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行政長官二零一八年七月二日批示:
雷嘉鳴——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的規定,其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一八年六月十三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七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七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呂錦雲擔任懲教管理局副局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八年八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七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玉英
摘錄自審計局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六月四日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廖子榮及吳智維在本署擔任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八年八月三日起續期兩年。
摘錄自審計長於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三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十五條,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款及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區美靈在本署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05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摘錄自審計長於二零一八年七月十六日的批示:
根據第11/1999號法律第二十五條,第12/2007號行政法規第十條、第二十八條及第二十九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黃振方擔任綜合支援廳廳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九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九日於審計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慧卿
摘錄自副關長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所作的批示:
應本部門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編號160200——鄧玉婷之申請,批准其於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開始終止行政任用合同並與本部門解除聯繫。
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七日於海關
關長 黃有力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3/GPTU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六)項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裴先發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獲更改為第二職階,薪俸點625,自二零一八年七月七日起生效。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3/GPTU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六)項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余嘉雯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獲更改為第二職階,薪俸點565,自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3/GPTU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六)項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陸家麟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獲更改為第二職階,薪俸點415,自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經五月二十二日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余嘉雯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該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00。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八)款項轉移:
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九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辦公室主任 陳玉蓮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八年七月十日的批示:
盧志明——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八年七月十日起晉階為第四職階重型車輛司機。
鄭志權——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八年七月十日起晉階為第四職階輕型車輛司機。
茲聲明,本辦公室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的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楊健文,現應其本人要求,自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五日起終止在本辦公室擔任的職務。
二零一八年七月十八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胡潔如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辦公室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汪敏婷,屬行政任用合同,現應關係人的要求,由二零一八年七月十六日起,終止其職務。
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七日於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
主任 楊崇蔚
摘錄自本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黃祉晴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變更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450點,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七月十八日於禮賓公關外事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林曉欣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電子政務廳廳長陳繼民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五日起獲續期一年。
按副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六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李多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特級公關督導員,薪俸點415點,自二零一八年六月二日起生效。
按局長於二零一八年七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洪嘉瑩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職務,薪俸點305點,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陳嘉明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職務,薪俸點485點,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二款及第二十七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三職階二等翻譯員(中葡文)司徒炳富,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翻譯員(中葡文),薪俸點49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七月十六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高炳坤
按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作出之批示:
應本局屬確定委任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資訊助理技術員李少娟的要求,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自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七日起免職。
按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三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本局法律範疇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戚雪平及張旋,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人員組別法律範疇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七日於法務局
局長 劉德學
按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程慧嫻、廖凱雯及麥倩盈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15點,自二零一八年六月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林樹源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30點,自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按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八年七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陳若馨、招何秀華及鄧惠英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140點,自二零一八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袁雪芳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140點,自二零一八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為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第四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Ilda Maria de Souza,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規定,自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七日起因自願退休而離職。
二零一八年七月十八日於身份證明局
局長 歐陽瑜
按照本人於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一日的批示:
本局第六職階技術工人羅志權,屬不具期限行政任用合同人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七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240點,自二零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本局第二職階技術工人李迪浩及第二職階勤雜人員管燕娥,屬行政任用合同人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有關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日起生效。
按照本人於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三日的批示:
本局第六職階勤雜人員何日明,屬行政任用合同人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有關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三日於印務局
局長 杜志文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會議所作之決議: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黃玉珠學士在本署擔任行政輔助部部長的定期委任獲續任,期間為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一八年七月六日會議所作之決議: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張素梅碩士在本署擔任園林綠化部部長的定期委任獲續任,期間為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八)款項轉移:
二零一八年七月十六日於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委員 杜淑儀
茲聲明應第四屆“為法院及檢察院司法文員職程的入職而設的任職資格課程”學員陳錦翎的要求,自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一日起終止其行政任用合同。
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九日於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
中心主任 Manuel Marcelino Escovar Trigo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首席警員Paulo Lai,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91235,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四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7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法務局第三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Eduardo João Buisson Vairinho de Beltrão Loureiro,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96199,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八年七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3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一)法務局登記及公證機關第三職階一等助理員陳嘉儀,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111,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八年七月三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0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七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一)衛生局第四職階高級專科護士丘順敏,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5687,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八年七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8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七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衛生局第四職階高級護士陳幗玲,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96369,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八年七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8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衛生局第二職階專科護士黃鳳玲,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96423,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八年七月三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9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衛生局第四職階顧問診療技術員羅加度,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8414,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八年七月二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68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七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民政總署勤雜人員楊旋開,供款人編號602569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八年六月十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三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九十四。
