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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四條第二款、第111/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2/2012號法律《公共地方錄像監視法律制度》第八條以及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四款及第六款的規定,且經聽取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具約束力的意見後,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治安警察局提出的申請及依據後,批准續期使用下列錄像監視系統攝影機:
(一)、續期使用經第213/2016號保安司司長批示許可安裝於出入境事務廳關閘邊境站警司處及珠澳跨境工業區邊境站,合共91台錄像監視系統攝影機;
(二)、續期使用經第227/2016號保安司司長批示許可安裝於澳門警務廳第二警務警司處的24台錄像監視系統攝影機。
二、治安警察局為負責管理有關錄像監視系統的實體。
三、許可期間為兩年,自前一許可期間屆滿日起計算,可續期,為此須核實作出許可的依據是否仍然維持。
四、本批示於公佈翌日生效。
五、將本批示通知治安警察局。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保安司司長 黃少澤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玉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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