在本基金仍是一項存續退休基金的期間,根據本管理規章對本基金作出投資;

(b)於管理公司最終決定認為合適的時候,以本基金之管理人及法定代理人之身分持有作為本基金一部分的任何投資、證券或財產並維持不變;

(c)對於通過出售、收回或轉換等形式把非現金形式的投資、證券和財產變現擁有最終之決定權;

(d)就上述出售、收回或轉換所得之收益及任何構成本基金一部分的其他資本款項,或本基金的任何收入和根據參與協議支付給管理公司的供款,如不需即時作出本管理規章規定的付款,管理公司可於其最終決定認為合適的時候,將上述全部或部分款項作出以下投資或應用:

(i)管理公司擁有最終決定權,可在其認為合適的時候,不論是否享有所有權或復歸權,購買任何基金、證券、債券、公司債券、股票、股份、其他投資或財產,包括包銷或分包銷;

(ii)出於協議所提供權益的目的,與具有良好聲譽的任何保險公司或保險辦事處執行和維持任何年金合約、年金保單或人壽保險保單及其他保單;

(e)以本基金名義作銀行存款。

6.3 在本管理規章條文的限制下,本管理規章無包含任何內容會阻止管理公司作出以下的行為:

(a)為其他人士以其他身份行事;

(b)為自己購買、持有或買賣任何投資項目或貨幣,儘管本基金中可能持有類似的投資專案或貨幣;

(c)為管理公司自己擁有的基金進行投資或為管理公司自己的投資(如適用)而購買本基金組成部分的投資,但條件是不論在哪一個情況下,有關購買條款對於本基金而言絕不會差於同一日正常交易下的購買條款。

管理公司(或任何管理公司的關聯人士)就管理公司(或其關聯人士)進行上文所述行為時而引起的任何報酬、佣金、利潤或任何其他利益,毋須負上要向本基金交代的責任。

6.4 管理公司的義務為:

(a)按照本管理規章行事的義務;

(b)為參與法人或參與人的利益而非為管理公司本身的利益行事的義務;

(c)對為本基金而委任或聘用的服務提供者作出監督及加以恰當控制的義務。

6.5 管理公司沒有向任何參與法人或參與人披露在其代表其他人士以任何身份行事期間獲悉的事情或事項的責任。

6.6 管理公司將時刻遵守法令第6/99/M號適用於管理公司的規定。

第七條

(投資政策)

7.1本基金投資政策由友邦保險(國際)有限公司澳門分行訂定,其政策將遵照最為合適的法律和規則而訂定。投資工具將會是經澳門金融管理局所允許的投資工具,其中包括但不限於定息工具、股票、單位信託、互惠基金及匯集投資基金。

7.2 本基金的目標是在溫和風險範疇內盡量提高其長期資本增值。本基金力求透過投資於全球股票及定息證券等的均衡組合而達致此投資目標。

第八條

(基金單位價值的計算日和計算形式)

8.1 管理公司將於每一估價日為基金單位價值(計算至小數後兩個位,直至管理公司另行作出修訂)作出計算。計算方法是把本基金的總資產淨值除以流通中的基金單位數目。估價日應是每一個營業日。此外,管理公司有權不時更改估價日的日期。

8.2 於本基金成立當日,基金單位價格將始定為澳門元100元。

8.3 按第8.1條款的規限下,管理公司有權在第11條款所載的例外情況下暫時中止或延遲估價。

8.4 根據公認會計準則和適用法律進行估計,本基金的總資產淨值應相等於參與單位所代表資產組成的基金資產,減去本基金到期和未清付的債項。本基金的債項包括管理公司報酬、受寄人報酬及投資相關費用。投資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於過戶稅、或所屬國家所徵收的其他費用和稅收,及其他有關收費。

8.5 與第8.4條款有關本基金及其所投資基金所承擔並反映於有關基金的每一出資單位價格上的管理公司報酬、受寄人報酬及投資相關費用,請參考本管理規章,參與協議及投資基金詳情。

第九條

(單位的認購)

9.1 參與法人和供款人的認購金額,於扣除按第12.1條款的規限下有關之認購費後,將根據下一個估價日所定基金單位價值,轉換成基金單位(計算至小數後四個位,直至管理公司另行作出修訂)。

9.2 按第9.1條款的規限下,每單位於估價日的單位認購價應按第8.1條款計算。

9.3 當有關資產淨值的計算按第11條款遭到中止,其有關基金單位之認購將順延至不受第11條款限制的第一個估價日進行。

第十條

(單位的贖回)

10.1 參與人或參與法人只可按本基金之參與協議中所定的條款,贖回其所認購的基金單位。

10.2 每單位於估價日的單位贖回價的價值應按第8.1條款計算。

10.3 贖回款項淨值的給付,將相等於所持贖回基金單位之總值(總贖回基金款項),扣除按第12.1條款的規限下須扣除的贖回費用後的淨值。

10.4 當單位之贖回按照本第10條款執行時,管理公司應進行任何必需的售賣以提供支付總贖回款項所需的現金。管理公司然後按有關參與協議向參與人或其他有關人士支付贖回款項淨值,或根據本管理規章條文,運用此贖回款項淨值。管理公司亦應從有關供款戶口扣除贖回單位之數目(並將扣除之數分配到合適的分戶口內)。

10.5 當有關資產淨值的計算按第11條款遭到中止,其有關基金單位之贖回將順延至不受第11條款限制的第一個估價日進行。

10.6 管理公司有最終決定權限制於任何估價日可贖回的單位總數目至發行單位總數量之10%(但不包括於該估價日當日發行的單位數量)。這限制應按比例應用到根據本管理規章條文於同一估價日需要進行單位贖回的所有情形上。因本第10.6條款的應用未能給予贖回的任何單位(在進一步應用本第10.6條款的規限下)將於緊接的下一個估價日獲得贖回。

第十一條

(暫時中止估價和釐定價格)

11.1 鑒於參與人的利益,在發生下列事件的全部或部分期間,管理公司可宣布暫時中止參與計劃的估價及對其資產淨值的計算:

(a)本基金內大部分投資進行交易的任何證券市場關閉、出現限制或暫時中止交易,或管理公司一般採用以確定投資價格的任何途徑出現故障;

(b)於某些原因,管理公司認為不能合理地確定其為本基金持有或承擔任何投資之價格;或

(c)在某些情況下出現緊急事故而導致管理公司認為變賣本基金持有或承擔的任何投資是不可行的或損害參與人利益的;或

(d)變賣或支付任何本基金的投資,認購或贖回本基金的單位而將涉及或可能會涉及的匯款或調回資金受到阻延,或管理公司認為不能夠即時以正常兌換率進行匯款或資金調回。

但條件是有關暫時中止不會引致管理公司違反法律和規例或本管理規章。

11.2第11.1條款所述的暫時中止應於有關宣布後即時生效,其後應再沒有關於資產淨值的估價和計算,直至管理公司經諮詢受寄人(如有)後宣布解除中止為止,但是暫時中止應於以下情況的營業日隨後之一日予以解除;

(a)引致暫時中止的情況已停止存在;及

(b)無存在任何本管理規章可授予暫時中止的其他情況。

第十二條

(管理公司和受寄人的報酬)

12.1 就管理服務的報酬而言,管理公司應有權收取:

(a)不超逾認購金額5%的認購費;

(b)不超逾贖回基金單位總值5%的贖回費;及

(c)不超逾基金資產淨值每年0.3%的投資管理費;

有關費用詳情請參考參與協議。

12.2 就本基金的受寄服務的報酬而言,受寄人應有權收取不超逾資產淨值每年0.1%的受寄人費。本基金的受寄人現時收取的報酬將列載於參與協議內,但管理公司可對其作出任何修訂。

