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278/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51/2018

刊登日期:

2018.12.19

版數:

21752

  • 續任體育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
相關法規 :
  • 第11/94/M號法令 - 通過體育發展基金架構及運作。
  • 第19/2015號行政法規 - 體育局的組織及運作。
  •  
    相關類別 :
  • 體育基金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78/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二月七日第11/94/M號法令第二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第19/2015號行政法規《體育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三十一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續任下列人士為體育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任期由二零一九年二月十四日至二零二零年四月三十日:

    (一)正選成員劉楚遠,候補成員鄒國偉;

    (二)正選成員林蓮嬌,候補成員李詩靈;

    (三)正選成員周江明,候補成員林曉白;

    (四)正選成員財政局代表林宇杰,候補成員Rebeca Vong。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法規:

    第282/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51/2018

    刊登日期:

    2018.12.21

    版數:

    22125

    • 委任市政署市政諮詢委員會成員。
    廢止 :
  • 第461/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 將民政總署諮詢委員會成員的委任續期。
  •  
    相關法規 :
  • 第9/2018號法律 - 設立市政署。
  •  
    相關類別 :
  • 市政署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82/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9/2018號法律《設立市政署》第十四條第二款及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擔任市政署市政諮詢委員會成員,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起為期兩年:

    (一)司徒民義;(二)陳家良;(三)陳溥森;(四)張嘉敏;(五)趙蘭瑛;(六)鍾國榮;(七)何凱玲;(八)何敬麟;(九)何觀倫;(十)邢榮發;(十一)辜文達;(十二)林宇滔;(十三)李良汪;(十四)李兆祖;(十五)李煥江;(十六)梁頌衍;(十七)梁鴻細;(十八)羅錦焜;(十九)馬志興;(二十)莫子銘;(二十一)盧偉樂;(二十二)柯清煌;(二十三)余健楚;(二十四)黃淑筠;(二十五)胡景光。

    二、市政諮詢委員會應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召開會議,以便按第9/2018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產生主席及副主席。

    三、廢止第461/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四、本批示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283/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51/2018

    刊登日期:

    2018.12.21

    版數:

    22125-22126

    • 委任市政署財政及財產監察委員會成員。
    廢止 :
  • 第397/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 將民政總署監察委員會成員的委任續期。
  •  
    相關法規 :
  • 第25/2018號行政法規 - 市政署的組織及運作。
  •  
    相關類別 :
  • 市政署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83/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5/2018號行政法規《市政署的組織及運作》第七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以下人員擔任市政署財政及財產監察委員會成員,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起為期兩年:

    (一)容永恩,並由其擔任主席;

    (二)委員梁金泉;

    (三)委員羅鵲萍,其為財政局的代表。

    二、財政及財產監察委員會成員獲發的每月報酬如下:

    (一)主席:$5,500.00(澳門幣伍仟伍佰元整);

    (二)委員:$4,500.00(澳門幣肆仟伍佰元整)。

    三、廢止第397/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四、本批示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284/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51/2018

    刊登日期:

    2018.12.21

    版數:

    22126-22127

    • 委任市政署市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相關法規 :
  • 第9/2018號法律 - 設立市政署。
  •  
    相關類別 :
  • 市政署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84/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9/2018號法律《設立市政署》第九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戴祖義為市政署市政管理委員會主席,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起生效,為期兩年。

    二、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的依據、被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附件

    委任戴祖義擔任市政署市政管理委員會主席一職的理由如下:

    ——職位出缺;
    ——戴祖義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市政署市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學歷:

    ——澳門理工學院體育及運動學士。

    專業簡歷:

    ——1984年 進入公職;
    ——1996年至1997年 澳門體育總署助理;
    ——1997年至1998年 澳門體育總署體育設備處處長;
    ——1998年至2000年 澳門體育總署體育發展處處長;
    ——2000年至2001年 體育發展局澳門運動場處處長;
    ——2001年 二○○五年澳門東亞運動會協調辦公室助理協調員;
    ——2002年 第四屆東亞運動會澳門組織委員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董事會成員;
    ——2003年至2008年 體育發展局代副局長;
    ——2008年至2014年 體育發展局副局長;
    ——2013年至2014年 體育發展局代局長;
    ——2014年5月至2016年2月 體育局局長;
    ——2016年2月至今 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