社會保障基金輕型車輛司機戴明發,供款人編號6026611,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七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技術工人蕭豪基,供款人編號6032832,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七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另基於該供款人之註銷登記原因並不符合經第5/2007號法律修改之五月二十七日第25/96/M號法令第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無權取得「特別帳戶」的任何結餘。
民政總署勤雜人員藍毛松,供款人編號6067857,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八年六月十五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九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民政總署行政技術助理員盧偉森,供款人編號607089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三)項之規定,自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以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教育暨青年局勤雜人員鄭妹,供款人編號601866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八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交通事務局技術員梁錦儀,供款人編號6196509,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八年七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行政公職局技術輔導員麥國興,供款人編號6197025,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根據經第3/2009號法律修改之第8/2006號法律第十五條第四款及前述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文化局技術輔導員黃章瑜,供款人編號6201235,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八年七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法律顧問José Diogo de Leite Faria Vaz Pinto,供款人編號6207861,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八年七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文化局高級技術員何嘉榮,供款人編號6121002,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八年七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七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下列文化局工作人員,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八年七月一日起註銷其等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等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等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供款人編號 | 姓名 | 供款人編號 | 姓名 |
6232009 | 甘佩嫻 | 6232025 | 區嘉麟 |
6232033 | 龍漢鳳 | 6232041 | 許家聰 |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金融情報辦公室技術員陳祥,供款人編號6196762,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八年六月三十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按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一八年六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應洪天濱之要求,其在本會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七月十六日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之規定,李偉雄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會擔任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輔助處處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八年十月一日起續期兩年。
按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一八年七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郭錦文在本會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八年九月四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楊儉儀
根據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七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按照二月八日第1/86/M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C項的規定,批准給予好利安製藥科學股份有限公司下列稅務鼓勵:
——所得補充稅削減百分之五十,為期三年,由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開始計算,徵稅客體是按照有關公司之生產部份而確定。
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二日於經濟局
局長 戴建業
按照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職級、職階、日期及續約年期如下:
梁燕姍及李凱怡,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分別自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一日及二零一八年八月十日起續期一年;
歐熙文,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一八年七月十日起續期兩年。
按照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之批示:
梁燕姍——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的薪俸點275的薪俸,自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李偉賢——自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65點;
梁少明——自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轉為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30點。
按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並結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七條及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鍾煜堂為本局設計暨組織處處長,自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五日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2. 學歷:
3. 專業簡歷:
按本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二日之批示:
梁燕姍——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05。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一八)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一八)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一八)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一八)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一八)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一八)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八)款項轉移:
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九日於財政局——局長 容光亮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六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三條的規定,行政公職局編制內人員第一職階首席翻譯員蘇珊娜,自二零一八年七月二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派駐到本局擔任職務。
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三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黃志雄
摘錄自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八年七月四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一)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黃文賢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160,自二零一八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陳溦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自二零一八年六月十五日起生效;
黃詠駒及楊旺玲晉階至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25,自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自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起:
譚巧琴、徐小雁、鄭妙綺、黃洪光、張慧玲、冼容彩及陳愛儀晉階至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15;
黃鏡濠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20。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及第三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區艷梅晉階至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80,自二零一八年六月十五日起生效;
張美麗晉階至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80,自二零一八年六月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七月五日之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確定委任鄭振山擔任本局文職人員編制內無線電通訊輔導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無線電通訊輔導技術員,薪俸點為450,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本局與龍庭鋒簽訂之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特級技術稽查,薪俸點為350,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本局與李美貴簽訂之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65,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一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3/2003號法律第三十三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之規定,海關一等關員梁成財自二零一八年八月一日起繼續以徵用方式在澳門保安部隊提供服務,為期一年。
根據第3/2003號法律第三十三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之規定,自二零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起終止徵用海關關務監督陳堅良、首席關員李翠華及一等關員區振濠,並於同日返回海關;另自二零一八年九月一日起再次徵用上述人員為澳門保安部隊提供服務,為期一年。
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七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郭鳳美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以及公佈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第四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23/2018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六)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陳志達、鍾炎榮、馬狄倫、黃秀雄、李俊華及李佩珊簽訂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15點。
摘錄自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以及公佈於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一日第八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2/DIR-PJ/2018號司法警察局局長批示第一款(二)項第8點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梁月華、曾慧姸、張鳳鳴、曹玉玲、許俊仁及董雅蓉簽訂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15點。
