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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六款及第七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下列人士為澳門特別行政區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紀律監察委員會成員:
(一)歐安利,由其任主席,並在其因故不能視事或缺勤時,為有關效力指定代任人;
(二)黃顯輝;
(三)姚鴻明;
(四)招銀英;
(五)徐偉坤。
二、本批示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三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九年一月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九年一月十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盧麗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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