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八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18/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44。
1. 名稱
1.1 中文名稱:澳門醫學科學普及學會;
1.2 英文名稱:Macao Institute of Medical Science Popularization;
1.3 葡文名稱:Instituto Macau de Popularização de Ciências Médicas;
1.4 英文簡稱:MIMSP。
2. 會址
澳門殷皇子大馬路43-53號A澳門廣場15樓B。經會員大會議決,本會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地方。
3. 宗旨
3.1 愛國愛澳,遵守澳門特區政府的法律法規。
3.2 舉辦學術交流、醫學研究,致力提高醫藥從業人員的專業知識和技能水平。
3.3 為市民提供高質素的醫療服務,舉辦多種形式的健康知識宣教活動。
3.4 維護會員的合理利益,促進會員團結。
3.5 本會為非牟利專業團體,積極參與各項社會公益活動,支持特區政府的各項施政。
4. 會員
4.1 本會會員分為會員、榮譽會員。
4.1.1 會員:認同本會宗旨的澳門居民,具備廣義的醫學包括醫、護、藥、技範疇具本科或以上學歷及/或具特區政府認可的專業執業資格,或者從事醫學研究或教學的科研人士,可申請加入本會,經理事會批准及繳納入會費,成為本會會員。
4.1.2 榮譽會員:獲邀加入之社會人士經理事會提議並由會長發邀請函,經回覆同意而成為榮譽會員。
4.2 會員權利
4.2.1 出席會員大會,有投票權,有選舉及被選舉權。
4.2.2 有諮詢、建議、監督、參與會務之權利。
4.2.3 有權參與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及享有會員之所有福利。
4.2.4 有權提出自願退會,以書面方式通知會長。
4.3 會員義務
4.3.1 遵守本會章程及有關議決。
4.3.2 出席會員大會,支持和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按時交納會費。
4.3.3 接受及承擔被選舉之職務。
4.3.4 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之活動。
4.4 處分
會員若作出有損本會名譽、違背本會宗旨的行為,經理事會審議後,可報請會員大會批准及監事會審核,輕者警告,重者終止其會籍及保留法律追究權利。
5. 領導機關
5.1 本會的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
5.2 會員大會
5.2.1 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利機關。
5.2.2 具有制定和修改會章、任免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審議理事會和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及財政報告的權利。
5.2.3 選舉會長、副會長及秘書;決定會費;對理事會之議案進行審議並作出決定。
5.2.4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由會長主持;由理事會召集;五分之一會員聯名亦可要求召集臨時會員大會。
5.2.5 召集會員大會,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通知會員。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5.2.6 出席會員大會的人數必須超過全體會員人數的二分之一;若無法超過二分之一,則一小時後不論出席人數多少,都可再次召開會議。
5.2.7 會員大會上所有議案,包括修改章程,須由出席會員大會之四分之三會員通過,方能生效。
5.2.8 解散學會須由全體會員之四分之三會員通過,方能生效。
5.2.9 會長、副會長代表全體會員行使以下職權:對外代表本會;主持會員大會;對全體會員發佈會員大會之決議。
5.2.10 秘書之職責:協助會長、副會長工作;出席會員大會,負責會議之記錄;負責本會之日常行政事務。
5.3 理事會
5.3.1 理事會為本會之會務執行部門。
5.3.2 理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理事長由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
5.3.3 理事會職能:
5.3.3.1 對日常會務作出決議並推動執行與實施。
5.3.3.2 編訂年度賬目、預算、工作報告及工作計劃,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5.3.3.3 通過入會申請。
5.3.3.4 對會費、邀請榮譽會員、修訂會章及處分會員等重大事項向會員大會或會長提出建議。
5.3.3.5 召集會員大會。
5.3.3.6 經理事會會議通過,可在理事會轄下設立部門及委員會,以負責推動本會之會務活動,成員由理事會委任。
5.3.4 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集,每三個月最少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提案須獲一半以上理事會成員之贊成票方能通過。
5.4 監事會
5.4.1 監事會為本會之監察部門。
5.4.2 監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監事長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
5.4.3 監事會職能:監察理事會工作,審查財務預算及本會之賬目,並向會員大會提交報告。
5.4.4 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召集,每六個月最少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提案須獲一半以上監事會成員之贊成票方能通過。
5.5 任期:會長、副會長、秘書、理事會、監事會等成員之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6. 名譽顧問及名譽主席
6.1 理事會按會務需要可邀請若干名人士擔任本會名譽顧問。
6.2 凡對本會有重大貢獻,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可聘請為名譽主席。
6.3 上述任期與應屆理事會一致。會員大會和理事會有罷免名譽顧問及名譽主席的權力。
7. 經費
7.1 本會經費來源於會員繳付之會費、會員贊助及展開學術活動之各項收入。
7.2 本會接受不附帶任何條件之捐款及資助。
8. 會徽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八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18/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45。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國際文化藝術發展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Internacional de Cultura e Desenvolvimento do Arte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o International Culture and Art Development Association”,本章程以下簡稱「本會」。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氹仔永寧街22-24號寶光文創中心3樓C4。經會員大會議決,會址得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本會為非政治性、非牟利之民間組織。
本會宗旨如下:
關心和培養青少年在文化藝術方面取得成長,為澳門本地青少年與內地或海外青少年提供學習交流的平台。同時培養澳門青少年愛國愛澳精神,推動澳門青少年藝術教育、建立加強與國際青少年交流、健康快速的發展。
凡認同本會章程的任何人士,學術團體或者機構,經理事會核准後,均可成為本會個人會員或團體會員。
個人或團體會員退出,應提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理事會。
凡本會會員可享有以下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享有提案權和表決權;
(二)使用本會提供的設施及福利;
(三)有權參與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1. 凡本會會員須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本會之決議;
(二)積極參加本會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間的互相合作;
(三)不得作出破壞本會聲譽及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
(四)法律、章程及內部規章賦予的其他義務。
2. 違規行為可採取以下處分:
(一)口頭或書面警告;
(二)暫時中止會籍;
(三)免除會籍。
本會的領導機關為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一)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並設有會長團,會長團設有會長、副會長及秘書各一名。
(二)會員大會會長團成員職權由內部規章制定。
會員大會的會議由大會會長團主持,會長團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如需屆中更換會長團成員,由會員大會決定並制定有關規定。
(一)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平常會議;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在必要的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五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之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二)會員大會由理事會負責召集;
(三)第一次召開時,最少一半會員出席。
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一)決議不屬於理事會及監事會權限的事宜;
(二)修改及解釋本會章程及內部規定;
(三)任免會員大會會長團、理事會、監事會之成員;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以及監事會的相關意見書;
(五)決定本會會務方針及作出相應決議;
(六)聘請諮詢委員會成員;
(七)聘請名譽會長及名譽顧問;
(八)處理會員或利害關係人就領導機關及委員會的決定所提起之上訴;
(九)通過翌年度的活動計劃及預算;
(十)法律、章程和內部規章所賦予之其他許可權。
理事會為本會行政管理機關,對會員大會負責。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成員由不少於五名組成,其數目必須為單數;
(二)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一名副理事長、一名秘書長及理事若干名;理事會可按需要設立若干部門和委員會,其任期與會長團任期相同,連選得連任;
(三)理事會之部門組成及成員職權由內部規章規定。
(一)全體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集及主持,每月至少召開一次,需全體理事會成員半數以上出席方可召開,如出席人數超過半小時仍不足,理事長須宣佈會議延期舉行,並通知所有理事會成員;
(二)會議具體日期、時間和地點由理事長決定,但須於召開前至少五天通知所有理事會成員;
(三)理事會的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之同意表決,倘票數相同時,理事長有決定性表決。
理事會為本會會務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管理本會財產;
(三)批准本會機關、委員會及附屬組織的財政收入或支出動議;
(四)組織各部門,協調及籌辦工作;
(五)履行法律、章程及內部規章賦予之其他許可權。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對會員大會負責。
(一)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成員人數不少於三人組成,其數目必須為單數;
(二)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及秘書一人,應實際情況可設監事若干名。其任期與會長團、理事會任期相同,連選得連任。
(一)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召集及主持,每兩個月至少召開一次,需全體監事會員成員半數以上出席方可召開,如出席人數超過半小時仍不足,監事長宣佈會議延期舉行,並通知所有監事會成員;
(二)會議具體日期、時間和地點由監事長決定,但須於召開前至少五天通知所有成員;
(三)監事會的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之同意表決,倘票數相同時,監事長有決定性表決。
監事會的職權如下:
(一)會員大會的決議的執行;
(二)處理對本會作出的建議及投訴;
(三)查核本會之財產及就財政報告制定意見書,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四)監督理事會之運作;
(五)履行法律、章程及內部規章。
(一)領導機關成員由選舉方法產生,具體方法由內部規章規定;
(二)選舉結果須提交會員大會確認方為有效。
領導機關成員若暫時未能履行職務或出缺時,應由對應之下級人員臨時代理有關職務。
(一)領導機關成員辭職,經會員大會確認,方可辭去,並於其對應之下級人員臨時代理有關職務,於三十天內選舉產生新人選,提交會員大會通過後委任。
(二)若職務空缺少於一百二十天,則不須進行補選,由代理人代任該職務直至任期完畢。
(一)會長、理事長及監事長倘有危害本會利益或觸犯嚴重錯誤時,經會員大會四分之三決議通過,可免除其職務;
(二)除上款所指成員外,其他成員倘有危害本會利益或觸犯嚴重錯誤時,會員大會四分之三決議通過,可免除其職務。
本會的經費來源包括本會資產所衍生的收益、推行會務所得收入、團體或個人贊助及捐贈、政府資助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章程若有遺漏及不清晰之處,由會員大會作出解釋,並受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規規範。
(一)除法律宣告外,解散本會須由全體會員投票決定,並獲得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方可解散;解散後財產處理由理事會整理分發給會員大會成員。
(二)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得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九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18/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46。
第一條——本會中文為「華夏澳門文化藝術交流促進會」。
英文名稱:Huaxia Macau Culture and Art Exchange Promotion Association.
