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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四條第二款,第111/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以及第2/2012號法律《公共地方錄像監視法律制度》第八條以及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四款及第六款的規定,經聽取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具約束力的意見,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海關提出的申請及依據後,批准續期使用及取消使用下列的錄像監視系統攝影機:
(一)、續期使用205支錄像監視系統攝影機,有關攝影機的許可安裝批示、續期許可批示及安裝地點載於附表一;
(二)、取消使用43支錄像監視系統攝影機,有關攝影機的許可安裝批示、續期許可批示及安裝地點載於本批示的附表二。
二、海關為負責管理有關錄像監視系統的實體。
三、續期使用的許可期間為兩年,自前一許可期間屆滿日起計算。可續期,為此須核實作出許可的依據是否仍然維持。
四、本批示於公佈翌日生效。
五、將本批示通知海關。
二零一八年七月三十日
保安司司長 黃少澤
安裝地點 | 本次續期的鏡頭數量 | 許可安裝使用的保安司司長批示 | 批准續期使用的保安司司長批示 |
關閘海關站 | 60支 | 第103/2012號 | 第136/2014號 第131/2016號 |
珠澳跨境工業區海關站 | 29支 | 第101/2012號 | 第135/2014號 第131/2016號 |
外港海關站 | 25支 | 第100/2012號 | 第135/2014號 第131/2016號 |
內港海關站 | 14支 | 第103/2012號 | 第136/2014號 第131/2016號 |
內港海關站(11A客運碼頭) | 22支 | 第103/2012號 | 第136/2014號 第131/2016號 |
路氹新城海關站 | 52支 | 第103/2012號 | 第136/2014號 第131/2016號 |
九澳港海關站(九澳深水港碼頭) | 3支 | 第102/2012號 | 第135/2014號 第131/2016號 |
安裝地點 | 本次取消的鏡頭數量 | 許可安裝使用的保安司司長批示 | 批准續期使用的保安司司長批示 |
海關總部大樓 | 7支 | 第99/2012號 | 第135/2014號 第131/2016號 |
海上監察廳(青洲大樓) | 20支 | 第99/2012號 | 第135/2014號 第131/2016號 |
珠澳跨境工業區海關站 | 1支 | 第101/2012號 | 第135/2014號 第131/2016號 |
外港海關站 | 1支 | 第100/2012號 | 第135/2014號 第131/2016號 |
澳門國際機場海關站 | 8支 | 第100/2012號 | 第135/2014號 第131/2016號 |
路氹新城海關站 | 4支 | 第103/2012號 | 第136/2014號 第131/2016號 |
路環海關站 | 2支 | 第103/2012號 | 第136/2014號 第131/2016號 |
二零一八年八月一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玉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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