    法規:

    第285/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51/2018

    刊登日期:

    2018.12.21

    版數:

    22127-22128

    • 委任市政署市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
    相關法規 :
  • 第9/2018號法律 - 設立市政署。
  •  
    相關類別 :
  • 市政署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85/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9/2018號法律《設立市政署》第九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李偉農為市政署市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起生效,為期兩年。

    二、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的依據、被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附件

    委任李偉農擔任市政署市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一職的理由如下:

    ——職位出缺;
    ——李偉農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市政署市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

    學歷:

    ——澳門大學公共行政學學士;
    ——澳門大學中文法學士;
    ——澳門大學社會科學碩士。

    專業簡歷:

    ——1992年10月至1993年5月 進入公職擔任印務局資訊助理技術員;
    ——1993年6月至1994年3月 印務局資訊督導員;
    ——1994年3月至1995年2月 印務局資訊技術員;
    ——1995年2月至1998年6月 印務局助理;
    ——1998年6月至2008年7月 印務局照相排版處處長;
    ——2008年7月至2009年1月 印務局代局長;
    ——2009年1月至12月 印務局局長;
    ——2009年12月至2014年7月 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副主席;
    ——2016年1月至今 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副主席。

    法規:

    第286/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51/2018

    刊登日期:

    2018.12.21

    版數:

    22128-22129

    • 委任市政署市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
    相關法規 :
  • 第9/2018號法律 - 設立市政署。
  •  
    相關類別 :
  • 市政署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86/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9/2018號法律《設立市政署》第九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羅志堅為市政署市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起生效,為期兩年。

    二、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的依據、被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附件

    委任羅志堅擔任市政署市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一職的理由如下:

    ——職位出缺;
    ——羅志堅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市政署市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

    學歷:

    ——華僑大學土木工程學學士。

    專業簡歷:

    ——1993年3月 澳門市政廳技術員;
    ——1993年9月 澳門市政廳高級技術員;
    ——2001年 臨時澳門市政局工程處處長;
    ——2002年至2010年 民政總署道路處處長;
    ——2010年至2017年 民政總署道路渠務部部長;
    ——2017年3月至6月 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代副主席;
    ——2017年6月至今 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副主席。

    法規:

    第287/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51/2018

    刊登日期:

    2018.12.21

    版數:

    22129-22130

    • 委任市政署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相關法規 :
  • 第9/2018號法律 - 設立市政署。
  •  
    相關類別 :
  • 市政署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87/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9/2018號法律通過的《設立市政署》第九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關施敏為市政署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起生效,為期兩年。

    二、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的依據、被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附件

    委任關施敏擔任市政署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一職的理由如下:

    ——職位出缺;
    ——關施敏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市政署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學歷:

    ——葡萄牙Instituto Superior Novas Profissões企業管理學士。

    專業簡歷:

    ——1994年3月 澳門市政廳高級技術員;
    ——1995年2月至1996年7月 澳門市政廳人事組組長;
    ——1997年2月至1997年12月 澳門市政廳市政機構輔助辦公室處長;
    ——1998年1月至2000年6月 澳門市政廳財務處處長;
    ——2000年7月至2001年12月 臨時澳門市政局行政暨財務部代部長;
    ——2002年1月至今 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委員。

    法規:

    第288/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51/2018

    刊登日期:

    2018.12.21

    版數:

    22130-22131

    • 委任市政署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相關法規 :
  • 第9/2018號法律 - 設立市政署。
  •  
    相關類別 :
  • 市政署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88/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9/2018號法律《設立市政署》第九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馬錦強為市政署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三日。

    二、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的依據、被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附件

    委任馬錦強擔任市政署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一職的理由如下:

    ——職位出缺;
    ——馬錦強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市政署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學歷:

