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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2/201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二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七條及第九條,第20/2015號行政法規《文化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三條第一款,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陳繼春為文化局副局長,自二零一九年一月十二日起,為期一年。

二、因本委任所產生的財務負擔,由文化局的預算承擔。

三、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被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一九年一月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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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委任陳繼春擔任文化局副局長一職的理由如下:

——職位出缺;
——陳繼春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文化局副局長一職。

學歷:

——暨南大學經濟學(商學專業)學士學位;
——南京師範大學文學(美術學專業)碩士學位;
——中央美術學院文學(美術學專業)博士學位。

專業簡歷:

——1992年9月至2012年3月,教育暨青年局高級技術員;
——1993年9月至1994年8月,教育暨青年局助理;
——1994年9月至2003年8月,教育暨青年局延續教育處處長;
——2012年3月至今,教育暨青年局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2017年5月至今,文化局澳門藝術博物館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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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01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旅遊局局長文綺華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北京三快在線科技有限公司”簽訂《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旅遊局與美團點評合作框架協議》。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九年一月十日。

二零一九年一月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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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一月八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葉炳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