摘錄自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以及公佈於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一日第八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2/DIR-PJ/2018號司法警察局局長批示第二款(二)項第8點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郭美芬、周文輝、岑秀玲及冼佩玲簽訂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15點。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區家樑及第二職階勤雜人員程曼莉之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一八年五月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六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十二條(三)項及第二十條,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二款(一)項、第六條、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聯同第15/2009號法律第一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二條第一款、第三款(一)項、第五條及第三十四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一條、第八條、第九條第二款及第二十一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七款之規定,本局刑事調查廳廳長黃志康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一八年八月五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十二條(十)項及第二十條,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九條第三款(二)項、第十一條、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聯同第15/2009號法律第一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二條第一款、第三款(二)項、第五條及第三十四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一條、第八條、第九條第二款及第二十一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七款之規定,本局經濟罪案調查處處長陳楚民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一八年八月五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十二條(十一)項及第二十條,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九條第三款(三)項、第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聯同第15/2009號法律第一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二條第一款、第三款(二)項、第五條及第三十四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一條、第八條、第九條第二款及第二十一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七款之規定,本局清洗黑錢罪案調查處處長廖國生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一八年八月五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二-B條第三款(一)項、第十二-C條、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聯同第15/2009號法律第一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二條第一款、第三款(二)項、第五條及第三十四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一條、第八條、第九條第二款及第二十一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七款之規定,本局情報綜合處處長岑錦榮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一八年八月五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七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薛仲明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羅嫦意,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八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馮景山,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八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組織、資訊及資源管理廳廳長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鄧小洪,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經第12/2015號法律及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配合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70點,自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七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吳銳安,路環監獄獄長,屬定期委任——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及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定期委任獲得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八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黃妙玲,組織、資訊及資源管理廳廳長,屬定期委任——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及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定期委任獲得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八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七日於懲教管理局
局長 呂錦雲副局長代行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八年五月四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黎佩儀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八年六月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孫榮枝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自二零一八年六月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林淑雯、鍾艷芳、黃駿宏、鍾家碧及馮詠潔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謝漢輝、何指宇及文詩雅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八年六月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譚志豪、梁敏婷及盧影雄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一八年六月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八年五月九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兩年:
第一職階一級護士梁美寶,自二零一八年六月十二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級護士鄭順雯,自二零一八年五月十六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級護士方愛莉、許家權、劉杏珊、雷耀珊、陳迎映、李浩超、葉雅碧及徐美兒,自二零一八年五月三十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
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趙艷芬,自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蔡倩儀,自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級護士歐嘉雯及盧婉婷,自二零一八年五月三十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級護士蕭明照及向浩明,自二零一八年五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八年五月十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陸美嬋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顧問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顧問醫生,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八年三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八年五月十一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陳文詩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九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二職階一級護士林妙嫦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兩年,自二零一八年五月三十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
第二職階一級護士董偉娟、李松生、張淑嫻、趙敏儀、容健輝、董穎欣及張梓珊,自二零一八年五月十六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級護士周小清、洪秀諭及鄧梓燊,自二零一八年五月三十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級護士陳文浩,自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八年五月十五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
第二職階一級護士黎美崎、陳迪絲及王珊瑜,自二零一八年五月三十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級護士梁綺雯及張淑瑤,自二零一八年五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一級護士曾倩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三款及第四款,追認自二零一八年二月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黃小霞及陸雪環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兩年,自二零一八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五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二職階一級護士黃玲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三款及第四款,追認自二零一八年五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日之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二款、第6/2010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第一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羅雯閣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等高級衛生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衛生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按照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一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代副局長的批示:
取消陳顯強第T-0164號治療師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
按照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二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代副局長的批示:
鄭銀禧、白雅慧——獲准許從事護士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E-2923、E-2924。
張博——獲准許從事中醫生職業,牌照編號是:W-0662。
周嘉欣——獲准許從事治療師(職業治療)職業,牌照編號是:T-0576。
按照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三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代副局長的批示:
楊麗敏——獲准許從事治療師(職業治療)職業,牌照編號是:T-0577。
按照代副局長於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七日之批示:
核准向屈臣氏(澳門)有限公司發給“屈臣氏藥行第五分店”准照,編號為第79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米糙巷澳中商業中心13號地下E座及11號地下F座,法人地址位於澳門水坑尾街62-92號A,B,C,D舖地下連一樓。
按照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七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代副局長的批示:
林琳——應其要求,中止第M-2088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許可准照第AL-0119號,及營業地點位於澳門雅廉訪大馬路69號地下之原中文名稱為進康物理治療中心,英文名稱為Pro Health Physiotherapy Centre更改英文名稱為P-Health Physiotherapy Centre,及增加葡文名稱為Centro de Fisioterapia P-Health。
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九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摘錄自本局學校管理暨行政廳廳長二零一八年五月三十日批示:
歐肇基——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第七條和附件表一,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的行政任用合同,轉為本局第四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薪俸點為515,自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二零一八年七月二日批示:
應蕭鳳堯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八年八月一日起予以終止。
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局長 老柏生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五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分別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請關泓峻及馬希雯,及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請鍾嘉怡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50,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一八年七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七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應周可環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起予以終止。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陳彥廷在本局擔任澳門中樂團全職樂師的個人勞動合同有效期至二零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八職階勤雜人員梁惠芳,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第二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自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起終止職務。
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九日於文化局
