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茲聲明本秘書處專業技術人員秦斌,屬個人勞動合同,現應關係人的要求,由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日起,終止其職務。
二零一八年六月十九日於行政會秘書處
秘書長 柯嵐
茲聲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黃少球於二零一八年六月十九日因達到擔任公職的年齡上限,其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第四職階技術工人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於同日失效。
二零一八年六月十三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透過行政法務司司長二零一八年六月四日之批示:
李詠璇——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九條第十二款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至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505點,由二零一八年七月九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丘曼玲
本人行使第35/2016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點(二十)項及第四點所賦予之職權,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九條之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予副海關關長吳國慶一切所需的權限,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中國太平保險(澳門)股份有限公司」簽訂,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提供“海關車輛民事責任保險”的合同。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
關長 黃有力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六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二款及第三百條第七款的規定,批准海關前警員何惠林,編號09881的恢復權利申請,將其被科處的撤職處分轉換為強迫退休處分。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所作的批示:
鑑於符合第2/2008號法律修訂的第3/2003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二款、第十七條第一款及第十九條的規定,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及第1/2004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確定委任刊登於二零一八年五月三十日第二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最後評核名單中名列第一至第五名之海關副關務監督,為海關關員編制高級職程第一職階關務監督其名單如下:
副關務監督編號31861——程振強
副關務監督編號03871——林佛聯
副關務監督編號33900——華麗梅
副關務監督編號04910——譚碧翠
副關務監督編號11911——龔雄
上述人員晉升之職位的年資及薪俸自就職日開始計算。
摘錄自副關長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所作的批示:
鑑於符合第2/2008號法律修訂的第3/2003號法律第九條第一款及第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及第1/2004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一條,以及第2/2008號法律《重組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職程》第五條的規定,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起以臨時委任方式委任下列完成關員入職培訓課程及實習的學員,為海關關員編制一般基礎職程第一職階關員,其名單如下:
關員編號 | 02180 | —— | 曾玉娜 |
關員編號 | 03180 | —— | 黃淑敏 |
關員編號 | 04180 | —— | 吳思晴 |
關員編號 | 05180 | —— | 邱美霞 |
關員編號 | 06180 | —— | 鄧婉琪 |
關員編號 | 07180 | —— | 趙雅仙 |
關員編號 | 08181 | —— | 馮健豪 |
關員編號 | 09181 | —— | 李忠漢 |
關員編號 | 10181 | —— | 關健輝 |
關員編號 | 11181 | —— | 歐陽家明 |
關員編號 | 12181 | —— | 陳祖正 |
關員編號 | 13180 | —— | 陳加盈 |
關員編號 | 14181 | —— | 蘇志榮 |
關員編號 | 15180 | —— | 林樹盈 |
關員編號 | 16180 | —— | 廖詠詩 |
關員編號 | 17181 | —— | 蘇智豪 |
關員編號 | 18181 | —— | 李小明 |
關員編號 | 19181 | —— | 陳柏豪 |
關員編號 | 20181 | —— | 李詠強 |
關員編號 | 21181 | —— | 黃永輝 |
關員編號 | 22181 | —— | 黎振輝 |
關員編號 | 23181 | —— | 李翊豪 |
關員編號 | 24181 | —— | 梁偉德 |
關員編號 | 25181 | —— | 林世傑 |
關員編號 | 26180 | —— | 伍麗峰 |
關員編號 | 27181 | —— | 李浩軒 |
關員編號 | 28181 | —— | 劉嘉興 |
關員編號 | 29181 | —— | 馬世臻 |
關員編號 | 30181 | —— | 邱恆洲 |
關員編號 | 31180 | —— | 黃梓瀅 |
關員編號 | 32181 | —— | 陳兆培 |
關員編號 | 33181 | —— | 葉健忠 |
關員編號 | 34181 | —— | 余健樂 |
關員編號 | 35181 | —— | 傅永盈 |
關員編號 | 36180 | —— | 陳慧儀 |
關員編號 | 37181 | —— | 李傑永 |
關員編號 | 38181 | —— | 蘇建豐 |
關員編號 | 39181 | —— | 古嘉豪 |
關員編號 | 40181 | —— | 王民貴 |
關員編號 | 41181 | —— | 林均昌 |
關員編號 | 42181 | —— | 梁嘉輝 |
關員編號 | 43181 | —— | 蘇川輝 |
關員編號 | 44180 | —— | 傅嘉韻 |
關員編號 | 45181 | —— | 陳浪寬 |
關員編號 | 46180 | —— | 歐嘉敏 |
關員編號 | 47181 | —— | 張小龍 |
關員編號 | 48181 | —— | 黃逸聰 |
關員編號 | 49181 | —— | 陳錦榮 |
關員編號 | 50181 | —— | 曹啓豪 |
關員編號 | 51181 | —— | 方曉基 |
關員編號 | 52181 | —— | 梁俊豪 |
關員編號 | 53181 | —— | 樊榮燊 |
關員編號 | 54181 | —— | 羅國成 |
關員編號 | 55181 | —— | 鄭傲 |
關員編號 | 56181 | —— | Ki Alfred |
關員編號 | 57181 | —— | 黃文鋒 |
關員編號 | 58180 | —— | 鄭詩穎 |
關員編號 | 59181 | —— | 鄭豪杰 |
關員編號 | 60181 | —— | 洪杰維 |
關員編號 | 61180 | —— | 黎玉儀 |
關員編號 | 62181 | —— | 鄭子維 |
關員編號 | 63181 | —— | 鄭偉斌 |
關員編號 | 64181 | —— | 阮穎凱 |
關員編號 | 65181 | —— | 歐陽家豪 |
關員編號 | 66181 | —— | 盧健一 |
關員編號 | 67181 | —— | 林家威 |
關員編號 | 68181 | —— | 楊希 |
關員編號 | 69181 | —— | 李輝 |
關員編號 | 70181 | —— | 張傑棠 |
關員編號 | 71181 | —— | 黃懷藝 |
關員編號 | 72181 | —— | 黃俊杰 |
關員編號 | 73181 | —— | 尹家強 |
關員編號 | 74180 | —— | 張美玲 |
關員編號 | 75180 | —— | 梁婉玲 |
關員編號 | 76180 | —— | 陳莉莉 |
關員編號 | 77181 | —— | 吳小豪 |
關員編號 | 78181 | —— | 蘇嘉樂 |
關員編號 | 79181 | —— | 黃清俊 |
關員編號 | 80181 | —— | 歐陽智豪 |
關員編號 | 81181 | —— | 陳永康 |
關員編號 | 82181 | —— | 梁延偉 |
關員編號 | 83180 | —— | 趙家賢 |
關員編號 | 84181 | —— | 何華亮 |
關員編號 | 85181 | —— | 曾富駒 |
關員編號 | 86181 | —— | 吳國勝 |
關員編號 | 87181 | —— | 方晉賢 |
關員編號 | 88181 | —— | 文博業 |
關員編號 | 89181 | —— | 張越炯 |
關員編號 | 90181 | —— | 蘇友財 |
關員編號 | 91181 | —— | 馬俊龍 |
關員編號 | 92181 | —— | 廖寶榮 |
關員編號 | 93181 | —— | 施子楓 |
關員編號 | 94181 | —— | 唐偉泉 |
關員編號 | 95180 | —— | 黃詩詠 |
關員編號 | 96181 | —— | 梁健朗 |
關員編號 | 97180 | —— | 阮結文 |
關員編號 | 98181 | —— | 戴德明 |
關員編號 | 99181 | —— | 黃富康 |
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於海關
副關長 吳國慶
摘錄自檢察長於二零一八年四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38/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之第13/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六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在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三日第四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填補本辦公室編制內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行政範疇及公共財政管理範疇)五缺,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五名的投考人陳凱盈,現以臨時委任方式委任為本辦公室人員編制內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由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八年六月十二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38/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之第13/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六款、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五款的規定,本辦公室臨時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周子健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自二零一八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炳棠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八年三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馮嘉榮——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和第三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八年四月十九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八年三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周文來——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和第三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八年五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張子開——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和第三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八年五月十日起續期一年。
