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於中央人民政府命令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執行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有關阿富汗局勢的第1267(1999)號、第1333(2000)號和第1390(2002)號決議及關於恐怖主義行為對國際和平與安全造成威脅的第1373(2001)號、第1452(2002)號、第1526(2004)號、第1735(2006)號、第1989(2011)號、第2161(2014)號、第2170(2014)號、第2178(2014)號、第2253(2015)號和第2368(2017)號決議;
根據第1267(1999)號、第1989(2011)號和第2253(2015)號決議所設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制裁委員會﹝“伊黎伊斯蘭國(達伊沙)和基地組織制裁委員會”﹞近日通過了增列4名受制裁個人名單,他們因而受到第2368(2017)號決議第一段規定的資產凍結、旅行禁令及武器禁運措施的約束。
按照中央人民政府的命令,行政長官根據第3/1999號法律《法規的公佈與格式》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
伊黎伊斯蘭國(達伊沙)和基地組織制裁名單於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生成的版本已於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公佈於第四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發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九年一月三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