會址設於:澳門新馬路99號南華商業大廈6樓601室。
第二條——本會以提供文化交流平台為基準,透過藝術帶動文化產業及經濟發展,以“一帶一路”國策作為基礎,藉此推動澳門文化產業與國際接軌,匯聚國際性專家學者見研見策,推動澳門文化產業邁向國際為服務宗旨。
第三條——本會為社會文化藝術交流不牟利的法人組織。
第四條——凡是熱愛文化藝術之本澳居民,不分性別、年齡十歲至八十歲,願意遵守本會會章者均可申請入會為普通會員或永久會員。
第五條——會員申請入會,需填寫入會申請表,繳交正面一吋半身免冠相片兩張,身份證副本,由一位本會會員介紹,經本會常務理事會通過,方可成為正式會員。會員分普通會員與永久會員。本會會員可享受和履行的權利和義務如下:會員的權利;(一)澳門法定成年之會員均享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二)批評及建議之權(三)享受本會所辦之文教、福利、康樂等事業之權。會員之義務:(一)遵守本會會章及決議。(二)支持參與會務工作。(三)繳納入會基金及會費。
第六條——會員如有違反會章,破壞本會行動者,得由理事會視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勸告,警告或開除會籍之處分。
第七條——本會採用民主集中制。
第八條——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九條——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下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一人,任期為三年。會員大會職權如下:(一)制定或修改會章;(二)選舉會長、副會長、秘書及理、監事會成員;(三)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工作計劃;(四)審議及批准理、監事會工作報告。
第十條——理事會為本會最高行政管理機關,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十三人或以上組成(但必須為單數)。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二人或以上,秘書長一人及理事若干人,其職權如下:(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二)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提出建議;(三)審查及批准常務理事會的決議。
第十一條——常務理事會為本會日常會務執行機關,負責處理日常會務,由正、副會長;正、副理事長;常務理事若干人組成。常務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得增聘有職級人員。
第十二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五人或以上成員組成(但必須為單數)。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或以上,監事若干人,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其職能如下:(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之情況;(二)定期審帳查目;(三)得列席理事會會議;(四)對有關年報及帳目制定意見書提交會員大會。
第十三條——理、監事會成員任期為三年,理、監事會成員連選得連任,如中途出缺,由理事會提交新成員,再經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第十四條——本會得按實際需要由理事會選聘社會人士為本會名譽會長、名譽顧問、顧問及會務顧問。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會按章召集之,並由會長主持是次會員大會,在特殊情況下如有五分之一會員要求或三分之二理事會成員贊同,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第十六條——理事會會議每月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之;理事長認為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七條——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由監事長召集之;監事長認為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八條——普通會員繳納入會基金及每年繳納年費;永久會員繳納入會基金及永久會員費用。
第十九條——理、監事會認為必要時得進行募捐籌集經費。
第二十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
第二十一條——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九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18/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48。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音樂人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s Músicos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Music Practitioners Association”。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廣泛團結及聚集澳門音樂界人員,積極地參與公益事務,團結業界使其產生正面作用及培養業界交流,並與世界接軌。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新口岸冼星海大馬路81-121號金龍中心19L,為實現宗旨,協會可在認為適宜及有需要時,設立代表或任何其他形式的代表機構或將會址遷至澳門其他地方。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及秘書一名,會員大會架構內成員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內容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及常務秘書一名,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二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8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18/ASS檔案組第102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機動車駕駛員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Condutores de Veículos Motorizados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Motor Vehicle Drivers Association”,以下簡稱“本會 ”。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法規,為行業及會員提供服務,反映會員訴求並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在政府與會員之間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綠豆圍34號E R/C順成大廈地下。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並持有機動車駕駛執照。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均可申請加入。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長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一)本會監事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一)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實施執行。
(二)本會如有未盡善處,由會員大會通過修改之。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8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18/ASS檔案組第101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台青年交流促進會”。英文名稱為“ Macao & Taiwan Youth Exchange Promotion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MTYEPA”。
本會為非牟利機構,宗旨為加強澳門與台灣地區在文化及青年事務等方面的交流,進一步深化海峽兩岸暨澳門地區的合作;宏揚中華文化,推動兩岸和平發展;廣泛團結澳門青年,凝聚、鍛煉與培育澳門青年人才。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日頭街18號地下。
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的青年,經申請獲得理事會批准,並繳納入會費後,方可成為會員。
(二)本會的會員年齡須介乎18至45歲之間的青年人,以個人身份參加,入會須履行申請手續。
(一)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和享有本會提供的福利。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行政權力機關,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及秘書一名,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每屆任期兩年,只可連選連任一次。
(二)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會長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三)召開會員大會時,由會長主持。大會上的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半數以上之贊同票,方能生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四)會員大會的職權是聽取和審查理事會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及監事會報告;決定會務方針;修改章程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選舉及任免組織架構各成員。
(五)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一)理事會是本會的執行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並可根據會員大會制定的方針,開展各項會務活動。
(二)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秘書及理事各若干名,其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兩年,只可連選連任一次;理事長領導和協調本會各項日常工作;副理事長需協助理事長分擔會務工作。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四)理事會成員職權由內部規章訂定。
(一)監事會是本會的監察機構,負責監察各會務工作,並向會員大會報告。
(二)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其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兩年,只可連選連任一次。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8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18/ASS檔案組第100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南孔衢州聯誼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Amizade de Quzhou NanKong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o Quzhou NanKong Friendship Association”。