12.3 管理公司和本基金的受寄人已被授權從本基金戶口中扣除前兩段所述的費用和收費。

第十三條

(轉換基金管理和受寄人)

13.1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將本基金的管理轉換至另一間管理公司。管理公司將負責支付因資產管理權轉移而衍生之任何費用。

13.2 如出現以上情況,管理公司應在有關轉換發生之日前最少30日以書面通知有關參與法人或參與人有關之轉換。

13.3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把本基金的資產受寄權轉移至一個或以上的受寄人。管理公司將負責支付因資產受寄權轉移而衍生之任何費用。

第十四條

(管理規章的更改)

14.1 按第14.2條款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隨時修訂或延展本管理規章的任何條文。

14.2 本管理規章不得進行任何更改或延展,除非:

(a)澳門金融管理局已批准有關更改或延展;及

(b)澳門金融管理局要求作出的通知和其他程序(如有)已被遵從。

但條件是在任何建議中的修訂或延展生效前必須向有關參與法人或參與人發出不少於1個月(或經澳門金融管理局同意的較短時間)的通知。

第十五條

(結束本基金)

15.1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就第15.2條規定的任何一項情況下決定結束本基金。

15.2 第15.1條所述的情況為:

(a)若因任何法律的通過而致使本基金成為非法,或管理公司不論出於任何原因認為維持本基金是不切實際或不適宜的;

(b)管理公司認為本基金已無法實現其功能;

(c)管理公司就當時情況認為持續本基金是不能實行;或

(d)法院命令或通過就管理公司的清盤有效的決議。

15.3 在結束本基金前,應向有關參與法人或參與人發出不少1個月(或經澳門金融管理局可能同意的較短時間)的通知。

15.4 如要結束本基金,有關資產及債務應:

(a)按有關參與法人或參與人根據其持有或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單位或金額數量所作出的指示,轉移至其他退休基金中;

(b)被用於購買人壽保單。

15.5 在任何情況下,參與法人、其他供款人或參與人均不得要求結束或分拆本基金。

第十六條

(結束本基金的程序)

16.1本基金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後才可予以結束,而有關結束必須刊登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中。

第十七條

(資料的提供)

17.1 在法律和規例的規限下,如管理公司或受寄人被任何政府或主管機關的任何部門要求並且遵從其要求,向他們提供關於本基金和/或參與人和/或本基金的投資和收入和/或本管理規章的條文之資料,不論該要求是可強制執行與否,管理公司或受寄人不會因有關遵從而要向參與人或任何其他人士承擔法律責任或向他們承擔因有關遵從所引起的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管轄權)

18.1 所有因本管理規章引起的分歧,不論嚴格來說屬於訴訟性質或任何其他性質,如關於有關條款的詮釋、整體性和執行方面,包括條款的更改或修訂,都應透過澳門金融管理局的保險及私人退休基金爭議仲裁中心作出調解,但超過初級法院的法定上訴利益限額除外,在此情況下,有關爭議應由澳門具權限法院審理。

第十九條

(適用法律)

19.1 本管理規章將受澳門法律管轄。

第二十條

(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

20.1 本基金可登記成為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的公積金計劃的投放項目。

20.2 本基金在公積金計劃的運作須符合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其補充法規及執行指引的規定。

[修改管理規章的生效日期: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該修改追溯至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並取代《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期——第二組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所修改之管理規章。)]

友邦保險(國際)有限公司

澳門分行

開放式退休基金

澳門友邦保險增長基金

管理規章

本管理規章由友邦保險(國際)有限公司澳門分行(下稱澳門友邦保險/「管理公司」)(AIA International Limited Macau Branch, «AIA Macau») 簽訂,其澳門辦事處位於澳門商業大馬路251A-301號友邦廣場1903室(1903 AIA Tower, 251A-301 Avenida Comercial de Macau, Macau),其註冊公司設於29 Richmond Road, Pembroke, Bermuda, HM08,及其公司資本為3,600,000美元。

鑒於:

1. 本管理規章一經簽署後,友邦保險(國際)有限公司澳門分行(下稱澳門友邦保險/「管理公司」)將成立一個名為「澳門友邦保險增長基金」(或管理公司不時決定的其他名稱)的開放式退休基金(下稱「本基金」),供集體加入的參與法人或個別加入的參與人參加。

2. 在有關法律條文之下,管理公司有足夠資格執行本基金在行政、管理和代表人方面的職能。

3. 管理公司將根據本管理規章持有本基金。

本管理規章見證如下:

第一條

(釋義)

1.1在本管理規章中,下列用語和述語應賦予以下的意義(除非文意另有別的規定):

「申請表」指集體加入的參與法人或個別加入的參與人(按情況而論)填寫並簽署予管理公司為本基金不時訂明的申請表,藉此向管理公司提供有關資料;

「參與法人」指其退休金計劃係由退休基金提供資金之企業;

「參與人」指不論其有否為向退休金計劃提供資金而供款,僅按個人及職業狀況而決定其享有退休金計劃所指之權利之自然人;

「受益人」指不論是否曾為參與人,有權領取退休金計劃所指之金錢給付之自然人;

「營業日」指澳門銀行開門營業(除星期六、日之外)的任何一日;

「供款人」指為向退休金計劃提供資金而供款之自然人或法人;

「受寄人」指管理公司根據本管理規章委任的任何人士;

「澳門」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

「管理公司」指友邦保險(國際)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管理規章」指本管理規章定下的規例;

「月」指公曆月;

「資產淨值」指本基金的資產淨值,或按照第8.4條款條文計算的價值;

「參與計劃」指根據參與協議,或按照本管理規章規定,在本基金下成立的一個退休金計劃;

「參與協議」指一份由管理公司跟參與法人或參與人簽訂的協議,其形式大部分由管理公司訂定,並同意在本管理規章下成立一個參與計劃,而本管理規章及參與協議所載的條款可不時作出修訂;

「永久喪失工作能力」指下列情況:

(a)任何社會保障制度,尤其社會保障基金或澳門退休基金會殘廢金受領人;

(b)根據適用於彌補工作意外或職業病所造成之損害之法律定義,導致永久喪失工作能力之工作意外或職業病而領取補償金之人士;

(c)非處於上述兩項所指之狀況,但因第三人須負責任之行為而致永久喪失工作能力,因而不能賺取相應於正常從事其職業時之報酬之三分之一以上之人士;

「贖回價」指根據第10條款計算作為不時被贖回或將被贖回的每單位贖回價格;

「退休基金」指由有關當局許可設立的退休基金或具有關當局不時賦予的其他意義;

「認購金額」指從另一個退休基金過戶至本基金的任何供款或累算權益,或管理公司收到有關本基金的任何款項;

「單位」指獲本管理規章批准的不能分割的股份,包括任何零碎股份。

1.2 對「本管理規章」或「管理規章」的指稱應指經管理公司不時修訂的本管理規章。

1.3 除文意另有規定,否則對條款、附錄和附件的指稱是指本管理規章中的條款、附錄和附件。附錄和附件應被視為構成本管理規章的一部分。

1.4 標題僅為方便而設,並不影響本管理規章的釋義。

1.5 除文意另有規定,否則含單數的字眼包括雙數,反之亦然;含性別的字眼包括每一性別;含人士的字眼包括公司。

1.6 對任何法規的指稱應被視為對該法規被不時修訂或再制定版本的指稱。

第二條

(退休基金的目的)

2.1 本基金的目的是確保退休基金就提早退休、老年退休、離職和永久喪失工作能力或死亡各方面的執行。

第三條

(受寄人的委任、撤除和退出)

