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ϊmero 34
II
SΙRIE

Quarta-feira, 22 de Agosto de 2018

REGIΓ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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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海倫英文戲劇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八年八月十三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14/2018號。

海倫英文戲劇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性質及期限

本會名稱為“海倫英文戲劇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Drama em Inglês «Helen»”,英文名稱為“Helen’s English Drama Association ”(以下簡稱“本會”),性質為非牟利社團,受本章程及澳門現行有關法律條款管轄;其存續期不設期限。

第二條

會址及辦事處

本會設於澳門聖美基街10-C號新興大廈地下C室,可根據需要設立辦事處。經會員大會決議後,本會會址可作遷改。

第三條

宗旨

本會宗旨為推廣兒童及青少年英語戲劇教育。

第四條

從事活動

本會從事以下活動:

(一)開辦兒童及青少年英語戲劇課程、講座、研討會、參觀訪問等活動。

(二)籌辦兒童及青少年戲劇演出。

(三)參與由政府、社團、個人組織之交流活動。

(四)開展符合宗旨要求之研究創作。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入會條件

一. 會員以個人或法人、非牟利團體身份參加本會;

二. 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之自然人或法人、非牟利團體,填妥入會表格及繳納會費後,均可成為會員。

第六條

會員權利

一. 參加會員大會;

二. 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三. 對本會會務提供建議及意見;

四. 參與本會舉辦之所有活動;

五. 自由退出本會,但需向理事會作書面通知。

第七條

會員義務

一. 遵守本會章程並執行本會之決議;

二. 推動本會會務發展;

三. 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四. 按時繳納會費及其它應付費用;

五. 不得作出任何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之行為。

第八條

處分

凡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章之條款及參與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活動的會員將由理事會作出處分。

第三章

組織

第九條

組織架構

一. 會員大會;

二. 理事會;

三. 監事會。

第十條

會員大會

一.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大會主席團主持工作;

二.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於必要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三. 會員大會主席團由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組成,任期為三年,得選舉連任;

四. 會員大會由會長負責召開,會長缺席時,由副會長代任;

五. 須提前至少8天以掛號信寄往住所或會員親身簽收形式通知會員召開會員大會;通知書應列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六. 首次召集時,應最少一半會員出席,會議方能進行;

七. 若首次召集時法定人數不足,得於召集通知書內訂定首次召集時間後半小時進行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得進行會議;

八.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職權

一. 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

二. 選舉理、監事會成員;

三. 審議理事會之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以及監事會提交之意見書;

四. 決議本會會務方針;

五. 通過翌年之活動計劃及財政預算。

第十二條

理事會

一. 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不限人數,但總數目需為單數;

二.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司庫及秘書長各一名;任期三年,得選舉連任;

三. 理事會下設常務理事會,以便執行理事會之決議及處理日常會務。

第十三條

理事會職權

一.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 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

三. 向會員大會提交工作報告;

四. 聘請具卓越貢獻人士,社會知名人士或文化界別權威人士擔任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名譽學術顧問、名譽會員、顧問、學術顧問、特約研究員、法律顧問等;

五. 代表本會處理法律上事務;

六. 根據工作需要,得設立專門委員會及工作機關,並任免其領導成員;

七. 常務理事會由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組成,成員人數為單數;

八. 除本條規定之職權外,常務理事會亦得執行本會日常行政事務、接納及按理事會之決議開除會員;

九. 負責撰寫會議紀錄。

第十四條

簽署方式

任何具法律效力之行為及文件,由理事長與理事會授權之任一常務理事會成員代表本會共同簽署之,但不妨礙使用理事會決議之其它簽署方式。

第十五條

監事會

一. 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人數不限,但總數目需為單數;

二.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任期三年,可選舉連任。

第十六條

監事會職權

一. 監察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情況;監督理事會之運作及查核本會財產;

二. 監督各項會務工作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製年度報告;

三.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七條

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政府機關及各界人士團體之捐助;

三. 其它。

二零一八年八月十四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坊眾學校校友體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八年八月十四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16/2018號。

