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7 期

批示摘錄數份

二零一八年七月四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批示摘錄數份

行 政 會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一)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呂吉造在本秘書處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160點,自二零一八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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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於行政會秘書處

秘書長 柯嵐


保 安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六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張玉坤副警務總監(編號114781)擔任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副校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八年八月四日起,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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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玉英


檢 察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的批示:

甘艷霞——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勤雜人員之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日起續期一年。

李順英——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起晉階為第六職階勤雜人員。

摘錄自檢察長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38/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3/1999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第30/2004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五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在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第二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的為晉升檢察院助理書記員而設的培訓課程最後評核名單中的合格學員,排名分別為第一名至第三十名的林偉濠、梁泳蘭、閻淑儀、李莨瑋、黃迪威、施楊、王啟浩、蘇正祥、梁兆燊、藍皓、林美鳳、潘菊玲、杜詩媚、楊雅雯、胡高詩、趙崇光、吳業華、蔣慧婷、陸錦冰、李斯蔚、袁穎芝、曾麗瑩、吳鴻祥、鄺志立、郭展宏、黃偉基、黃特龍、區文敏、譚智敏、黎健君獲確定委任為檢察院司法文員職程第一職階檢察院助理書記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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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炳棠


新 聞 局

更 正

鑑於公佈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六期第二組第19451頁刊登之批示摘錄文本存在不正確之處,茲更正如下:

原文為:“......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十八條之規定,......”

應改為:“......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九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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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於新聞局

局長 陳致平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政 策 研 究 室

批 示 摘 錄

按主任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邱志樺在本室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八年七月十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呂德傑、王錦江及梁嘉豪分別在本室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二日起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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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政策研究室

代主任 吳海恩


禮 賓 公 關 外 事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八年四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二款及第八條第二款(二)項、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至第七條,以及第233/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五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麥偉森擔任第二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180點,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一八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配合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馮嘉豪及劉秀卉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20點,自二零一八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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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於禮賓公關外事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李月梅


行 政 公 職 局

批 示 摘 錄

按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六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黃雅燕、吳志堅及何嘉茵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05點,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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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高炳坤


印 務 局

更 正

因刊登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日第二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第11240頁之本局通告的中文文本有不正確之處,現更正如下:

原文為:“......同一範疇出現的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職缺......”

應改為:“......同一範疇出現的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職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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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於印務局

局長 杜志文


民 政 總 署

聲 明

為著應有效力,茲聲明何炳雄在本署擔任環境衛生處處長之定期委任,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到期限屆滿而終止,自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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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委員 杜淑儀


退 休 基 金 會

批 示 摘 錄

退休/撫卹金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六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一)民政總署退休處長梁玉鑽之鰥夫吳國材,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56065,每月的撫卹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十款規定,由二零一八年四月十八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85點訂出,該撫卹金為死者所收取退休金的百分之五十金額,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七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九條所指的年資獎金之百分之五十。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首席警員吳金有,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51098,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7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勞工事務局第三職階顧問督察蘇有衡,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88196,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八年六月十二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6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一職階副警長劉淦森,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87408,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8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一)社會工作局第九職階技術工人梁志強,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25402,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八年六月四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8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七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一)博彩監察協調局第二職階顧問督察鄭兆文,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39284,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八年六月十八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6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權益歸屬比率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民政總署技術輔導員羅俊添,供款人編號6234818,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按行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英光耀在本會擔任職務之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15,自二零一八年六月八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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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楊儉儀


經 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之批示:

戴建威——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並聯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45,自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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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於經濟局

代局長 陳子慧


財 政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五月九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在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第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普通對外入職開考考試成績中分別排名第1、2、3、5、6、7、8、9、11、13及14的應考人薛敏婷、歐陽萬東、何雪儀、麥沛桐、陳紅兒、黎家琪、李瑞筠、梁文俊、梁咏欣、周嘉偉及黃世龍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並自相應之日期開始生效:

歐陽麗,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八年五月十五日起生效;

雷安琪,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八年五月十六日起生效。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七日之批示: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何艷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公證處處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九日起獲續期一年。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郭日海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公共審計暨稅務稽查訟務廳廳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八年八月一日起獲續期一年。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Fátima Dias da Silva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所得稅處處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八年八月十八日起獲續期一年。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郭忠漢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公共財政稽核處處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八年八月十八日起獲續期一年。