3.1 經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管理公司有權委任或撤換一名或以上的受寄人。

3.2 本基金的受寄人是花旗銀行,其註冊辦公地點位於香港中環花園道三號冠君大廈五十樓。

3.3 在有關法律條文的規限下,受寄人具足夠資格將與本基金有關的證券和文件接收存放或記錄在登記冊上、維持一個將所有進行的交易按時間順序排列的記錄,及每一季度準備一份關於本基金資產的詳細清單。

第四條

(本基金的成員類別)

4.1 本基金的參與人可分為:

(a)個別加入—基金單位由個人供款人初始認購;

(b)集體加入—基金單位由參與法人初始認購。

第五條

(訂立參與協議)

5.1 不論是那一類型參與人,成員身份經簽署了參與協議才產生效力,該份協議包含了法律和規例所要求的資料。

第六條

(管理公司的職能、權利、和義務)

6.1 管理公司負責本基金的設立、行政和管理。管理公司有權限進行對妥善管理本基金為必要或適當之一切行為及活動,尤其:

(a)無須委任而代表本基金之參與法人、參與人、供款人及受益人行使由有關出資所產生之一切權利;

(b)按有關投資政策挑選應組成本基金之有價物;

(c)收取預期供款,然後按有關參與協議向受益人作出應有支付;

(d)整理本身及本基金之會計帳目;

(e)以本基金之名義為屬本基金之不動產進行物業登記。

6.2 在法律和規例及本管理規章的規限下,管理公司應具有並可隨時行使全部或部分以下的職能並行使一切與本基金有直接或間接關係之權利,如同管理公司擁有就本基金作出投資、轉換和更改的絕對權力並享有其實際權益一樣:

(a)在本基金仍是一項存續退休基金的期間,根據本管理規章對本基金作出投資;

(b)於管理公司最終決定認為合適的時候,以本基金之管理人及法定代理人之身分持有作為本基金一部分的任何投資、證券或財產並維持不變;

(c)對於通過出售、收回或轉換等形式把非現金形式的投資、證券和財產變現擁有最終之決定權;

(d)就上述出售、收回或轉換所得之收益及任何構成本基金一部分的其他資本款項,或本基金的任何收入和根據參與協議支付給管理公司的供款,如不需即時作出本管理規章規定的付款,管理公司可於其最終決定認為合適的時候,將上述全部或部分款項作出以下投資或應用:

(i)管理公司擁有最終決定權,可在其認為合適的時候,不論是否享有所有權或復歸權,購買任何基金、證券、債券、公司債券、股票、股份、其他投資或財產,包括包銷或分包銷;

(ii)出於協議所提供權益的目的,與具有良好聲譽的任何保險公司或保險辦事處執行和維持任何年金合約、年金保單或人壽保險保單及其他保單;

(e)以本基金名義作銀行存款。

6.3 在本管理規章條文的限制下,本管理規章無包含任何內容會阻止管理公司作出以下的行為:

(a)為其他人士以其他身份行事;

(b)為自己購買、持有或買賣任何投資項目或貨幣,儘管本基金中可能持有類似的投資專案或貨幣;

(c)為管理公司自己擁有的基金進行投資或為管理公司自己的投資(如適用)而購買本基金組成部分的投資,但條件是不論在哪一個情況下,有關購買條款對於本基金而言絕不會差於同一日正常交易下的購買條款。

管理公司(或任何管理公司的關聯人士)就管理公司(或其關聯人士)進行上文所述行為時而引起的任何報酬、佣金、利潤或任何其他利益,毋須負上要向本基金交代的責任。

6.4 管理公司的義務為:

(a)按照本管理規章行事的義務;

(b)為參與法人或參與人的利益而非為管理公司本身的利益行事的義務;

(c)對為本基金而委任或聘用的服務提供者作出監督及加以恰當控制的義務。

6.5 管理公司沒有向任何參與法人或參與人披露在其代表其他人士以任何身份行事期間獲悉的事情或事項的責任。

6.6 管理公司將時刻遵守法令第6/99/M號適用於管理公司的規定。

第七條

(投資政策)

7.1 本基金投資政策由友邦保險(國際)有限公司澳門分行訂定,其政策將遵照最為合適的法律和規則而訂定。投資工具將會是經澳門金融管理局所允許的投資工具,其中包括但不限於定息工具、股票、單位信託、互惠基金及匯集投資基金。

7.2 本基金的投資目標是盡量提高其長期資本增值。本基金將透過投資於多元化的國際證券投資組合,主要投資於股票,其餘則投資在債券及現金而達致此投資目標。

第八條

(基金單位價值的計算日和計算形式)

8.1管理公司將於每一估價日為基金單位價值(計算至小數後兩個位,直至管理公司另行作出修訂)作出計算。計算方法是把本基金的總資產淨值除以流通中的基金單位數目。估價日應是每一個營業日。此外,管理公司有權不時更改估價日的日期。

8.2 於本基金成立當日,基金單位價格將始定為澳門元100元。

8.3 按第8.1條款的規限下,管理公司有權在第11條款所載的例外情況下暫時中止或延遲估價。

8.4 根據公認會計準則和適用法律進行估計,本基金的總資產淨值應相等於參與單位所代表資產組成的基金資產,減去本基金到期和未清付的債項。本基金的債項包括管理公司報酬、受寄人報酬及投資相關費用。投資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於過戶稅、或所屬國家所徵收的其他費用和稅收,及其他有關收費。

8.5 與第8.4條款有關本基金及其所投資基金所承擔並反映於有關基金的每一出資單位價格上的管理公司報酬、受寄人報酬及投資相關費用,請參考本管理規章,參與協議及投資基金詳情。

第九條

(單位的認購)

9.1 參與法人和供款人的認購金額,於扣除按第12.1條款的規限下有關之認購費後,將根據下一個估價日所定基金單位價值,轉換成基金單位(計算至小數後四個位,直至管理公司另行作出修訂)。

9.2 按第9.1條款的規限下,每單位於估價日的單位認購價應按第8.1條款計算。

9.3 當有關資產淨值的計算按第11條款遭到中止,其有關基金單位之認購將順延至不受第11條款限制的第一個估價日進行。

第十條

(單位的贖回)

10.1 參與人或參與法人只可按本基金之參與協議中所定的條款,贖回其所認購的基金單位。

10.2 每單位於估價日的單位贖回價的價值應按第8.1條款計算。

10.3 贖回款項淨值的給付,將相等於所持贖回基金單位之總值(總贖回基金款項),扣除按第12.1條款的規限下須扣除的贖回費用後的淨值。

10.4 當單位之贖回按照本第10條款執行時,管理公司應進行任何必需的售賣以提供支付總贖回款項所需的現金。管理公司然後按有關參與協議向參與人或其他有關人士支付贖回款項淨值,或根據本管理規章條文,運用此贖回款項淨值。管理公司亦應從有關供款戶口扣除贖回單位之數目(並將扣除之數分配到合適的分戶口內)。

10.5 當有關資產淨值的計算按第11條款遭到中止,其有關基金單位之贖回將順延至不受第11條款限制的第一個估價日進行。

10.6 管理公司有最終決定權限制於任何估價日可贖回的單位總數目至發行單位總數量之10%(但不包括於該估價日當日發行的單位數量)。這限制應按比例應用到根據本管理規章條文於同一估價日需要進行單位贖回的所有情形上。因本第10.6條款的應用未能給予贖回的任何單位(在進一步應用本第10.6條款的規限下)將於緊接的下一個估價日獲得贖回。

第十一條

(暫時中止估價和釐定價格)