澳門坊眾學校校友體育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坊眾學校校友體育會",中文簡稱為“澳坊校體會",本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Esporte dos Antigos Alunos da Escola dos Moradores de Macau",葡文簡稱為“AEAAEMM"。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發展本澳體育運動及為各屆校友組織體育性質之活動。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長壽大馬路355號澳門坊眾學校中學部。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澳門坊眾學校肆業生、畢業生和教職員工,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丶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及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丶副主席丶秘書和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設主席一名丶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週年大會,由主席主持,日期由理事會決定。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及副理事長各一名,理事1至21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及副監事長各一名,監事1至17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一條

會徽

二零一八年八月十四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珠澳吳氏宗親聯誼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八年八月十三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13/2018號。

珠澳吳氏宗親聯誼會

章程

第一章

名稱、宗旨及會址

第一條——名稱

本會採用中文名稱為:“珠澳吳氏宗親聯誼會”。

第二條——宗旨

本會宗旨是以愛國愛澳,團結珠海、澳門吳氏宗親,增強聯繫,敦宗睦族,維護宗親之合法權益。本會屬非牟利團體。

第三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青洲河邊馬路瑞祥新邨3樓H。

第二章

會員的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會員

凡澳門及珠海吳氏宗親,不分性別,年滿十八周歲,認同本會會章及決議,均可申請入會,吳氏宗親其妻子(外姓加吳氏)亦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批准即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和特別會員大會,享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二)要求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三)對本會運作及工作有批評及建議之權;

四)參與本會各項活動及享受會員福利。

第六條——會員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會員大會決議及理事會決議;

二)按時繳交會費;

三)不得做出損壞本會聲譽之行動。

第七條——若會員刻意違反本會章程,嚴重有損本會聲譽或利益者,得由理事會給予警告,嚴重者可由理事會提議,經會員大會通過終止其會籍,惟當事人在該次會員大會有出席權及抗議權。

第三章

組織

第八條——組織

1)會員大會;

2)理事會;

3)監事會。

第九條——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理事會和監事會之成員均由會員大會不記名選出;會員大會主席團成員必須為單數,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會員大會由享有權利之全體會員所組成,每年至少舉行一次。如有需要,由會長或理事會建議或超過半數會員之要求,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召集必須八日前以掛號信方式或透過簽收之方式及刊登於報章方式通知所有會員,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有關會議在原定召開時間,若出席會員未能超過半數,即在當日原定召開會議時間的半小時後於相同地點召開第二次會議。第二次會議中,有關上述議程則以出席人數的絕對多數票作決議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事項除外。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條——會員大會之職權

1)訂定會務方針;

2)討論、表決章程之修訂,核准內部規則,選舉及罷免理事會及監事會之成員;

3)審核及通過會務、財政報告;

4)由理事會及監事會推薦,可邀請社會各界有聲望的知名人士擔任本會榮譽會長、顧問。

第十一條——理事會

理事會為本會行政管理機關,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人,理事若干人,且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分擔秘書處及財政;聯誼、福利;文康、總務等工作。

第十二條——理事會之職權

1)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2)處理會務及財政;

3)決議通過申請入會、退會和終止會員資格;

4)執行職權範圍內之處分;

5)編制年報及有關帳目。

第十三條——監事會

監事會是本會監察機關,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人,監事若干人,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四條——監事會之職權

1)核查會務收支帳目、財務;

2)派代表參加理事例會。

第四章

選舉

第十五條——選舉

每三年舉行一次,選舉採取不記名投票方式為之。

第五章

經費

第十六條——本會之經費由會員繳納會費,本會榮譽會長和顧問、其他法人實體和機構、社會熱心人士捐贈,以及舉辦各項活動的盈餘收入。

第十七條——未經理事會同意,本會會員不得私自向外籌募經費。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本會章程如有未盡善之處,按照現行《民法典》有關規定為依據而處理之。

二零一八年八月十四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台人才友好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八年八月十四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15/2018號。

澳台人才友好協會章程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台人才友好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Talento Amizade de Macau e Taiwan”,葡文簡稱為“ATAMT”,英文名稱為“The Macau and Taiwan Talent Friendship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MTTFA”,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宗旨為維護國家統一和領土完整,堅持愛國愛澳,擁護一國兩制。團結兩地人才聯繫,推動兩地人才交流,促進兩地友好發展,為澳門的社會安定和經濟繁榮而努力。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從註冊成立之日起開始運作,其存續期不受限制。

