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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及第3/2012號法律《非高等教育私立學校教學人員制度框架》第五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下列人士為教學人員專業委員會成員,自二零一八年九月一日起,任期為兩年:
(一)學校領導江超育;
(二)學校領導劉麗妹;
(三)澳門中華教育會代表鄭杰釗。
二、委任下列人士為教學人員專業委員會成員,自二零一八年九月一日起,任期為兩年:
(一)學校領導陳志君;
(二)澳門天主教學校聯會代表張慧玲;
(三)郭小麗;
(四)鄭祖基;
(五)教師岑耀昌,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教師鄺偉基代任;
(六)教師吳庭廣,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教師陳靜儀代任;
(七)教師郭敏齡(任期由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一日至二零二零年八月三十一日止)*,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教師Lopes Gomes da Silva, Carlos Alberto代任;
(八)教師練渝萍(任期由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一日至二零二零年八月三十一日止)*,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教師朱麗莎代任。
* 請查閱:第208/201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三、第二款(四)項所指人士擔任教學人員專業委員會的副主席。
四、本批示自二零一八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八月九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二零一八年八月九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葉炳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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