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行政長官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批示:
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七款及第十九條第九款及第十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徵用行政公職局第一職階一等翻譯員馮天瑜到行政長官辦公室擔任同一職務,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為期一年。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盧麗卿
透過行政長官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批示:
許添勝——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其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第一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110點,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四日起生效。
透過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批示:
余文輝——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為有關效力,茲聲明政府總部輔助部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四職階輕型車輛司機布沛明,因辭世,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一日終止其在輔助部門的職務。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盧麗卿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丁雅勤——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的規定,其擔任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主任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續期一年。
陸潔嬋、張作文、黃振東、呂紅、高少卿、羅銳榮、余雨生、趙寶珠、何樹榮及羅志輝——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的規定,其擔任本辦公室顧問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續期一年。
陳巧兒、蘇秀雯及張春蕾——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其擔任本辦公室司長秘書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續期一年。
蕭永傑——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其擔任本辦公室司長助理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續期一年。
梁月嫦及周卓蘭——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七款、第十九條第十款及第十一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其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三職階顧問翻譯員的徵用,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續期一年。
陳玲玲、鍾偉晃及韓浣慧——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九條第十二款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分別晉升至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60、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50及第四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95,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翁少鴻——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九條第十二款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至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60,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倪韋昕——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九條第十二款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至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25,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馬慧芝——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及第十九條第十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晉升至第三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90,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丁雅勤
澳門特別行政區保安司司長,根據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二百一十一條所指的附件G以及第二百一十五條的規定,對吳國慶關務總長(編號38831)傑出的工作表現,予以嘉許。
吳國慶關務總長(編號38831)於1983年9月5日加入當時的水警稽查隊任職警員,1995年1月1日起進入高級職程,就職副警司,其後晉升至警司及副警務總長,1997年1月至2017年3月期間,先後擔任海關監察廳海島市稽查處處長、海關監察廳澳門稽查處處長、海關監察廳廳長以及助理海關關長,2017年3月15日起,出任副海關關長一職至今。
吳國慶副海關關長克盡己任,竭力協助海關關長帶領澳門海關履行法律賦予的職責,與海關領導層群策群力,不斷推動及提升海關團隊的執法效能,全力應對海關因其職責的調整而帶來的新挑戰,並積極為澳門海關構建一支現代化的海關隊伍,充分展現出一名優秀公僕專業實幹的形象。
基於吳國慶關務總長於海關任職期間,為促進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的良好運作作出卓越貢獻,現特藉吳國慶副海關關長即將榮休之際,本人謹向其予以公開嘉獎。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保安司司長 黃少澤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張嫻
在惠程勇顧問即將卸任公職退休之際,對他自擔任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顧問以來在工作中表現出的敬業精神和專業能力,以及所作出的卓越貢獻,本人特予褒獎。
惠程勇擔任公職超過三十餘年,擔任顧問期間,還兼任澳門非高等教育委員會委員、澳門青年事務委員會委員及澳門教育發展基金行政委員會委員;此前,還在財政、教育、經濟和工務等多個領域的公職、主管和領導職位上服務。在各職任上,均表現出高度的使命感,工作兢兢業業,其公共行政專業能力備受肯定,業績斐然。惠程勇具有強烈的公僕意識、大局觀念,其優秀的品德與奉獻精神,深受領導和同事的稱頌。
基於惠程勇顧問的優異工作表現、卓越的專業才能以及長期服務公職的重要貢獻,本人特予公開表揚。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及第三款、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張藹盈在文化產業委員會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65點,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五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梁詠嫻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四日批示如下:
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本公署人力資源處處長蘇孝賢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一日起獲續期一年。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六日批示如下:
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本公署綜合事務廳廳長謝佩敏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起獲續期一年。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批示如下:
譚慧華——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三月三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第一職階首席翻譯員,為期一年。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於廉政公署
辦公室主任 沈偉強
摘錄自審計長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一日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劉詩雅在本署擔任第一職階首席翻譯員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一月六日起續期三年。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於審計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慧卿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一款,以及第3/GPTU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七)項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簡鳳瑤的行政任用合同獲准續期一年,由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四款,以及第3/GPTU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七)項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甘美婷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准續期三年,由二零一九年一月二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玉蓮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的批示:
李養根——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及第三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八日起晉階為第七職階輕型車輛司機。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炳棠
茲聲明,本局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Maria João Pestana Pereira de Oliveira,應其要求解除有關合同,自其於文化局擔任職務之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於新聞局
局長 陳致平
按照本人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的批示:
本局第七職階技術工人郭滌銂,屬不具期限行政任用合同人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八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260點,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於印務局
代局長 陳日鴻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衛生局一級護士許金玲,供款人編號6024805,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四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九十七。
郵電局行政技術助理員呂健欣,供款人編號615824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博彩監察協調局督察實習員李文富,供款人編號6242829,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按照行政管理委員會代主席於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的批示:
應黃婉珊之要求,其在本會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予以解除。