第四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麻子街95號耀偉大廈地下,經會員大會決議後,本會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地方,以及在澳門以外成立分會和設立各地辦事處或聯絡處。

第五條——凡同意本會之宗旨,有意申請入會者,均須經由本會二名理事介紹,經會員大會審批和會長或其授權人簽署後,方得成為正式會員。

第六條——本會會員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且享有舉辦活動和福利的權利。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且適時繳納會費的義務。倘會員退出本會時,均需提前三個月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且已繳之所有費用不獲退回。

第七條——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八條——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各成員和理事會及監事會之成員;依法行使其職權。本會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或主席)一名、副會長(或副主席)若干名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與理事會和監事會相同,連選得連任。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平常會議,由會長或副會長召開。在必要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每次會員大會由會長或其授權人召集,其方式為至少於會議前十日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方式下達各會員,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九條——本會行政管理機關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理事若干名,由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唯成員人數必須為單數,依法行使其職權。

第十條——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監事若干名,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唯成員人數必須為單數,依法行使其職權。

第十一條——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各界人士贊助及公共實體等資助,倘有不敷或特別用款時,得由會員大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二條——本會於正式成立後選出各機關成員,期間本會之一切管理事務均由創會人確保,倘日後有違創會人之精神時,須先徵得創會人同意,方可進行之。創會人是由二名自然人發起,即機關契約人。

第十三條——本會章程倘有未盡善處,得由會員大會決定之。

二零一八年八月十四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嘻盛演藝文化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一八年八月十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18/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39。

嘻盛演藝文化協會

章程

(一)宗旨

1. 本會定名為“嘻盛演藝文化協會”。

2. 本會從事演藝娛樂活動,以加強本澳與外地相關藝術交流,促進本澳的文化活動的發展為宗旨。

3. 本會地址:澳門高地烏街34號明輝大廈地下A鋪。

(二)會員資格、權利與義務

4. 凡本澳愛好演藝活動,具相當資歷,有較高水平或熱心支持演藝活動者,願意遵守會章,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通過,方為會員。

5. 會員有下列權利和義務:

(1)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提出批評及建議之權;

(3)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4)遵守會章及決議;

(5)繳納會費。

6. 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三)組織架構

7.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秘書一人,任期三年。其職權如下:

(1)制定或修改會章;

(2)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理監事會各成員;

(3)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計劃。

8.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1)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2)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財務狀況;

(4)決定會員的接納或除名。

9.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秘書一人、理事若干(總人數必為單數),任期三年;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增聘名譽會長、顧問。

10. 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監事一人,任期三年。

(四)會議

11.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如有需要,理事長可召集會員大會。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會員。召集書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而大會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方得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12. 理事會、監事會每兩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

13. 每季度舉行一次會員演藝活動。

(五)經費

14. 本會經費源於社會贊助和會費。

(六)附則

15. 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大會之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法人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二零一八年八月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CARTÓRIO NOTARIAL DAS ILHAS

CERTIFICADO

澳門廣西河池青年聯誼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八年八月十五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8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18/ASS檔案組第66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廣西河池青年聯誼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廣西河池青年聯誼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Amizade de Juventude de Guangxi Hechi de Macau”,英文名稱為“Guangxi Hechi Youth Friendship Association of Macau”(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其存續不設期限,宗旨為擁護“一國兩制”,支持特區政府依法施政,愛國愛澳;廣泛團結在澳門的廣西河池社團、鄉親、青年和友好人士等;促進澳門及廣西河池兩地各方面的交往與合作,推動兩地的經濟、文化、教育及技術之交流,為兩地的發展與繁榮做出貢獻。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新口岸上海街175號中華總商會大廈14樓B座。經理事會決議後,得隨時更改地址。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五)本會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及本會章程的原則下,得制定本會內部規章,內部規章之解釋、修改及通過之權限均屬會員大會。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八年八月十五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CARTÓRIO PRIVADO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科技大學工商管理博士校友會

Macau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Doctor of Business Administration Alumni Association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no Boletim Oficial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que, foi constituída 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acima re- ferida, conforme consta do documento as- sinado em 9 de Agosto de 2018,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sob o n.º 12/2018, no maço a que se refere a alínea f) do n.º 2 do artigo 45.º do Código do Notariado.

