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三十日批示如下:
石海鴻——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二十四條第三款第二項的規定,其在本公署擔任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石海鴻——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七條,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款及第五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將其職位調整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
黃小敏——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二十四條第三款第二項的規定,其在本公署擔任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一月三十日於廉政公署
辦公室主任 沈偉強
摘錄自審計長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的批示:
根據第11/1999號法律第二十五條、第12/2007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楊婉珊、許子峰、陳紫嫣、關志朗、許子豪、陸艷琳及楊麗敏在本署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第11/1999號法律第二十五條、第12/2007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潘亦廣在本署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一月三十日於審計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慧卿
摘錄自檢察長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的批示:
顏廷琛——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公佈日起獲晉級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38/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3/1999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第三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繼續徵用文化局編制內人員鄭建武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三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由二零一九年三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茲聲明,本辦公室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九職階勤雜人員李振和,因達擔任公共職務之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七日起終止職務。
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炳棠
透過行政長官二零一九年一月十日批示:
政府總部輔助部門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謝曉紅——按照《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現行文本第三十條的規定,並根據第20/2003號行政法規《澳門特別行政區駐外辦事處人員制度》第二條第一款(一)項及第15/2001號行政法規《設立澳門特別行政區駐北京辦事處》第三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獲准以臨時定期委任方式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駐北京辦事處擔任相同職務,自二零一九年一月十一日起,為期一年,可續期。
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駐北京辦事處
辦事處主任 梁潔芝
按照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作出之批示:
尹寶翔,第二職階勤雜人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其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三十日作出之批示:
吳靜茹,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其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三年,自二零一九年四月二日起生效。
吳宛儀,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其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三年,自二零一九年四月二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一月三十日於人才發展委員會
秘書長 蘇朝暉
按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一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Lucia Anita Un Sun,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6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於行政公職局
代局長 馮若儀
按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作出之批示:
應陳姍姍之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起予以解除。
按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二十七條第四款和第十四條第二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本局第二職階二等翻譯員譚穎妍、林思思及李倩君,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傳譯及翻譯人員組別第一職階一等翻譯員(中葡傳譯及翻譯範疇),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按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本局公共行政管理範疇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岑翠貞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00,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之規定,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吳紫茵,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任用,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起終止在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的職務。
特此聲明
二零一九年一月三十日於法務局
局長 劉德學
根據第25/2018號行政法規第八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轉入同一行政法規附件表一所載的市政署人員編制內職位的人員名單:
人員組別及姓名 |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狀況 | 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的狀況 | 任用方式 | 備註 | ||
職位/職級 | 職階 | 職位/職級 | 職階 | |||
人員組別:領導及主管 | ||||||
劉文度 | 科長 | --- | 科長 | --- | 確定委任 | g) |
人員組別:高級技術員 | ||||||
何鈺珊 |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4 |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4 | 確定委任 | e)、g) |
劉仕堯 |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4 |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4 | 確定委任 | e)、g) |
馮偉明 |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3 |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3 | 確定委任 | g) |
林園丁 |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3 |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3 | 確定委任 | g) |
劉俊標 |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3 |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3 | 確定委任 | g) |
馬榮釗 |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3 |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3 | 確定委任 | c)、g) |
麥儉明 |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3 |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3 | 確定委任 | a)、g) |
冼偉棠 |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3 |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3 | 確定委任 | e)、g) |
蘇平均 |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3 |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3 | 確定委任 | g) |
陳偉年 |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2 |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2 | 確定委任 | g) |
關施敏 |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2 |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2 | 確定委任 | a)、g) |
高耀強 |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2 |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2 | 確定委任 | g) |
莫榮添 |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2 |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2 | 確定委任 | g) |
譚偉文 |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2 |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2 | 確定委任 | e)、g) |
黃寶儀 |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2 |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2 | 確定委任 | b)、g) |
關施苑 |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1 |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1 | 確定委任 | g) |
陳日鴻 |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1 |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1 | 確定委任 | e)、g) |
陳永新 |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1 |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1 | 確定委任 | g) |
鄭軍海 |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1 |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1 | 確定委任 | g) |
張素梅 |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1 |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1 | 確定委任 | b)、g) |
何鈺良 |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1 |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1 | 確定委任 | g) |
