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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115/2018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四條第二款、第111/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以及第2/2012號法律《公共地方錄像監視法律制度》第八條以及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四款及第六款的規定,且經聽取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具約束力的意見,現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治安警察局提出的申請及依據後,批准取消使用及續期使用如下的錄像監視系統攝影機:

(一)、取消使用109支錄像監視系統攝影機;有關攝影機的許可安裝批示及安裝位置載於附表一內;

(二)、續期使用890支錄像監視系統攝影機;有關攝影機的許可安裝批示、續期許可批示及安裝位置載於附表二內。

二、治安警察局為負責管理有關錄像監視系統的實體。

三、許可期間為兩年,自前一許可期間屆滿日起計算,可續期,為此須核實作出許可的依據是否仍然維持。

四、本批示於公佈翌日生效。

五、將本批示通知治安警察局。

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保安司司長 黃少澤

———

附表一:

安裝位置

錄像監視系統鏡頭
(總數)

許可安裝使用之保安司司長批示
——路氹城邊境站;
——氹仔臨時客運碼頭邊境站;
——情報廳;
——青洲邊境禁區。
109支 第111/2012號
第112/2012號
第116/2012號
第117/2012號

附表二:

安裝位置

錄像監視系統鏡頭
(總數)

許可安裝之保安司司長批示 批准續期使用之保安司司長批示
——氹仔天文台斜路;
——路環高頂馬路;
——東望洋燈塔。
9支 第104/2012號
第109/2012號
第110/2012號
第137/2014號
第117/2016號
——澳門交通廳大樓;
——氹仔海島交通警司處;
——美蓮車場及路環車場;
——特警隊總部及路環警犬隊;
——金蓮花廣場;
——海邊馬路治安警察局分站;
——珠澳跨境工業區出入境站。
126支 第105/2012號
第106/2012號
第113/2012號
第114/2012號
第115/2012號
第137/2014號
第117/2016號
——路氹城邊境站警司處;
——澳門國際機場邊境站警司處;
——機場警務處;
——外港邊境站警司處;
——內港11號A碼頭邊境站。
253支 第111/2012號
第112/2012號
第121/2012號
第140/2014號
第141/2014號
第117/2016號
——關閘邊境站警司處;
——氹仔出入境事務廳大樓;
——第一警務警司處;
——行動暨情報科;
——第二警務警司處;
——黑沙環警察分站;
——第三警務警司處;
——外港新填海區警察分站;
——偵查警司處;
——情報廳;
——氹仔警務警司處;
——路環警務警司處;
——指揮部輔助暨服務處。
502支 第107/2012號
第108/2012號
第116/2012號
第138/2014號
第139/2014號
第142/2014號
第117/20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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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玉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