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302/2008號及第62/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184/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六)項及第六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52/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九)項有關委任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成員的規定修改如下:
“(九)旅遊局代表許耀明、程衛東、陳露及霍慧蘭,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旅遊局內代任其職務者為代任人;”。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七月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二零一八年七月四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葉炳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