按照行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陸逸威在本會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之規定,羅禮堅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會擔任組織及資訊處處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一日起續期兩年。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代主席 沙蓮達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一八)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一八)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一八)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一八)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一八)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一八)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一八)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一八)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一八)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八)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一八)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一八)款項轉帳:
根據第16/2017號法律第十條三及四款之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八)款項調整: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於財政局——局長 容光亮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十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副局長梁文潤碩士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七日起獲續期一年。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歐淑婷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的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05,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局長 陳達夫
摘錄自本局代副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七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下指相應日期起,以合同附註形式與本局下述人員之行政任用合同續期兩年,以擔任相關職務:
林永麗續聘為第一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10,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二日起生效;
陳文禮續聘為第二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160,自二零一九年一月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之規定,自下指相應日期起,以合同附註形式與本局下述人員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三年,以擔任相關職務:
馮炳棠續聘為第二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160,自二零一九年一月十五日起生效。
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二日起:
李美貴續聘為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65;
楊炳源、梁健鎏、吳尾、阮表揚、羅宇新、梁銘富及廖奮志續聘為第二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160。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3/2003號法律第三十三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之規定,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終止徵用海關副關務督察何潤明,並於同日返回海關;另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起再次徵用上述人員為澳門保安部隊提供服務,為期一年。
根據第3/2003號法律第三十三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起終止徵用海關關務監督徐佩芬及首席關員劉灼怡,並於同日返回海關;另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一日起再次徵用上述人員為澳門保安部隊提供服務,為期一年。
根據第3/2003號法律第三十三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之規定,海關首席關員鄧桂妹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一日起繼續以徵用方式在澳門保安部隊提供服務,為期一年。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代局長 關啓榮副警務總監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所作之第182/2018號批示:
根據經第7/2005號、第19/2007號、第8/2008號行政法規及第8/2016號、第102/2017號、第104/2018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22/2001號行政法規《治安警察局的組織與運作》第五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之規定,下列治安警察局三名警官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以定期委任方式續期一年,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職級 | 編號 | 姓名 | 部門主管 | 生效日期 |
警務總長 | 101961 | 梁慶康 | 情報廳廳長 | 12/1/2019 |
副警務總長 | 104961 | 黃鴻基 | 指揮部輔助暨服務處處長 | 1/1/2019 |
副警務總長 | 108971 | 江偉俊 | 機場警務處處長 | 6/1/2019 |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於治安警察局
代局長 黃子暉副警務總監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八年十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林美芳,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應其要求,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起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八年十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以及公佈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第四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23/2018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五)項之規定,吳根漢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技術工人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起續期一年。
葉綺雯,本局人員編制內確定委任之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應其要求,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起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周志雄、梁景輝及蕭政宇,司法警察局實習刑事偵查員,於二零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第四十四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所公佈之有關實習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分別名列第六名、第十二名及第四十一名——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三條第十款,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二十條,第26/99/M號法令第三條第五款,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以及公佈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第四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23/2018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三)項之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編制內刑事偵查人員組別之第一職階二等刑事偵查員,以填補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所設立的職位。
林悅兒、吳健樂、麥嘉華、陳君誠、郭家盛、葉偉俊、梁德昕、李家華、周啟豪、許翩翩、陳家偉、蔡偉杰、陳潤平、冼永豪、馬艷文、陳達盛、朱杰鴻、卓偉傑、鄧俊賢、王嘉俊、樂約翰、張健民、林柏康、蘇章彥、張玉兒、梁浩、賴棟成、戴俊朗、廖俊傑、楊傑、鄧偉華、莫劍基、鄒敏聰、葉浩南、何泳洋、陳家泓、曾浩森、羅志強及吳敬恩,司法警察局實習刑事偵查員,於二零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第四十四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所公佈之有關實習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分別名列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第四名、第五名、第七名、第八名、第九名、第十名、第十一名、第十三名、第十四名、第十五名、第十六名、第十七名、第十八名、第十九名、第二十一名、第二十二名、第二十三名、第二十四名、第二十五名、第二十六名、第二十七名、第二十八名、第二十九名、第三十名、第三十一名、第三十二名、第三十三名、第三十四名、第三十五名、第三十六名、第三十七名、第三十八名、第三十九名、第四十名、第四十二名及第四十四名——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四款,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二十條,第26/99/M號法令第三條第五款,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以及公佈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第四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23/2018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三)項之規定,獲臨時委任為本局編制內刑事偵查人員組別之第一職階二等刑事偵查員,為期一年,以填補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所設立的職位。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薛仲明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
第二職階一級護士陳莉珊,自二零一八年十月三十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技術工人梁沛雲,自二零一八年十月十八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劉詠怡,自二零一八年十月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吳玉清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主治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主治醫生,自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葉偉文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自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張碧芳、陳詠詩、范文輝、楊家輝、林玉珍及梁頴璇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四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梁秀娟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潘淑貞、戴勝榮、唐少明及溫四妹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6/2010號法律第十三條,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譚家欣、關柏文及蔣君怡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自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十月四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
