茲聲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張蘭芳於二零一九年一月八日因達到擔任公職的年齡上限,其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第六職階技術工人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於同日失效。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因退休而卸任交通事務局副局長的賈靖龍,在執行獲委派的各項職務期間的工作表現盡顯其能力、忠誠和責任感。經該局建議,本人對其作出公開表揚。
其個人能力、素養和專業能力,贏得上級和同事的尊重和愛戴。
因此,藉其退休之際,本人在此予以表揚,以公開肯定其優秀表現。
二零一九年一月七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羅立文
二零一九年一月七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翠玲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批示如下:
馮夢詩——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二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為期一年,以填補上述行政法規附件所載職位。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批示如下:
何暉妍——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為期一年,以填補上述行政法規附件所載職位。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批示如下:
蔡思賢及譚潔媚——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之規定,其在本公署擔任第一職階勤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批示如下:
梁芷娟——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七條,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及一百二十六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追溯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蔣玉珠——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以及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款,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及一百二十六條之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為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追溯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一九年一月十日批示如下:
潘淑潔——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以及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一月十六日起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止,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廉政公署顧問。
二零一九年一月十一日於廉政公署
辦公室主任 沈偉強
摘錄自副關長於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所作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11/2001號法律第八條第三款及經第25/2008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之第21/2001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規定,在二零一八年八月一日第三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公佈的統一管理對外開考專業能力評估程序的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二位之合格投考人梁智威,以臨時委任方式,委任為海關文職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機電範疇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為期一年,薪俸為現行薪俸表之430點。
摘錄自副關長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七日所作的批示:
應本部門勤雜人員編號902391——黃結華之申請,批准其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三日起解除與本部門簽訂之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所作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第二款(一)項之規定,本部門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鄧天慧,編號為160130之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期間為三年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所作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二款b)項,以及根據經第25/2008號行政法規重新公布之第21/2001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的規定,經海關關長的建議,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關務總長鄭健聰(編號25891)擔任海關顧問,自二零一九年一月十八日起,為期一年。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一)項、第四條、第五條、第十條及第三十四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第三條第一款、第五條及第七條、第11/2001號法律第八條、第1/2002號法律第一條(三)項,以及經第25/2008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之第21/2001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五)項、第十二條及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李思雅關務總長(編號01980)出任海關行動管理廳廳長,自二零一九年一月十八日起,為期一年。
該被委任者是出任經第25/2008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之第21/2001號行政法規第十二條及第三十二條第一款所設立的主管職位。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現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被委任者的學歷和專業簡歷。
委任關務總長(編號01980)李思雅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行動管理廳廳長的理由如下:
學歷 :
——其他課程/培訓
專業簡歷 :
嘉獎: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所作的批示:
鑑於符合第2/2008號法律第八條第四款的規定,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8/2008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的規定,關員編號70981——倫永濤獲確定委任為海關關員編制一般基礎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關員。
上述人員晉升之職位的年資及薪俸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開始計算。
二零一九年一月十日於海關
副關長 吳國慶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以及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李沐軒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350,試用期六個月,由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九年一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第四款、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3/GPTU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六)項的規定,本辦公室第四職階勤雜人員袁鳳萍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獲更改為第五職階,薪俸點150,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第四款、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3/GPTU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六)項的規定,本辦公室第四職階勤雜人員譚潔萍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獲更改為第五職階,薪俸點150,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一月九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玉蓮
摘錄自辦公室代主任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的批示:
冼昌輝——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及第三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起晉階為第八職階輕型車輛司機。
簡容新——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及第三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六日起晉階為第六職階輕型車輛司機。
摘錄自辦公室代主任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二日的批示:
鄧尾仲——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勤雜人員之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起續期一年。