澳門科技大學工商管理博士校友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名稱、會址、宗旨)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科技大學工商管理博士校友會”,英文名稱為“Macau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Doctor of Business Administration Alumni Association”(以下簡稱為“本會”)。

第二條——本會之地址設在澳門騎士馬路63號678文創園6樓BK單位,經理事會決議,會址得遷往澳門任何地方。本會之團體會員單位會址設置及變更須向本會報備。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組織,致力於加強澳門科技大學工商管理博士課程之校友和母校之間的聯繫,致力於加強校友和校友之間的聯繫,共同協助推動母校的發展。

第四條——本會宗旨:

一、弘揚愛祖國、愛澳門、友愛互助之精神;

二、聯繫校友,促進友誼;

三、加強澳門科技大學工商管理博士課程之校友與母校間的聯繫,加強校友與校友之間的聯繫,相互推進發展;

四、舉辦對會員有意義的學術、文康、交流活動;

五、團結學界,參與、服務社會。

第五條——本會自註冊成立日起成為永久性社團並正式開始運作。

第二章

會員

第六條——本會含個人會員、團體會員和名譽會員三種。其申請資格分別如下:

一、個人會員:凡澳門科技大學工商管理博士課程之在讀生、畢業生、肄業生,贊同本會章程,奉行本會宗旨,填寫入會申請表,經理事會批准後可成為個人會員。

二、團體會員:凡由符合上述個人會員資格的校友所組成的團體單位,贊同本會章程,奉行本會宗旨,填寫申請表,經理事會批准後可成為團體會員。

三、名譽會員:凡對校友會的發展有所貢獻或在社會某領域內有成就的人士,由至少兩名理事推薦及經理事會批准,或由理事會邀請,可成為本會名譽會員。本會亦可邀請社會傑出人士或澳門科技大學工商管理博士課程之傑出校友出任永遠名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顧問。

第七條——個人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建議權及監督權。

第八條——任何會員均有遵守本會章程、規章、規則、決議的義務。

第九條——團體會員應為各地政府主管部門認可之法人單位,享有法人單位的自主權。本會對各團體會員單位在業務上有指導的責任,各團體會員單位有尊重本會指導的義務。但各團體會員可自主地開展各項活動。

第十條——各團體會員單位應遵守本會之規定按期繳納會費。

第十一條——團體會員之成員、名譽會員、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顧問可參加本會活動及出席會員大會,但無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除兼具個人會員身份者)。

第十二條——違反本會章程、規章、規則、決議或損害本會聲譽、利益之會員,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中止會員權利的處分,情節重大者,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開除會籍。

第十三條——拖欠會費超過兩年之團體會員,即時終止會籍及喪失會員資格。

第十四條——會員得以書面說明理由向本會聲明自願退會。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十五條——本會設有: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十六條——出任本會職務之會員,不得同時兼任兩職或以上,由就職日起計,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一次。

第十七條——本會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及副會長各一名,由本會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會長應具有一定的社會及經濟地位。

第十八條——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由充分行使權利的全體會員組成。

第十九條——會員大會的職權尤其包括如下:

一、訂定和修改本會章程、規章、規則;

二、制定本會政策、方針;

三、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監事會成員;

四、罷免主席團、理事會、監事會成員;

五、議決理事會提交的年度工作計劃和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算和財務報告、監事會提交的意見書;

六、議決開除會籍的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撤銷及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會長主持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會員大會會長的主要職權:

一、主持會員大會;

二、審核競選名單的資料;

三、選舉後公佈競選結果及主持新一屆的就職儀式。

第二十二條——當會員大會會長出缺時,由副會長代行主席職權。

第二十三條——理事會是本會的執行機關,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二十四條——理事會由至少九人組成,設一名理事長、五名或以上副理事長、一名秘書長及兩名或以上理事,組成人數必須是單數。理事會可聘請秘書處工作人員,在秘書長指導下處理日常會務工作。

第二十五條——理事會的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章程、規章及規則;

二、制定年度工作計劃及財務預算;

三、提交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四、設立各專責委員會、部門、小組,聘免工作人員;

五、審批入會及退會申請;

六、批准及邀請本會名譽會員、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及顧問;

七、制定規章、規則及會費標準,提交會員大會議決;

八、行使警告、停權、終止會員資格的處分權;

