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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二月七日第11/94/M號法令第二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第19/2015號行政法規《體育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三十一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續任下列人士為體育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任期由二零一九年二月十四日至二零二零年四月三十日:
(一)正選成員劉楚遠,候補成員鄒國偉;
(二)正選成員林蓮嬌,候補成員李詩靈;
(三)正選成員周江明,候補成員林曉白;
(四)正選成員財政局代表林宇杰,候補成員Rebeca Vong。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廢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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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9/2018號法律《設立市政署》第十四條第二款及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擔任市政署市政諮詢委員會成員,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起為期兩年:
(一)司徒民義;(二)陳家良;(三)陳溥森;(四)張嘉敏;(五)趙蘭瑛;(六)鍾國榮;(七)何凱玲;(八)何敬麟;(九)何觀倫;(十)邢榮發;(十一)辜文達;(十二)林宇滔;(十三)李良汪;(十四)李兆祖;(十五)李煥江;(十六)梁頌衍;(十七)梁鴻細;(十八)羅錦焜;(十九)馬志興;(二十)莫子銘;(二十一)盧偉樂;(二十二)柯清煌;(二十三)余健楚;(二十四)黃淑筠;(二十五)胡景光。
二、市政諮詢委員會應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召開會議,以便按第9/2018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產生主席及副主席。
三、廢止第461/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四、本批示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廢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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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5/2018號行政法規《市政署的組織及運作》第七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以下人員擔任市政署財政及財產監察委員會成員,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起為期兩年:
(一)容永恩,並由其擔任主席;
(二)委員梁金泉;
(三)委員羅鵲萍,其為財政局的代表。
二、財政及財產監察委員會成員獲發的每月報酬如下:
(一)主席:$5,500.00(澳門幣伍仟伍佰元整);
(二)委員:$4,500.00(澳門幣肆仟伍佰元整)。
三、廢止第397/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四、本批示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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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9/2018號法律《設立市政署》第九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戴祖義為市政署市政管理委員會主席,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起生效,為期兩年。
二、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的依據、被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委任戴祖義擔任市政署市政管理委員會主席一職的理由如下:
學歷:
——澳門理工學院體育及運動學士。
專業簡歷:
——1984年 | 進入公職; |
——1996年至1997年 | 澳門體育總署助理; |
——1997年至1998年 | 澳門體育總署體育設備處處長; |
——1998年至2000年 | 澳門體育總署體育發展處處長; |
——2000年至2001年 | 體育發展局澳門運動場處處長; |
——2001年 | 二○○五年澳門東亞運動會協調辦公室助理協調員; |
——2002年 | 第四屆東亞運動會澳門組織委員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董事會成員; |
——2003年至2008年 | 體育發展局代副局長; |
——2008年至2014年 | 體育發展局副局長; |
——2013年至2014年 | 體育發展局代局長; |
——2014年5月至2016年2月 | 體育局局長; |
——2016年2月至今 | 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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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9/2018號法律《設立市政署》第九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李偉農為市政署市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起生效,為期兩年。
二、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的依據、被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委任李偉農擔任市政署市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一職的理由如下:
學歷:
專業簡歷:
——1992年10月至1993年5月 | 進入公職擔任印務局資訊助理技術員; |
——1993年6月至1994年3月 | 印務局資訊督導員; |
——1994年3月至1995年2月 | 印務局資訊技術員; |
——1995年2月至1998年6月 | 印務局助理; |
——1998年6月至2008年7月 | 印務局照相排版處處長; |
——2008年7月至2009年1月 | 印務局代局長; |
——2009年1月至12月 | 印務局局長; |
——2009年12月至2014年7月 | 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副主席; |
——2016年1月至今 | 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副主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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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9/2018號法律《設立市政署》第九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羅志堅為市政署市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起生效,為期兩年。
二、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的依據、被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委任羅志堅擔任市政署市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一職的理由如下:
學歷:
——華僑大學土木工程學學士。
專業簡歷:
——1993年3月 | 澳門市政廳技術員; |
——1993年9月 | 澳門市政廳高級技術員; |
——2001年 | 臨時澳門市政局工程處處長; |