本會是一非牟利團體。宗旨為增進在澳門的浙江省衢州人員的聯絡交流,提升南孔聖地國家歷史文化名城衢州在澳門的形象,以發揮橋樑紐帶作用,積極為澳門及衢州的發展和聯誼做好服務工作;積極組織鄉親支援澳門發展;積極加大對衢州及孔子文化的宣傳力度。為加深衢州與澳門地區的友好往來及家鄉社會經濟發展貢獻力量。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181至187號光輝商業中心4樓T/U座。經會員大會決議後,得隨時更改會址。
本會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及團體會員。
一、凡認同本會章程的任何人士,經理事會核准後,均可成為本會個人會員。
二、凡認同本會章程的任何學術團體或機構,經理事會核准後,均可成為本會的團體會員。
會員之入會申請及註銷會籍,均屬理事會的權力。
一、會員有下列權利:
1. 享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2. 參與本會組織之各項研究及活動;
3. 享受本會一切福利。
二、會員有以下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
2. 按時繳納會費;
3. 不得作出有損本會聲譽之行為。
三、如有違反本會章程或不履行會員義務者,理事會得根據內部規章對其進行相關的紀律處分,情況嚴重者,理事會得註銷其會籍。
本會組織包括: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一、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訂和修改本會章程,選舉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成員,並享有其他法律所賦與的一切權力。會員大會每年召開至少一次,由理事會召集。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團,負責主持會員大會。主席團設主席一人及副主席若干人。每屆任期三年,得連選連任。
三、大會之召集須至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四、修改章程之決議,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一、理事會為本會行政管理機構,負責管理法人並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規定的義務。
二、理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人及副理事長若干人。每屆任期三年,得連選連任。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
三、理事會得邀請有關人士擔任本會的顧問或特邀研究員,以推動本會會務發展及協助本會的各項研究工作。
四、理事會得下設相關工作部門,在理事會監督下臨時或長期性開展工作。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督理事會的各項運作,以履行會員大會的各項決議,查核理事會的帳目,審閱理事會每年的會務報告及財務報告。
二、監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人及監事若干人。每屆任期三年,得連選連任。
本會的經費來源包括會員會費;本會資產所衍生的收益;團體或個人贊助及捐贈;政府資助及其他合法收入。
本會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及本會章程的原則下,得制定本會內部規章。內部規章之解釋、修改及通過之權限均屬會員大會。
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章程如有未盡善之處,概依澳門現行法律規範執行。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為公布之效力,茲證明上述名稱之社團於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通過一份經認證之設立文件而組成,該設立文件連同該社團的章程文本亦自同日起存放於本公證事務所之《第17號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組》第四號,有關之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第一條——本會訂定之中文名稱為「粵港澳大灣區(澳門)輿情與品牌形象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Sentimento Público e de Imagem de Marcas da Área da Grande Baía de Guangdong-Hong Kong-Macau (Macau)”,英文名稱為“Guangdong-Hong Kong-Macao (Macao) Greater Bay Area Public Sentiment & Brand Image Association”,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社團,並無存立期限,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與註冊,從註冊成立之日起運作,會址設於澳門馬場東大馬路25號福泰工業大廈1樓A座。
第三條——本會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貫徹科教興國精神,宗旨如下:
a)團結及引領粵港澳大灣區廣大輿情智庫工作者,貫徹及推動國家科學技術和輿情工作的方針和政策;
b)為澳門輿情分析及產業工作者、企業及團體與普羅民眾及澳門政府公共行政部門的良好溝通建造橋樑,為澳門輿情事業貢獻力量;
c)倡導良好的輿情工作職業道德和社會道德風尚,推動輿情產業的繁榮與發展;
d)促進輿情技術的提高、應用和普及;
e)推動輿情行業的健康發展,推進輿情產業與經濟建設相結合,為會員和輿情工作者服務;及
f)發揚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和優良學風,推進普及與提升相結合、基礎理論與實踐應用相結合,促進傳統媒體和新媒體團結協作。
本會圍繞輿情產業研究重點和產業協作有關範疇開展工作,主要任務如下:
一)開展輿情行業的學術與業務交流,組織重點學術課題探討和輿情產業峰會等學術活動,加強行業和學術團體間的橫向聯繫與協作;
二)編輯和出版綜合性及專業性的輿情學術期刊、輿情產業普及讀物、輿情書籍、輿情信息資料及輿情音像製品;
三)開展輿情職業培訓等相關工作,鼓勵和組織會員及輿情產業工作者努力學習和不斷更新輿情技術知識,提高輿情專業技術水平;
四)多渠道,多形式地開展輿情推廣宣傳活動,提高社會各界對輿情行業的認知程度,增強輿情風險應對能力;
五)發展與外地輿情團體和輿情行業工作者的聯繫與交往,開展跨國輿情學術的交流與合作;
六)開展輿情研發項目的評審工作和輿情事件的評級與論證工作,制定輿情行業規範,開展輿情引導決策論證,提出輿情產業方面的政策和工作建議,為政府科學決策提供依據;
七)開展輿情服務標準的制定和修訂工作,以及輿情技術之鑑定與宣傳推廣工作;
八)開展輿情創新技術的諮詢服務工作,舉辦輿情尖端產品討論會,促進輿情科研成果的轉化與應用;
九)評選和獎勵優秀輿情創新科技成果、學術論文和案例作品,舉辦獎項的評審與頒發工作;
十)培養、發掘、管理和推薦人才,獎勵優秀研發,表彰在行業發展中取得優異成績的單位,以及做出優異成績的工作人員;
十一)揭力提升輿情智庫的工作質量,採集國內外輿情圖書期刊,為會員提供輿情圖書及訊息、案例信息諮詢等服務;
十二)向政府及社會大眾反映輿情產業工作者的意見、建議和訴求,維護輿情產業工作者的合法權益;
十三)開展輿情信息的彙集、分析和及研究工作;及
十四)開展職業道德及輿情產業倫理道德建設工作。
第四條——一. 凡符合會員條件者,只要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會章,均可以書面方式申請加入本會,經理事會審批和正式通過後即可成為本會的會員。
二. 本會的會籍單位以個人和團體為單元。
三. 個人會員:所有從事與輿情分析、輿情產業、廣告業、新聞傳播及公共關係有關之前線人員、管理人員、教學人員及研究人員,只需得到不少於兩名會員聯名舉薦,均可申請加入本會成為個人會員。
四. 團體會員:凡從事與輿情專業及輿情產業相關的企業及社會團體,均可以團體的名義申請加入本會;取得會員資格的每一團體均須委任一名代理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五. 本會的會員分為名譽會員、資深會員、普通會員(或準會員)及基本會員四類。名譽會員為著名的輿情專家或對輿情事業的發展有重大建樹及/或對本會的發展有顯著貢獻者,經專項委員會推薦及會員大會通過後授銜之會員;資深會員為具有三十年以上年資的個人會員,於輿情分析、教學及/或研究上具威望、在推動輿情行業的發展成績卓著者,由專項委員會提名,經理事會評議及審批後,由理事會聘任;普通會員未具有在會員大會上發言、表決議案、參選角逐機關職務及投票選舉之基本會員所享有之權利;凡入會超過三年之普通會員均可申請成為基本會員,經理事會審批通過後成為基本會員,享有基本會員的權利。
第五條——會員應遵守法定及下列各項義務:
a)遵守會章、內部規章及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事項;
b)獲選為本會管理機關的成員後,盡責履行任期內獲本會授予之職務;
c)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與尊嚴、幫助提升本會的聲譽、促進會員間的合作、推動會務之發展及積極參與本會舉辦與組織的各種社會公益及諮詢活動;
d)按時交納會費;
e)資深會員應參與本會對輿情工作發展及就有關政策重大決策的論證及諮詢工作;及
f)團體會員應協助本會開展學術及研究活動。
第六條——一. 基本會員享有以下各項權利:
a)出席會員大會,在大會上享有發言權、動議權、和議權及投票權;
b)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c)退會權;
d)優先參加本會舉辦和組織的學術活動、國際會議和各類海內外活動,以及優先取得本會編印的學術資料;及
e)按本章程第十一條之規定,申請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二. 資深會員享有所有基本會員之權利,且資深會員資格終生不變,除免交會費外,尚可免費取得本會編印的雜誌。
三. 名譽會員不直接參與本會之行政及管理事務,但享有所有基本會員之權利。
四. 普通會員享有除本條第一款第a)項、第b)項和第e)項權利以外基本會員之權利。
五. 除本條第一款第a)至第e)項所列之權利外,團體會員還享有以下權利:
a)免費取得本會的資源、資料等;
b)請求本會優先給予技術諮詢;
c)請求本會協助舉辦專業培訓及海內外學術會議;及
d)以優惠價格申領本會智庫集體借書證。
第七條——會員如被證實違反法律或從事損害本會聲譽、信用及利益之事情,或被證實違反本會會章及/或不遵守會員大會之決議,經理事會查證及獲三分之二與會理事決議,並提報會員大會通過後,按事件的嚴重程度予以警告或中止享有上條權利的處分;損害尤其嚴重者,獲理事會三分之二與會理事通過得直接撤除其會籍;受刑事處罰者,其會籍被自動取消。
第八條——會員主動要求退會者,應提前兩個月書面通知理事會。
第九條——本會的內部組織由以下管理機關組成:
一. 會員大會;
二. 理事會;及
三. 監事會。
第十條——一. 會內各管理機關的成員,皆由全體基本會員、資深會員及名譽會員在常年會員大會中,從經推選委員會推選的入選成員當中,以一人一票及不記名方式選出。各管理機關成員的任期皆為三年,任滿連選得連任,唯連任次數不得超過三屆。
二. 各理、監事會的獲選成員,若一年內未有合理解釋而缺席超過一半的理事或監事會會議,即作自動退職論;理事會應於上述有關連續缺勤情況出現後的兩個月內召開會員大會為有關職務進行補選;如遇該會員大會未能順利如期召開的特殊情況,可由理事會及監事會聯席會議先行補選,但補選的理事和監事須經下一次會員大會確認。
第十一條——一. 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基本會員、資深會員及名譽會員所組成。
二. 會員大會由主席團主持,而主席團設主席(或稱會長)一名、副主席(或稱副會長)若干名及秘書一名組成。
三. 常年大會每年舉行一次,以審議及表決理事會所提交之工作報告及帳目,並聽取監事會之相關意見,以及按時選出會內各管理機關的成員。特別會員大會則在會長或理事會或監事會提議時、或在不少於三分之一全體會員以正當目的聯署提出書面要求時召開。