何偉文 |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1 |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1 | 確定委任 | g) |
姚小雅 |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1 |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1 | 確定委任 | g) |
João Carlos Baptista Soares Telo Mexia |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1 |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1 | 確定委任 | g) |
高立德 |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1 |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1 | 確定委任 | g) |
江詩琪 |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1 |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1 | 確定委任 | g) |
黎煥泓 |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1 |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1 | 確定委任 | g) |
林濟庭 |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1 |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1 | 確定委任 | g) |
林微笑 |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1 |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1 | 確定委任 | c)、g) |
林思來 |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1 |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1 | 確定委任 | g) |
林宇彤 |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1 |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1 | 確定委任 | g) |
劉喜鈞 |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1 |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1 | 確定委任 | g) |
李寶明 |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1 |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1 | 確定委任 | g) |
梁永安 |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1 |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1 | 確定委任 | g) |
羅景懷 |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1 |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1 | 確定委任 | g) |
雷世顯 |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1 |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1 | 確定委任 | g) |
麥肇鵬 |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1 |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1 | 確定委任 | g) |
Ng Peng In |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1 |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1 | 確定委任 | g) |
鄧君樹 |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1 |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1 | 確定委任 | g) |
Tang Shu Qing |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1 |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1 | 確定委任 | e)、g) |
杜淑儀 |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1 |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1 | 確定委任 | a)、g) |
郭華好 | 首席顧問獸醫 | 1 | 首席顧問獸醫 | 1 | 確定委任 | g) |
梁詠嫻 | 首席顧問獸醫 | 1 | 首席顧問獸醫 | 1 | 確定委任 | g) |
吳秀虹 | 首席顧問獸醫 | 1 | 首席顧問獸醫 | 1 | 確定委任 | a)、g) |
Francisco A. L. do Rego Vizeu Pinheiro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3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3 | 確定委任 | f)、g) |
吳粵華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3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3 | 確定委任 | g) |
人員組別:傳譯及翻譯 | ||||||
馬學智 | 主任翻譯員 | 3 | 主任翻譯員 | 3 | 確定委任 | g) |
馬大衛 | 主任翻譯員 | 3 | 主任翻譯員 | 3 | 確定委任 | g) |
龍文慧 | 顧問翻譯員 | 3 | 顧問翻譯員 | 3 | 確定委任 | g) |
Sandra Carla do Rosario Esteves | 顧問翻譯員 | 3 | 顧問翻譯員 | 3 | 確定委任 | g) |
黃玉葉 | 顧問翻譯員 | 3 | 顧問翻譯員 | 3 | 確定委任 | e)、g) |
胡家偉 | 顧問翻譯員 | 3 | 顧問翻譯員 | 3 | 確定委任 | e)、g) |
黃綺梨 | 顧問翻譯員 | 3 | 顧問翻譯員 | 3 | 確定委任 | g) |
李秀紅 | 顧問文案 | 1 | 顧問文案 | 1 | 確定委任 | g) |
人員組別:技術員 | ||||||
Luis Humberto de Sales da Silva | 首席特級技術員 | 3 | 首席特級技術員 | 3 | 確定委任 | g) |
湛耀宏 | 首席特級技術員 | 1 | 首席特級技術員 | 1 | 確定委任 | g) |
陳素盈 | 特級技術員 | 3 | 特級技術員 | 3 | 確定委任 | g) |
容錦龍 | 特級技術員 | 3 | 特級技術員 | 3 | 確定委任 | g) |
人員組別:技術輔助人員 | ||||||
Maria do Céu Silveira de Souza Yhap |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 4 |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 4 | 確定委任 | g) |
Maria do Rosario da Silva Victal |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 4 |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 4 | 確定委任 | g) |
蘇麗斯 |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 3 |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 3 | 確定委任 | g) |
黃永松 |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 3 |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 3 | 確定委任 | g) |
Artur Aurélio Jorge Meireles Ramos |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 2 |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 2 | 確定委任 | g) |
陳潤波 |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 2 |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 2 | 確定委任 | g) |
張曉雯 |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 2 |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 2 | 確定委任 | g) |
張燕萍 |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 2 |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 2 | 確定委任 | g) |
Inês Maria da Silva |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 2 |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 2 | 確定委任 | g) |
尹玉琼 |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 2 |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 2 | 確定委任 | g) |
馬希娜 |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確定委任 | g) |
區永富 |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確定委任 | g) |
陳晚成 |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確定委任 | g) |
程小正 |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確定委任 | g) |
羅曼怡 |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確定委任 | g) |
方錫源 |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確定委任 | g) |
杜志强 | 首席特級公關督導員 | 1 | 首席特級公關督導員 | 1 | 確定委任 | g) |
蒙東尼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4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4 | 確定委任 | g) |
周志強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確定委任 | g) |
鄭劍雄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確定委任 | g) |
蔡志強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確定委任 | g) |
施利華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確定委任 | g) |
林愛娟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確定委任 | g) |
Leandro Joaquim dos Santos Gonçalves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確定委任 | g) |
黃俊傑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確定委任 | g) |
沙釗丞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確定委任 | g) |
鄭耀祥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確定委任 | g) |
程金萍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確定委任 | g) |
Cristina Maria dos Santos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確定委任 | g) |
Diamantino Mourato do Rosário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確定委任 | g) |
伍偉業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確定委任 | g) |
Geraldina do Rosário Gomes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確定委任 | g) |
葛文龍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確定委任 | g) |
José Manuel Moreira da Rocha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確定委任 | g) |
Merlinde Dimas Pina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確定委任 | g) |
