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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經刊登於二零一八年二月七日第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35/2018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撥予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一筆常設基金並指定其行政委員會的成員;
基於該常設基金行政委員會其中一名成員終止執行該委員會的職務,故有必要對組成該行政委員會的成員作出適當調整;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經第35/2018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撥予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的常設基金的行政委員會改由以下成員組成:
主席:辦公室主任楊崇蔚,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辦公室副主任邱顯哲;
委員: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曾慶彬;
候補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廖志聰;
候補委員:首席技術員何淑儀。
本批示自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八年八月七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二零一八年八月八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丁雅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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