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文版本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12/2001號行政法規訂定的《澳門基金會章程》第十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應吳福的要求,終止其澳門基金會信托委員會成員的任期。
二、本批示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產生效力。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盧麗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