Paulo Ventura Pereira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確定委任 | g) |
唐偉培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確定委任 | g) |
于純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確定委任 | g) |
黃美琪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確定委任 | g) |
歐安琪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確定委任 | g) |
迪文道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確定委任 | g) |
申國龍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確定委任 | g) |
陳翠琴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確定委任 | g) |
陳偉洪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確定委任 | g) |
文雪婷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確定委任 | g) |
Edite Maria de Nogueira Frederico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確定委任 | g) |
Felisberta Almeida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確定委任 | g) |
馮志堅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確定委任 | g) |
高邱燕玫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確定委任 | g) |
盧諾施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確定委任 | g) |
李安娜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確定委任 | g) |
歐婉儀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確定委任 | g) |
呂可棟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確定委任 | g) |
彭蓬康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確定委任 | g) |
何比道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確定委任 | g) |
Viriato Leandro da Luz Leong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確定委任 | c)、g) |
施麗雅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確定委任 | g) |
人員組別:繪圖員 | ||||||
Maria Emilia Sou | 首席特級繪圖員 | 1 | 首席特級繪圖員 | 1 | 確定委任 | g) |
組別:地形測量 | ||||||
梁單明 | 首席特級地形測量員 | 2 | 首席特級地形測量員 | 2 | 確定委任 | g) |
人員組別:巿政機構助理管理員 | ||||||
歐陽義 | 市政機構助理管理員 | 6 | 市政機構助理管理員 | 6 | 確定委任 | d)、g) |
劉展偉 | 市政機構助理管理員 | 6 | 市政機構助理管理員 | 6 | 確定委任 | d)、g) |
邵國權 | 市政機構助理管理員 | 6 | 市政機構助理管理員 | 6 | 確定委任 | g) |
人員組別:工人 | ||||||
潘寶榮 | 技術工人 | 9 | 技術工人 | 9 | 編制內散位 | g) |
備註:
a)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b)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廳長。
c)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處長。
d)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市政機構管理員。
e)在其他部門執行職務。
f)處於無薪假。
g)職位於出缺時予以取消。
(經二零一九年一月十八日行政法務司司長的批示核准)
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戴祖義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一)消防局第四職階消防區長莊少春,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2089,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九年一月四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0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教育暨青年局第三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羅加路,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972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九年一月十四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7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七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衛生局一級護士Rhodora Vercida Garcia,供款人編號3002712,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三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九十四。
立法會輔助部門顧問Fernando Paulo da Cruz Cardinal,供款人編號603679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八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另基於該供款人之註銷登記原因符合經第5/2007號法律修改之五月二十七日第25/96/M號法令第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有權取得「特別帳戶」之全部結餘。
立法會輔助部門顧問Paulo Adriano Cabral Garcia Taipa,供款人編號6043214,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一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八十八。另基於該供款人之註銷登記原因符合經第5/2007號法律修改之五月二十七日第25/96/M號法令第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有權取得「特別帳戶」之全部結餘。
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代主席 沙蓮達
按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一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一)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並結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條第一款、第五條、第七條及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容志聰為本局澳門財稅廳廳長,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2. 學歷:
3. 專業簡歷:
按本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之批示:
陳愷婷及陳勝男——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05。
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於財政局
代局長 鍾聖心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邱潤儀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315,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余錦龍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315,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的第三條款,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十一日起生效: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Evelino José Machado de Mendonça Choi,轉為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315。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Rui Ilídio Rodrigues Correia de Lemos、馬浩楓、陳詠龍、葉泉、賈祖、Jaquelina Maria da Silva Machado de Mendonça、劉永勝及楊晴貽,轉為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315。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周國爾、劉美燕、陳其杰、陳慧宏、郭炳輝、Ricardo Xavier Joaquim及Jaquelina Jorge Airosa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首席特級督察,薪俸點520,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周詠芝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60,自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顧嘉敏、林詠傑及馮博軒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00,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局長 陳達夫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之規定,本局第七職階勤雜人員鄧順琼因達擔任公共職務之年齡上限,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日起失效,故自同日起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郭鳳美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二款及第十二條第三款,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第四條、第五條第一款及第七條,以及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李賢超擔任本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之職務,薪俸點為430點,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三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薛仲明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之批示:
何偉明、陳兆聰和余曉東——根據第6/2010號法律《藥劑師及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制度》第十二條及附件表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七條第三款和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從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日起,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並以實習方式進入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化驗職務範疇),薪俸點為440點,為期一年。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之批示:
李錦雄——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從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試用期六個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以下人員,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試用期六個月:
王純盈,從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起;
何嘉莉和甄曉澄,從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之批示:
劉婉薇——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從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試用期六個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兩年:
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李趣葉,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三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梁家榮,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七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黎藝婷,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五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
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吳志雄,自二零一九年二月六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主治醫生方廣恆,自二零一九年一月十六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級護士陳慧敏、姚萍萍、馮映荷及李健強,自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梁家寶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主治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主治醫生,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馬少梅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周麗送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百條第一款e)項、第三百零五條、第三百一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f)項規定,對本局確定委任人員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李智輝科處撤職處分,自二零一九年一月八日起開始執行。
按照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取消李能明第E-2117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
按照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取消李文鋒第T-0344號治療師(職業治療)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
梁靜琳、甘智聰、張嘉瑩、陳嘉華、郭佩盈、梁麗群、馬沅儀、李靜敏——獲准許從事護士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 E-3038、E-3039、E-3040、E-3041、E-3042、E-3043、E-3044、E-3045。
劉子洋——獲准許從事醫生職業,牌照編號是:M-2457。
按照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分別取消盧忠敏第M-1287號、梁志昂第M-1294號、梁厚第M-1480號、陳健業第M-2055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
按照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蔡福孟——應其要求,取消第M-0557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
取消梁曉濤第M-2100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
何曉琳、陳露雯——獲准許從事牙科醫生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D-0272、D-0273。
二零一九年一月三十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摘錄自本人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一日批示:
何達裕——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附件表六,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其擔任本局第一職階教學助理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薪俸點為260,自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學校管理暨行政廳代廳長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批示: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第七條和附件表一及表四,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日期、職程、職階及薪俸點如下:
陳英倫,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三日起轉為第八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薪俸點為655;
劉永歡,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五日起轉為第三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薪俸點為490;
黃桂嫦,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起轉為第四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薪俸點為505;
Ana Sofia de Serôdio Custódio,自二零一九年一月六日起轉為第五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幼兒),薪俸點為525。
摘錄自本人二零一九年一月三日批示:
容慧玲——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其擔任本局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三年,薪俸點為420,自二零一九年二月十日起生效。
蔡寶華——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其擔任本局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六個月,薪俸點為400,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
楊汝威,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自二零一九年二月六日起生效;
林佩怡、李白莉、李雲堅、梁宗蓮、梁雅文、陸嘉誠及曾慧樂,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顏裕坤,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劉竹君,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30,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陳麗華及梁麗紅,第一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10,自二零一九年二月六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附件表六,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六個月:
陳曉陽、葉秀文、甘玉楣及李葉敏,第一職階教學助理員,薪俸點為260,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一月三十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局長 老柏生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Reinaldo Augusto de Assis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兩年,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梁麗珊,本局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與其訂立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三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鄭建武在檢察長辦公室的徵用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試用期)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蕭鳳堯及張佩施,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一日起繼續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在本局擔任職務。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應李貴賢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二日起予以終止。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至緊接職階,各自下指日期起生效:
何家政及梁劍星——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70,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三日起生效;
陳少文及陳詠琛——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05,自二零一九年一月十六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於文化局
局長 穆欣欣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和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潘法洪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點,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一月三十日於體育局
局長 潘永權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一月十六日作出之批示:
馬靜文,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四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辦公室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組別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0,自公佈日起生效。
葉俊雄及張健華,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05,自公佈日起生效。
伍嘉頴,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05,自公佈日起生效。
按照本辦代主任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作出之批示:
簡媚挺,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70,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一月三十日於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
主任 蘇朝暉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蔡曉藝在本基金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四月十二日起續期一年,薪俸點為350點。
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容光耀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九)款項轉移:
二零一九年一月三十日於體育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潘永權
應黃燕愉之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起予以解除。
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於房屋局
局長 山禮度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陳家慧、陳小平、周麗玲、蔡菲、洪子謙、楊奕然、余采風、林敬陽、李家敏及譚惠鴻——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四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600點,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一月三十日於環境保護局
局長 譚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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