11.1 鑒於參與人的利益,在發生下列事件的全部或部分期間,管理公司可宣布暫時中止參與計劃的估價及對其資產淨值的計算:

(a)本基金內大部分投資進行交易的任何證券市場關閉、出現限制或暫時中止交易,或管理公司一般採用以確定投資價格的任何途徑出現故障;

(b)於某些原因,管理公司認為不能合理地確定其為本基金持有或承擔任何投資之價格;或

(c)在某些情況下出現緊急事故而導致管理公司認為變賣本基金持有或承擔的任何投資是不可行的或損害參與人利益的;或

(d)變賣或支付任何本基金的投資,認購或贖回本基金的單位而將涉及或可能會涉及的匯款或調回資金受到阻延,或管理公司認為不能夠即時以正常兌換率進行匯款或資金調回。

但條件是有關暫時中止不會引致管理公司違反法律和規例或本管理規章。

11.2 第11.1條款所述的暫時中止應於有關宣布後即時生效,其後應再沒有關於資產淨值的估價和計算,直至管理公司經諮詢受寄人(如有)後宣布解除中止為止,但是暫時中止應於以下情況的營業日隨後之一日予以解除;

(a)引致暫時中止的情況已停止存在;及

(b)無存在任何本管理規章可授予暫時中止的其他情況。

第十二條

(管理公司和受寄人的報酬)

12.1 就管理服務的報酬而言,管理公司應有權收取:

(a)不超逾認購金額5%的認購費;

(b)不超逾贖回基金單位總值5%的贖回費;及

(c)不超逾基金資產淨值每年0.3%的投資管理費;

有關費用詳情請參考參與協議。

12.2 就本基金的受寄服務的報酬而言,受寄人應有權收取不超逾資產淨值每年0.1%的受寄人費。本基金的受寄人現時收取的報酬將列載於參與協議內,但管理公司可對其作出任何修訂。

12.3 管理公司和本基金的受寄人已被授權從本基金戶口中扣除前兩段所述的費用和收費。

第十三條

(轉換基金管理和受寄人)

13.1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將本基金的管理轉換至另一間管理公司。管理公司將負責支付因資產管理權轉移而衍生之任何費用。

13.2 如出現以上情況,管理公司應在有關轉換發生之日前最少30日以書面通知有關參與法人或參與人有關之轉換。

13.3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把本基金的資產受寄權轉移至一個或以上的受寄人。管理公司將負責支付因資產受寄權轉移而衍生之任何費用。

第十四條

(管理規章的更改)

14.1 按第14.2條款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隨時修訂或延展本管理規章的任何條文。

14.2 本管理規章不得進行任何更改或延展,除非:

(a)澳門金融管理局已批准有關更改或延展;及

(b)澳門金融管理局要求作出的通知和其他程序(如有)已被遵從。

但條件是在任何建議中的修訂或延展生效前必須向有關參與法人或參與人發出不少於1個月(或經澳門金融管理局同意的較短時間)的通知。

第十五條

(結束本基金)

15.1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就第15.2條規定的任何一項情況下決定結束本基金。

15.2 第15.1條所述的情況為:

(a)若因任何法律的通過而致使本基金成為非法,或管理公司不論出於任何原因認為維持本基金是不切實際或不適宜的;

(b)管理公司認為本基金已無法實現其功能;

(c)管理公司就當時情況認為持續本基金是不能實行;或

(d)法院命令或通過就管理公司的清盤有效的決議。

15.3 在結束本基金前,應向有關參與法人或參與人發出不少1個月(或經澳門金融管理局可能同意的較短時間)的通知。

15.4 如要結束本基金,有關資產及債務應:

(a)按有關參與法人或參與人根據其持有或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單位或金額數量所作出的指示,轉移至其他退休基金中;

(b)被用於購買人壽保單。

15.5 在任何情況下,參與法人、其他供款人或參與人均不得要求結束或分拆本基金。

第十六條

(結束本基金的程序)

16.1 本基金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後才可予以結束,而有關結束必須刊登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中。

第十七條

(資料的提供)

17.1 在法律和規例的規限下,如管理公司或受寄人被任何政府或主管機關的任何部門要求並且遵從其要求,向他們提供關於本基金和/或參與人和/或本基金的投資和收入和/或本管理規章的條文之資料,不論該要求是可強制執行與否,管理公司或受寄人不會因有關遵從而要向參與人或任何其他人士承擔法律責任或向他們承擔因有關遵從所引起的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管轄權)

18.1 所有因本管理規章引起的分歧,不論嚴格來說屬於訴訟性質或任何其他性質,如關於有關條款的詮釋、整體性和執行方面,包括條款的更改或修訂,都應透過澳門金融管理局的保險及私人退休基金爭議仲裁中心作出調解,但超過初級法院的法定上訴利益限額除外,在此情況下,有關爭議應由澳門具權限法院審理。

第十九條

(適用法律)

19.1 本管理規章將受澳門法律管轄。

第二十條

(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

20.1 本基金可登記成為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的公積金計劃的投放項目。

20.2 本基金在公積金計劃的運作須符合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其補充法規及執行指引的規定。

[修改管理規章的生效日期: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該修改追溯至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並取代《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期——第二組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所修改之管理規章。)]

友邦保險(國際)有限公司

澳門分行

開放式退休基金

澳門友邦保險基金經理精選退休基金

管理規章

本管理規章由友邦保險(國際)有限公司澳門分行(下稱澳門友邦保險/「管理公司」)(AIA International Limited Macau Branch, «AIA Macau») 簽訂,其澳門辦事處位於澳門商業大馬路251A-301號友邦廣場1903室(1903 AIA Tower, 251A-301 Avenida Comercial de Macau, Macau),其註冊公司設於29 Richmond Road, Pembroke, Bermuda, HM08,及其公司資本為3,600,000美元。

鑒於:

1. 本管理規章一經簽署後,友邦保險(國際)有限公司澳門分行(下稱澳門友邦保險/「管理公司」)將成立一個名為「澳門友邦保險基金經理精選退休基金」(或管理公司不時決定的其他名稱)的開放式退休基金(下稱「本基金」),供集體加入的參與法人或個別加入的參與人參加。

2. 在有關法律條文之下,管理公司有足夠資格執行本基金在行政、管理和代表人方面的職能。

3. 管理公司將根據本管理規章持有本基金。

本管理規章見證如下:

第一條

(釋義)

1.1 在本管理規章中,下列用語和述語應賦予以下的意義(除非文意另有別的規定):

「申請表」指集體加入的參與法人或個別加入的參與人(按情況而論)填寫並簽署予管理公司為本基金不時訂明的申請表,藉此向管理公司提供有關資料;

「參與法人」指其退休金計劃係由退休基金提供資金之企業;

「參與人」指不論其有否為向退休金計劃提供資金而供款,僅按個人及職業狀況而決定其享有退休金計劃所指之權利之自然人;

「受益人」指不論是否曾為參與人,有權領取退休金計劃所指之金錢給付之自然人;

「營業日」指澳門銀行開門營業(除星期六、日之外)的任何一日;

「供款人」指為向退休金計劃提供資金而供款之自然人或法人;

「受寄人」指管理公司根據本管理規章委任的任何人士;

「澳門」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

「管理公司」指友邦保險(國際)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管理規章」指本管理規章定下的規例;

「月」指公曆月;

「資產淨值」指本基金的資產淨值,或按照第8.4條款條文計算的價值;

「參與計劃」指根據參與協議,或按照本管理規章規定,在本基金下成立的一個退休金計劃;

「參與協議」指一份由管理公司跟參與法人或參與人簽訂的協議,其形式大部分由管理公司訂定,並同意在本管理規章下成立一個參與計劃,而本管理規章及參與協議所載的條款可不時作出修訂;