——2002年至2010年 | 民政總署道路處處長; |
——2010年至2017年 | 民政總署道路渠務部部長; |
——2017年3月至6月 | 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代副主席; |
——2017年6月至今 | 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副主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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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9/2018號法律通過的《設立市政署》第九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關施敏為市政署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起生效,為期兩年。
二、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的依據、被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委任關施敏擔任市政署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一職的理由如下:
學歷:
——葡萄牙Instituto Superior Novas Profissões企業管理學士。
專業簡歷:
——1994年3月 | 澳門市政廳高級技術員; |
——1995年2月至1996年7月 | 澳門市政廳人事組組長; |
——1997年2月至1997年12月 | 澳門市政廳市政機構輔助辦公室處長; |
——1998年1月至2000年6月 | 澳門市政廳財務處處長; |
——2000年7月至2001年12月 | 臨時澳門市政局行政暨財務部代部長; |
——2002年1月至今 | 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委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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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9/2018號法律《設立市政署》第九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馬錦強為市政署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三日。
二、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的依據、被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委任馬錦強擔任市政署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一職的理由如下:
學歷:
專業簡歷:
——1985年2月 | 澳門市政廳助理技術員; |
——1990年2月至1996年6月 | 澳門市政廳藝術設計組組長; |
——1996年7月至1997年12月 | 澳門市政廳文物研究暨博物館事務處處長; |
——1998年1月至2001年12月 | 澳門市政廳文化暨康體部部長; |
——2002年1月至2008年4月 | 民政總署文化康體部部長; |
——2008年5月至今 | 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委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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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9/2018號法律《設立市政署》第九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吳秀虹為市政署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起生效,為期兩年。
二、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的依據、被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委任吳秀虹擔任市政署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一職的理由如下:
學歷:
——台灣大學獸醫學學士。
專業簡歷:
——1990年12月至1991年6月 | 前澳門市政廳技術員; |
——1991年6月至1992年11月 | 前澳門市政廳高級技術員; |
——1992年11月至1996年6月 | 前澳門市政廳狗房及動物衛生組組長; |
——1996年7月至1998年12月 | 前澳門市政廳街市事務處處長; |
——1999年1月至2001年12月 | 前澳門市政廳、前臨時澳門市政局衛生監督部部長 |
——2002年1月至2013年6月 | 民政總署衛生監督部部長; |
——2013年6月至今 | 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委員。 |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9/2018號法律《設立市政署》第九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杜淑儀為市政署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起生效,為期兩年。
二、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的依據、被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委任杜淑儀擔任市政署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一職的理由如下:
學歷:
——澳門大學法學士。
專業簡歷:
——1994年8月 | 澳門市政廳技術輔導員; |
——1999年11月 | 澳門市政廳高級技術員; |
——2007年5月至2009年8月 | 民政總署法律及公證辦公室代處長; |
——2009年8月至2017年12月 | 民政總署法律及公證辦公室處長; |
——2017年12月至2018年6月 | 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代委員; |
——2018年6月至今 | 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委員。 |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9/2018號法律《設立市政署》第九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麥儉明為市政署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起生效,為期兩年。
二、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的依據、被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委任麥儉明擔任市政署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一職的理由如下:
學歷:
專業簡歷:
——1987年10月至1990年2月 | 前澳門市政廳技術督導員; |
——1990年2月至12月 | 前土地工務運輸司技術員; |
——1990年12月至1992年10月 |
前海島市市政廳高級技術員; |
——1992年10月至1994年9月 | 前海島市市政廳工程處處長; |
——1994年9月至1997年3月 | 前海島市市政廳計劃及地籍處處長; |
——1997年3月至1999年3月 | 前海島市市政廳市政工程部部長; |
——1999年3月至2001年12 | 前海島市市政廳、前臨時海島市政局城市規劃暨運輸部部長; |
——2002年1月至2010年3月 | 民政總署道路渠務部部長; |
——2010年3月至今 | 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委員。 |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盧麗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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