第四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柯麗芳,自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十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曾寶玲、蔡麗群及甄宇文,自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關鳳鳴及楊金妹,自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何玉明及譚炳華,自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陳金韶及莫瑞花,自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起生效;
第四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吳凱威,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
第六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譚潔萍,自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第六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朱對英,自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周世強,自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黎仕豪,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十月十九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夏艷萍、吳艷濃、湯玉琼、譚文添、張夢冰、曹偉童、梁綺雯、龍予滔、朱美金、郭燕玲及郭淑恆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等護理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護理助理員,自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江佩嘉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等護理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護理助理員,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八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陳嘉韻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等護理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護理助理員,自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歐春鳳、徐家俊、徐敏珊及馬柏芝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曾淑華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林嘉杰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Amada Ung, Nuno Fernando、紀無殤及Iau da Silva, Odete,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按照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四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白彼得——應其要求,中止第M-0716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蕭泳心——應其要求,中止第T-0588號治療師(物理治療)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取消朱翠貞第M-2086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
按照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五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取消冼穎嵐第M-2093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
按照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六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顧軍——應其要求,中止第W-0393號中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按照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七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取消梁佩華第E-2477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
吳沛汶、陳安琪、梁素琴、黃鎵韻——獲准許從事護士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E-3022、E-3023、E-3024、E-3025。
鄭靄婷、劉展雯、蔡娟娟、廖得志、李嘉瑩——獲准許從事牙科醫生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D-0267、D-0268、D-0269、D-0270、D-0271。
黎曼瑩、潘美君——獲准許從事中醫生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W-0689、W-0690。
顏君毅、何朗然、蔣達雄、馮展騰、陳曉濤、陳馥茹——獲准許從事治療師(物理治療)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T-0604、T-0605、T-0606、T-0607、T-0608、T-0609。
按照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代副局長的批示:
余嘉穎、溫苑晶、余泳欣、鄒紫君、羅美儀、孫詠珊、李嘉雯——獲准許從事護士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E-3027、E-3028、E-3029、E-3030、E-3031、E-3032、E-3033。
盧慧賢、洪梓欣、楊迦樂——獲准許從事醫生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M-2437、M-2438、M-2439。
李鑫潑——獲准許從事中醫生職業,牌照編號是:W-0691。
按照代副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之批示:
核准准照編號為第184號的藥物產品出入口及批發商號“樂君貿易行”搬遷,新址位於澳門菜園涌北街26號新城市工業大廈地下O座。
核准准照編號為第34號及營業地點為澳門青洲大馬路260號逸麗花園第一座地下A座之“雄輝藥房”准照持有權轉移予蔣國雄先生,其住址位於澳門青洲大馬路260號逸麗花園第一座地下A座。另,核准“雄輝藥房”維持從事七月十九日第34/99/M號法令第一條第二款所指之列入表一至表四的麻醉品及精神科物質及其製劑之買賣(但表二A所列者除外)許可。
按照代副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之批示:
核准向樓上(澳門)有限公司發給“樓上中藥房”准照,編號為第239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羅保博士街2-16-A號澳門廣場2樓U、V、W座,法人地址位於澳門南灣大馬路367-371號京澳大廈17樓B。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八)款項轉移: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於衛生局——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鄭成業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於衛生局——代局長 鄭成業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批示:
何永剛,本局確定委任顧問高級技術員,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及附件一表二、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以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五條的規定,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60,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和附件一表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以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五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職程、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如下,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蔣麗瑩、庄瑜玲、許高鵬及蘇智敏,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
岑綺鑾,轉為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05;
陳鳳麒、周倩雯及李雅姿,轉為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65。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局長 老柏生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規定,本局編制內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薛啟善,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一日起,被徵用到海事及水務局擔任職務,為期一年。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文博廳廳長李麗嬌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鄔燕群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起生效。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編制內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馮夢詩,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二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到廉政公署擔任職務,為期一年。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於文化局
局長 穆欣欣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以及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結合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Delfim Lopes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05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一級餐廳,其中文名稱為“千喜膳日本料理”,葡文名稱為“Restaurante Japonês Senkizen”和英文名稱為“Senkizen Japanese Restaurant”,在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獲發第0722/2018號牌照,持牌人為“美盈餐飲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Bright Gain Restaurante Companhia, Limitada”和英文名稱為“Bright Gain Restaurant Company Limited”。場所位於路氹填海區,路氹連貫公路,第一地塊,第3地段,“澳門巴黎人”酒店第3層(L03),3349商舖。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於旅遊局
局長 文綺華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十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鄒國偉在本局擔任體育發展廳廳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林國洪在本局擔任組織及行政財政管理廳廳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起續期兩年。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黃家權在本局擔任特別計劃處處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起續期兩年。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張淇在本局擔任財政財產處處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九年一月四日起續期兩年。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十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馮菲在本局擔任體育社團輔助處處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起續期六個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十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七條,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b)項、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和第二款a)項,以及第19/2015號行政法規第二十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戴愛珍為本局活動宣傳及國際關係處處長,為期兩年,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按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2. 學歷:
3. 專業簡歷: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於體育局
代局長 林蓮嬌
按照本辦代主任於二零一八年十月十六日作出之批示:
劉健昌,本辦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應其要求解除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起生效。
按照本辦代主任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有關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如下:
丁少雄,轉為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5,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八日起生效;
馬俊達及陳文根,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70,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八日起生效;
戚秀慧,轉為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15,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八日起生效;
柯永永,轉為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75,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七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於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
主任 蘇朝暉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五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汪柏靈在本院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的規定,下列行政任用合同人員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
朱歡玲,特級技術員,自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
霍翰華,首席技術員,自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
余麗冰和劉丹凝,特級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於旅遊學院
院長 黃竹君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楊少蘭──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與其簽訂為期六個月試用期的行政任用合同,以擔任本基金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點。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於文化產業基金
行政委員會委員 朱妙麗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徵用文化局編制內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薛啓善在本局擔任相同職級和職階的職務,為期一年,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其博物技術處處長之定期委任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三項之規定由同日起自動終止。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下列主管人員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定期委任獲准續期一年,並由二零一九年一月九日起生效:
黃超法學士擔任航海學校校長;
鄧應銓碩士擔任行政及財政廳廳長;
蕭錦明碩士擔任財政處處長。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十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起獲續期一年:
梁曉梅,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
黃志佳,資訊範疇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十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
Ana Rita Torres Pereira de Amorim,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龔善美,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白雅欣,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一九年一月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潘志偉——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三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五條第一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為資訊範疇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點,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李俊濠——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和第三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為資訊範疇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60點,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
張嘉蔚,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七日起生效;
李詩詩,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Castilho Lou Camilo Luis,第一職階郵差,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程美華,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黎詩琪,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現以附註形式修改凌燕珊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變更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50點。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現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和薪俸點如下:
陳偉業,職級變更為資訊範疇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點;
黃玉鳳,職級變更為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05點;
翁義梅,職級變更為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65點。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於郵電局
局長 劉惠明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十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三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陳浩業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三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鄭詩敏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十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三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之規定,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梁瀚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應郭靜儀之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三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之規定,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梁淑女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如下:
關皓芝,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65,自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蔡家堯及冼咏霞,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05,自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應梁淑女之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副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職級、職階、日期及續約年期如下:
錢振榮及容志豪,第一職階二等車輛查驗員,自二零一九年一月十日起續期一年;
李美欣,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一九年一月十日起續期兩年;
鄭敬生,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九年一月十一日起續期半年。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三年,職級、職階及日期如下:
葉欣兒,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二日起生效;
林雪婷,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二日起生效;
黎慧雅,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一九年一月六日起生效;
陳天兒,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一九年一月十三日起生效;
梁佩儀,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五日起生效;
梁東海,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一九年二月五日起生效;
李詠豪,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一九年二月十日起生效;
李迎歡,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應黃俊華之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六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副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鄭詩敏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鄧君就、湯健威及程凱健,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自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為期三年;
王雅芳,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為期三年;
蔡家堯及冼咏霞,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生效,為期三年。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馮佩華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60,自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公佈日起生效:
程凱健、鄧君就及湯健威,晉級至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
關皓芝,晉級至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00;
王雅芳、蔡家堯及冼咏霞,晉級至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30。
為有關效力,茲聲明,在本局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副局長賈靖龍,因達至擔任公職年齡上限而被強制退休,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於交通事務局
局長 林衍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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