第十二條——一. 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會議召集通知書須在不少於所建議的會議日期前八天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方式通知各會員,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有關之議程。
二. 屬首次召集的會議,須在不少於三分之二全體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能通過決議。
三. 如出席屬第一次召集的會議的會員數目少於上款所規定的法定人數,則可在第一次召集所指定的會議時間的一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改天再行舉行會議。
四. 凡屬第二次召集的會議,只需有不少於一半全體會員出席,會員大會的舉行即屬有效,可進行議案的議決。
五. 會員大會對議案進行表決,採取一人一票的投票方式;除本章程或法律另行規定的情況外,任何議案均須得到與會會員之絕對多數票通過,方為有效;如表決時贊成與反對的票數相同,則由會長投下決定性的一票。
六. 罷免會長、副會長、理事長、副理事長、監事長、副監事長之決議,須獲得不少於四分之三與會會員的贊成票數通過,方為有效。
七. 會員如不能參與大會,可依法委託其他會員代表出席及表決,有關委託須以書面為之,並須在不少於會議召開前二十四小時將委託書送達本會會址。
八. 會員大會的決議應載於會議錄簿冊內,以供會員查閱。
第十三條——除本章程明文規定之權限及其他法定職權外,會員大會的權限尚包括:
a)釐訂本會的指導方針,討論與決定重大事務;
b)選舉產生各內部管理機關的成員及其解任;
c)通過、修訂及更改會章及內部規章;
d)商討、審議及通過理事會所提交之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及資產負債表,以及聽取監事會相關之意見;
e)通過聘請社會賢達及社會熱心人士擔任本會的名譽會長、名譽理事、名譽會員、名譽顧問及會務顧問等,以協助本會的發展;及
f)解散本會。
第十四條——除主持會員大會之職能外,會長還肩負對外代表本會的職責;會長因事缺席時,由副會長代其行使職權。
第十五條——一. 理事會為本會最高會務管理與執行機關,成員總人數必須為單數,成員間互選出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常務理事各若干名、秘書及司庫各一名,其餘為理事。
二. 理事會得按會務發展之需要,設立若干職能部門、委員會或臨時性的工作小組,以負責處理特定的任務,各部門負責人經理事互選產生。該等內部組織直接向理事會負責,其運作規章由理事會決議通過及公佈實施。
三. 按會務需要,理事會亦得組成向其負責、成員總人數為單數的常務理事會,以下放處理屬日常會務範疇內的職能及執行理事會和會員大會的決議。理事長、秘書、司庫、各副理事長及各常務理事為常務理事會的當然成員,其餘成員由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所有常務理事會成員的任期不得超過三年,且以其擔任理事會成員的任期為限。增補常務理事須經理事會選舉及決議通過,特別緊急情況下可由常務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的常務理事須經下一次理事會確認。
第十六條——一. 理事會定期召開平常會議一次,理事長認為必要時或經多數理事提出請求時,可召開特別理事會會議。
二. 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通知和召集,會議通知應於所建議舉行會議的日期前八天發出,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有關之會議議程。
三. 理事會會議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時,方可進行議決。
四. 會議之任何議案,須獲得與會者三分之二以上贊成票方能通過;如表決時贊成與反對的票數相同,則由理事長投下決定性的一票。
五. 組織或解散本章程第十五條第三款所指的常務理事會,最少須取得理事會四分之三成員贊成票方能通過;如表決時贊成與反對的票數相同,則由理事長投下決定性的一票。
六. 理事會會議應作成會議錄,並載於簿冊內,以供查閱。
第十七條——除法律及本章程明文指定屬會員大會權限的事項外,所有有關本會的管理事項,均由理事會全權負責,尤其包括:
a)按本會的既定宗旨,策劃、推動、管理、組織及領導本會之活動;
b)執行會員大會之所有決議;
c)管理本會的資產及財物;
d)在本會的財產上設定負擔;
e)以有償或無償方式移轉本會的財產;
f)批准會員入會和退會的申請,以及開除會員會籍;
g)維持本會之日常會務、行政管理及財務運作;
h)僱用和辭退職員、編配工作,並訂定職員的薪酬與待遇;
i)代表本會參與一切對外的官方和私人活動,及行使本會擁有的一切相關權力;
j)制定及提交工作年報及當年的帳目包括資產負債表,交會員大會討論與通過,以及提交下年度的工作計劃及財政預算;
l)訂定入會費和每年的會費金額;
m)聘請法律顧問和核數師;
n)執行一切在本會宗旨範圍內,但沒有其他專責部門處理的事宜;及
o)行使法律或本會章程所規定的其他權限。
第十八條——除理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成員贊成票通過授予的其他職權外,常務理事會一經依規定組成即有權執行以下事項:
a)舉辦各種為達成本會宗旨的必要活動;
b)執行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之決議;
c)依法代表本會參與一切對外的官方和私人活動,及行使本會擁有的一切權力;
d)批准會員入會、退會及開除會員會籍;
e)僱用和辭退職員及編配工作、聘請法律顧問和核數師;
f)確立入會費及周年年費金額,接受會員及第三者的捐贈;
g)在必要時組織專職工作小組;及
h)其他由會員大會及理事會通過決議明確授權或指示作出的各種行為。
第十九條——一. 常務理事會定期召開會議,會議日期和時間由常務理事會按日常會務之需要自行訂定,並由理事長召集或應多數常務理事會成員聯署提出要求而召開。
二. 常務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通知和主持,會議通知應不少於所建議舉行會議的日期和時間前四十八小時通過傳真或電郵發出,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及地點。
三. 倘得超過四分之三以上成員在場及同意,則常務理事會會議可不經召集而召開。
四. 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時,方可進行議決。
五. 常務理事會會議之任何議案,須獲得與會者三分之二以上贊成票方能通過;如表決時贊成與反對的票數相同,則由理事長投下決定性的一票。
六. 常務理事會的決議,應於作出後之二十四小時內以傳真、電郵、專人送達簽收或郵寄方式通知沒有出席參與會議的其他常務理事會成員。
七. 常務理事會會議應作成會議錄,並載於簿冊內及存檔於本會會址或理事會決議指定的其他地方,以供所有理事會成員在會議召開三個工作天後查閱。
八. 理事長須於每年的理事會平常會議上,向理事會提交上一年度的常務理事會工作報告。
第二十條——理事長的特定職權為:
a)召集和主持所有理事會會議和倘有之常務理事會會議;
b)領導本會的各項行政和管理工作;
c)在理事會會議和倘有之常務理事會會議表決時,當贊成與反對的票數相同,投以決定性之一票;
d)對外代表本會;及
e)履行與本身職位相稱之一切工作。
第二十一條——副理事長的特定職權為:
a)協助理事長處理會務;及
b)在理事長請假或因事缺席不能履行職務時,代其行使職權。
第二十二條——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關,由不少於三名成員組成,成員人數必須為單數,成員間互選出監事長及副監事長各一名,其餘為監事。
第二十三條——一. 監事會最少每年召開平常會議一次,由監事長負責召集會議,而在其認為有需要時或在多數監事聯名提出時,得召開特別監事會會議。
二. 監事會會議須在多數成員出席時,方可進行議決。會議之任何議案,須得與會者多數贊成票方能通過;如表決時贊成與反對的票數相同,則由監事長投下決定性的一票。
三. 監事會的會議紀錄應載於專有簿冊內,以供查閱。
第二十四條——監事會對本會各項會務扮演監督角色,其特定之權限為:
a)督導理事會和倘有之常務理事會之一切工作;
b)監督會員遵守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的情況;
c)監督會員大會決議案的執行情況;
d)定期審查本會的帳目和核對本會的資產和財物;
e)就理事會所提交的帳目及報告制定意見書呈交會員大會;
f)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及
g)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五條——本會任何具法律效力和約束力的文件和合約,必須由會長或理事長連同其中一位副會長或副理事長的聯署方為有效;惟於開設、註銷和動用本會銀行帳戶及開具支票時,需先得到負責財務的司庫審批及核准,方可由會長或理事長連同其中一位副會長或副理事長或第三方受權人簽署生效。
第二十六條——一. 本會設立基金,接受會員及社會各界熱心市民與團體和企業的捐助。
二. 本會的經費來源為:
a)會員之入會費及年費;
b)會員和非會員的捐款及澳門特區政府的資助或撥款;
c)本會資產所衍生之收益;
d)舉辦各項活動之收益;及
e)其他一切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條——一. 本會之收益、資產和結餘,只能運用於推廣其宗旨之事務上。
二. 本會須設置財務開支帳簿,並須每年一次將之上呈會員大會及本會的核數師查核。
第二十八條——一. 本會的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 每年會計年度開始前兩個月,由理事會編制年度工作計劃及收支預算,提交會員大會通過;如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可先提請理事會及監事會聯席會議通過,再交會員大會追認;會計年度終結兩個月內,由理事會編制年度工作報告、資產負債表、帳目報告、損益表和財產目錄,送監事會審議並制定審核意見書後,提呈會員大會通過。
第二十九條——本會章程的修改權和本會的解散權屬會員大會的權力範圍。該等會員大會除須按照本章程第十一條的規定召集外,還必須符合以下要件:
一. 在會議召集書上必須闡明召開會議的目的;
二. 章程之修訂議案,須在為該目的而特別召開之會員大會中方可表決,且必須得到不少於四分之三與會會員的贊成票數通過,方為有效;
三. 解散本會之議案,須在為該目的而特別召開之會員大會中方可表決,且必須得到不少於四分之三全體會員的贊成票通過,方為有效;
四. 在通過解散本會之會議上,會員須同時議決資產的處理方案,清盤工作由應屆的理事會負責;
五. 本會解散後,倘有任何在本會解散前在附有負擔下獲贈或遺留之財產、或撥作特定用途之財產,按民法典相關規定處理;
六. 不屬上款所指之財產,其歸屬按會員大會之決議處理。
第三十條——本會設有內部規章,規範本會在行政管理及財務運作等範疇上的細則事項,有關條文經會員大會討論及通過後,將公布執行。
第三十一條——本章程各條款之解釋權歸會員大會所有。
第三十二條——本章程若有任何遺缺之處,一概在會員大會中以適用之現行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補充。
第三十三條——以下為本會會徽: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於澳門
私人公證員 羅道新Artur dos Santos Robarts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contrato celebrado no dia 12 de Novembro de 2018,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sob o n.º 6, a fls. 33, do maço número um de Documentos Autenticados de Constituição de Associações e de Instituição de Funda- ções e suas Alterações, referente ao ano de 2018, foi constituída entre Donald Hall (何泓邦), Cláudio de Villemor Salgado Filho, Michael Owen Keen e Knut Udo Becker, uma associação sem fins lucrativos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a qual se rege pelos seguintes Estatutos.
