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宋永華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啓盈科技(澳門)有限公司”簽訂為澳門大學中華醫藥研究院供應及安裝藥物篩選及製劑工藝設備——採購項目清單(一)的合同。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宋永華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A&P儀器有限公司”簽訂為澳門大學中華醫藥研究院供應及安裝藥物篩選及製劑工藝設備——採購項目清單(二)的合同。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宋永華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生譜貿易行”簽訂為澳門大學中華醫藥研究院供應及安裝藥物篩選及製劑工藝設備——採購項目清單(三)的合同。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1999號法律第十五條、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及經七月二十九日第42/96/M號法令、十一月十七日第47/97/M號法令及第26/2016號行政法規修改的八月二十八日第45/95/M號法令第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八月二十八日第45/95/M號法令第十八條第一款g)項所指的旅遊學院培訓活動協調委員會的成員,為期兩年:
(一)澳門酒店協會指定的代表:鍾友雄,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黃淑霞代任;
(二)澳門旅遊商會指定的代表:關德暉,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鄧嘉敏代任;
(三)澳門酒店旅業商會指定的代表:廖惠民,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麥黃麗薇代任;
(四)澳門餐飲業聯合商會指定的代表:Chung Elizabeth,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周永騰代任;
(五)澳門會議展覽業協會指定的代表:潘耀榮,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潘立峰代任;
(六)澳門旅遊零售服務業總商會指定的代表:胡芷菱,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葉榮發代任;
(七)澳門國際機場專營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的代表:陳健容,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Deolinda Maria de Azevedo Matos Couto代任;
(八)澳門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的代表:袁立敏,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王淑慧代任。
二、本批示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九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7/2016號行政法規《婦女及兒童事務委員會》第四條第一款(三)項、(九)項和(十)項,以及第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代表梁詠嫻替代何麗鑽擔任婦女及兒童事務委員會成員,任期由二零二零年三月五日至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三日止。*
* 請查閱:第23/202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二、委任下列社團的代表為婦女及兒童事務委員會的委員,任期兩年:
(一)澳門婦女聯合總會:庄玲玲(正選)及何凱玲(候補);
(二)澳門街坊會聯合總會:謝美玲(正選)及張婉思(候補);
(三)澳門工會聯合總會:梁銘恩(正選)及陳曉艷(候補);
(四)澳門明愛:林玉珠(正選)及黃珮琦(候補);
(五)母親會:飛曼華(正選)及黃淑禧(候補);
(六)善牧中心:黎彩燕(正選)及Kang Sonok(候補);
(七)澳門防止虐待兒童會:黃曼雲(正選)及李文靜(候補);
(八)希望之源協會:Marjory Rangel de Faria Vendramini(正選)及梁瑞芝(候補);
(九)澳門女企業家商會:江美芬(正選)及梁佩珊(候補);
(十)善明會:霍艷玲(正選)及余希雯(候補);
(十一)澳門福建婦女聯誼會:謝路生(正選)及范嬡姈(候補);
(十二)澳門基督教青年會:卓箭球(正選)及陸綺彬(候補);
(十三)澳門循道衛理聯合教會:陳藜生(正選)及李婉心(候補);
(十四)澤愛慈善會:馮儀(正選)及李素茵(候補);
(十五)澳門崇德社:楊寶儀(正選)及何曦(候補)。
三、委任下列人士為婦女及兒童事務委員會的委員,任期兩年:
(一)賀定一;
(二)*;
(三)何頴賢;
(四)譚志青。
* 請查閱:第38/202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四、本批示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葉炳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