「永久喪失工作能力」指下列情況:

(a)任何社會保障制度,尤其社會保障基金或澳門退休基金會殘廢金受領人;

(b)根據適用於彌補工作意外或職業病所造成之損害之法律定義,導致永久喪失工作能力之工作意外或職業病而領取補償金之人士;

(c)非處於上述兩項所指之狀況,但因第三人須負責任之行為而致永久喪失工作能力,因而不能賺取相應於正常從事其職業時之報酬之三分之一以上之人士;

「贖回價」指根據第10條款計算作為不時被贖回或將被贖回的每單位贖回價格;

「退休基金」指由有關當局許可設立的退休基金或具有關當局不時賦予的其他意義;

「認購金額」指從另一個退休基金過戶至本基金的任何供款或累算權益,或管理公司收到有關本基金的任何款項;

「單位」指獲本管理規章批准的不能分割的股份,包括任何零碎股份。

1.2 對「本管理規章」或「管理規章」的指稱應指經管理公司不時修訂的本管理規章。

1.3 除文意另有規定,否則對條款、附錄和附件的指稱是指本管理規章中的條款、附錄和附件。附錄和附件應被視為構成本管理規章的一部分。

1.4 標題僅為方便而設,並不影響本管理規章的釋義。

1.5 除文意另有規定,否則含單數的字眼包括雙數,反之亦然;含性別的字眼包括每一性別;含人士的字眼包括公司。

1.6 對任何法規的指稱應被視為對該法規被不時修訂或再制定版本的指稱。

第二條

(退休基金的目的)

2.1 本基金的目的是確保退休基金就提早退休、老年退休、離職和永久喪失工作能力或死亡各方面的執行。

第三條

(受寄人的委任、撤除和退出)

3.1 經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管理公司有權委任或撤換一名或以上的受寄人。

3.2 本基金的受寄人是花旗銀行,其註冊辦公地點位於香港中環花園道三號冠君大廈五十樓。

3.3 在有關法律條文的規限下,受寄人具足夠資格將與本基金有關的證券和文件接收存放或記錄在登記冊上、維持一個將所有進行的交易按時間順序排列的記錄,及每一季度準備一份關於本基金資產的詳細清單。

第四條

(本基金的成員類別)

4.1 本基金的參與人可分為:

(a)個別加入—基金單位由個人供款人初始認購;

(b)集體加入—基金單位由參與法人初始認購。

第五條

(訂立參與協議)

5.1 不論是那一類型參與人,成員身份經簽署了參與協議才產生效力,該份協議包含了法律和規例所要求的資料。

第六條

(管理公司的職能、權利、和義務)

6.1 管理公司負責本基金的設立、行政和管理。管理公司有權限進行對妥善管理本基金為必要或適當之一切行為及活動,尤其:

(a)無須委任而代表本基金之參與法人、參與人、供款人及受益人行使由有關出資所產生之一切權利;

(b)按有關投資政策挑選應組成本基金之有價物;

(c)收取預期供款,然後按有關參與協議向受益人作出應有支付;

(d)整理本身及本基金之會計帳目;

(e)以本基金之名義為屬本基金之不動產進行物業登記。

6.2 在法律和規例及本管理規章的規限下,管理公司應具有並可隨時行使全部或部分以下的職能並行使一切與本基金有直接或間接關係之權利,如同管理公司擁有就本基金作出投資、轉換和更改的絕對權力並享有其實際權益一樣:

(a)在本基金仍是一項存續退休基金的期間,根據本管理規章對本基金作出投資;

(b)於管理公司最終決定認為合適的時候,以本基金之管理人及法定代理人之身分持有作為本基金一部分的任何投資、證券或財產並維持不變;

(c)對於通過出售、收回或轉換等形式把非現金形式的投資、證券和財產變現擁有最終之決定權;

(d)就上述出售、收回或轉換所得之收益及任何構成本基金一部分的其他資本款項,或本基金的任何收入和根據參與協議支付給管理公司的供款,如不需即時作出本管理規章規定的付款,管理公司可於其最終決定認為合適的時候,將上述全部或部分款項作出以下投資或應用:

(i)管理公司擁有最終決定權,可在其認為合適的時候,不論是否享有所有權或復歸權,購買任何基金、證券、債券、公司債券、股票、股份、其他投資或財產,包括包銷或分包銷;

(ii)出於協議所提供權益的目的,與具有良好聲譽的任何保險公司或保險辦事處執行和維持任何年金合約、年金保單或人壽保險保單及其他保單;

(e)以本基金名義作銀行存款。

6.3 在本管理規章條文的限制下,本管理規章無包含任何內容會阻止管理公司作出以下的行為:

(a)為其他人士以其他身份行事;

(b)為自己購買、持有或買賣任何投資項目或貨幣,儘管本基金中可能持有類似的投資專案或貨幣;

(c)為管理公司自己擁有的基金進行投資或為管理公司自己的投資(如適用)而購買本基金組成部分的投資,但條件是不論在哪一個情況下,有關購買條款對於本基金而言絕不會差於同一日正常交易下的購買條款。

管理公司(或任何管理公司的關聯人士)就管理公司(或其關聯人士)進行上文所述行為時而引起的任何報酬、佣金、利潤或任何其他利益,毋須負上要向本基金交代的責任。

6.4 管理公司的義務為:

(a)按照本管理規章行事的義務;

(b)為參與法人或參與人的利益而非為管理公司本身的利益行事的義務;

(c)對為本基金而委任或聘用的服務提供者作出監督及加以恰當控制的義務。

6.5 管理公司沒有向任何參與法人或參與人披露在其代表其他人士以任何身份行事期間獲悉的事情或事項的責任。

6.6 管理公司將時刻遵守法令第6/99/M號適用於管理公司的規定。

第七條

(投資政策)

7.1 本基金投資政策由友邦保險(國際)有限公司澳門分行訂定,其政策將遵照最為合適的法律和規則而訂定。投資工具將會是經澳門金融管理局所允許的投資工具,其中包括但不限於定息工具、股票、單位信託、互惠基金及匯集投資基金。

7.2 本基金的投資目標是盡量提高其長期資本增值。本基金將採取動態的資產配置策略,投資於多元化的國際證券投資組合,而達致此投資目標。

第八條

(基金單位價值的計算日和計算形式)

8.1 管理公司將於每一估價日為基金單位價值(計算至小數後兩個位,直至管理公司另行作出修訂)作出計算。計算方法是把本基金的總資產淨值除以流通中的基金單位數目。估價日應是每一個營業日。此外,管理公司有權不時更改估價日的日期。

8.2 於本基金成立當日,基金單位價格將始定為澳門元100元。

8.3 按第8.1條款的規限下,管理公司有權在第11條款所載的例外情況下暫時中止或延遲估價。

8.4 根據公認會計準則和適用法律進行估計,本基金的總資產淨值應相等於參與單位所代表資產組成的基金資產,減去本基金到期和未清付的債項。本基金的債項包括管理公司報酬、受寄人報酬及投資相關費用。投資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於過戶稅、或所屬國家所徵收的其他費用和稅收,及其他有關收費。

8.5 與第8.4條款有關本基金及其所投資基金所承擔並反映於有關基金的每一出資單位價格上的管理公司報酬、受寄人報酬及投資相關費用,請參考本管理規章,參與協議及投資基金詳情。

第九條

(單位的認購)

9.1 參與法人和供款人的認購金額,於扣除按第12.1條款的規限下有關之認購費後,將根據下一個估價日所定基金單位價值,轉換成基金單位(計算至小數後四個位,直至管理公司另行作出修訂)。

