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於《經1978年議定書修訂的〈1973年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防污公約》)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國際海事組織海上環境保護委員會於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在其第七十屆會議上,分別透過第MEPC.276(70)號和第MEPC.277(70)號決議通過了《防污公約》附則I和附則V修正案,這些修正案於二零一八年三月一日在國際法律秩序上生效,包括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生效;
按照中央人民政府的命令,行政長官根據第3/1999號法律《法規的公佈與格式》第五條(一)項和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海上環境保護委員會的以下決議:
《污染公約》及其1978年議定書已公佈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六日的《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九期第一組。經1978年議定書及1997年議定書修訂的《污染公約》中文綜合文本,含蓋了直至二零一零年十月一日通過的相關修正案。該文本已透過第76/2016號行政長官公告公佈於十一月二十三日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七期第二組副刊。
二零一八年八月八日發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八年八月九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