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海事組織海上安全委員會於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透過第MSC.370(93)號決議通過了《國際散裝運輸液化氣體船舶構造和設備規則》(IGC規則)的修正案,該修正案於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在國際法律秩序上生效,包括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生效;
基於此,行政長官根據第3/1999號法律《法規的公佈與格式》第五條(一)項和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包含上指修正案的第MSC.370(93)號決議的中文及英文正式文本。
上指《國際散裝運輸液化氣體船舶構造和設備規則》(IGC規則)已透過第116/2015號行政長官公告公佈於二零一五年八月十四日第三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副刊。
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日發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盧麗卿