9.2 按第9.1條款的規限下,每單位於估價日的單位認購價應按第8.1條款計算。

9.3 當有關資產淨值的計算按第11條款遭到中止,其有關基金單位之認購將順延至不受第11條款限制的第一個估價日進行。

第十條

(單位的贖回)

10.1 參與人或參與法人只可按本基金之參與協議中所定的條款,贖回其所認購的基金單位。

10.2 每單位於估價日的單位贖回價的價值應按第8.1條款計算。

10.3 贖回款項淨值的給付,將相等於所持贖回基金單位之總值(總贖回基金款項),扣除按第12.1條款的規限下須扣除的贖回費用後的淨值。

10.4 當單位之贖回按照本第10條款執行時,管理公司應進行任何必需的售賣以提供支付總贖回款項所需的現金。管理公司然後按有關參與協議向參與人或其他有關人士支付贖回款項淨值,或根據本管理規章條文,運用此贖回款項淨值。管理公司亦應從有關供款戶口扣除贖回單位之數目(並將扣除之數分配到合適的分戶口內)。

10.5 當有關資產淨值的計算按第11條款遭到中止,其有關基金單位之贖回將順延至不受第11條款限制的第一個估價日進行。

10.6 管理公司有最終決定權限制於任何估價日可贖回的單位總數目至發行單位總數量之10%(但不包括於該估價日當日發行的單位數量)。這限制應按比例應用到根據本管理規章條文於同一估價日需要進行單位贖回的所有情形上。因本第10.6條款的應用未能給予贖回的任何單位(在進一步應用本第10.6條款的規限下)將於緊接的下一個估價日獲得贖回。

第十一條

(暫時中止估價和釐定價格)

11.1 鑒於參與人的利益,在發生下列事件的全部或部分期間,管理公司可宣布暫時中止參與計劃的估價及對其資產淨值的計算:

(a)本基金內大部分投資進行交易的任何證券市場關閉、出現限制或暫時中止交易,或管理公司一般採用以確定投資價格的任何途徑出現故障;

(b)於某些原因,管理公司認為不能合理地確定其為本基金持有或承擔任何投資之價格;或

(c)在某些情況下出現緊急事故而導致管理公司認為變賣本基金持有或承擔的任何投資是不可行的或損害參與人利益的;或

(d)變賣或支付任何本基金的投資,認購或贖回本基金的單位而將涉及或可能會涉及的匯款或調回資金受到阻延,或管理公司認為不能夠即時以正常兌換率進行匯款或資金調回。

但條件是有關暫時中止不會引致管理公司違反法律和規例或本管理規章。

11.2 第11.1條款所述的暫時中止應於有關宣布後即時生效,其後應再沒有關於資產淨值的估價和計算,直至管理公司經諮詢受寄人(如有)後宣布解除中止為止,但是暫時中止應於以下情況的營業日隨後之一日予以解除;

(a)引致暫時中止的情況已停止存在;及

(b)無存在任何本管理規章可授予暫時中止的其他情況。

第十二條

(管理公司和受寄人的報酬)

12.1 就管理服務的報酬而言,管理公司應有權收取:

(a)不超逾認購金額5%的認購費;

(b)不超逾贖回基金單位總值5%的贖回費;及

(c)不超逾基金資產淨值每年0.3%的投資管理費;

有關費用詳情請參考參與協議。

12.2 就本基金的受寄服務的報酬而言,受寄人應有權收取不超逾資產淨值每年0.1%的受寄人費。本基金的受寄人現時收取的報酬將列載於參與協議內,但管理公司可對其作出任何修訂。

12.3 管理公司和本基金的受寄人已被授權從本基金戶口中扣除前兩段所述的費用和收費。

第十三條

(轉換基金管理和受寄人)

13.1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將本基金的管理轉換至另一間管理公司。管理公司將負責支付因資產管理權轉移而衍生之任何費用。

13.2 如出現以上情況,管理公司應在有關轉換發生之日前最少30日以書面通知有關參與法人或參與人有關之轉換。

13.3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把本基金的資產受寄權轉移至一個或以上的受寄人。管理公司將負責支付因資產受寄權轉移而衍生之任何費用。

第十四條

(管理規章的更改)

14.1 按第14.2條款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隨時修訂或延展本管理規章的任何條文。

14.2 本管理規章不得進行任何更改或延展,除非:

(a)澳門金融管理局已批准有關更改或延展;及

(b)澳門金融管理局要求作出的通知和其他程序(如有)已被遵從。

但條件是在任何建議中的修訂或延展生效前必須向有關參與法人或參與人發出不少於1個月(或經澳門金融管理局同意的較短時間)的通知。

第十五條

(結束本基金)

15.1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就第15.2條規定的任何一項情況下決定結束本基金。

15.2 第15.1條所述的情況為:

(a)若因任何法律的通過而致使本基金成為非法,或管理公司不論出於任何原因認為維持本基金是不切實際或不適宜的;

(b)管理公司認為本基金已無法實現其功能;

(c)管理公司就當時情況認為持續本基金是不能實行;或

(d)法院命令或通過就管理公司的清盤有效的決議。

15.3 在結束本基金前,應向有關參與法人或參與人發出不少於1個月(或經澳門金融管理局可能同意的較短時間)的通知。

15.4 如要結束本基金,有關資產及債務應:

(a)按有關參與法人或參與人根據其持有或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單位或金額數量所作出的指示,轉移至其他退休基金中;

(b)被用於購買人壽保單。

15.5 在任何情況下,參與法人、其他供款人或參與人均不得要求結束或分拆本基金。

第十六條

(結束本基金的程序)

16.1 本基金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後才可予以結束,而有關結束必須刊登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中。

第十七條

(資料的提供)

17.1 在法律和規例的規限下,如管理公司或受寄人被任何政府或主管機關的任何部門要求並且遵從其要求,向他們提供關於本基金和/或參與人和/或本基金的投資和收入和/或本管理規章的條文之資料,不論該要求是可強制執行與否,管理公司或受寄人不會因有關遵從而要向參與人或任何其他人士承擔法律責任或向他們承擔因有關遵從所引起的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管轄權)

18.1 所有因本管理規章引起的分歧,不論嚴格來說屬於訴訟性質或任何其他性質,如關於有關條款的詮釋、整體性和執行方面,包括條款的更改或修訂,都應透過澳門金融管理局的保險及私人退休基金爭議仲裁中心作出調解,但超過初級法院的法定上訴利益限額除外,在此情況下,有關爭議應由澳門具權限法院審理。

第十九條

(適用法律)

19.1 本管理規章將受澳門法律管轄。

第二十條

(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

20.1 本基金可登記成為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的公積金計劃的投放項目。

20.2 本基金在公積金計劃的運作須符合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其補充法規及執行指引的規定。

[修改管理規章的生效日期: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該修改追溯至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並取代《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期——第二組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所修改之管理規章。)]


Associação dos Advogados de Macau

Estatutos do Centro de Mediação e Conciliação da Associação dos Advogados de Macau

Artigo primeiro

(Natureza, objecto, âmbito e sede)

1. O Centro de Mediação e Conciliação da Associação dos Advogados (a seguir designado abreviadamente por Centro) promove a realização de mediações ou conciliações com carácter geral e tem sede na Avenida da Amizade, n.º 918, Edifício World Trade Center, 11.º andar, em Macau

2. O Centro tem como objectivo a resolução, por meios alternativos não contenciosos, como a mediação e a conciliação, de quaisquer conflitos em matéria cível, administrativa ou comercial que lhe sejam submetidos.