本社團中文名稱為「香檳山丘會——澳門分會」,葡萄牙文名稱為“Ordem das Colinas de Champanhe — Capítulo de Macau”,簡稱為“OCC”,法文名稱為 “Ordre des Coteaux de Champagne — Chapitre de Macao”,簡稱為“OCC”。
本社團是一間非盈利組織,具備以下宗旨:
a)促進及提升對澳門香檳區(Champagne Region)的認識。
b)廣泛促進香檳葡萄酒的推廣。
c)促進認識及深入了解香檳的不同名稱及風格,以及與本地烹飪方法的關連。
d)協助所有香檳酒莊及酒農(récoltant‐manipulants)與本社團會員建立關係。
e)在可能的情況下,與法國的Conseil Chapitral of the Ordre des Coteaux de Champagne、個別香檳酒莊或酒農定期為會員舉辦活動。
f)將本社團打造成區內所有香檳愛好者的交流平台。
g)在本社團的所有會員之間,以及與大中華區(即中國內地、香港、澳門及台灣)類似社團的會員之間構建主動溝通渠道。
h)協助本社團會員組織參觀香檳區。
i)對澳門的經濟與社會發展作出貢獻。
j)與大中華區(即中國內地、香港、澳門及台灣)類似社團協調配合,推動實現上述宗旨。
本社團位於澳門氹仔奧林匹克大馬路562號華南工業大廈地庫G室。
1. 本社團可接納所有同意及接受社團宗旨及規例的個人及社團成為普通會員。
2. 本社團會員分為以下類型:
2.1. 榮譽會員;
2.2. 正式個人會員;
2.3. 正式企業會員;
2.4. 非活躍會員;
2.5. 意向會員;及
2.6. 執行委員會可不時確定的其他會員類別。
3. 經本社團大會批准,可向執行委員會認為對促進香檳區葡萄酒的推廣作出巨大及相關貢獻的個人或社團授予榮譽會員資格。
4. 對於所有年滿18歲、曾參加本社團舉辦的活動且已申請加入本社團,並根據本社團章程細則獲接納入會的人士,可授予正式個人會員資格。
5. 對於所有在澳門註冊成立或建立、曾參加本社團的活動且已申請加入本社團,並根據本社團章程細則獲接納的社團,可授予正式企業會員資格。
6. 對於所有居住在大中華區、具有與本社團相同價值觀及目標但並無積極參與本社團活動的本社團會員,可授予非活躍會員資格。
7. 意向會員是表明有意加入本社團成為正式會員,其名字已在一名執行委員會成員的要求下列入本社團郵件名單但尚未入會的個人或社團。
8. 任何符合資格的人士或社團均可申請加入本社團,惟須經一名或多名正式個人或正式企業會員向執行委員會提議。
9. 正式個人會員與正式企業會員須經本社團執行委員會的批准,並根據本社團章程細則規定入會。被拒申請者可在六個月後重新作出申請。
10. 正式企業會員有權提名最多三名必須居住在澳門且年滿18歲的個人,而被提名的個人須經執行委員會的批准。
11. 正式個人會員及正式企業會員提名的個人必須參加根據執行委員會設定程序舉行的入會儀式。
12. 會員資格申請須以執行委員會當時接受的形式作出,並隨附本社團可於澳門銀行兌現以支付相關費用總額的銀行支票。
13. 秘書必須備存會員登記冊,並在登記冊中錄入每名會員的全名、會員身份、地址、身份證明文件資料、電話號碼及電郵地址。會員須將任何變動告知秘書。
1. 在本社團章程細則的規限下,正式個人會員及正式企業會員有權:
1.1. 參與會員大會並在會上投票表決;
1.2. 當選本社團的社團機關;
1.3. 參與本社團所安排或本社團可能參與的事件及活動;
1.4. 提議新的正式會員及支持其他正式會員的提議;
1.5. 享有本社團可能向會員提供的福利,包括:
1.5.1. 享有香檳區內的姊妹社團Chapitres Officiels的優先預訂權。
1.5.2. 有權參加法國蘭斯的姊妹社團Ordre des Coteaux de Champagne的週年大會。
1.5.3. 就於香檳酒莊組織參觀及私人品嚐活動獲得免費協助。
1.5.4. 在優惠期及名額未滿的情況下,享有香檳酒莊直供酒窖藏品的特別優惠;
1.5.5. 在互惠的情況下,可就亞洲類似機構社團的活動:
1.5.5.1. 享受特別會員價;
1.5.5.2. 被列入售罄活動的優先等候名單;
1.5.5.3. 獲邀參加僅限會員參與的活動。
1.5.6. 執行委員會可能決定的其他福利;
2. 每名正式會員在會員大會上均享有一票。
3. 經執行委員會批准後,向對本社團作出大力支持的長期正式會員授予「Bijou of the Ordre」,作為特別獎勵。
4. 所有會員均有義務:
4.1. 遵守本社團章程細則,以及本社團發出的規例及決議。
4.2. 支付執行委員會釐定的入會費及會費。
4.3. 為促進本社團及其會員的利益及宗旨而行事及合作。
5. 一名法人當選進入本社團的社團機關時,須委任一名自然人擔任其代表。
6. 正式企業會員提名的個人有權享有第1.3及1.5條列明的福利,且須履行第4.1及4.3條列明的義務,遵從正式企業會員發出的指示,並代表正式企業會員行使第1.1、1.2及1.4條列明的權利。
1. 執行委員會可議決對會員進行下列處罰:
1.1. 警告;
1.2. 譴責;或
1.3. 終止會員資格。
2. 由正式企業會員提名的人士亦可經執行委員會決定終止會員資格。
1. 若發生以下情況,經執行委員會批准後會員可能被終止會員資格:
1.1. 會員於書面通知後90天內未支付任何應付本社團的款項;或
1.2. 會員被發現嚴重及/或重複違反本社團章程細則或本社團規章及決議;或
1.3. 會員被執行委員會發現犯下任何破壞本社團形象及聲譽的行為。
2. 會員若向執行委員會提交書面辭呈通知,亦將不再是會員。
1. 若正式會員及意向會員不再參與本社團活動,執行委員會可將其身份更改為非活躍會員。
2. 由正式企業會員提名的人士在遞交書面辭呈時、任命正式企業會員通知發出時或若其不再居於澳門,將不再為獲提名人並可被取代。
1. 本社團有下列社團機關:
1.1. 會員大會;
1.2. 執行委員會;
1.3. 監事會;及
1.4. 由正式會員組成的特別臨時委員會由執行委員會設立並向執行委員會報告,旨在處理可能需不時處理的具體事項或任務,主席由執行委員會其中一名成員擔任。
1. 會員大會由本社團所有正式會員組成,為本社團最高權力機構。
2. 大會由主席於會議日期前至少10天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之方式召開。開會通知須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以及會議議程。如大會主席沒有按法律及本社團章程細則的規定召開會議,大會亦可由執行委員會主席或由本社團最少十(10)名正式會員召開。
3. 只要本社團一半或以上正式會員出席或派正式代表出席,大會將被視為應第一次通知召開。如在指定日期及時間出席的正式會員不足,則會議須於第一次通知後最少60分鐘後第二次通知召開,前提是當時有該等正式會員出席或派正式代表出席。
4. 會員可以向大會主席寄交委託書的方式委派代表出席大會,但只可委派其他正式會員擔任代表。
5. 所有決議均須由親自出席會員過半數投贊成票通過,但不包括更改本社團章程細則的決議(必須獲最少四分之三親自出席的會員批准)及清算本社團的決議(獲得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票數才能通過)。
6. 大會須最少於每個曆年第一季期間召開一次,以批核財務報表及執行委員會上一年報告、對當年預算及活動計劃進行投票表決,以及舉行任何必要的選舉。
7. 大會須交由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及一名秘書主持,該等人士由大會從正式會員中選出,任期三年,並可無限次連任。
7.1. 主席須履行本社團章程細則所述職責及主持會員大會。
7.2. 大會副主席須在暫時沒有主席或主席被禁止履行其職責時履行主席職責。
7.3. 大會秘書為執行委員會秘書,將負責起草及簽署會議記錄,並確保所有會議均依照法律及本社團章程細則舉行。
8. 在選出本社團的社團機關前,須在相關大會日期最少5天前向大會主席呈交候選人名單。
1. 執行委員會為本社團的執行部門,擁有一切管理及代表本社團所必要的權力,須由三至七中的奇數名會員(由大會推選)組成,任期三年,並可無限次連任。
2. 執行委員會須包含一名委員長(擔任主席)、一名副委員長、一名財務主管及一名秘書,如會員大會未明確委任相關人士,則由執行委員會從其成員中選出,全部必須為本社團的正式會員。
3. 執行委員會會議由委員長召開,如果委員長並無按法律或本社團章程細則的規定召開會議,則由執行委員會最少三分之一的成員召開。執行委員會須每季開會一次,另外在特殊情況召開會議時開會。
4. 副委員長須在暫時沒有委員長或委員長被禁止履行職責時接替委員長。
