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於中央人民政府命令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執行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有關阿富汗局勢的第1267(1999)號、第1333(2000)號和第1390(2002)號決議及關於恐怖主義行為對國際和平與安全造成威脅的第1373(2001)號、第1452(2002)號、第1526(2004)號、第1735(2006)號、第1989(2011)號、第2161(2014)號、第2170(2014)號、第2178(2014)號、第2253(2015)號和第2368(2017)號決議;
根據第1267(1999)號、第1989(2011)號和第2253(2015)號決議所設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制裁委員會﹝“伊黎伊斯蘭國(達伊沙)和基地組織制裁委員會”﹞近日通過了於制裁名單上增列1名個人和1個實體,因而對其適用第2368(2017)號決議第一條規定的資產凍結、旅行禁令和武器禁運措施;
上述委員會並通過了受制裁名單中1名個人和1個實體的更新資料;
按照中央人民政府的命令,行政長官根據第3/1999號法律《法規的公佈與格式》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
伊黎伊斯蘭國(達伊沙)和基地組織制裁名單於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生成的版本已於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公佈於第四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
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發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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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聯合國安理會“伊斯蘭國”和基地組織制裁委員會(1267委員會)更新制裁名單,增列了1名個人(QDi.415)和1個實體(QDe.159),並修改個別被列名個人(QDi.311)和實體(QDe.133)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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