蕭麗媛——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之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辦公室代主任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三日的批示:
林觀勝——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及第三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日起晉階為第五職階輕型車輛司機。
卓倩芝——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
摘錄自檢察長於二零一九年一月四日的批示:
李志英——根據經第38/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3/1999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第三款及第二十三條、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八條至第五十條的規定,重新簽訂行政任用合同,於本辦公室擔任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50,為期半年,追溯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三日起生效。
茲聲明,應李志英的要求,其在本辦公室擔任支援廳資產設備處處長的定期委任,由二零一九年一月三日起終止。
二零一九年一月九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炳棠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一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歐陽允儀及黃惠蘭,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265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一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梁卓能,第三職階特級攝影師及視聽器材操作員——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攝影師及視聽器材操作員,薪俸點345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一月八日於新聞局
局長 陳致平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余家慶——根據第20/2003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一)項和第三款及第8/2007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派駐在澳門駐里斯本經濟貿易辦事處擔任職務的任期,自二零一九年一月十七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一九年一月二日於澳門駐里斯本經濟貿易辦事處
辦事處主任 柯天蓮
按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4號行政法規《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第八條第二款及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繼續徵用行政公職局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陳幗婷在本基金擔任同一職級及職階的職務,為期一年,由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九年一月十一日於科學技術發展基金
行政委員會主席 馬志毅
摘錄自主任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莫雯慧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40點,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一月十日於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
主任 楊崇蔚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十月十九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十八條第四款的規定,下列人員於本局擔任職務的個人勞動合同續期一年:
張國華及張元元,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龔曙東,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二日起生效;
吳天昊,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二日起生效;
郝建臻,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三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一月八日於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
局長 米健
按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一月二十八日第54/97/M號法令第三十二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在二零一七年二月八日第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的為進入登記及公證文員職程的入職實習最終考試成績名單中,排名第五十四名的合格投考人邱小冰,獲臨時委任為登記及公證機關人員編制第一職階繕錄員,薪俸點260,為期兩年,以填補第22/2002號行政法規所設立之職位空缺。
登記及公證機關第一職階繕錄員陳億達,屬臨時委任人員,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終止在上述機關的職務。
特此聲明。
二零一九年一月七日於法務局
局長 劉德學
按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陳卿、劉曉虹、李正瑜及伍嘉麗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65點,自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戴民雄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315點,自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十七日起生效。
按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陳曉彤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525點,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一月十日於身份證明局
局長 歐陽瑜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的批示:
何綺雯——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二條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一職階勤雜人員,試用期六個月,由二零一九年一月八日起生效 。
二零一九年一月七日於印務局
局長 杜志文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教育暨青年局勤雜人員林玉枝,供款人編號6036366,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八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社會工作局勤雜人員趙小青,供款人編號603866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八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海事及水務局技術工人梁冠安,供款人編號6046108,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四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九十七。
土地工務運輸局勤雜人員鄺玉玲,供款人編號6050806,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二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民政總署技術輔導員程旭傑,供款人編號615967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文化產業基金輕型車輛司機李志強,供款人編號6180645,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四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海關實習關員蕭宇斌,供款人編號624161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一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民政總署勤雜人員林建棋,供款人編號606668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五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教育暨青年局技術員黃政豪,供款人編號6230022,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二零一九年一月十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代主席 沙蓮達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之批示:
陳詠達——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經濟局擔任對外貿易及經濟合作廳廳長之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五日之批示:
邱潤華——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經濟局擔任產業發展廳廳長之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梁仕仁——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經濟局擔任行政及財政處處長之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五日之批示:
下列本局合同人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並聯同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日起生效:
李保宜,晉階為第三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170;
