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6/2007號行政法規《教育發展基金制度》第四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下列人士為教育發展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任期由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止:
(一)財政局代表鍾聖心為正選成員,以及勞日添為候補成員;
(二)龔志明為正選成員,以及黃健武為候補成員。
二、續任梁慧琪為教育發展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正選成員,以及江毅為候補成員,任期由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一日起至二零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止。
三、委任郭曉明為教育發展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正選成員,以及周江明為候補成員,任期由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九日起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止。
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盧麗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