茲聲明在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四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盛錦文,因達到擔任公職的最高年齡限制,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自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日起終止職務。
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於新聞局
代局長 黃樂宜
本摘要所載的預算款項轉移是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的規定經由行政長官11/06/2018之批示許可,現根據同一法規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予以公佈:
組織分類 | 統一預算編號 | 帳目編號 | 名稱 | 追加/登錄 | 註銷 |
50-45 | 澳門基金會 | ||||
26-02 | 6321 | 一般支出 | 300,000.00 | ||
26-02 | 6332 | 特定工作 | 300,000.00 | ||
26-03 | 6321 | 一般支出 | 600,000.00 | ||
26-06 | 6322 | 推廣及宣傳 | 500,000.00 | ||
26-07 | 6322 | 推廣及宣傳 | 700,000.00 | ||
26-09 | 6332 | 特定工作 | 1,000,000.00 | ||
總額 | 1,700,000.00 | 1,700,000.00 | |||
備註: |
本摘要所載的預算款項轉移是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的規定經由行政長官11/06/2018之批示許可,現根據同一法規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予以公佈:
組織分類 | 帳目編號 | 名稱 | 追加/登錄 | 註銷 |
50-45 | 澳門基金會 | |||
42 | 有形固定資產 | 140,000.00 | ||
43 | 無形固定資產投資* | 140,000.00 | ||
總額 | 140,000.00 | 140,000.00 | ||
備註: | * 新登錄項目 |
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於澳門基金會行政委員會——代主席:鍾怡——委員:區榮智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七日的批示:
根據第34/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四)項之規定,許燕華在本室擔任調研員職務的個人勞動合同自二零一八年七月六日起續期一年。
按照行政長官二零一八年六月十三日的批示:
根據第375/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五款之規定,米健在本室擔任首席顧問的個人勞動合同自二零一八年七月六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一八年六月十五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政策研究室
主任 劉本立
按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六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陳錦研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一職階特級公關督導員職務,薪俸點400點,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因本局文誤,就刊登於二零一八年六月十三日第二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第10876頁之批示摘錄的葡文文本有不正確之處,現更正如下:
原文:“De 2008 a 2011, como técnico, na Direcção dos Serviços para os Assuntos de Tráfico”;
“De 2011 a 2017, como técnico superior, na Direcção dos Serviços para os Assuntos de Tráfico”。
應為:“De 2008 a 2011, como técnico, na Direcção dos Serviços para os Assuntos de Tráfego”;
“De 2011 a 2017, como técnico superior, na Direcção dos Serviços para os Assuntos de Tráfego”。
二零一八年六月十九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高炳坤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一八年六月八日會議所作之決議: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盧諾施獲確定委任為民政總署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六月十九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代委員 杜淑儀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六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百二十五條及第一百二十七條之規定,廢止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九日作出並刊登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第四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對海關技術員余浩洋,供款人編號6221490,適用第8/2006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而訂定其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的批示。另基於該供款人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五)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十月十八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且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三款之規定,訂定其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六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禮賓公關外事辦公室公關督導員庄珊珊,供款人編號6205508,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六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郵電局郵差林世豪,供款人編號6235881,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五)項之規定,自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三款之規定,訂定其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六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衛生局技術輔導員陳馥茹,供款人編號616433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懲教管理局技術員何林泉,供款人編號621655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根據經第3/2009號法律修改之第8/2006號法律第十五條第四款及前述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楊儉儀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郭穎汶及黃偉雄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八年三月十九日起生效。
按本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六月十二日之批示:
應梁錦堯的請求,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特級督察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八年九月三日起予以解除。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八)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八)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八)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八)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八)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八)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八)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八)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八)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一八)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一八)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一八)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一八)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一八)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一八)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一八)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