局長 穆欣欣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三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吳巧茹,本局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屬確定委任——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b)項、第一百三十七條及第一百四十條第一款之規定,獲批給長期無薪假,自二零一八年七月一日至二零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七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8/2011號行政法規《旅遊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六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八條,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連同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九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高依莉為旅遊局商務旅遊及活動處處長,自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日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2. 學歷:
——“University of Northumbria at Newcastle”的“Bachelor of Arts (Economics)”。
3. 專業簡歷: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八年七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以及第十九條和第二十九條,結合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羅綺雯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顧問督察,薪俸點為54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以及第十九條和第二十九條,結合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冼道寧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首席特級督察,薪俸點為48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日於旅遊局
局長 文綺華
按照本辦主任於二零一八年五月十日作出之批示:
周艷玲,本辦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應其要求解除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八年七月十八日起生效。
按照本辦主任於二零一八年七月四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有關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如下:
何莉莉,轉為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15,自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陳詩棋及劉健昌,轉為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75,自二零一八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七月九日作出之批示:
何潤良,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四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辦公室人員編制技術輔助人員組別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45,自公佈日起生效。
歐陽國威,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05,自公佈日起生效。
陳詩棋,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為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05,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七月十八日於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
代主任 曾冠雄
根據本學院院長於二零一八年五月十六日之批示:
應朱少卿本人之請求,解除其在本學院以行政任用合同形式擔任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之職務,自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七月四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的規定,下列行政任用合同人員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
李明慧,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一八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盧尚華,首席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八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朱誦祺,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八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許蔚,二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八年六月六日起生效;
呂寶亮,二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九日於旅遊學院
副院長 甄美娟
應劉燁晉的請求,自二零一八年七月十四日起,終止其在本基金擔任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的行政任用合同。
二零一八年七月十六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容光耀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八)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八)款項轉移:
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九日於體育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潘永權
摘錄自行政委員會於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二日會議作出的決議: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張杏娟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自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陳倩瑩在本基金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八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九日於文化產業基金
行政委員會委員 朱妙麗
摘錄自本局行政暨財政廳廳長於二零一八年七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李國耀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八年七月一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七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本局第二職階一等繪圖員黎民生及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蘇利利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八年九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本局行政暨財政廳廳長於二零一八年七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第三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鄺玉玲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一八年七月七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九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李燦烽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六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黃健謙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職級的薪俸點565點,自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六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麥錦明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二日起獲續期,為期三年,薪俸點150點。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八年八月一日起獲續期一年:
薛冠元,擔任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150點;
馬少麗,擔任第一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110點。
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九日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局長 張紹基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洪小芳、岑世昌及劉湛銘在本局擔任職務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的第二條款,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首兩位自二零一八年六月十八日起生效,而最後一位自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謝驥德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之行政任用合同第二條款,自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五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七日於房屋局
局長 山禮度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八年七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自下指相應日期起,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
李慧珊、李少華、譚寶恩及黃瑞玲——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稽查,薪俸點280點,自二零一八年七月十四日起生效;
黃曉容——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稽查,薪俸點280點,自二零一八年七月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八年七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馮潔霞——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565點,並自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七月十日的批示:
陳美寶——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本局環境污染控制廳廳長,為期一年,自二零一八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劉祉婷——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一等技術稽查的薪俸點280點,並自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方少琼——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四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600點,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七月十八日於環境保護局
局長 譚偉文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八年七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如下:
梁志敏,晉階至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25,自二零一八年六月七日起生效;
梁潔儀及梁祐達,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5,自二零一八年六月七日起生效;
鮑欣欣,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翻譯員,薪俸點為565,自二零一八年六月七日起生效;
曾瑞欣,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10,自二零一八年六月七日起生效;
張學寶,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70,自二零一八年六月七日起生效;
徐詩敏,晉階至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15,自二零一八年六月七日起生效;
陳沛霖及呂灝堅,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65,自二零一八年六月七日起生效;
莫彩桃,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75,自二零一八年六月七日起生效;
李詠豪及梁佩儀,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40,自二零一八年六月七日起生效;
葉欣兒,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75,自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代副局長於二零一八年七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黃佩茜,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八年六月三日起生效;
黃門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自二零一八年六月三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八年七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及第二十七條第四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鮑欣欣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主任翻譯員,薪俸點為600,自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公佈日起生效:
梁潔儀及梁祐達,晉級至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00;
鄭敬生及曾瑞欣,晉級至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0;
張學寶,晉級至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05;
陳沛霖及呂灝堅,晉級至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00;
趙俊傑、賴慧聰及葉欣兒,晉級至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05;
莫彩桃,晉級至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05;
李詠豪及梁佩儀,晉級至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65。
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七日於交通事務局
局長 林衍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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