黃美霞,晉階為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30。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一月四日之批示:
陳慧珊,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和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以填補由十月三十一日第25/2017號行政法規為整體配備而設立之空缺,自公佈日起生效。
陳子瑩、陳雅雯、楊婉雯、黎志偉、梁潔盈、廖學勤及黃翠華,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和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以填補由十月三十一日第25/2017號行政法規為整體配備而設立之空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一月八日於經濟局
局長 戴建業
茲證明:現透過2018年12月31日財政局公證處第277A號簿冊第23頁至24頁繕立之公證合同對1990年8月24日在同一公證處第279號簿冊第15頁至21頁繕立之《澳門地區經營中式彩票專營特許合同》作出修改,此合同最後一次修訂繕立於2017年12月18日同一公證處第230A號簿冊第88頁至89頁。是次修訂合同的內容如下:
一、澳門特別行政區與榮興彩票有限公司簽訂的經營中式彩票特許合同的期限延長一年,至2019年12月31日止。該合同簽訂於1990年8月24日,其後分別經於1999年9月27日、2001年12月27日、2002年12月23日、2003年12月31日、2004年12月27日、2010年4月21日、2011年5月13日、2012年1月18日、2013年2月5日、2014年2月10日、2015年3月18日、2016年1月4日、2017年1月23日及2017年12月18日簽署的合同所修改。
二、是次延期自2019年1月1日起產生效力。
承批公司須付予特許實體一筆金額為澳門元伍拾萬圓正($500,000.00)的溢價金,作為延長有關特許合同至2019年12月31日之交換條件,但不妨礙其須按上述特許合同的規定支付其他費用或履行其他義務。
特許合同之其餘條款維持不變。”
茲證明:現透過2018年12月31日財政局公證處第277A號簿冊第25頁至26頁背頁繕立之公證合同對1978年8月21日在同一公證處第169號簿冊第136頁至147頁繕立之《經營賽馬專營批給公證合同》作出修改,此合同最後一次修訂繕立於2018年3月28日同一公證處第242A號簿冊第32頁至34頁。是次附錄合同內容如下:
“澳門特別行政區及澳門賽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承批人,同意在賽馬專營批給合同中增加附錄,相關規定如下:
“一、作為延長賽馬專營合同期限至二零四二年八月三十一日的條件之一,承批人須善意履行落實其向政府提交的投資方案,以及賽馬專營批給合同第二條所規定的變更公司資本的義務,並將有關資金用作執行該投資方案所定的投資建設項目。
二、承批人須按以下規定的期限完成投資方案所載的下列投資建設項目:
(一)翻新馬匹游泳池,於二零一八年五月三日或之前竣工(已竣工);
(二)馬房的大型翻新工程,於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或之前竣工;
(三)賽事大樓一樓的翻新工程,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或之前竣工;
(四)賽事大樓二至五樓的翻新工程,於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或之前竣工;
(五)更換電算機的工程,於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或之前竣工;
(六)改良跑道的工程,於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或之前竣工;
(七)在區域1,興建公衆席、廂房、行人中庭、餐飲及零售商鋪、停車場及貨物卸貨區,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或之前竣工;
(八)在區域1,興建兩座酒店、兩座公寓式酒店及網球場,於二零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或之前竣工;
(九)在區域2,興建會員設施、貴賓廂房、餐飲及零售商鋪、有蓋綠化區、辦公室大樓、停車場及貨物卸貨區,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或之前竣工;
(十)在區域3,興建馬匹主題公園的相關設施以及騎術學校,於二零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或之前竣工;
(十一)在區域4,進行工程使柯維納總督大馬路的輕軌站可直達區域1,以及將主要公共入口設於區域1,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或之前竣工;
(十二)在區域4,於靠近東閘附近建設另一個公共入口,於二零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或之前竣工。
三、如因可歸責於承批人的原因未按第二款的規定完成相關投資建設項目,則視其違反合同,澳門特別行政區可中止賽馬專營的批給或解除賽馬專營批給合同。
四、澳門特別行政區可以公共利益為由,決定對本合同附錄作出修改。
五、本合同附錄視為賽馬專營批給合同的組成部分。”
二零一九年一月三日於財政局
專責公證員 何艷媚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十月十八日之批示:
Maria Isabel Marques Soares——其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職務的個人勞動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九日起。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八日之批示:
Lívio Leonel dos Reis Borges——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職務的個人勞動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一日起。
按照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之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馬可欣——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15點;
Maria Alexandra Tendeiro Caldas Duque——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轉為第三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70點。
按照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之批示:
林華才——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十職階技術工人的薪俸點300的薪俸,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按照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之批示:
Cristina Maria Dias——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兩年,自二零一九年一月十日起,職級和職階維持不變。
余潔娥——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六條第一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八條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日起,職級和職階維持不變,報酬維持該職級相應薪俸之50%。
劉少華——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六條第一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八條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兩年,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日起,職級和職階維持不變,報酬維持該職級相應薪俸之50%。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之批示:
麥詠珠及黃振宇——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職務的個人勞動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起。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八)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八)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一八)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一八)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一八)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一八)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一八)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一八)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一八)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一八)款項轉帳:
二零一九年一月十日於財政局——局長 容光亮
為著有關效力,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茲聲明行政公職局第一職階首席翻譯員蘇珊娜在本局以派駐方式擔任職務,其派駐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起終止,並於同日返回原部門。
二零一九年一月九日於勞工事務局
代局長 陳元童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十月十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之規定,本局第七職階技術工人林炳源因達擔任公共職務之年齡上限,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一月八日起失效,故自同日起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之批示:
吳仲安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勤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七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2/2008號法律第九條、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一)項、第四條、第五條,並配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條第一款、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8號行政法規修改第9/2002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之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劉小玲警務總長為本局陸路口岸廳廳長,為期一年,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按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2. 學歷:
——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警務科學學士。
3. 嘉獎:
4. 專業簡歷: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本局與林柏盤及林沛權簽訂之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首席技術稽查,薪俸點為305,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二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之規定,本局下列工作人員之行政任用合同修改至期間為三年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並自相應之日期開始生效:
自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一日起: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梁華坤 | 二等技術員 | 2 |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本局下列工作人員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並自相應之日期開始生效:
自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起: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鄧細潮 | 技術工人 | 3 |
胡國雄 | 技術工人 | 3 |
黃少華 | 技術工人 | 3 |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七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並配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8號行政法規修改第9/2002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之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陳岸武為本局陸路口岸廳口岸維護處處長,為期一年,自二零一九年一月十五日起生效。
按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2. 學歷:
3. 專業培訓:
4. 專業簡歷:
本局編制內第三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Ricardo Rolisan Xeque Mamblecar,因自願退休而離職,由二零一九年一月七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一月十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郭鳳美
摘錄自治安警察局代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之批示:
應警員編號206991周成偉之要求,根據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七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批准該人員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起免除工作,正式脫離治安警察局。
應警員編號136141董文軒之要求,根據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七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批准該人員自二零一九年一月十日起免除工作,正式脫離治安警察局。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七日作出的第5/2019號批示:
根據第14/2018號法律《治安警察局》第十三條及第十六條、第34/2018號行政法規《治安警察局的組織及運作》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六條、第2/2008號法律《重組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職程》第五條第一款及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一百一十七條a)項、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七b)項、第一百三十八條及第一百五十八條的規定,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提升治安警察局以下軍事化人員為基礎職程之普通職程副警長職級:
普通職程:
職級 | 編號 | 姓名 | 年資排序 |
首席警員 | 173981 | 陸國輝 | 1 |
" | 131011 | 譚振輝 | 2 |
" | 177981 | 鍾志軍 | 3 |
" | 102991 | 梁智恆 | 4 |
" | 127961 | 楊永鋒 | 5 |
" | 185981 | 麥旨樑 | 6 |
" | 121981 | 郭松德 | 7 |
" | 141961 | 曾智明 | 8 |
" | 101011 | 梁祐釗 | 9 |
" | 121001 | 陳志光 | 10 |
" | 268951 | 鄒飛 | 11 |
" | 183981 | 顧家樑 | 12 |
" | 251960 | 黃敏華 | 13 |
" | 253951 | 吳華喜 | 14 |
" | 192961 | 陳可志 | 15 |
" | 126991 | 徐燕峰 | 16 |
" | 275951 | 黎錦雄 | 17 |
" | 156980 | 陳淑敏 | 18 |
" | 269961 | 夏仲星 | 19 |
" | 241981 | 沈大 | 20 |
" | 189981 | 蔡樹聰 | 21 |
" | 172981 | 宋志成 | 22 |
" | 135951 | 謝志豪 | 23 |
" | 156961 | 黃偉欽 | 24 |
" | 334930 | 黃七妹 | 25 |
" | 333930 | 趙燕萍 | 26 |
" | 251981 | 葉綠全 | 27 |
" | 281971 | 黃添榮 | 28 |
" | 132981 | 許志鴻 | 29 |
" | 262930 | 黃燕珊 | 30 |
" | 268971 | 霍宗鋒 | 31 |
" | 130981 | 梁德賢 | 32 |
" | 243930 | 何煥坤 | 33 |
" | 248930 | 黃惠蓮 | 34 |
" | 142971 | 翁偉德 | 35 |
" | 331951 | 鄭宇靜 | 36 |
" | 204951 | 李玉新 | 37 |
" | 234951 | 高錦雄 | 38 |
" | 131941 | 李偉鵬 | 39 |
" | 285931 | 李子強 | 40 |
" | 216941 | 林志遠 | 41 |
" | 194951 | 蕭國衡 | 42 |
" | 154981 | 梁國禧 | 43 |
" | 248960 | 劉淑儀 | 44 |
" | 136941 | 林升雨 | 45 |
" | 268921 | 徐錦湧 | 46 |
" | 197961 | 關貴勝 | 47 |
" | 225921 | 陳志傑 | 48 |
上述獲晉升之人員,由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與其職級相稱的薪俸及年資開始生效。
二零一九年一月十日於治安警察局
局長 梁文昌警務總監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之規定,本局第五職階技術工人陳錦華之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七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之規定,本局第二職階勤雜人員曹麗兒之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及第七條,以及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劉兆培擔任本局第一職階勤雜人員之職務,薪俸點為110點,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九年一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余志時,司法警察局確定委任之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聯同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以及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六)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技術員職程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蔡加棟、陳永基及楊寶蘭,司法警察局確定委任之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聯同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以及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六)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技術員職程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李佩珊及黃志達,司法警察局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聯同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一月九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薛仲明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九十六條a)項、第九十七條及第一百條之規定,批准一等消防區長編號407901,許永強,終止在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之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起返回消防局,由“附於編制”狀況轉為“編制內”狀況。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九十六條a)項、第九十七條及第一百條之規定,批准副消防區長編號420901,杜明遠,終止在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之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九年一月六日起返回消防局,由“附於編制”狀況轉為“編制內”狀況。
