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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澳門廣播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及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胡六根擔任政府駐澳門廣播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的代表,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續期一年。
二、擔任上述職務的每月報酬為澳門幣$9,900.00(玖仟玖佰元整)。
三、本批示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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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澳門廣播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和第二款及第二十二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馬有恆續任為澳門廣播電視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主席團主席,任期遵照有關章程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盧麗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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