一八)款項轉帳: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八年五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馬國明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職務,薪俸點為465點,由二零一八年五月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劉其昌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職務,薪俸點為415點,由二零一八年五月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楊曉風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職務,薪俸點為415點,由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譚世文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625點,由二零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李玉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職務,薪俸點為180點,由二零一八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六月十五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黃志雄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八)款項轉移:
二零一八年六月十五日於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主席 張祖榮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六月十二日所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以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丘婉雯在本辦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05點,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六月十四日於金融情報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朱婉儀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八年五月三十日之批示:
應黃卓敏之申請,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勤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八年六月十九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六月十四日之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本局與李瑞賢簽訂之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0,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本局與區美燕簽訂之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50,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六月十九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代局長 關啓榮副警務總監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四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李佩珊之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一八年三月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八年五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以及公佈於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一日第八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2/DIR-PJ/2018號司法警察局局長批示第一款(二)項第8點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林錦雲簽訂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八年六月八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25點。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六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郭浩源,司法警察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十五條,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聯同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日於司法警察局
代局長 陳堅雄
摘錄自懲教管理局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四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葉志健,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應其要求自二零一八年六月六日起終止其合同。
摘錄自懲教管理局代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六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葉燕蘭,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根據經第12/2015號法律及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50點,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毛偉立——根據經第12/2015號法律及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懲教管理局編制內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填補由經第27/2015號行政法規之附件一表一設立及已被其本人填補之整體配備職程之職位,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摘錄自組織、資訊及資源管理廳代廳長於二零一八年六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黃哲貴——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及第二百九十七條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規定,配合《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款c)項的規定,批准以臨時委任方式擔任第一職階警員,轉為確定委任,該效力追溯自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日於懲教管理局
局長 呂錦雲副局長代行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八)款項轉移:
二零一八年六月十三日於治安警察局福利會——行政委員會主席 梁文昌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四月十八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
第一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葉立娟,自二零一八年五月十六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吳少萍及張寶珠,自二零一八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的規定,袁暢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重型車輛司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自二零一八年五月二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7/2010號法律第八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高少冰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自二零一八年五月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何家耀及黃裕欽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八年五月九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冼鈞沛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自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歐家儀、吳宇軒及鄭順強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自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李潔芝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自二零一八年五月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湯麗華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自二零一八年五月三十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7/2010號法律第八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劉曉盈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自二零一八年五月十七日起生效。
按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34/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第四十四條第二款a)項、第三款、第四十八條第二款、第15/2009號法律第一條第二款、第二條第三款(二)項及第五條和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九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何詩明為衛生局人事處處長,自二零一八年七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2. 學歷:
3. 專業簡歷:
4. 專業培訓: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五月三十日的批示:
崔冠昌、曾淘、唐雪仙、張思亮、何華、郭偉誠、林嘉明、談光濠、楊俊文、侯祖均及胡茵頴——根據經第72/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三月十五日第8/99/M號法令第十八條第二款、第10/2010號法律附件表二、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b)項、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款b)項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本局專科培訓的實習醫生,自二零一八年七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林惠玲及陳文芝——根據經第72/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三月十五日第8/99/M號法令第十八條第二款、第10/2010號法律附件表二、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b)項、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款b)項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本局專科培訓的實習醫生,自二零一八年七月三日起,為期一年。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五日的批示:
根據第10/2010號法律第六條第三款和第十八條第二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第三十六條第一款d)項和第三十七條第一款以及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在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第四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公佈取得醫院職務範疇肺科顧問醫生級別資格的程序最後評核名單合格投考人羅奕龍,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醫生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醫生。
按照二零一八年六月十二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陳錦容——應其要求,中止第O-0055號牙科醫師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何志強——應其要求,中止第W-0183號中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郭劍豪、陳華燊——獲准許從事護士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E-2921、E-2922。
歐陽宛彤——獲准許從事治療師(言語治療)職業,牌照編號是:T-0575。
按照二零一八年六月十三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核准牌照編號第AL-0189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高士德大馬路91號高士德商業中心3樓D座的康賢醫療中心(高士德)所有權轉移至李永嫻,住所位於澳門高士德大馬路91號高士德商業中心3樓D座。
按照二零一八年六月十四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張伯齡——應其要求,中止第M-2178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六月十九日之批示:
核准向奧強有限公司發給藥物產品出入口及批發商號“奧強行”准照,編號為第282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工業園北街60-72號地塊“C1”4樓(A區),法人地址位於澳門慕拉士大馬路181至183號5樓。
按照二零一八年六月十九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取消林堅強第M-0142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
馮紫龍——應其要求,中止第W-0577號中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取消黃家瑜第T-0461號治療師(物理治療)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
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五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請張漪彤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50,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一八年六月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及六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應黃章瑜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八年七月一日起予以終止。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六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九條的規定,教育暨青年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李錦絲,自二零一八年六月十九日起以相同職程、職級及職階調職至本局。
蘇珞政,本局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與其訂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八年四月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六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Shamil Yusupovich Lutfrachmanov在本局擔任澳門樂團樂師的個人勞動合同有效期至二零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應孔繁婷的要求,其擔任本局圖書資源發展處處長之定期委任,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一)項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六款之規定,於期滿後自動終止,並自二零一八年七月一日起返回其原職位,擔任本局人員編制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於文化局
代局長 梁惠敏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譚家良——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重型車輛司機之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八年二月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一八年三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呂蓉茵——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之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八年六月一日起續期兩年。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三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古月梅——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九日起生效。
莫佩婷——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八年二月十四日起生效。
周美瑤——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一等督察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八年二月十七日起生效。
梁康妍——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八年二月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一八年三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馮越洲及何海鵬——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結合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八年二月十七日起轉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等督察,薪俸點為340。
湯齊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結合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八年二月十八日起轉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20。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三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易穎彤及林珈妤——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三十日起生效。
經本局局長同意及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一八年三月十四日作出的決議:
Sut I Leong——根據二零零五年五月九日第154/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六款(一)項之規定,其個人勞動合同續期,由二零一八年六月十六日起至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五日止。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三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楊乾坤、姚嘉振、郭英健、柯威平及阮春迎——根據第 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一等督察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三十日起生效。
羅嘉雯——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三十日起生效。
張美菁——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勤雜人員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八年二月十四日起生效。
曾憲清——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四職階重型車輛司機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八年二月十五日起生效。
周烈宏——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四職階重型車輛司機之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八年二月十五日起生效。
黃榮勛及趙堅榮——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重型車輛司機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八年二月十五日起生效。