5. 除本社團章程細則及法律授予的權力及權限外,執行委員會應在所有方面具備管理及指示本社團所需的一切權力,包括但不限於:
5.1. 確保遵守本社團章程細則、會員大會決議及本社團的內部規章;
5.2. 管理本社團的活動、內部組織及資產;
5.3. 僱用及聘用職員並釐定他們的薪酬;
5.4. 確定會員的年費金額;
5.5. 草擬及批准本社團的內部規章;
5.6. 草擬待會員大會批准的年度財務報表及本社團活動報告、預算及計劃;及
5.7. 管理及負責與會員及其他社團進行溝通。
6. 執行委員會會議的法定人數應為過半數會員,且所有決議均應由出席的過半數會員通過。
7. 本社團須受兩名執行委員會成員的聯名簽署約束,其中一名成員須為委員長或副委員長,或由執行委員會視乎個別情況決定。
8. 執行委員會可將若干責任或權限轉授予其一名或多名成員。
9. 如票數相同,委員長有權投決定票。
10. 執行委員會成員可透過致委員長的委託書,派另一名成員代表其出席委員會會議。
1. 監事會應監督本社團的營運、財務收入及開支。
2. 監事會應具有不少於三之奇數名成員,由會員大會從本社團正式會員中選舉產生,而執行委員會可建議將並非會員但在澳門註冊執業的專業核數師納入其中。
3. 監事會成員當選任期為三年,並可無限次連任。
4. 如會員大會並無委任,監事會應從其成員中選出主席一人。
5. 監事會具有以下權力:
5.1. 對執行委員會所編製將提交會員大會的年度財務報表發表意見;
5.2. 審核本社團的帳目並確保符合獲批的預算;及
5.3. 就本社團管理相關事宜向執行委員會提出建議。
6. 監事會須最少每三個月舉行一次會議,並由在主席召開,若並無按法律或本社團章程細則規定召開會議,則由其最少兩名成員召開。
7. 會議須在有過半數成員出席或派代表出席的情況下舉行,所有決議均須由出席的過半數成員投票通過。
8. 如票數相同,監事會主席有權投決定票。
9. 成員可透過致主席的委託書派另一名成員代其出席會議。
本社團活動的資金來源有:
a)會費;
b)自然人或法人的津貼及捐款;
c)來自本社團所持資產的收入;
d)來自本社團活動的利潤;
e)執行委員會或會員大會批准的任何其他方法。
倘若本社團清盤,大會應決定任何剩餘資產的分配。
簽署本社團設立合同之人會被自動授予正式個人會員資格。
1. 設立委員會是由所有簽署本社團設立合同的人組成,其亦已被賦予全權進行以下行為:
a)管理社團日常活動;
b)接納正式個人會員與正式企業會員;
c)準備首批社團機關成員的選舉;
d)在社團設立合同簽署後90天內,召開首次會員大會,委任首批社團機關成員;
e)為社團用途開立任何銀行帳戶,不論任何性質或貨幣,以及決定其運作規則。
2. 設立委員會須受兩名設立委員會成員的聯名簽署約束;
3. 選出首屆執行委員會後,設立委員會將自動消滅。
4. 設立委員會應有一名主席,其將召開設立委員會會議並且被賦予權力開立會員大會及執行委員會的首本會議錄。
私人公證員 區利華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14 de Novembro de 2018. — O Notário, Luís Filipe Oliveira.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no Boletim Oficial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que foi constituída 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acima referida, conforme consta do documento, assinado em 29 de Outubro de 2018,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sob o n.º 21/2018, no maço a que se refere a alínea f) do n.º 2 do artigo 45.º do Código do Notariado.
本會名稱為“愛國愛澳青年聯合會”,本會屬非牟利、具有法人地位的社會社團。其存續不設期限。本會將受本章程及澳門現行有關法律條款管轄。
本會設於澳門黑沙環看台街202號信託廣場1樓M座,可根據需要設立辦事處。經理事會批准,本會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方。
本會的宗旨為:以弘揚“團結、奮進、開拓”的精神,推動國家富強發展為己任。匯聚社會青年才智,加強自身建設,強化青年愛國愛澳情操,推動社會經濟發展、全力擁護一國兩制,支持特區政府依法施政,為澳門長期繁榮穩定發展作出最大努力。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年齡介乎18至45歲之間的青年、履行申請手續、獲得理事會批准及繳交會費後,便可成為會員。
凡申請加入本會的團體會員需具備以下各項條件:
(一)凡於澳門特別行政區依法設立之青年社團,並經理事會同意,可加入本會成為團體會員,並選定二至十位年齡介乎18至45歲之間的代表人。如代表有變更時,應由該社團具函申請更換代表人。
(二)凡已獲得澳門特別行政區教育暨青年局認可登記之社團附屬青年組織,由其母會授權申請,並經理事會同意,亦可加入本會成為團體會員,並選定二至十位年齡介乎18至45歲之間的代表人。如代表有變更時,應由該社團具函申請更換代表人。
超過45歲的會員,經邀請並徵得其本人同意,可成為本會榮譽會員。
(一)會員享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可參加本會所舉辦的各項活動,享有本會的福利。
(二)會員有繳納會費、遵守會章、執行決議、致力推動本會會務發展、維護本會聲譽的義務。
可出席本會會議,並有發言權。
凡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參與損害本會聲譽或利益活動的會員將由理事會作出警告、嚴重警告以及開除等處分。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理事會成員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及副主席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會員大會主席或理事長為本會的合法代表,負責處理對外事務,任何文件由會員大會主席或理事長任一人簽署即可生效。
(一)會費;
(二)政府機關和國內外各界人士和團體的捐助;
(三)其他。
(一)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二)本章程未規範之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30 de Outubro de 2018. — O Notário, H. Miguel de Senna Fernandes.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九日存檔於本署2018/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47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
澳門海外基督使團;
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OMF de Macau;
英文名為OMF Macau;
地址設於澳門東望洋新街23號,美利閣二樓。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no Boletim Oficial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que foram alterados 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conforme consta do documento, assinado em 30 de Outubro de 2018,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sob o n.º 23/2018, no maço a que se refere a alínea f) do n.º 2 do artigo 45.º do Código do Notariado.
