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298/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52/2018

刊登日期:

2018.12.27

版數:

22142

  • 終止澳門基金會信托委員會一名成員的任期。
相關法規 :
  • 第12/2001號行政法規 - 核准澳門基金會章程。
  • 第230/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 續任澳門基金會信託委員會委員。
  •  
    相關類別 :
  • 澳門基金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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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98/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12/2001號行政法規訂定的《澳門基金會章程》第十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應吳福的要求,終止其澳門基金會信托委員會成員的任期。

    二、本批示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產生效力。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盧麗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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