陳露——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在本局擔任執照及監察廳廳長之定期委任,自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日起續期兩年。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Ana Maria Dias Feitor、Ana Teresa Melo Marcelino Feather、João Manuel de Matos Batista Marques Madrinha、 Liliana, Pui Yem Lam及Rosa Maria Wank-Nolasco Lamas——根據二零零五年五月九日第154/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六款(一)項之規定,其個人勞動合同續期,由二零一八年六月十六日起至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五日止。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梁凱寧——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結合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八年二月三日起轉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65。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鄭曉恩——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結合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八年三月十一日起轉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5。
莫世昌——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七職階重型車輛司機之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八年五月三十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四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馮越洲及何海鵬——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一等督察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四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譚淑茵——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結合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八年二月十七日起轉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20。
莫佩婷——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結合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八年二月十八日起轉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20。
梁康妍——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結合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八年三月九日起轉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20。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四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郭思偉——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重型車輛司機之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八年六月十五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四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林珈妤——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結合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八年三月十日起轉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 320。
易穎彤及莫子聰——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結合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轉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20。
Patrícia Pedruco Vieira Ritchie——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結合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八年四月一日起轉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70。
Francisco Jorge Matos Conceição——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結合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八年四月一日起轉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15。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四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葉嘉儀——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之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八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Juliana Silvestre Wong——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之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八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沈穎鈿——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之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八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陳志豪——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之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八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李藹欣及繆建武——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之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八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黃志萍——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日起生效。
余祖明——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四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陳玉蓮及張敬慈——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結合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八年四月七日起轉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25。
呂蓉茵——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結合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八年四月八日起轉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70。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及第十九條和第二十九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結合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林佩琪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督察,薪俸點為37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及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結合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鄭志宏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為著有關之效力,茲聲明:曾擔任旅遊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何娟,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c)項之規定,自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三日起,終止於本局之所有職務。
二零一八年六月十五日於旅遊局
代局長 許耀明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的規定,以個人勞動合同方式聘請蔣小明在本局擔任職務,為期一年,自二零一八年六月六日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謝兆輝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八年七月二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六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生效日期如下:
劉富賢,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70點,自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二日起生效;
歐錦、陳友源及麥劍文,晉階至第二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160點,自二零一八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賴力友,晉階至第四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40點,自二零一八年七月二日起生效。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生效日期如下:
謝智民,晉階至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30點,自二零一八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高煥英,晉階至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30點,自二零一八年七月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本局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入下述職級及薪俸點,自二零一八年七月六日起生效:
譚偉國,晉階至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25點;
薛慧冰,晉階至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15點。
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於體育局
代局長 林蓮嬌
根據本學院院長於二零一八年六月十二日之批示:
李明慧和盧麗玲,本學院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盧尚華,本學院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
聶幗瓔,本院確定委任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旅遊學院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八)款項轉移:
分類 | 名稱 | 追加/登錄 | 註銷 | |||
組織 | 職能 | 經濟 | ||||
50-36 | 旅遊學院 | |||||
3-02-1 | 01-01-07-00-03 | 職務主管及秘書 | 51,000.00 | |||
3-02-1 | 01-02-03-00-02 | 輪班工作 | 51,000.00 | |||
3-02-1 | 02-03-04-00-01 | 不動產 | 2,200,000.00 | |||
3-02-1 | 02-03-07-00-01 | 廣告費用 | 600,000.00 | |||
3-02-1 | 02-03-08-00-99 | 其他 | 400,000.00 | |||
3-02-1 | 02-03-09-00-02 | 非技術性臨時工作 | 1,200,000.00 | |||
總額 | 2,251,000.00 | 2,251,000.00 | ||||
核准依據: | 05/06/2018之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二零一八年六月十九日於旅遊學院
院長 黃竹君
摘錄自社會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代主席於二零一八年六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梁家輝及陳晰珩在本基金擔任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八年八月一日起續期一年,薪俸點為195點。
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容光耀
摘錄自行政委員會於二零一八年六月十一日會議作出的決議:
本基金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黃藹苓,屬行政任用合同人員,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收取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的薪俸點400點,自本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六月十四日於文化產業基金
行政委員會委員 朱妙麗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第六職階輕型車輛司機吳志強因自願退休而離職,由二零一八年六月十九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李燦烽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三條第二款、第四條、第五條第一款,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陳文軍為本局第一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10點,試用期為六個月,由二零一八年五月十七日起生效。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六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黃健謙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00點,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六月十九日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局長 張紹基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六月十五日的批示:
根據第17/2013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五條,以及第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條之規定,批准Maria Fernanda Marques de Jesus在本局擔任第四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的個人勞動合同續期一年,薪俸點735,自二零一八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應黃珊鳳之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稽查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日起予以解除。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八)款項轉移:
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於房屋局——局長 山禮度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六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徵用土地工務運輸局編制內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張嘉倫,自二零一八年七月三日起在本辦公室擔任同一職級和職階的職務,為期一年。
二零一八年六月十九日於建設發展辦公室
代主任 沈榮臻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應江敏茹之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五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一款及第十二條第三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之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白翰寧、葉志鋒及歐陽鵬達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車輛查驗員,薪俸點為260,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一八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八年五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如下:
阮潔玲,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5,自二零一八年五月十八日起生效;
彭鑑森,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10,自二零一八年五月十八日起生效;
羅家明、馮業盛、甘俊傑、廖志斌及莫文浩,晉階至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25,自二零一八年五月十八日起生效;
龔偉添,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資訊範疇),薪俸點為470,自二零一八年五月十八日起生效;
黃門旺及梁慧施,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20,自二零一八年五月十八日起生效;
陳翠珊、香基菊、楊淑芬、鄧敬驄、陳宥縈、鍾永幟、老雅詩、黃靜賓、楊志豪、古詠珊、林麗芬、李素妹、梁建輝、梁婉欣、倪劍鈴及盧慧雅,晉階至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15,自二零一八年五月十八日起生效;
黎志輝、李溢基、董日峰及曹裕佳,晉階至第二職階特級車輛查驗員,薪俸點為415,自二零一八年五月十八日起生效;
林雪婷、黎慧雅及陳天兒,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40,自二零一八年五月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公佈日起生效:
阮潔玲,晉級至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00;
彭鑑森,晉級至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0;
龔偉添,晉級至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資訊範疇),薪俸點為505;
黃門旺及梁慧施,晉級至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
林雪婷、黎慧雅及陳天兒,晉級至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65。
摘錄自代副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職級、職階、日期及續約年期如下:
郭婉瑩,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一八年七月三日起續期兩年;
鄭敬生,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一日起續期六個月;
鄒遊樂,第一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一八年八月十日起續期一年;
黃詠欣,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一八年七月三日起續期兩年;
譚綺嵐,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一八年七月三日起續期兩年;
胡嘉碧,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一八年七月九日起續期兩年;
陳秀珊,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一八年八月十三日起續期兩年;
孫家豪,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一八年八月十三日起續期兩年;
陳錦超,第一職階技術工人,自二零一八年八月十三日起續期兩年。
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日於交通事務局
局長 林衍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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