    ——Concordia UniversityBachelor of Fine Art
    ——暨南大學歷史學碩士;
    ——北京大學歷史學博士。

    專業簡歷:

    ——1985年2月 澳門市政廳助理技術員;
    ——1990年2月至1996年6月 澳門市政廳藝術設計組組長;
    ——1996年7月至1997年12月 澳門市政廳文物研究暨博物館事務處處長;
    ——1998年1月至2001年12月 澳門市政廳文化暨康體部部長;
    ——2002年1月至2008年4月 民政總署文化康體部部長;
    ——2008年5月至今 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委員。

    法規:

    第289/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51/2018

    刊登日期:

    2018.12.21

    版數:

    22131-22132

    • 委任市政署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相關法規 :
  • 第9/2018號法律 - 設立市政署。
  •  
    相關類別 :
  • 市政署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89/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9/2018號法律《設立市政署》第九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吳秀虹為市政署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起生效,為期兩年。

    二、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的依據、被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附件

    委任吳秀虹擔任市政署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一職的理由如下:

    ——職位出缺;
    ——吳秀虹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市政署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學歷:

    ——台灣大學獸醫學學士。

    專業簡歷:

    ——1990年12月至1991年6月 前澳門市政廳技術員;
    ——1991年6月至1992年11月 前澳門市政廳高級技術員;
    ——1992年11月至1996年6月 前澳門市政廳狗房及動物衛生組組長;
    ——1996年7月至1998年12月 前澳門市政廳街市事務處處長;
    ——1999年1月至2001年12月 前澳門市政廳、前臨時澳門市政局衛生監督部部長
    ——2002年1月至2013年6月 民政總署衛生監督部部長;
    ——2013年6月至今 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委員。

    法規:

    第290/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51/2018

    刊登日期:

    2018.12.21

    版數:

    22132-22133

    • 委任市政署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相關法規 :
  • 第9/2018號法律 - 設立市政署。
  •  
    相關類別 :
  • 市政署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90/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9/2018號法律《設立市政署》第九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杜淑儀為市政署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起生效,為期兩年。

    二、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的依據、被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附件

    委任杜淑儀擔任市政署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一職的理由如下:

    ——職位出缺;
    ——杜淑儀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市政署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學歷:

    ——澳門大學法學士。

    專業簡歷:

    ——1994年8月 澳門市政廳技術輔導員;
    ——1999年11月 澳門市政廳高級技術員;
    ——2007年5月至2009年8月 民政總署法律及公證辦公室代處長;
    ——2009年8月至2017年12月 民政總署法律及公證辦公室處長;
    ——2017年12月至2018年6月 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代委員;
    ——2018年6月至今 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委員。

    法規:

    第291/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51/2018

    刊登日期:

    2018.12.21

    版數:

    22133-22134

    • 委任市政署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相關法規 :
  • 第9/2018號法律 - 設立市政署。
  •  
    相關類別 :
  • 市政署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91/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9/2018號法律《設立市政署》第九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麥儉明為市政署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起生效,為期兩年。

    二、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的依據、被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附件

    委任麥儉明擔任市政署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一職的理由如下:

    ——職位空缺;
    ——麥儉明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市政署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學歷:

    ——福建華僑大學工學學士;
    ——廣州中山大學法學碩士(行政管理專業)。

    專業簡歷:

    ——1987年10月至1990年2月 前澳門市政廳技術督導員;
    ——1990年2月至12月 前土地工務運輸司技術員;

    ——1990年12月至1992年10月

    前海島市市政廳高級技術員;
    ——1992年10月至1994年9月 前海島市市政廳工程處處長;
    ——1994年9月至1997年3月 前海島市市政廳計劃及地籍處處長;
    ——1997年3月至1999年3月 前海島市市政廳市政工程部部長;
    ——1999年3月至2001年12 前海島市市政廳、前臨時海島市政局城市規劃暨運輸部部長;
    ——2002年1月至2010年3月 民政總署道路渠務部部長;
    ——2010年3月至今 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委員。

    ———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盧麗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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