按照二零一九年一月二日第2/201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由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根據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一月二十四日第51/97/M號法令及三月二十九日第9/2004號行政法規修改之《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百一十四條至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二條至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四十九條及第2/2008號法律第二條第二款之規定,將下列人員晉升至消防局人員編制基礎職程之第一職階副消防區長職位:
首席消防員 | 編號400031 | 林耀生 |
" | 編號404011 | 張彥斐 |
" | 編號405011 | 余汝華 |
" | 編號437981 | 吳志偉 |
" | 編號423951 | 冼容根 |
" | 編號427981 | 鄭國倫 |
" | 編號420991 | 潘永棠 |
" | 編號409991 | 冼偉雄 |
" | 編號420981 | 方錫禧 |
" | 編號442951 | 伍子聰 |
" | 編號429991 | 陳文熙 |
" | 編號413971 | 李顯明 |
" | 編號404981 | 劉文斌 |
二零一九年一月八日於消防局
局長 梁毓森消防總監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八月十五日之批示:
陳瑜——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從二零一八年十月三日起,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普通科醫生,試用期六個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衛生督察,為期一年:
唐小龍、鄭素怡、張建發、李鎧堯、蕭嘉麗、李孝斌、韋靜雯、陳鏡燊、鍾俊許、林澤波、黃婉雯、曾繁華、吳珊瑚、古業熙、梁嘉俊和林明朗,從二零一八年十月三日起;
楊頴欣,從二零一八年十月十二日起;
馮家俊,從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起。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十月十一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林藝芳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龍擎峰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五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陳永發、陳秀虹、鄧芷筠、伍潤達及蘇文江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6/2010號法律第十三條、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陳冠衡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自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十月十六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一)項的規定,鄧志豪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重型車輛司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九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及第三款的規定,黃維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六職階技術工人,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七職階技術工人,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龔斌、陸美娟及岑大進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顧問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顧問醫生,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陳振輝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主治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主治醫生,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梁溢貞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主治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主治醫生,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
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陳惠美及朱秀容,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九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鄭銀燕、林惠芳、陳玉梅、梁婉霞、梁潤梅、鄧賽影及黃彩芬,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何鳳好,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之批示:
張萍鳳——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從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試用期六個月。
黃關玲──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一款及第三款(二)項的規定,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起,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試用期六個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8/2010號法律第八條、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李銘釗、關鎮雄、郭燕娥及黃雅麗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衛生督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衛生督察,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司徒雁芬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七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6/2010號法律第十三條、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司徒雁芬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自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黃敏燕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兩年,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五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
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楊桂蘭及林雪珍,自二零一九年一月十八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梁少芳,自二零一九年一月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五款之規定,本局臨時委任第一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張詠詩,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按照二零一九年一月三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熊淑華、陳志中、馮博儀——應其要求,分別中止第M-2009、M-2276、M-2425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取消趙碧恩第M-2091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
按照二零一九年一月四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代副局長的批示:
取消劉嘉欣第E-1809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
許可准照第AL-0331號,及營業地點位於澳門宋玉生廣場181-187號光輝苑(光輝商業中心)3樓N座之原中文名稱為康誠綜合診所,葡文名稱為Policlínica Hong Sang,更改中文名稱為台北永麗綜合診所,葡文名稱為Policlínica Taipei Yong Li,並取消英文名稱,所有權轉移至台北永麗醫療有限公司,法人住所位於澳門南灣大馬路409號中國法律大廈3樓A座。
按照二零一九年一月七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林梓琪——恢復第E-2758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
崔熾華——獲准許從事護士職業,牌照編號是:E-3035。
取消Ana Rita Garcia da Silva Reis第D-0226號牙科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
區綺珊——恢復第M-2174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
庄強——獲准許從事醫生職業,牌照編號是:M-2443。
郭曉虹——應其要求,取消第W-0413號中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
盧亦樂——應其要求,中止第T-0500號治療師(物理治療)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杏霖綜合診所——獲准許營業,准照編號:AL-0450,其營業地點位於澳門南灣大馬路619號時代商業中心F14,持牌人為康暉貿易有限公司,法人住所位於澳門南灣大馬路619號時代商業中心F14。
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一月八日之批示:
核准向五洲藥物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發給藥物產品出入口及批發商號“五洲”准照,編號為第289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電廠巷22號亨達大廈地下AJ座,法人地址位於澳門電廠巷22號亨達大廈地下AJ座。