九、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二十六條——監事會由至少七人組成,設一名監事長、五名或以上副監事長及一名或以上監事,組成人數必須是單數。負責監督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審核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及稽核其財政收支,並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四章

選舉及會議

第二十七條——本會各機關成員由全體充分享有權利的會員在已列明擔任職務的統一候選名單中透過不記名方式及簡單多數票選出。候選名單可由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監事會提名、或五分之一的充分享有權利的會員聯合提名。

第二十八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至少在會議舉行十五天前將召集書以掛號信或簽收的方式通知本會全體充分享有權利的會員,召集書內應列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二十九條——特別會員大會經由理事會、監事會或超過五分之一會員請求召開,書面說明召開會議的目的及待議決之事項。

第三十條——會員大會第一次召集後有一半或以上會員出席即可召開;倘第一次召集未達法定人數,則於三十分鐘後進行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少,均可召開。

第三十一條——會員大會的決議,必須以超過出席人數之半數票通過。但章程訂定與修改、開除會員須經理事會通過後向大會提案,以超過出席會員人數的四分之三多數票通過;罷免應屆機關成員及撤銷、解散本會必須以超過全體會員人數的四分之三多數票通過。

第三十二條——會員大會會長在大會決議票數相同時有決定性投票權。

第三十三條——理事會定期召開會議,會期由理事長按會務之需要自行訂定,必要時可應超過三分之一理事請求召開特別會議。

第三十四條——理事會的召集至少在會議舉行七天前通知,會議的決議必須過半數出席人數,且須以出席人數之多數票通過。

第三十五條——理事長在理事會議決議票數相同時有決定性投票權。

第三十六條——團體會員之代表、名譽會員、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及顧問、監事會成員可列席理事會議,但無決議投票權。

第三十七條——監事會定期召開會議,會期由監事長按監察需要自行訂定。

第五章

經費及財政

第三十八條——本會的收入來自:

一、本會各成員捐獻及資助;

二、舉辦活動的收入與收益;

三、政府、機構及各界人士捐獻及資助,但該等捐獻及資助不得附帶任何與本會宗旨不符的條件;

四、任何方式獲得的合法收入與收益;

五、團體會員單位按期繳納的會費。

第三十九條——本會的一切支出必須經由理事會通過,理事會確認的支出由本會的收入承擔。

第四十條——本會的財政年度與曆年度相同。

第四十一條——本會解散時須依法清算資產,全部資產捐贈澳門科技大學基金會。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會長、理事長或由理事會委任之發言人方可代表本會對外發言。

第四十三條——本會一切責任之承擔,包括法庭內外,必須由會長、理事長和一名理事聯名簽署方為有效,上述簽署行為得由合法代理人為之。一般的文書交收事宜例外。

第四十四條——本會自註冊成立日起至第一屆會員大會召開前,由澳門科技大學校友會聯合總會負責統籌本會之一切事務。

第四十五條——本章程未有規定之事項,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會員大會,解釋權屬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自註冊成立日起正式生效。

私人公證員 H. Miguel de Senna Fernandes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9 de Agosto de 2018. — O Notário, H. Miguel de Senna Fernandes.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少年飛鷹家長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八年八月十三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12/2018號。

少年飛鷹家長會

章程修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及會址)

(一)保留不變

(二)本會之會址設於澳門提督馬路139號南益工業大廈8樓CD座。經會員大會決議,會址得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八條

(會員大會)

(一)保留不變

(二)會員大會由大會主席團負責,設大會主席(會長)一名,副主席(副會長)若干名及秘書一名。

(三)保留不變

(四)為表彰本會之創辦人士,強化領導架構職能,設創會會長一職,創會會長均不設任期,具參與會務投票表決和自由出席會議的權利。

第十一條

(會長及副會長)

(一)本會設會長一名及副會長若干名。

(二)保留不變

第十二條

(理事會)

理事會是本會的管理及執行機構,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三名,秘書兩名,財務一名,理事若干名,人數必須為單數,其餘各理事之職務由理事會決議指定。

第十六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三人或以上奇數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監事若干名。

(二)保留不變

(三)保留不變

(四)保留不變

二零一八年八月十四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樂韻曲藝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八年八月九日存檔於本署第2018/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36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條