3. Os conflitos referidos no número anterior devem ser submetidos pelas partes mediante convenção ou protocolo de mediação, previamente elaborada, de acordo com o Regulamento de Mediação e Conciliação do Centro.

Artigo segundo

(Conselho de Mediação)

1. O Centro é dirigido por um Conselho de Mediação, composto por um Presidente, um Secretário-geral e três Vogais, nomeados pela Direcção da A.A.M. pelo período de três anos.

2. Findo o prazo do mandato, os membros do Conselho mantêm-se em funções até serem substituídos por novos membros ou o seu mandato ser renovado.

3. O Presidente é designado de entre os advogados inscritos na A.A.M. com mais de cinco anos de experiência profissional.

4. As funções de Secretário-geral e de Vogais podem ser desempenhadas por advogados ou outros licenciados em direito, independentemente de inscrição na A.A.M.

5. O exercício de funções em órgão social da AAM ou de membro do Conselho Superior de Advocacia não é impedimento para o exercício de funções no Conselho de Mediação.

6. O impedimento definitivo de um membro deste Conselho durante um mandato ocasionará a sua substituição por novo membro, designado para o efeito em reunião subsequente da Direcção, o qual completa o mandato do membro substituído.

7. Compete à Direcção da AAM, sob proposta do Conselho de Mediação, fixar a remuneração e condições do exercício das funções dos membros do Conselho e do restante pessoal do Centro.

Artigo terceiro

(Competência do Conselho de Mediação)

1. Compete ao Conselho de Mediação:

a) Elaborar e submeter à aprovação da Direcção da A.A.M. o Regulamento de Mediação e Conciliação de Conflitos;

b) Elaborar e submeter a aprovação da Direcção as tabelas de remunerações dos mediadores e conciliadores, de despesas, custas e preparos, e de encargos administrativos do Centro;

c) Elaborar e submeter a aprovação da Direcção as listas de mediadores e conciliadores do Centro e o regime da sua alteração e revisão periódica;

d) Elaborar e submeter a aprovação da Direcção o orçamento e as contas anuais do Centro;

e) Administrar e orientar os serviços administrativos e técnicos do Centro, propondo à Direcção as alterações que entender necessárias;

f) Promover o estudo e a difusão da mediação e conciliação, bem como a formação específica de mediadores e conciliadores;

g) Estabelecer relações com outras instituições de mediação e conciliação, tendo em vista o progresso destes meios alternativos de resolução de disputas;

h) Praticar todos os actos da sua competência, nos termos dos regulamentos aplicáveis;

i) De um modo geral, praticar todos os actos necessários ao bom funcionamento do Centro.

2. O Conselho de Mediação pode delegar em qualquer dos seus membros poderes para o exercício de alguma ou algumas das suas competências, devendo para isso exarar a delegação em acta e definindo com precisão os seus limites.

Artigo quarto

(Competência do Presidente do

Conselho de Mediação)

1. Compete ao Presidente do Conselho de Mediação:

a) Representar o Centro nas suas relações externas;

b) Representar o Centro perante a Direcção e os restantes órgãos da Associação dos Advogados, participando nas suas reuniões quando seja convocado pelos respectivos Presidentes, ou por quem legalmente os substitua;

c) Coordenar e superintender na direcção de toda a actividade do Centro;

d) Convocar e dirigir as reuniões do Conselho de Mediação;

e) Promover a cobrança coerciva dos preparos e custas relativos aos processos confiados ao Centro.

2. O Presidente do Conselho de Mediação pode delegar em outro membro do Conselho qualquer uma das suas competências.

3. Nas suas faltas e impedimentos, o Presidente do Conselho de Mediação é substituído pelo Secretário-Geral.

Artigo quinto

(Competência do Secretário-Geral)

Compete ao Secretário-Geral:

a) Assessorar o Conselho de Mediação, assegurando-lhe apoio administrativo;

b) Organizar e dirigir os serviços administrativos e técnicos do Centro;

c) Assegurar o apoio administrativo aos processos de mediação que corram termos sob a égide do Centro;

d) Assistir as partes, os seus advogados e outros representantes, e os mediadores ou conciliadores em todos os aspectos técnicos e práticos dos respectivos processos;

e) Praticar todos os actos da sua competência, nos termos dos regulamentos em vigor no Centro.

Artigo sexto

(Reuniões do Conselho de Mediação)

1. O Conselho de Mediação reúne sempre que convocado pelo seu Presidente, ou por quem o substitua e, pelo menos, uma vez em cada trimestre.

2. As reuniões terão lugar na sede do Centro, podendo ser convocadas especificamente para local diverso.

3. O Conselho de Mediação delibera por maioria de votos, desde que na deliberação participe, pelo menos, a maioria dos seus membros em efectividade de funções, tendo o Presidente voto de qualidade, em caso de empate.

Artigo sétimo

(Impedimentos dos membros

do Conselho de Mediação)

1. Os membros do Conselho de Mediação, enquanto no exercício de funções, estão impedidos de intervir em qualquer processo que corra termos no Centro, quer como mediadores ou conciliadores quer como representantes de partes.

2. Se algum membro do Conselho de Mediação estiver, relativamente a qualquer parte ou representante de parte, em situação susceptível de originar dúvidas a respeito da sua independência ou da sua imparcialidade, ficará, por tal motivo, impedido de assistir à discussão e de participar em deliberação do Conselho alusiva ao processo em causa e de receber, relativamente a tal processo, qualquer documentação, devendo informar o Secretário-Geral de tal situação.

Artigo oitavo

(Mediadores e conciliadores)

1. Os mediadores ou conciliadores do Centro são pessoas singulares, residentes ou não em Macau, qualquer que seja a sua nacionalidade, de comprovada idoneidade moral e profissional e, independentemente da sua formação profissional, que estejam habilitados a mediar ou a julgar com independência e imparcialidade os litígios susceptíveis de ser submetidos a processo de mediação que corra termos sob a égide do Centro.

2. Compete à Direcção da A.A.M., sob proposta do Conselho de Mediação, aprovar a lista de mediadores e conciliadores do Centro, bem como qualquer alteração ou revisão da mesma e o respectivo regime.

Artigo nono

(Regime Financeiro)

1. Constituem receitas próprias do Centro setenta e cinco por cento dos encargos administrativos cobrados em cada processo, sendo o restante receita da A.A.M.

2. A A.A.M. responde pelo passivo do Centro.

Artigo décimo

(Disposição transitória)

1. Até que se encontre dotado de serviços próprios, o Centro funcionará com recurso ao pessoal administrativo e técnico da AAM, nos termos que forem definidos pela Direcção.

2. Até à entrada em funcionamento do Conselho de Mediação, as competências atribuídas ao Conselho e ao seu Presidente são exercidas pelo Presidente da Direcção da A.A.M.

