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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33/2018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0/2013號法律《土地法》第三十九條(五)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基於修改有關引入新品牌燃料方面的燃料供應站的經營條件,即現以“Caltex”品牌燃料,包括“Techron”汽油及“Techron D”柴油替代“Green Fuel”品牌燃料者,現根據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合同所載規定及條件,局部修改一幅以租賃制度批出,面積508平方米,位於氹仔島,鄰近史伯泰海軍將軍馬路,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23325號的土地的批給。

二、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一八年七月十八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羅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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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土地工務運輸局第6492.03號案卷及土地委員會第14/2014號案卷)

合同協議方:

甲方——澳門特別行政區;及

乙方——亞洲環保燃料(澳門)有限公司。

鑒於:

一、透過公佈於二零一三年五月八日第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第24/2013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作為憑證,以租賃制度及免除公開競投方式,將一幅面積508平方米,位於氹仔島,鄰近史伯泰海軍將軍馬路的土地批予亞洲環保燃料(澳門)有限公司,用作興建一燃料供應站。該公司總辦事處設於澳門馬統領街32號澳門廠商會大廈15字樓,登記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第14566(SO)號。

二、此外,透過上述批示作為憑證,承批公司因行政當局需利用該土地進行輕軌第一期工程而放棄一幅由第118/2004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作為憑證,面積450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馬場東大馬路,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23145號的土地的批給。

三、該幅面積508平方米的土地其批給已登記於物業登記局,有關土地標示於第23325號,而批給所衍生的權利以承批公司的名義登錄於第33727F號。

四、根據有關批給合同第七條款的規定,承批公司必須引入由“Best Spring Investments Limited”公司及“SK Chemical Trading PTE Limited”公司提供,稱為“Green Fuel”的新品牌燃料,以及在燃料供應站開始營運之日起計三年內,將燃料售價降至低於市場價格百分之五至八。

五、由於承批公司與上述“Green Fuel”新品牌燃料的供應商訂立的合同有效期已屆滿且不可續期,故該公司於二零一三年六月五日遞交申請書,請求由加德士石油(澳門)有限公司提供的“Caltex”品牌的環保燃料,包括“Techron”汽油及“Techron D”柴油,替代“Green Fuel”品牌燃料。

六、同時,該公司保證遵守有關須在燃料供應站開始營運之日起計三年內,將燃料售價降至低於市場價格百分之五至八的合同條款。

七、土地工務運輸局在諮詢經濟局、燃料安全委員會、環境保護局及能源業發展辦公室的技術意見和集齊所需的文件後,表示基於替代品牌的燃料的環保效益,進行有關土地交換程序所需的時間並非承批公司所能控制者,以及該公司與原供應商訂立的合同有效期已屆滿且不可續期等事實,同意批准有關申請。

八、案卷按一般程序送交土地委員會,該委員會於二零一八年四月十九日舉行會議,同意批准有關申請。

九、根據行政長官於二零一八年五月四日在運輸工務司司長的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意見書上所作的批示,已按照土地委員會的意見,批准有關局部修改批給的申請。

十、已將以本批示作為憑證的合同條件通知承批公司,該公司透過於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遞交由房勝棠,居於澳門宋玉生廣場139號5字樓G,以亞洲環保燃料(澳門)有限公司的行政管理機關成員身分代表該公司簽署的聲明書,明確表示接納有關條件。根據載於該聲明書上的確認,其身分及權力已經第二公證署核實。

第一條——合同標的*

1. 本合同標的為局部修改一幅以租賃方式批出,面積為508(伍百零捌)平方米,位於氹仔島,鄰近史伯泰海軍將軍馬路,標示於物業登記局23325號及其批給衍生的權利以乙方名義登錄於第33727F號的土地的批給合同。該合同以公佈於二零一三年五月八日第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第24/2013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作為憑證。

2. 基於是次修改,上述合同的第七條款修訂如下:

“第七條——燃料供應站的經營條件

1. 乙方必須供應由加德士石油(澳門)有限公司提供的“Caltex”品牌的燃料,包括“Techron”汽油及“Techron D”柴油。

2.[......]

3.[......]

4. 乙方必須由燃料供應站開始營運之日起計3(叁)年內,將燃料售價定為低於市場價格百分之5(伍)至8(捌)。

5.[......]”

第二條——準用*

所有在本次修改合同中沒有明確被刪除者,以公佈於二零一三年五月八日第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24/2013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作為憑證的原合同的條款繼續生效。

第三條——有權限法院*

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有權解決由本合同所產生之任何爭訟的法院。

第四條——適用法例*

如有遺漏,本合同以第10/2013號法律和其他適用法例規範。

* 請查閱: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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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七月十八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