按照二零一九年一月八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李秀蘭——應其要求,取消第E-1265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
蔡綺玲——應其要求,中止第M-2420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葉暉——應其要求,中止第W-0427號中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取消黃浩楠第T-0420號治療師(言語治療)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
潘嘉欣——恢復第T-0558號診療輔助技術員(臨床分析及公共衛生)執業牌照之許可。
黎偉華——獲准許從事診療輔助技術員(臨床分析及公共衛生)職業,牌照編號是:T-0615。
仁心有限公司——應其要求,中止第AL-0306號仁心醫療中心執照之許可,為期兩年,場所位於澳門盧善德巷(福德街)8-10號廣興大廈地下A座。
永大豐一人有限公司——應其要求,中止第AL-0358號楊氏綜合診所執照之許可,為期兩年,場所位於澳門臘八街6A號森華潤大廈地下A座。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八)款項轉移:
二零一九年一月三日於衛生局——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李展潤
因本局文誤,使刊登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期第二組內第583頁的批示摘錄之文本有不正確之處,現更正如下:
原文:LDG(澳門)醫療中心——獲准許營業,准照編號: AL-0449,其營業地點位於澳門倫敦街242號珠江大廈地下E座及F座,持牌人為德國LDG LABOR(澳門)有限公司,法人住所位於澳門冼星海大馬路105號金龍中心13樓B-C座。
應為:LDG(澳門)醫療中心——獲准許營業,准照編號:AL-0449,其營業地點位於澳門倫敦街242號及248號珠江大廈地下E座及F座,持牌人為德國LDG LABOR(澳門)有限公司,法人住所位於澳門冼星海大馬路105號金龍中心13樓B-C座。
二零一九年一月十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楊詩琪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兩年,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如下職位,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施劍華,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
何文燕,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00;
Maria Laura Matos Moura Borges,轉為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05。
二零一九年一月十日於文化局
局長 穆欣欣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以及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結合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陳美欣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05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一月七日於旅遊局
局長 文綺華
摘錄自社會工作局代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應陳振暉的請求,其在社會工作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社會工作局行政及財政廳代廳長於二零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李炳中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轉為第十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240。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郭毅林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5。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林樹培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轉為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200。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和薪俸點分別如下:
張子健,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25;
梁筱琴及李婉珊,分別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六日及十二月三十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5;
李鎮輝、夏天翔、譚婉玲及余國美,首三名及其餘一名,分別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六日及十二月二十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70;
鄭嘉儀、楊美玲、朱詠嫻、黃樹仁及伍海欣,首四名及其餘一名,分別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六日及十二月十九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65。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的規定,修改第一職階一級護士何詩朗的行政任用合同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八年十月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的規定,修改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職級、職階和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蔡燕婷及歐琳琳,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一八年九月七日起生效;
彭斯敏、蘇佩霞、鄭嘉莉、梁詠濃及沈國斌,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首四名及其餘一名,分別自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及十月五日起生效;
周靜芬,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八年十月五日起生效;
黎曉霖、柯玟慧、林冠業及黃露婷,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首三名及其餘一名,分別自二零一八年十月十一日及十月十九日起生效;
李玉轉,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一八年十月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工作局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吳敏儀,本局確定委任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應其本人之請求,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起免職。
摘錄自社會工作局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吳遠愉,本局確定委任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應其本人之請求,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起免職。
摘錄自社會工作局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
吳鳳琼,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七日起生效;
巢曉峰、張淑華、黃兆能、蔡可琪及黃婉盈,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八日起生效;
陸銳山,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起生效;
蔡潔敏,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工作局行政及財政廳廳長於二零一九年一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的規定:
林靜雯及鄭世俊,獲確定委任為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
趙浚威、余章吉、徐曼華、曾雅詩、余展珊及鄭愛敏,獲確定委任為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65。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二)項及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梁筱琴及李婉珊,轉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00;
鄭桂好,轉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0;
譚婉玲、李鎮輝及余國美,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05;
楊美玲、朱詠嫻、黃樹仁及伍海欣,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00。
二零一九年一月十一日於社會工作局
局長 黃艷梅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十月三十日作出之批示:
柯永永,本辦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應其要求解除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按照本辦代主任於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六日作出之批示:
任麗華,本辦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應其要求解除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作出之批示:
方麗華,第二職階二等翻譯員,薪俸點為460,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其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一月八日於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