Catarina Sandra de Almeida Cortesão Terra Esteves——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二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個人勞動合同第四條第一款,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625的薪俸,自二零一八年四月十一日起生效。

按照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七日之批示:

Carolina Sofia Martins Ramos de Baptista Cerqueira Figueiredo——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四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735的薪俸,自二零一八年三月十一日起生效。

按本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的批示:

蘇景曦——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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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於財政局

局長 容光亮


統 計 暨 普 查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八年六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何嘉業,為本局第一職階特級普查暨調查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有關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普查暨調查員,薪俸點為315,自二零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何綺晴、楊穎欣及梁美芳,為本局第一職階一等普查暨調查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有關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普查暨調查員,薪俸點為240,自二零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聲 明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之規定,本局編制內第一職階一等普查暨調查員梁艷華,自二零一八年七月二日起,即在民政總署擔任職務之日起終止在本局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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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局長 楊名就


博 彩 監 察 協 調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公佈日起生效:

李慧瑩,轉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00點;

陳麗玲及Griselda de Natividade Madeira,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505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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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局長 陳達夫


消 費 者 委 員 會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消費者委員會執行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一八年六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李心穎在本會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的薪俸點275點,自二零一八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歐永棠在本會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565點,自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梁燕霞及尹潔樺在本會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的薪俸點240點,自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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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於消費者委員會

執行委員會主席 黃翰寧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五月十一日之批示:

應蕭豪基之申請,其在本局擔任第八職階技術工人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之規定,本局下列工作人員之行政任用合同修改至期間為三年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並自相應之日期開始生效:

自二零一八年六月一日起:

姓名 職級 職階
黃文賢 輕型車輛司機 1

自二零一八年六月十五日起:

姓名 職級 職階
陳溦 二等高級技術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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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郭鳳美


治 安 警 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六月十二日作出的第92/2018號批示:

警員編號188161蘇文健,自二零一八年七月一日起,由治安警察局之普通編制轉為機械編制,編號轉為188165。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六月十四日作出的第93/2018號批示:

根據經第7/2005號、第19/2007號、第8/2008號行政法規及第8/2016號、第102/2017號行政命令修改第22/2001號行政法規《治安警察局的組織與運作》第五十八條,以及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九十七條及第一百條之規定,治安警察局首席警員編號158961伍志強,自二零一八年三月三十日起,由“附於編制”狀況轉為“編制內”狀況。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六月十四日作出的第94/2018號批示:

根據經第7/2005號、第19/2007號、第8/2008號行政法規及第8/2016號、第102/2017號行政命令修改第22/2001號行政法規《治安警察局的組織與運作》第五十八條,以及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九十八條(e)項及第一百條之規定,治安警察局警員編號151051林家耀,由二零一八年六月四日起處於“附於編制”狀況。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六月十四日作出的第96/2018號批示:

根據經第7/2005號、第19/2007號、第8/2008號行政法規及第8/2016號、第102/2017號行政命令修改第22/2001號行政法規《治安警察局的組織與運作》第五十八條、第2/2008號法律《重組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職程》第五條第一款、第八條第四款(一)項和(二)項及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三款、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一百一十七條b)項及第一百一十九條之規定,現決定提升治安警察局以下軍事化人員為基礎職程之普通職程一等警員職級。

以下人員由二零一八年五月三十日起與其職級相稱的薪俸及年資開始生效。

職級 編號 姓名 年資排序
警員 107981 殷少雄 1
" 119981 潘永健 2
" 122981 林永正 3
" 129981 劉杰華 4
" 133981 甄旗勝 5
" 138981 鄺智聰 6
" 141981 易德強 7
" 142981 周國基 8
" 143981 梁文濤 9
" 145981 鄭鑫源 10
" 114981 趙偉良 11
" 109981 譚俊華 12
" 146981 李卓健 13

摘錄自治安警察局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六月十五日之批示:

應警員編號131145容志豪之要求,根據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七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批准該人員自二零一八年七月十日起免除工作,正式脫離治安警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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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於治安警察局

局長 梁文昌警務總監


消 防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二零一八年六月十四日第95/2018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根據第104/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及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七十一條第二款及第九十八條a)項之規定,消防局消防總長編號401961,李盤志由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七日至二零一九年七月十六日,維持 “附於編制”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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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於消防局