第五條——澳門機動車入口商會之宗旨如下:
一、增進及保護澳門機動車入口貿易在各方面之市場。
二、研究所有有關機動車出入口貿易之對象,疑義與問題。
三、維護及促進工商、金融業僱主的集體利益為目的,並為工商、金融業僱主爭取合理權益。
四、發展、擁護或建議有關保護增進機動車出入口貿易之措施。
五、對於因機動車出入口貿易所引起之爭執,設法以仲裁方式解決之。
六、創造條件,以消除非經濟性競爭之可能及其不穩固之基礎,從而增進及保護所有會員之利益。
七、蒐集、發出、統計及報導有關機動車輛入口貿易、牌照註冊、稅務之資料。
八、對澳門交通建設及措施提供專業知識及平衡公眾利益作溝通和意見表達。
九、本會認為對於會務目的有增進之效用者,得著令編印或出版任何一種報紙、刊物、書籍或宣傳品。
十、對於當地或其他慈善事業,得予捐贈及資助;對於任何良好之公共目的得予支持;凡此種種,統由理事會酌量執行。
十一、得進行一切合法活動,以期達成本會之宗旨。
第八條——申請入會者須有會員壹名介紹,而本會會員必須由僱主或其合法代表組成。
一、申請交到後,應於隨後之理事會議時予以宣讀並作出初步的審核及表決,申請如在理事會獲得通過,便需在隨後的理監事聯席會議時作出最後表決。
二、所有申請書應公開,以供會員參閱;倘認為有任何有關申請商號入會之意見,應以書面向理事會提供。
三、倘入會申請被拒絕時,負責介紹之會員有權向理事會提出上訴。
四、如永遠會員及普通會員更換負責人,須以書面通知理事會。
第九條——倘有下列事情,即行喪失會員資格:
一、經法院宣佈為破產者。
二、普通會員欠繳互助會費超過六個月,經書面通知,但於收到通知書後七天期內仍不予理會者。
三、不遵守會章及內部規則者。
附款一:取消會籍須會員大會通過;但一及二款之情況不在此限。直接由理事會處理;
附款二:因本條二款所指之事情,致被取消會籍,得隨時於重新繳交新會員之入會基金及清償所欠會費後,立即恢復會籍,如無意恢復會籍者,亦有責任清繳所欠會費。
第十七條——當有個人在本會擔任會長或理事長的職銜超過兩屆任期(在不同屆的任期內擔任的職銜可以不同),而且對本會有非常特殊的貢獻,經理監事聯席會議推薦並經週年會員大會或會員特別大會通過,得授予永遠榮譽會長名銜,並以個人名義接受。
原來第十七條改為第十八條,內容不變。
原來第十八條改為第十九條,內容不變。
原來第十九條改為第二十條,內容不變。
原來第二十條改為第二十一條,內容不變。
原來第二十一條改為第二十二條,內容不變。
原來第二十二條改為第二十三條,內容不變。
原來第二十三條改為第二十四條,內容不變。
原來第二十四條改為第二十五條,內容不變。
原來第二十五條改為第二十六條,內容修改如下:
第二十六條——會員大會之權力如下:
一、選舉會長、理事長、監事長;
二、通過由理監事會推薦之名譽會長、永遠榮譽會長;
三、討論及議決不但對於本會而且與彼等業務有關之一切問題;
四、議決有關上訴事宜;
五、核准由理監事會提出之內部規則。
原來第二十六條改為第二十七條,內容不變。
原來第二十七條改為第二十八條,內容修改如下:
第二十八條——本會最高行政機關為理事會,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常務副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二人、秘書一人、財務一人,常務理事及理事數名,秘書及財務可以由理事會內任何人士兼任,理事會人數必須為單數。理事會執行各項職務活動,務使達成本會之宗旨,凡會務之處理,對財務之保管,概屬理事會之職權。
理事會必須以本會名義,每年舉辦或參與一次與工商、金融業範疇相關的活動,尤其是交流團、講座、研討會、展覽、座談會。
原來第二十八條改為第二十九條,內容不變。
原來第二十九條改為第三十條,內容修改如下:
第三十條——理監事聯席會議之運作方式如下:
一、理監事聯席會議由理事會秘書或監事會秘書召集,召集書須向所有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發出,其上需指明會議之時間、地點、理事會和監事會就有關會務分別須進行議決,以及作出議決的先後順序;
二、於召集書所載時間起計一小時內,理事會及監事會分別達法定人數出席,聯席會議方可舉行;
三、理監事聯席會議每月召開一次常會,每屆理事會及監事會選出後的首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中,可就當屆的理監事聯席會議常會指定一個固定的開會日期及時間,並將通過的決議以包括傳真及電郵在內的書面方式通知缺席的理、監事會成員。
原來第三十條改為第三十一條,內容不變。
原來第三十一條改為第三十二條,內容不變。
原來第三十二條改為第三十三條,內容不變。
原來第三十三條改為第三十四條,內容不變。
原來第三十四條改為第三十五條,內容不變。
原來第三十五條改為第三十六條,內容不變。
原來第三十六條改為第三十七條,內容不變。
原來第三十七條改為第三十八條,內容不變。
原來第三十八條改為第三十九條,內容不變。
原來第三十九條改為第四十條,內容不變。
原來第四十條改為第四十一條,內容不變。
原來第四十一條改為第四十二條,內容不變。
原來第四十二條改為第四十三條,內容不變。
原來第四十三條改為第四十四條,內容修改如下:
第四十四條——本會之收入為:
一、入會基金;
二、互助會費;
三、捐助及其他收入。
原來第四十四條改為第四十五條,內容不變。
原來第四十五條改為第四十六條,內容不變。
原來第四十六條改為第四十七條,內容修改如下:
第四十七條——大會執行委員會、理事會及監事會之所有成員,任期皆為三年,在任期屆滿後的首次會員大會選出新一屆的成員,所有原機關成員均得為候選人,獲選後得連任。至於會長、理事長、監事長一職,候選人只可連任一次,任期皆為三年。
附款一:會長由會員大會選出,並由其委任大會執行委員會的其他成員;
附款二:理事長由會員大會選出,並由其委任理事會的其他成員;
附款三:監事長由會員大會選出,並由其委任監事會的其他成員;
新任的會長、理事長、監事長需要在被選出後的十個工作天內,完成上述附件一、二、三的委任程序,並把委任名單以電郵、傳真或郵寄的方式通知全體會員。
原來第四十七條改為第四十八條,內容不變。
原來第四十八條改為第四十九條,內容不變。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30 de Outubro de 2018. — O Notário, H. Miguel de Senna Fernandes.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no Boletim Oficial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que foram alterados 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conforme consta do documento, assinado em 15 de Novembro de 2018,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sob o n.º 24/2018, no maço a que se refere a alínea f) do n.º 2 do artigo 45.º do Código do Notariado.
一、 會員大會應由行政管理機關按章程所定之條件進行召集,並每年最少召開一次。會員大會之召開須最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以簽收方式通知召集,召集書內容亦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及於下列任一情況被視為有效組成:
(一)第一次召集時,最少一半會員出席;
(二)第一次召集的時間已屆,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半小時後視為第二次召集,屆時則不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
二、特別會員大會由會長或理事會議決召集,或須應一半以上之會員的要求而召集。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15 de Novembro de 2018. — O Notário, H. Miguel de Senna Fernandes.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no Boletim Oficial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que foram alterados 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conforme consta do documento, assinado em 15 de Novembro de 2018,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sob o n.º 24/2018, no maço a que se refere a alínea f) do n.º 2 do artigo 45.º do Código do Notariado.
一、 會員大會應由行政管理機關按章程所定之條件進行召集,並每年最少召開一次。會員大會之召開須最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以簽收方式通知召集,召集書內容亦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及於下列任一情況被視為有效組成:
(一)第一次召集時,最少一半會員出席;
(二)第一次召集的時間已屆,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半小時後視為第二次召集,屆時則不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
二、特別會員大會由會長或理事會議決召集,或須應一半以上之會員的要求而召集。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15 de Novembro de 2018. — O Notário, H. Miguel de Senna Fernandes.