名稱、會址及宗旨

1. 名稱:中文名稱“樂韻曲藝會”;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e Música Chinesa Ngok Wan”。

2. 會址:澳門高地烏街54號海暉閣13樓A座。

3. 宗旨:(1)團結會員,推動文化、藝術、體育及一切文娛康樂活動;

(2)研習及弘揚曲藝,包括中國歌曲、中國戲曲、歐西歌曲、粵語流行曲、時代曲等等;

(3)研習中西舞蹈、健身運動,包括中國舞、標準舞、排排舞、健康舞、健美舞、健身操、健身舞等等;

(4)定期舉行活動表演曲藝及舞蹈;

(5)定期舉辦講座及學術性活動;

(6)通過合法途徑推廣會務及參與社會事務。

二零一八年八月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大藥房商會

Associação de Farmácias de Macau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八年八月十日存檔於本署2018/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38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五條

入會資格

1. 任何在澳門經營藥物業的僱主或其合法代表,且擁護並遵守本會章程,均可成為會員。

2. (維持不變)

3. (維持不變)

二零一八年八月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CARTÓRIO PRIVADO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刑事法研究會

Associação de Estudo de Direito Criminal de Macau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no Boletim Oficial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que foram alterados 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conforme consta do documento, assinado em 13 de Agosto de 2018,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sob o n.º 14/2018, no maço a que se refere a alínea f) do n.º 2 do artigo 45.º do Código do Notariado:

澳門刑事法研究會

章程修改

澳門刑事法研究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Estudo de Direito Criminal de Macau (em abreviatura: AEDCM),聲明修改本會章程第三條及第七條如下:

第三條

(會員資格)

凡法律專業大專或以上學歷,又或具有法律專業技能資歷,且須從事與該學歷或專業技能相關的職業之人士,均可加入成為本會會員。

第七條

(任期)

獲選為機關成員者,任期三年。獲選之會員大會主席、理事長、監事長可連任一次。

私人公證員 H. Miguel de Senna Fernandes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13 de Agosto de 2018. — O Notário, H. Miguel de Senna Fernandes.


CARTÓRIO PRIVADO

MACAU

CERTIFICADO

湘澳青年交流促進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八年八月三日起,存放於本署10/2018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35號,該商會修改章程內容載於本證明書之附件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湘澳青年交流促進會

章程修改

湘澳青年交流促進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s Intercâmbio e Promoção de Juvens de Macau — Hunan”,英文名稱為“Macao — Hunan Youth Exchange and Promotion Association"(以下簡稱“本會"),聲明修改本會章程全文如下: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湘澳青年交流促進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s Intercâmbio e Promoção de Jovens de Hunan — Macau”及英文名稱為“Hunan — Macao Youth Exchange and Promotion Association”(以下簡稱“本會”),是一個非牟利社團,並受本章程及澳門現行法律管轄。

第二條

(會址)

一、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東方斜巷嘉誠大廈10A-10C地下B座。

二、本會可透過理事會決議更換會址。

第三條

(開始運作及存續期)

本會自註冊成立日起開始運作,其存續期不受限制。

第四條

(宗旨)

本會之宗旨為:弘揚愛國愛澳精神,加強澳門與湖南兩地青年之交流與互動,促進澳門青年積極參與社會事務,共同努力構建和諧社會。

第五條

(收入)

本會的收入來源主要為:

一)會員繳付的入會費及年費;

二)來自本會活動的收費;

三)公共或私人實體的任何資助及捐獻。

第六條

(入會資格)

凡有意加入本會並認同本會宗旨之人士,均可以書面方式向本會理事會提出申請,待得到本會理事會批准後,即成為本會會員。

第七條

(會員權利)

本會會員之權利:

一)參加會員大會及作出表決;

二)選舉及被選舉;

三)根據本會章程的規定要求召開會員大會;

四)參與本會的活動並使用本會的設施。

第八條

(會員義務)

本會會員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大會決議;

二)在獲選為本會各機關的成員後,履行任期內獲本會授予之工作;

三)按時繳付入會費、年費;

四)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五)推動本會會務發展;

六)維護本會的聲譽。

第九條

(退出及除名)

一、若自行退出本會,應至少提前一個月以書面方式向本會理事會提出申請。

二、會員若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或不遵守本會所依循的原則,經理事會通過,可被撤銷會籍。