代局長 鄒家昌副消防總監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高 等 學 校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六月十五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第一項、第五條的規定,並配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條第一款、第五條及第七條的規定,以及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b)項、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款a)項規定,自二零一八年七月十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警務總長伍素萍,編號109960,擔任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總務廳廳長一職,為期兩年。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現以附件形式公布被委任者的學歷和專業簡歷。

附件

委任警務總長伍素萍,編號109960,擔任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總務廳廳長的依據如下:

——因職位出缺及運作原因有需要填補空缺;
——警務總長伍素萍,編號109960,透過履歷審查,並憑以下學歷及專業簡歷,被認定具有專業能力和工作經驗,擔任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總務廳廳長一職:

學歷:

——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警務科學學士;

專業簡歷:

——於1996年3月至1997年1月期間,擔任治安警察廳出入境事務局邊境檢查處處長助理;
——於1997年1月至1998年4月期間,擔任治安警察廳出入境事務局身份資料科科長;
——於1998年4月至1999年3月期間,擔任治安警察廳出入境事務局機場邊境站警司處處長;
——於1999年3月至2001年4月期間,於治安警察廳出入境事務局工作;
——於2001年4月至2015年1月期間,擔任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出入境事務處處長;
——於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期間,擔任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代廳長;
——於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期間,擔任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廳長;
——於2016年12月至2017年4月期間,擔任治安警察局行動廳廳長;
——於2017年4月至2018年4月期間,擔任保安司司長辦公室顧問;
——於2018年4月至今,於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輔助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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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於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

校長 許少勇消防總監


衛 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八年三月六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李玉清、歐陽珍寶、李林艷、陳月萍、魏小雲、吳燕翎、譚細嬋、陳鳳蓮、易雪芳及余懷朗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一八年四月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黎惠愛、蔡美琴、鍾艷明、林佩瑜、柯美梅、薛飄榮、林小娟、鄭麗均及潘健勤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八年三月十九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陳熾堅及羅韻芝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李健強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八年四月十九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李志聰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自二零一八年四月十九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鄭新和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及第三款的規定,胡焯煒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九職階技術工人,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十職階技術工人,自二零一八年四月九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的規定,劉江川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技術工人,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技術工人,自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

第二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曹玉長,自二零一八年六月十五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楊炳根,自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董素秋、胡惠妹、周杏芳、梁群芳、鄧泳娥及葉寶嬋,自二零一八年六月九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麥惠珍、周婉環、譚佩玲、何彩霞及余惠心,自二零一八年六月七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陳小媛、趙碧華、郭鈺雲、勞麗琼及蘇漢屏,自二零一八年六月十四日起生效;

第四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梁嬋仙、梁玉珊及林新悅,自二零一八年六月十五日起生效;

第七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李玉燕,自二零一八年六月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兩年:

第二職階一級護士陳靜雯、吳彬彬、黃劍丹、陳欣琪、蕭咏姿及詹海琪,自二零一八年五月十六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級護士黃君璵、李嘉琪及馮小環,自二零一八年五月三十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

第二職階一級護士陳淑玲、梁嘉儀、陳偉樟及何美雪,自二零一八年五月三十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級護士張海丹、李夏翡、余雪慧及黃建萍,自二零一八年五月十六日起生效;

第四職階勤雜人員陳錦賢,自二零一八年四月五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陳健恆,自二零一八年五月十三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李慧雅,自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黃偉棋,自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呂妙仙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自二零一八年四月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劉建國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一八年四月四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四)項及第二款的規定,Madeira, Sofia Gregorio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七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八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兩年:

第二職階一級護士徐倩紅,自二零一八年六月十四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級護士黃運池,自二零一八年五月三十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麥綺婷,自二零一八年五月三十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

第三職階技術工人陳家興,自二零一八年四月五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級護士黎嘉盈及傅智君,自二零一八年五月三十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張焯燕,自二零一八年六月三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黃潤怡,自二零一八年六月七日起生效;

第七職階技術工人盧孟明,自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兩年:

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何倩賢,自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七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黃倩勤及張佩珊,自二零一八年七月五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