Nos termos do artigo 16.º dos estatutos convoco a Assembleia Geral da CAM —Sociedade do Aeroporto Internacional de Macau, S.A.R.L. (N.º de Registo: 3307 SO), para uma reunião extraordinária, que terá lugar no dia 6 de Dezembro de 2018, pelas 11,30 horas, na sede da sociedade, Av. Wai Long, Edifício Escritório da CAM, 5.º andar, Taipa, com a seguinte ordem de trabalhos:
— Eleição dos Órgãos Sociais para o triénio 2019-2021;
— Outros assuntos de interesse para a Sociedade.
Macau, aos 16 de Novembro de 2018. — Presidente da Mesa da Assembleia Geral, Charles Lo Keng Chio.
Patacas
註:有形資產——不動產,其中MOP2,575萬屬於擔保技術準備金資產——自有的——不動產
Patacas
Patacas
Patacas
Contabilis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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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curador,
|
Com o elevado reconhecimento e o apoio dos clientes locais, a Sucursal de Macau da China Life Insurance (Overseas) Company Limited (doravante designada “Sucursal de Macau”) auferiu 11,4 mil milhões de patacas em termos de prémios no ano de 2017, e registou um lucro depois de impostos de 78,83 milhões de patacas, sendo a primeira e a única companhia de seguros que conseguiu a receita de mais de 10 mil milhões em Macau.
O montante total de investimento por parte das sucursais de Macau e Hong Kong no Porjecto de Pre-IPO da Lung Ming Mining Co., Ltd (adiante denominada “Lung Ming Mining”) foi 200 milhões de dólares. Em 2016, a Companhia transferiu o saldo total do investimento da sucursal de Hong Kong na Lung Ming Mining à de Macau, sendo 339 milhões de patacas de quotas e 895 milhões de patacas de empréstimos. Devido à mudança violenta da situação económica global, a queda significante do preço do minério de ferro bem como o ambiente não satisfatório de investimento do mercado global de capitais, Lung Ming Mining não conseguiu abrir o capital como esperado. Tomando em conta a incerteza da recuperação do investimento no Projecto da Lung Ming Mining e no princípio da prudência operacional e financeira, as provisões para a depreciação de activos relativamente a esse investimento ficaram 508 milhões de patacas no ano em apreço, entre as quais sendo 474 milhões de patacas para a provisão de incobráveis e 34 milhões de patacas para a depreciação de acções de Lung Ming Mining. Após a provisão para a depreciação, o saldo contábil da nossa Companhia sobre Lung Ming Mining foi 799 milhões de patacas.
Em 2017, a companhia devolveu à sucursal de Hong Kong o empréstimo de 470 milhões de patacas do Projecto de Pre-IPO da Lung Ming Minin e o saldo contábil passou a ser 398 milhões de patacas.
Foi criado grupo de trabalho destinado à efectuação da comunicação activa com Lung Ming Mining e à tomada de medidas eficazes para aumentar a recuperação do investimento, não excluindo a possibilidade de continuar a depreciação nos próximos anos e a de afectar os lucros da companhia. No entanto, mesmo nas situações mais desfavoráveis, i.e., a previsão para a depreciação do saldo total do investimento neste projecto, a nossa companhia irá manter a boa solidez financeira e a capacidade suficiente de liquidação.
Estamos em Macau há 28 anos, com a filosofia corporativa de “Lifelong Promise, Lifelong Partner”, conseguindo o activo total de 48,2 mil milhões de patacas até aos finais do ano de 2017. Foram atribuídas à China Life Insurance (Overseas) Company Limited o rating Al da Solidez Financeira de Seguros pela Moody’s e o rating A2 do Crédito de Emitente de Moeda Local a Longo Prazo e da Solidez Financeira de Seguradora pela Standard & Poor’s. Tendo os activos de 3,59 trilhões de RMB nos finais de 2017, a companhia-mãe China Life Insurance (Group) Company ocupa o número 42 das 500 maiores companhias do mundo. No futuro, iremos continuar a dar esforços no sentido de proporcionar aos cidadãos de Macau serviços de boa qualidade de seguros de vida e contribuir ao desenvolvimento e à construção de Macau para agradecer o apoio e a confiança dos clientes.
1 até a 22 de Novembro de 2017.
2 até a 30 de Janheiro de 2018.
Procedemos à auditoria d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da China Life Insurance (Overseas) Company Limted — Sucursal de Macau (a “Sucursal”) relativas ao ano de 2017, nos termos das Normas de Auditoria e Normas Técnicas de Auditori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No nosso relatório, datado de 13 de Abril de 2018, expressámos uma opinião sem reservas relativamente à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das quais as presentes constituem um resumo.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 que se acima se alude compreendem o balanço, à data de 31 de Dezembro de 2017, a demonstração de resultados, a demonstração de alterações na conta de sede e a demonstração de fluxos de caixa relativas ao ano fmdo, assim como um resumo das políticas contabilísticas relevantes e outras notas explicativas.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preparadas pela gerência resultam d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nuais auditadas a que acima se faz referência. Em nossa opinião,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são consistentes, em todos os aspectos materiais, com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uditadas.
Para a melhor compreensão da posição financeira da Sucursal e dos resultados das suas operações, no período e âmbito abrangido pela nossa auditoria,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devem ser lidas conjuntamente com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das quais as mesmas resultam e com o respectivo relatório de auditoria.
Bao, King To
Auditor de Contas
Ernst & Young — Auditores
Macau, aos 13 de Abril de 2018.
MOP
MOP
MOP
MOP
Director Financeiro-Hong Kong, | Procurador, |
Ury Gan | Siu Yee Ming, Sally |
Relatório do auditor independente sobre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Para a gerência da QBE General Insurance (Hong Kong) Limited – Sucursal de Macau
(Constituída em Hong Kong com responsabilidade limitada)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anexas do QBE General Insurance (Hong Kong) Limited — Sucursal de Macau (a Sucursal) referentes ao exercício find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17 resultam d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uditadas e dos registos contabilísticos da Sucursal referentes ao exercício findo naquela data. Est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as quais compreendem o balanç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17 e a demonstração dos resultados do exercício findo naquela data, são da responsabilidade da Gerência da Sucursal. A nossa responsabilidade consiste em expressar uma opinião, unicamente dirigida a V. Exas. enquanto Gerência, sobre se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são consistentes, em todos os aspectos materiais, com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uditadas, e sem qualquer outra finalidade. Não assumimos responsabilidade nem aceitamos obrigações perante terceiros pelo conteúdo deste relatório.
Auditámos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da Sucursal referentes ao exercício find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17 de acordo com as Normas de Auditoria e Normas Técnicas de Auditoria emitidas pelo Governo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e expressámos a nossa opinião sem reservas sobre est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em relatório datado de 30 de Abril de 2018.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uditadas compreendem o balanç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17, e a demonstração dos resultados, a demonstração e a demonstração dos fluxos de caixa do exercício findo naquela data, e um resumo das principais políticas contabilísticas e outras notas explicativas.
Em nossa opinião,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são consistentes, em todos os aspectos materiais, com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uditadas e com os registos contabilísticos da Sucursal.
Para uma melhor compreensão da posição financeira da Sucursal, dos resultados das suas operações e do âmbito da nossa auditoria,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em anexo devem ser lidas em conjunto com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uditadas e com o respectivo relatório do auditor independente.
Cheung Pui Peng Grace
Auditor de contas
PricewaterhouseCoopers
Macau, 14 de Setembro de 2018
Relatório de Actividades
O balanço de 2017 é revelador de ter sido, este ano, o ano mais difícil para a exploração das sociedades de seguros dos ramos gerais de Macau, consequência dos prejuízos avultados que se reflectiram nas receitas de seguro da maioria das referidas sociedades durante a passagem do tufão “Hato” em 23 de Agosto.
A Sociedade de Seguros QBE, tendo embora sofrido um forte impacto com a passagem do tufão “Hato”, registou, ainda assim, nas receitas dos prémios brutos um aumento de 12,34%, mantendo-se, os lucros das receitas de seguros, ainda com bons resultados. Apresento, aqui, em representação da Sociedade de Seguros QBE, os meus agradecimentos à Autoridade Monetária de Macau, aos parceiros de negócio, aos clientes e a todos os empregados diligentes e responsáveis pelos apoios prestados para o desenvolvimento da Sociedade!
A Sociedade de Seguros QBE irá continuar, no decurso de 2018, a explorar os seguros com prudência, com o objectivo de prosseguir com um desenvolvimento estável, procurando expandir activamente os negócios e oferecer aos clientes diversos serviços de seguros dos ramos gerais com a melhor qualidade.
Procurador,
Siu Yee Ming, Sally
Macau, 14 de Setembro de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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