第十條

(法人的機關)

本會的機關包括: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其決議在決定範圍內具有最高權力。

二、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人及副會長若干人,其成員總數必須為單數,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會長召集及主持。

四、理事會得召集或至少五分之一的會員得聯名召集舉行會員大會特別會議。

五、會員大會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並須最少於八天前通知會員。

六、召集書須列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附上議程。

七、會員大會的決議應載於會議錄簿冊內,以供會員查閱。

八、會員大會擁有以下權限:

一)通過和修訂本會章程;

二)選舉會長、副會長、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秘書、監事長、副監事長以及理事會及監事會的其他成員;

三)審議和通過年度會務報告、財務帳目及監事會意見書;

四)行使法律或本會章程所規定的其他權限。

九、會員大會必須在最少半數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如不足半數,則原訂時間三十分鐘後在同一地點召開之會議視為第二次召集之會議。

十、經第二次召集之會員大會,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少均可依法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十一、會員大會的決議必須獲得過半數出席會員的同意才能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事項除外。

第十二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是本會的執行機關,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由理事會負責日常會務運作。

二、理事會由若干名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秘書一名、理事若干名,其成員總數必須為單數。

三、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四、理事長負責召集及主持理事會會議,會議須有半數成員出席,方可進行議決。

五、理事會會議應作成會議錄,並載於簿冊內,以供查閱。

六、理事會之權限為:

一)確保本會的管理及運作,每年向會員大會提交會務報告、年度帳目和監事會交來之意見書;

二)草擬各項內部規章及規則,並提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及維持本會的會務及各項活動,按會章規定召集會員大會;

三)審批會員入會及退會申請、制訂會員之會費,議決會員之紀律處分及開除會籍等事宜;

四)在認為有需要時,下設其他職位或組織臨時委員會,並在理事會領導下工作;

五)以本會名義開設銀行賬戶,以及提取和調動銀行賬戶內款項;

六)行使法律或本會章程所規定的其他權限。

第十三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是本會的監察機關。

二、監事會由若干名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及監事若干名,其成員總數必須為單數。

三、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四、監事會會議應作成會議錄,並載於簿冊內,以供查閱。

五、監事會之權限為:

一)監察理事會的工作,查核帳目,就理事會所提交的工作報告書及年度帳目發表意見;

二)行使法律或本會章程所規定的其他權限。

第十四條

(榮譽職位)

一、本會各屆榮休的會長、理事長及監事長,以及對本會會務有重要貢獻之會員,在其本人同意並經會長、理事長及監事長一致決定後,得被敦聘為永遠會長、名譽會長、顧問或其他各級榮譽及名譽職銜。

二、為推動及發展會務,經會長、理事長及監事長一致決定後,得敦聘社會上有聲望之熱心人士為本會名譽會長、顧問或其他各級名譽職銜。

第十五條

(會徽)

本會使用之會徽如下:

第十六條

(章程之修改)

本會章程如有未盡善之處,得按照本澳有關社團法人的法律規定,經理事會建議交由會員大會通過進行修改。”

二零一八年八月三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黃顯輝


CARTÓRIO PRIVADO

MACAU

CERTIFICADO

中山大學行政學系澳門同學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八年八月十四日起,存放於本署11/2018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册”內,編號為37號,該學會修改章程內容載於本證明書之附件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中山大學行政學系澳門同學會

章程修改

中山大學行政學系澳門同學會(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os Estudantes de Macau da Faculdade de Administração Pública da Universidade Zhongshan,以下簡稱“本會"),聲明修改本會章程第二章第四條及第五條如下:

“第二章

會員資格、權利及義務

第四條

會員資格

甲)基本會員:凡修讀廣州中山大學行政學專業碩士學位班的澳門同學,且須從事與該學歷或專業技能相關的職業,一經確認均可成為本會基本會員;

乙)普通會員(或榮譽會員):凡具廣州中山大學公共行政或公共管理學相關範疇學位的澳門同學,經三位理事推薦,可申請加入本會成為本會普通會員(或榮譽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

甲)(保持不變);

乙)除基本會員可在會員大會上享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外,本會其他會員均不享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丙)(保持不變);

丁)(保持不變);

戊)(保持不變)。”

二零一八年八月十四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黃顯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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