Aprovado por deliberação da Direcção da Associação dos Advogados de Macau, de 19 de Novembro de 2018.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新填海居民聯誼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14/2019號。

澳門新填海居民聯誼會章程修改

第六條——會員大會之架構:

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及秘書若干名。

第七條——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總人數為單數之成員組成,理事會具體人數及工作分工經理事會會議決定。成員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如有中途出缺,由候補理事依次遞補。理事會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計劃和推展會務;

(三)、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建議;

(四)、組織籌募經費;

(五)、依章召開會員大會。

第九條——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常務理事及理事若干人。理事長負責主持理事會工作,理事會分設秘書處及文康部、財務部、總務部、聯絡部、青年部、婦女部。各部如有需要,經理事會通過,可聘請社會熱心人士為幹事。

第十條——監事會是本會監察機關,由會員大會選出,總人數為單數之成員組成,監事會成員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及監事若干人。監事會有權監察會務、財務工作,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稽核監察理事會帳目,並提交報告予會員大會審議。

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STEM教育協會

Associação Educativa da STEM de Macau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存檔於本署2019/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45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二條

會址

會址設於澳門新口岸上海街175號中華總商會大廈16樓E,為實現宗旨,協會可在認可適宜及有需要時,設立代表處或任何其他形式的代表機構或將會址遷至澳門其他地方。

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中山民眾同鄉聯誼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存檔於本署2019/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42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爐石塘49號建安大廈地下A。

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大藥房商會

Associação de Farmácias de Macau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存檔於本署2019/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44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九條

會議

1. 會員大會由一名主席、兩名副主席及一名大會秘書組成之主席團領導。

2.(維持不變)。

3.(維持不變)。

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CENTRO DE PRODUTIVIDADE E TRANSFERÊNCIA DE TECNOLOGIA DE MACAU

Convocatória

Nos termos legais e estatutários, convoco a Assembleia Geral do Centro de Produtividade e Transferência de Tecnologia de Macau, para reunir em sessão ordinária, no dia 14 de Março de 2019 (5.ª feira), pelas 11,30 horas, na sede social, sita na Rua de Xangai, n.º 175, Edifício da Associação Comercial de Macau, 7.º andar, Auditório, com a seguinte Ordem de Trabalhos:

1. Apresentação pelo Presidente da Direcção, do Relatório de Trabalhos de 2018;

2. Apresentação pelo Vice-Presidente da Direcção, das Contas referentes ao exercício de 2018;

3. Parecer do Conselho Fiscal sobre os Relatórios acima referidos;

4. Discutir e votar o Relatório de Trabalhos e as Contas referentes ao exercício de 2018;

5. Outros assuntos.

Nos termos do número dois do artigo décimo nono dos Estatutos, na falta de quorum, a Assembleia fará, uma hora depois da hora marcada, uma 2.ª convocação e reunirá, sendo a reunião considerada válida, qualquer que seja o número de associados presentes e o património associativo nominal representado.

Macau, aos 15 de Fevereiro de 2019. — O Presidente da Mesa da Assembleia Geral do CPTTM, Tsui Wai Kwan.


LABORATÓRIO DE ENGENHARIA CIVIL DE MACAU — LECM

Convocatória da Assembleia Geral

Nos termos do artigo 17.º dos Estatutos do Laboratório de Engenharia Civil de Macau — LECM, convoca-se a Assembleia Geral para uma reunião ordinária na sede do LECM, na Av. Wai Long, n.º 185, Taipa, Macau, pelas 10,30 horas do dia 27 de Março de 2019 (Quarta-feira), com a seguinte ordem de trabalhos:

Ponto 1: Discussão e votação do Relatório e Contas do Exercício de 2018;

Ponto 2: Outras questões.

Em caso de falta de quorum, a Assembleia Geral reúne-se 30 minutos depois (11,00 a.m.), em segunda convocatória, nos termos do n.º 2 do artigo 18.º, considerando-se validamente constituída qualquer que seja o número de associados presentes e o património associativo representado.

Macau, aos 27 de Fevereiro de 2019. — A Direcção, Ao Peng Kong — Lau Veng Seng — Tam Lap Mou.


SOCIEDADE DE CONSTRUÇÃO E FOMENTO PREDIAL GOLDEN CROWN, S.A.R.L.

Convocatória

Nos termos legais e estatutários, é convocada a Assembleia Geral Ordinária desta Sociedade para reunir no Island Shangri-La Hotel, Conference Room, Business Centre, Level 7, sito no Pacific Place, Supreme Court road, Central, Hong Kong, no dia 25 de Março de 2019, pelas 4,00 horas, com a seguinte ordem de trabalhos:

1. Discussão e aprovação do relatório, balanço e contas d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da Sociedade, referentes ao ano económico de 2018, e do respectivo parecer do Conselho Fiscal.

2. Tratar de outros assuntos de interesse para a Sociedade.

Macau, 1 de Março de 2019. — O Presidente da Mesa da Assembleia Geral, Ho Hao Veng.


TRANSMAC — TRANSPORTES URBANOS DE MACAU, S.A.R.L.

Convocatória

Nos termos e para os efeitos do artigo 14.º dos Estatutos, é por este meio convocada a Assembleia Geral Ordinária da Transmac — Transportes Urbanos de Macau, S.A.R.L., matriculada na Conservatória dos Registos Comercial e de Bens Móveis de Macau sob o n.º 3053, a fls. 164 do livro C-8, para se reunir no dia 29 de Março de 2019, pelas 11 horas, na respectiva sede social, sita em Macau, na Avenida da Amizade, n.º 918, Edifício «World Trade Centre Macau», 9.º andar, com a seguinte ordem de trabalhos:

1. Considerar e aprovar o relatório d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as contas auditadas, a utilização do excedente e a opinião do Comité de Fiscalização no exercício find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18.

2. Eleição dos membros da Mesa da Assembleia Geral e Conselho Fiscal para o mandato de 2019 a 2022.

3. Resolução de outros assuntos de interesse da sociedade.

Macau, aos 6 de Março de 2019. — A Presidente da Mesa da Assembleia Geral, Liu Hei Wan.


MACAU PASS S.A.

Convocatória

Nos termos e para os efeitos dos artigos 15.º e 16.º dos Estatutos da Sociedade, é por este meio convocada a Assembleia Geral Ordinária da Macau Pass S.A., registada na Conservatória dos Registos Comercial e de Bens Móveis de Macau sob o n.º 20621, para se reunir no dia 29 de Março de 2019, pelas 12 horas, na respectiva sede social, sita em Macau, na Avenida da Amizade, n.º 918, Edifício «World Trade Centre Macau», 13.º andar «A» e «B», com a seguinte ordem de trabalhos:

1. Discutir e resolver o relatório d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as contas auditadas, a utilização dos excedentes e a declaração de opinião do único supervisor para o exercício find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18.

2. Reeleger 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3. Resolução de outros assuntos de interesse da sociedade.

Todos os documentos e informações relacionados com o ponto 1.º da agenda, encontrem-se desde já na sede social da Sociedade à disposição dos accionistas para consulta durante o horário de trabalho.

Macau, aos 6 de Março de 2019. — A Presidente da Mesa da Assembleia Geral, Liu Hei Wan.


宇宙衛星通信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大會

會議召集通告

法人住所:位於澳門路環衛星路256號;於澳門商業及動產登記局之登記編號為8312 SO。

根據宇宙衛星通信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十二及第十三條,召集股東大會。會議定於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600E號第一國際商業中心5樓會議室舉行。

會議議程如下:

一. 表決通過二零一八年董事會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及監察委員會對該財政年度之意見;

二. 二零一九年公司發展規劃;

三. 其他有關事項。

本召集書議程內的有關文件將存放在公司住所內,各股東可在任何辦公日工作時間內索閱有關文件。

二零一九年三月六日於澳門

股東大會主席 吳斌


澳門衛視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大會

會議召集通告

法人住所:位於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600E第一國際商業中心9樓902室;於澳門商業及動產登記局之登記編號為9933SO。

根據澳門衛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十二及第十三條,召集股東大會。會議定於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600E號第一國際商業中心5樓會議室舉行。

會議議程如下:

一. 表決通過二零一八年董事會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及監察委員會對該財政年度之意見;

二. 二零一九年公司發展規劃;

三. 其他有關事項。

本召集書議程內的有關文件將存放在公司住所內,各股東可在任何辦公日工作時間內索閱有關文件。

二零一九年三月六日於澳門

股東大會主席 吳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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