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二)項、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條第一款b)項及第14/2011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濟局人員莫麗絲在澳門投資發展股份有限公司擔任職務的臨時定期委任,自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三日起續期一年。
二、每月報酬相等於獲委任人在經濟局原職位的報酬,有關報酬及按原薪俸計算繼續為醫療福利、退休金及撫卹金或公積金作出扣除的僱主實體負擔由澳門投資發展股份有限公司承擔。
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二)項、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條第一款b)項及第14/2011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勞工事務局人員陳景良在澳門投資發展股份有限公司擔任職務的臨時定期委任,自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續期一年。
二、每月報酬相等於獲委任人在勞工事務局原職位的報酬,有關報酬及按原薪俸計算繼續為醫療福利、退休金及撫卹金作出扣除的僱主實體負擔由勞工事務局承擔。
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二)項、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條第一款b)項及第14/2011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財政局人員毛慶麒及梁寶妮在澳門投資發展股份有限公司擔任職務的臨時定期委任,自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二、上述人員的每月報酬由澳門投資發展股份有限公司訂定,有關報酬及按原薪俸計算繼續為醫療福利、退休金及撫卹金或公積金作出扣除的僱主實體負擔由該公司承擔。
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一項按照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六條至第五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794,800.00(澳門幣柒拾玖萬肆仟捌佰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撥予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一項金額為$794,800.00(澳門幣柒拾玖萬肆仟捌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副局長吳海恩;
委員:綜合支援廳廳長許燕華;
委員:特級技術員梁婉媚;
候補委員:行政財政處處長黎輝博;
候補委員:一等技術輔導員張景皓;
候補委員:一等技術輔導員林鍵。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八年九月十一日。
二零一八年十月十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二零一八年十月十二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丁雅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