主任 蘇朝暉
根據本學院院長於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之批示:
應蘇詠詩本人之請求,解除其在本學院以行政任用合同形式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之職務,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七日起生效。
根據本學院院長於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之批示:
應陳濤本人之請求,解除其在本學院以行政任用合同形式擔任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之職務,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二日起生效。
根據本學院院長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之批示:
陳耀華,本學院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由二零一九年一月九日起生效。
馮若華,本學院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由二零一九年一月十八日起生效。
黃惠婷,本學院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由二零一九年一月十八日起生效。
林嘉惠、王英麗和陳秀媛,本學院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由二零一九年一月十八日起生效。
馮妙嫦和吳麗貞,本學院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由二零一九年一月十八日起生效。
盧家業,本學院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合同獲續期二年,並屬同一職級及職階,由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一月七日於旅遊學院
副院長 甄美娟
根據行政長官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之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二款、第十二條第四款及第六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五條第一款及第六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任用黃嘉麗在本基金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點,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二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一月四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容光耀
摘錄自行政委員會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六日會議作出的決議: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梁瑞琪在本基金擔任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三年,自二零一九年一月十三日起生效。
應梁玉冰的請求,其在文化產業基金擔任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一月十三日起予以解除。
二零一九年一月九日於文化產業基金
行政委員會委員 朱妙麗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4/2014號行政法規《文化遺產委員會》第十二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蔡志雄為文化遺產委員會全職秘書長,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起,為期六個月,並按照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附件中表二所載的廳長薪俸點收取相應報酬。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於文化遺產委員會
文化遺產委員會副主席 穆欣欣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應梁悅聰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九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龍保雲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二月十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本局行政暨財政廳廳長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賈里奧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六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二零一九年一月九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李燦烽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並結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和第七條,按第18/2018號法律修改《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b)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批准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唐蘊紅學士擔任海事及水務局港口事務處處長,為其對應經第30/2018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14/2013號行政法規附件一之領導及主管組別中所設立之處長職位,以填補港口事務處處長之空缺,由二零一九年一月十六日起生效,為期一年,可續期。而其行政處處長之定期委任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二)項由同日起終止。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唐蘊紅擔任港口事務處處長一職的理由如下:
2. 學歷:
澳門東亞大學工商管理學士(人事管理)。
3. 專業簡歷: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三項之規定,因部門重組,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一日起自動終止下列人員科長之定期委任︰
行政及財政廳供應科科長陳美玲返回原職位,擔任本局人員編制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行政及財政廳會計科科長吳嘉儀返回原職位,擔任本局人員編制第二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行政及財政廳行政輔助科科長談偉忠返回原職位,擔任本局人員編制第二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海事博物館輔助科科長王子杰返回原職位,擔任本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二零一九年一月九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李錦就及劉浩宏——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的規定,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為資訊範疇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點,為期三年,皆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和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賀麗蓮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200點,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和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和薪俸點分別如下:
唐金枝,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五日起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15點;
陳政建、李鵬飛及盧國權,皆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65點。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劉健德——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和第三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60點,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一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現以附註形式修改陳政建、李鵬飛及盧國權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變更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00點。
二零一九年一月八日於郵電局
局長 劉惠明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一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蔡曉霞、駱倩婷、馬杏芳及黃海珊——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四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的薪俸點400點,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一月九日於環境保護局
局長 譚偉文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洪知俊及馮沛洪──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00點,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一月十日於運輸基建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蔣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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