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陳錦秀、梁翠珍、袁麗嬋、劉麗霞、譚金葉、黃玉清、林坤維、譚文英、阮國護、王艷芳、黃麗芬、黃佩琼、歐陽彩麗、周愛蓮、謝珍容、張國超、唐倩紅及袁笑葉,自二零一八年七月十八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薛美玉及鄧燕紅,自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九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鄧賽宏、陳慕銀、吳坤玲及陳麗萍,自二零一八年七月五日起生效;

第四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温金文,自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林繼業,自二零一八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劉佩琪,自二零一八年七月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八年五月九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張曉瑛及趙鳳嫦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兩年,自二零一八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

第一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寧桂英、陳詩靜、林肇芳、鄧向陽及任小麗,自二零一八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盧雲霞、黎佩雯、鄧金誠及翁麗芳,自二零一八年五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八年五月三十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陳熾堅、李健強及羅韻芝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李志聰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鍾家怡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張家斌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六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梁玉萍——根據經第34/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第三十八條第一款c)項及第五款、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第二款及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自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本局求診者處處長,為期兩年。

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六月十九日之批示:

應准照持有人林僑慶先生申請,取消編號為第263號以及商號名稱為藥物產品出入口及批發商號“慶成行”的准照,該商號的登記營業地點為澳門俾利喇街6-A號廣利大廈地下F座。

———

按照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王世平、項玉濤——獲准許從事醫生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M-2397、M-2398。

———

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之批示:

核准向陸春林先生發給“永春藥房(大三巴II店)”准照,編號為第320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大三巴右街11-11-A號怡興大廈A座地下及閣樓,住址位於澳門和樂大馬路232號美居廣場第三期嘉應花園第一座22樓C座。

———

按照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林素梅——應其要求,中止第M-1951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

關妙連——應其要求,中止第W-0507號中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

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教 育 暨 青 年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八年六月八日批示:

鄧偉強,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1/92/M號法令第三十一條第一款,以及六月三十日第26/97/M號法令第七條b)項、第八條及第十二條的規定,定期委任為學校督導員,為期一年,自二零一八年七月四日起生效。

———

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局長 老柏生


文 化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四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及第一百四十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確定委任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周趙詠莊獲批准享受長期無薪假,為期兩年,自二零一八年七月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至緊接職階,各自下指日期起生效:

李妙瑜­——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自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五日起生效;

羅惠琼——第五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00,自二零一八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確定委任第四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麥潔群,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及第二款的規定,因自願退休而離職,自二零一八年九月四日起生效。

———

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於文化局

代局長 楊子健


旅 遊 局

准 照 摘 錄

一級餐廳,其中文名稱為“面對麵”,葡文名稱為“Cara A Cara”和漢語拼音名稱為“Mian Dui Mian”,在二零一八年四月六日獲發第0690/2018號牌照,持牌人為“美高梅金殿超濠股份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MGM Grand Paradise S.A.”和英文名稱為“MGM Grand Paradise Limited”。場所位於路氹填海區,鄰近體育館大馬路“美獅美高梅”酒店地面層(G/F)(娛樂場內)。

———

一級餐廳,其中文名稱為“天意坊”,葡文名稱為“Restaurante Tian Yi”和英文名稱為“Tian Yi Restaurant”,在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獲發第0696/2018號牌照,持牌人為“金泰福餐飲管理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Jintaifu Administração de Restauração Lda.”和英文名稱為“Jintaifu Restaurant Management Ltd.”。場所位於路氹填海區,路氹連貫公路以西,望德聖母灣大馬路以南,“澳門威尼斯人酒店”大運河購物中心第L5樓層3005號舖。

———

二級餐廳,其中文名稱為“山本秀正餐廳”,葡文名稱為“Restaurante Hide Yamamoto”和英文名稱為“Hide Yamamoto”在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獲發第0699/2018號牌照,持牌人為“新濠影匯企業一人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Studio City Empreendimentos Sociedade Unipessoal Limitada”和英文名稱為“Studio City Ventures Limited”。場所位於路氹城填海區G300,G310及G400地段,新濠影匯一樓(1/F),舖位PUG-F018(電影製作業)。

