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127/2018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四條第二款,第111/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以及第2/2012號法律《公共地方錄像監視法律制度》第八條以及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四款及第六款的規定,經聽取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具約束力的意見,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海關提出的申請及依據後,批准續期使用及取消使用下列的錄像監視系統攝影機:

(一)、續期使用205支錄像監視系統攝影機,有關攝影機的許可安裝批示、續期許可批示及安裝地點載於附表一;

(二)、取消使用43支錄像監視系統攝影機,有關攝影機的許可安裝批示、續期許可批示及安裝地點載於本批示的附表二。

二、海關為負責管理有關錄像監視系統的實體。

三、續期使用的許可期間為兩年,自前一許可期間屆滿日起計算。可續期,為此須核實作出許可的依據是否仍然維持。

四、本批示於公佈翌日生效。

五、將本批示通知海關。

二零一八年七月三十日

保安司司長 黃少澤

附表一:

安裝地點 本次續期的鏡頭數量 許可安裝使用的保安司司長批示 批准續期使用的保安司司長批示
關閘海關站 60支 第103/2012號 第136/2014號 第131/2016號
珠澳跨境工業區海關站 29支 第101/2012號 第135/2014號 第131/2016號
外港海關站 25支 第100/2012號 第135/2014號 第131/2016號
內港海關站 14支 第103/2012號 第136/2014號 第131/2016號
內港海關站(11A客運碼頭) 22支 第103/2012號 第136/2014號 第131/2016號
路氹新城海關站 52支 第103/2012號 第136/2014號 第131/2016號
九澳港海關站(九澳深水港碼頭) 3支 第102/2012號 第135/2014號 第131/2016號

附表二:

安裝地點 本次取消的鏡頭數量 許可安裝使用的保安司司長批示 批准續期使用的保安司司長批示
海關總部大樓 7支 第99/2012號 第135/2014號 第131/2016號
海上監察廳(青洲大樓) 20支 第99/2012號 第135/2014號 第131/2016號
珠澳跨境工業區海關站 1支 第101/2012號 第135/2014號 第131/2016號
外港海關站 1支 第100/2012號 第135/2014號 第131/2016號
澳門國際機場海關站 8支 第100/2012號 第135/2014號 第131/2016號
路氹新城海關站 4支 第103/2012號 第136/2014號 第131/2016號
路環海關站 2支 第103/2012號 第136/2014號 第131/20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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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八月一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玉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