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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04號行政法規《科學技術發展基金》核准的《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章程》第七條第一款至第三款,以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七條第二款d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劉仕堯以兼任方式續任為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信託委員會成員,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止。
二、本批示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九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九年一月三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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