———

一級餐廳,其中文名稱為“巴黎軒”,葡文名稱為“A China”和其他語文名稱為“La Chine”,在二零一八年六月一日獲發第0706/2018號牌照,持牌人為“威尼斯人路氹股份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Venetian Cotai, S.A.”和英文名稱為“Venetian Cotai Limited”。場所位於路氹填海區,路氹連貫公路,第一地塊,第3地段,“澳門巴黎人”酒店第6層(L06)。

———

一級酒吧,其中文名稱為“騎士酒吧”,葡文名稱為“Cavaleiro”和英文名稱為“The Knight”,在二零一八年五月十八日獲發第0615/2016號牌照,持牌人為“皇家金堡酒店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Hotel GR Casa Real, Limitada”和英文名稱為“GR Casa Real Company Limited”。場所位於澳門馬六甲街206號及羅理基博士大馬路1118號皇家金堡酒店地面層。

———

豪華餐廳,其中文名稱為“風雅廚”,葡文名稱為“Viagens por Alain Ducasse”和英文名稱為“Voyages by Alain Ducasse”,在二零一八年六月十四日獲發第0710/2018號牌照,持牌人為“新濠天地度假村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COD Resorts Limitada”和英文名稱為“COD Resorts Limited”。場所位於路氹填海區,霍英東博士大馬路(新濠天地),“摩珀斯”酒店四樓(L03)。

———

豪華酒吧,其中文名稱為“摩珀斯大堂酒廊”,葡文名稱為“Bar do Salão de Espera Morfeu”和英文名稱為“Morpheus Lobby Lounge”,在二零一八年六月十四日獲發第0708/2018號牌照,持牌人為“新濠天地度假村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COD Resorts Limitada”和英文名稱為“COD Resorts Limited”。場所位於路氹填海區,霍英東博士大馬路(新濠天地),“摩珀斯”酒店地面層(L01)舖位P01-K002。

———

豪華餐廳,其中文名稱為“杜卡斯餐廳”,葡文名稱為“Alain Ducasse no Morfeu”和英文名稱為“Alain Ducasse at Morpheus”,在二零一八年六月十四日獲發第0709/2018號牌照,持牌人為“新濠天地度假村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COD Resorts Limitada”和英文名稱為“COD Resorts Limited”。場所位於路氹填海區,霍英東博士大馬路(新濠天地),“摩珀斯”酒店四樓(L03)。

———

豪華餐廳,其中文名稱為“勵盈軒”,葡文名稱為“Restaurante Li Ying”和英文名稱為“Li Ying Hin”,在二零一八年六月十四日獲發第0712/2018號牌照,持牌人為“新濠天地度假村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COD Resorts Limitada”和英文名稱為“COD Resorts Limited”。場所位於路氹填海區,霍英東博士大馬路(新濠天地),“摩珀斯”酒店二樓(L02)。

———

豪華餐廳,其中文名稱為“天頤”,葡文名稱為“Restaurante Yí”和英文名稱為“Yí”,在二零一八年六月十四日獲發第0711/2018號牌照,持牌人為“新濠天地度假村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COD Resorts Limitada”和英文名稱為“COD Resorts Limited”。場所位於路氹填海區,霍英東博士大馬路(新濠天地),“摩珀斯”酒店十九樓(L21)。

———

五星級酒店,其中文名稱為“摩珀斯”,葡文名稱為“Morfeu”和英文名稱為“Morpheus”,在二零一八年六月十四日獲發第0707/2018號牌照,持牌人為“新濠天地度假村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COD Resorts Limitada”和英文名稱為“COD Resorts Limited”。場所位於路氹填海區,霍英東博士大馬路(新濠天地)。

———

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於旅遊局

局長 文綺華


體 育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和第四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一等技術員傅斯娜、林梓龍、李沛榮及文冠雄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

———

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於體育局

代局長 劉楚遠


高 等 教 育 輔 助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六月十二日作出之批示:

高綺樺,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15,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的規定,其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八年五月五日起生效。

呂順意,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30,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的規定,其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八年六月二日起生效。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六月十四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八年六月十三日起生效,有關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如下:

方麗華,轉為第二職階二等翻譯員,薪俸點為460;

黃玉瑩,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20。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作出之批示:

黃玉瑩,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自公佈日起生效。

任麗華,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為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05,自公佈日起生效。

陳志明,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為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05,自公佈日起生效。

按照本辦代副主任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作出之批示:

陳莉珍,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75,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兩年,自二零一八年八月十日起生效。

