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40/2011號行政法規《旅遊發展委員會》第四條第一款、第五條第一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旅遊發展委員會成員:
旅遊局代表:許耀明
二、上款所指成員的任期至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一日。
三、本批示自二零一八年九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八年八月十五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23/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六款至第八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據上述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二)及(十四)項的規定,委任下列人士為文化產業委員會成員:
黃偉麟,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代表;李汝榮;李卓君;陸志豪;宋曉冬。
二、根據上述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三)及(十四)項以及第七款的規定續任下列文化產業委員會成員:
徐秀菊,副主席;林韻妮,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代表;王英偉;百強;何超盈;何超瓊;何嘉倫;李展鵬;李嘉瀚;吳慧群;林玉鳳;林志成;林昶;陳志玲;陳志威;陳慶生;區宗傑;馮信堅;張曙光;黃錫鈞;Pedro Ip(葉正倫);鄧君明;盧德忠;Miguel Marcos Mendes Khan(簡米高);鍾楚霖;蘇樹輝。
三、本批示所指成員的任期為兩年。
四、本批示自二零一八年八月十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八年八月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二零一八年八月十三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惠程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