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公佈於一九八六年一月二十五日第四期《澳門政府公報》的第14/86號批示,以無償方式批予前澳門市政廳一幅面積12,746平方米,位於馬場區的土地,用作興建街市、小販設施、文化性質的設施(演講廳)、行人道、公園及內街。
上述批給土地標示在物業登記局B159M冊第479頁第22675號。基於街道準線,其面積減至10,839平方米,而剩餘面積則作為公共行人道。
鑒於上述土地的一幅面積4,678平方米的地塊被祐漢公園及建於地下層的停車場佔用,根據由第17/2001號法律《設立民政總署》通過的章程,民政總署作為一公法人,按照第10/2013號法律《土地法》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並根據其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一七年四月七日第十五次會議作出的決議,透過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七日的聲明書,通知放棄上述以無償方式批出的地塊的批給。
該地塊的面積為4,678平方米,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發出的第1506/1989號地籍圖中以字母“A1”定界及標示。
基於此;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0/2013號法律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民政總署聲明放棄一幅以無償方式批出,面積4,678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鄰近市場街,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發出的第1506/1989號地籍圖中以字母“A1”定界及標示,將脫離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159M冊第479頁第22675號土地的地塊的批給。
二、鑒於上款所述的放棄,將上述無帶任何責任或負擔的地塊歸還給國家,以納入其公產。
三、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一八年十月十六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羅立文
二零一八年十月十六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