———

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於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

主任 蘇朝暉


社 會 保 障 基 金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五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規定,本基金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陳志建在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的徵用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

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容光耀


文 化 產 業 基 金

決 議 摘 錄

摘錄自行政委員會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日會議作出的決議: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許鑫源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梁瑞琪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梁玉冰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聲 明 書

摘要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八)款項轉移:

二零一八年財政年度第一次預算修改

分類 名稱 追加/登錄 註銷
組織 職能 經濟
50-56    

文化產業基金

   
  7-01-0 01-01-07-00-03 職務主管及秘書   $ 21,200.00
  7-01-0 01-01-10-00-00 假期津貼   $ 160,000.00
  7-01-0 01-02-03-00-01 額外工作 $ 183,300.00  
  7-01-0 01-02-10-00-06 特別假期之交通費   $ 95,000.00
  7-01-0 01-02-10-00-07 放棄享受特別假之補償 $ 40,500.00  
  7-01-0 01-05-02-00-00 各項補助——社會福利金 $ 7,400.00  
  7-01-0 01-06-03-02-00 日津貼 $ 45,000.00  
  7-01-0 02-02-02-00-00 燃油及潤滑劑 $ 3,000.00  
  7-01-0 02-02-07-00-08 宣傳品及獎品 $ 483,000.00  
  7-01-0 02-03-02-02-02 衛生及清潔   $ 85,000.00
  7-01-0 02-03-02-02-03 管理費及保安   $ 136,500.00
  7-01-0 02-03-04-00-02 動產   $ 30,000.00
  7-01-0 02-03-07-00-02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活動 $ 140,000.00  
  7-01-0 02-03-07-00-03 在外地市場之活動 $ 860,000.00  
  7-01-0 02-03-08-00-99 其他 $ 100,000.00  
  7-01-0 04-03-00-00-01 企業 $ 11,557,100.00  
  7-01-0 05-04-00-00-90 備用撥款   $ 22,891,600.00
  7-01-0 09-01-05-00-99 其他 $ 10,000,000.00  
總額 $ 23,419,300.00 $ 23,419,300.00
核准依據: 13/06/2018之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於二零一八年六月四日會議通過——文化產業基金行政委員會——主席:梁慶庭,委員:朱妙麗,王勁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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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於文化產業基金

行政委員會委員 朱妙麗


土 地 工 務 運 輸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局行政暨財政廳廳長於二零一八年六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梁李美玉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四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一八年五月三十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六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梁偉祺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八年八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並配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及第七條,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b)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以及第29/97/M號法令第八條第一款b)項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李建豐為本局監察處處長,自二零一八年七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之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職位出缺;
——李建豐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本局監察處處長一職。

2. 學歷:

——土木工程學士。

3. 職業培訓:

——「管理技巧發展課程」;
——「變革與承擔研習班——技術員」;
——「《前線服務人員培訓課程》——接待技巧課程(必修班);
——「公務人員基本培訓課程」;
——「澳門公務員公務文書寫作」。

4. 專業簡歷:

——1998年12月至2009年5月,土地工務運輸局技術員;
——2009年5月至2016年9月,土地工務運輸局監察處職務主管;
——2016年9月至2017年6月,土地工務運輸局准照處代處長;
——2017年7月至今,土地工務運輸局准照處處長。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並結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及第七條,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b)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以及第29/97/M號法令第八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劉國權為本局准照處處長,自二零一八年七月一日起,為期一年,並於同日起終止其擔任監察處處長之定期委任。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之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職位出缺;
——劉國權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本局准照處處長一職。

2. 學歷:

——土木工程學士。

3. 職業培訓:

——「澳門高級公務員專題研習班 」;
——「政策制訂及執行培訓課程(處級主管)」;
——「中層公務員管理技巧發展課程」;
——「中層公務員基本培訓課程研修班」;
——「公務人員基本培訓課程」;
——「中、高級公務員基本培訓課程」;
——「澳門基本法高級研討班」。

4. 專業簡歷:

——2005年7月至2010年1月,土地工務運輸局高級技術員;
——2010年2月至2012年9月,土地工務運輸局圖則暨工程處代處長;
——2012年9月至2015年9月,土地工務運輸局圖則暨工程處處長;
——2015年9月至今,土地工務運輸局監察處處長。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鍾健業、高基富、郭頴暉、李偉傑、梁敬豪、麥耀輝、伍冠華及成麗,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

陳艷嫦、吳璟佳、施婷婷及陳家明,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

徐英強,轉為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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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李燦烽


地 圖 繪 製 暨 地 籍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戚儉聰及龔美蘭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勤雜人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八年七月二日起獲續期一年,薪俸點110點。

按照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區鈺儀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七日起獲續期 一年,薪俸點305點。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第三款、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Yumi Shimizu Fernandes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四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職級的薪俸點735點,自二零一八年五月三十日起生效。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六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劉志偉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級的薪俸點275點,自二零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劉志偉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305點,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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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局長 張紹基


海 事 及 水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六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下列主管人員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定期委任獲准續期一年,生效日期如下︰

黃文濤碩士擔任水資源管理廳廳長,自二零一八年七月十八日起生效;

郭虔碩士擔任研究及法律事務處處長,自二零一八年七月十八日起生效;

林純碩士擔任宣傳推廣處處長,自二零一八年七月十八日起生效;

陳浩和碩士擔任規劃發展處處長,自二零一八年七月十八日起生效;

唐蘊紅學士擔任行政處處長,自二零一八年七月十八日起生效;

梁月嬌碩士擔任行政技術及教學輔助處處長,自二零一八年七月十八日起生效;

陳元盛碩士擔任航道事務處處長,自二零一八年七月十八日起生效;

王明保學士擔任技術及行政輔助處處長,自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日起生效;

劉詠宇學士擔任海事服務處處長,自二零一八年八月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六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的規定,胡毅,獲確定委任為海上交通控制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海上交通控制員。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二款的規定,批准本局下列人員職級變更至相應之職級、薪俸點,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鄭漢樺,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00點;

張欣之,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50點;

陳穎琪,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400點。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第四款及第七款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之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生效日期如下:

第二職階二等翻譯員陳偉文,自二零一八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李嘉文,自二零一八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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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代局長 曹賜德


郵 電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八年五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第二職階技術工人鍾結興,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八年五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鄺家曦,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第一職階郵差譚偉雄,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八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第一職階郵差郭俊本,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九個月,自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六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和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梁玉玲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八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60點,自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和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和薪俸點分別如下:

陳金成,自二零一八年六月五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25點;

陳偉菁及郭曉晴,皆自二零一八年六月一日起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25點;

黃志佳、李小曦及杜偉雄,皆自二零一八年六月一日起轉為資訊範疇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25點;

張小彥及吳凱兒,皆自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70點;

李家琰,自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點;

陳穎汶、何雪欣、李慧嫻、萬錦圖、張金清、蔡美儀、何志承、李學明、梁心漢、余偉仁及黃家寶,皆自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15點;

Francisco Pedro da Rosa及盧新華,皆自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轉為資訊範疇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15點;

鍾雪敏、程旭傑及葉穎欣,皆自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4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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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於郵電局

代局長 梁祝艷(副局長)


地 球 物 理 暨 氣 象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六月十四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張家浩及蔡仲霞之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的薪俸點370點的薪俸,自二零一八年六月十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許祖達及梅鴻基之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400點,自二零一八年七月四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並配合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本局人員編制內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郭詩韻,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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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於地球物理暨氣象局

局長 譚偉文


環 境 保 護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八年五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鄭綺雯——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一款規定,於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八年八月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六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自下指相應日期起,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

陳海珊、方少琼、何建君、何明達及林穎妍——轉為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65點,自二零一八年六月十六日起生效;

吳家豪——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420點,自二零一八年六月十六日起生效;

袁詠恩——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65點,自二零一八年六月十六日起生效;

吳萬昌——轉為第二職階二等督察,薪俸點295,自二零一八年六月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六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馮展程——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的薪俸點420點,並自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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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於環境保護局

局長 譚偉文


運 輸 基 建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張健楠──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按照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翻譯員,薪俸點為460,自二零一八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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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於運輸基建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蔣祺


交 通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八年五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應梁錦儀之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八年七月一日起予以解除。

聲 明

為著應有之效力,茲聲明本局確定委任之第二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譚永基,因自願退休而脫離公職,自二零一八年七月二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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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於交通事務局

局長 林衍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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